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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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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0.7)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方式 1 未享受低保的 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 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十一条 个人声明加民政部门 内部核实 2 国家医疗卫生 机构开具的医 学证明 监护人为艾滋病感染儿童申请基本 生活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信息共享核对 3 孤儿父母死亡 失踪的证明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 生活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2010〕161号) 信息共享核对 查验申请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008﹞118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声明加主管机 关调查 申请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 收养关系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008﹞118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当事人声明加主管机 关调查 4 5 6 7 8 9 收养关系当事 人弄虚作假骗 取收养登记的 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或解 除登记的查档 证明 申请寄养的证 明材料 节能评价相关 标准和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 落实相关标准 和要求 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文件 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开展儿童 寄养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 信息共享核对 第十二条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相关材料 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管的意见(水利部水{2019}160号)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相关材料 企业投资取水许可审批 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3、25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1条等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相关材料 10 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文件 企业投资防洪影响评价 11 人防设计相关 标准和要求 企业投资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设 工程报建 12 企业承诺建设 资金、拆 迁进度、施工 企业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等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相关材料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企业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相关材料 书面承诺,事后报备 相关材料 13 14 15 16 建设资金证明 材料 排水许可申请 受理之日前一 个月内由具有 计量认证资格 的排水监测机 建设工程企业 构出具的排水 资质申报业绩 水质、水量检 核查的证明 测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中将第四条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21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 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17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 18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19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 业跨省变更 20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建筑业企 业合并后申请资质 21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全资子公 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22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国有企业 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23 企业章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24 施工图设计文 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中将第四条 签订“承诺协议书” 25 调整优化设计 方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长治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长政办发〔2019〕25号) 签订“承诺协议书” 26 27 28 消纳场具有相 应的摊铺、碾 压、除尘,照 明等机械和设 备以及排水、 消防等设施的 证明 种子检验室、 加工厂房、仓 库和其他设施 的自有产权或 自有资产的证 明,种子生产 地点检疫证明 ;企业缴纳的 社保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或营业场所证 明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 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10号修正)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 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 诺。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 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 提交书面承诺 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 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书面承诺 申请教师资格 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 条规定 改为个人承诺。其中 ,涉及需要申请人提 交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个人声明加民政部门 内部核实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信息共享核对 29 思想品德情况 的鉴定或证明 材料 30 未享受低保的 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 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十一条 31 国家医疗卫生 机构开具的医 学证明 监护人为艾滋病感染儿童申请基本 生活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32 孤儿父母死亡 失踪的证明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 生活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2010〕161号) 信息共享核对 33 34 35 36 37 38 收养关系当事 人弄虚作假骗 取收养登记的 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或解 除登记的查档 证明 申请寄养的证 明材料 查验申请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008﹞118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声明加主管机 关调查 申请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 收养关系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 ﹝2008﹞118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当事人声明加主管机 关调查 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开展儿童 寄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 ) 信息共享核对 第十二条 区域环境影响 评价相关标准 企业投资环境影响评价 和要求 被继承人死亡 时超过(含) 80周岁,申请 人无法获取被 不动产登记 继承人父母死 亡证明、被继 承人与父母亲 属关系证明的 申请人能提供 。 被继承人的户 籍注销证明, 不动产登记 但无法提供确 切死亡时间的 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 相关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晋环审批[2019]150号 必须提供承诺书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1.8.6.1.1.1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 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 书面承诺 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 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包括: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 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 书面承诺 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 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 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39 40 41 42 43 44 45 单身证明 依靠工亡职工 身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证明 在校学生提供 学校就读证明 离退休人员死 亡证明 死亡证明材料 考核场地及设 施设备证明材 料 管理人员、考 评人员情况及 资格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书面承诺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 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书面承诺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 务) 书面承诺 遗嘱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书面承诺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 险服务) 书面承诺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3〕134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3〕134号)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46 工作经历证明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 。 厅发〔2018〕26号) 47 职工身份证明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0〕6号) 改由赛事主办单位或 参赛单位作出承诺。 48 学历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49 从事相关专业 工作年限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50 工亡职工配偶 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51 工亡职工供养 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 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 查。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 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 查。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 门间信息共享。 52 53 54 55 56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工会社团法人 证明材料 无固定收入证 明 职工供养的年 满16周岁直系 亲属就读全日 制高中证明或 未实行奖学金 或助学金制度 的职业中学证 明 离退休人员死 亡证明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改为告知承诺制。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 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 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 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 有关规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 门间核查等办理。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 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 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 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57 供养直系亲属 与死者关系证 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核定 58 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 支付核定 59 60 61 62 63 依靠工亡职工 身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证明 在校学生提供 学校就读证明 离退休人员死 亡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 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 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 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 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 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2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 享核查。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 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书面承诺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 务) 《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书面承诺 遗嘱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 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 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书面承诺 参保人员户籍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关系转移证明 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合格的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明材料 书面承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从业人 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书面承诺 实施部门(机构)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备注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市县两级 儿童福利 机构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县政府实 施的重大 民生工程 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 棚户区、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城中村改 务管理局 造安置房 建设项目 和市政基 础配套设 施建设项 目 除商业和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地产类以 务管理局 外的一般 性项目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襄垣县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襄垣分局 襄垣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襄垣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办理部门 为县区民 政局 市县两级 儿童福利 机构 襄垣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人社局 襄垣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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