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大民屯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xls
附件18 新民市大民屯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序 权力 号 类型 1 2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受理责任: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 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申请予以受理,材 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 知义务。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市自然资源局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 3.决定责任: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做 负责监管和复 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核工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负 责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公 共场所修建临 时建筑等设施 的审批。 行政许 可 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内公共 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 等设施审 批 行政许 可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审查乡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是否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符合国土空间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规划、用途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 制要求,涉及 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 占用农用地的 所居。 1.受理责任: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受 ,依法办理农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 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 转用审批手续 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 次性告知义务。 。 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申请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3.决定责任: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做 镇人民政府负 负责审查宅基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审 责审批农村村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地申请人是否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批 民宅基地。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符合申请条件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请人。 ,拟用地是否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符合宅基地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理布局要求和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面积标准、宅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基地和建房申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请是否经过村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 组审核公示等 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 并综合有关部 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门意见提出审 第 1 页,共 52 页 批建议。 序 权力 号 类型 3 4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行政确 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其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市农业农村局 镇人民政府负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农业承包 所属的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负责业务指导 责做好鉴证事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办 合同的鉴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工作培训和 项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各存一份 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证 监督检查。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 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由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予以鉴证,按规定收取鉴证 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确 认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1.受理责任:对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居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 民生育登记申请予以受理,暂时无法获取有 (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效证件的,可通过申请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镇人民政府按 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 2.审查责任:镇人民政府审查社区或村提报 照相关法律法 (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 的居民生育登记申请材料。 市卫生健康局 规文件规定, )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申请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为夫妻一方户 生育登记 (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 ,进行生育登记;对不予许可的情况,说明 、 工 作 培 训 和 籍在本辖区内 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 具体理由。 监督检查。 的居民办理生 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育登记。 (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 请人。 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 第 2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5 行政确 认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 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 规定时间内,组织本辖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 市 人 民 武 装 部 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 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并及时 对 乡 ( 镇 ) 人 镇人民政府按 行初次兵役登记。 受理申请材料。 民政府报送的 照相关法律法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 2.审查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 兵 役 登 记 申 请 规文件规定, 适龄男性 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市人民武装部批 材 料 审 核 确 认 负责组织本地 公民兵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准。 ,进行兵役登 区的适龄男性 登记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 3.送达责任:将审查、决定结果及时公布在 记 , 并 监 督 、 公民进行兵役 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全国征兵网个人登记页面,以电子形式送达 管 理 、 指 导 该 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 申请人。 项行政权力运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 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 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 3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6 行政给 付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已获得《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 证》的农 村部分特 殊家庭生 活补助的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 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 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 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 ,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 ,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 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 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 4 页,共 52 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 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将做出给付的决定依法送达给 当事人。 5.实施责任:将款项给付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从市级财 政申请资金, 镇人民政府负 委托银行进行 责对依法应享 发放,并负责 受补助的居民 业务指导、工 进行统计。 作培训和监督 检查。 序 权力 号 类型 7 8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受理责任:受理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 处理。 用权争议的纠纷,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知补正材料。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 镇人民政府负 人民法院起诉。 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 责个人与个人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 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举行公开听证,由当 市自然资源局 、个人与单位 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 负责加强业务 之间发生林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指导、培训和 质证,查明案情。 、林地所有权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监督。 3.调解责任:就争议事实,与双方当事人进 或者使用权的 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行调解。 争议的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 权资料。 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 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 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 济途径)。 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 。 占有争议的林地。 行政裁 决 在乡境内 个人与个 人、个人 与单位之 间发生林 木、林地 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 争议的行 政裁决 行政检 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 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 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承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镇人民政府认 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真履职尽责,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 对地质灾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 负责加强业务 做好地质灾害 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 害险情的 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督促整改。 指导、培训和 险情巡回检查 民政府。 巡回检查 3.处置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 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等事项的具体 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实施。 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上报。 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 。 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 5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9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 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渡口、渡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船和渡运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渡口所在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初步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地乡镇人 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督促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民政府对 项目监督机构跟踪落实各种督查意见,核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 行政检 市交通运输局 渡口、渡 整改反馈信息,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 查 负责负责安全 船和渡运 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 巡查。 的安全检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 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查 施。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 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 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 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 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镇人民政府负 责乡镇自用船 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 第 6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10 行政检 查 边界划分 事项 对本行政 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镇人民政府按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市公安局、消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 防 大 队 、 市 应 规 文 件 规 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 急 管 理 局 负 责 按 照 职 责 对 本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 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指 导 乡 ( 镇 )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人民政府对本 管 理 区 域 内 生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 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告知并督促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全生产状况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令整改。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 行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 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按 照 授 权 依 法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单位进行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 。 监督管理职责 处置。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 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 7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11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 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 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 防火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 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行政检 对消防安 (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患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查 全的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 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 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 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第 8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市公安局、消 防大队、市应 急管理局负责 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对辖 区消防安全情 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消防安 全法律法规的 经营单位和个 人进行处置。 镇人民政府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 组织开展辖区 内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和消防 安全检查,督 促消除火灾隐 患。 序 权力 号 类型 12 13 行政检 查 行政处 罚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对本行政 区域内草 原保护、 建设和利 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草原保 护、建设和利用相关工作的检查形成反馈意 见。 2.督促整改责任:受检单位如存在问题需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整改的,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3.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移交执法部门,发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 问题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 照法定程序移交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处理 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适龄儿 童、少年 的父母或 监护人未 按法律规 定送子女 或被监护 人就学接 受义务教 育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 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案 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市教育局负责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 向当地乡(镇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 《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 )人民政府提 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 《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 供在籍学生名 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册。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 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9 页,共 52 页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各乡( 镇)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的草 原保护工作实 行监督和指导 。 乡(镇) 镇人民政府加 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草原保护 、建设和利用 情况的监督检 查。 镇人民政府依 据教育局提供 的学生名册进 行排查,并教 育拒绝送子女 或被监护人就 学的行为。对 经教育仍拒绝 送子女或被监 护人就学的实 施处罚。 序 权力 号 类型 14 行政处 罚 边界划分 事项 对损坏村 庄和集镇 的房屋、 公共设施 ;乱堆粪 便、垃圾 、柴草, 破坏村容 镇貌和环 境卫生等 行为的处 罚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立案责任: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 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 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 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市城乡管理综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 当集体讨论决定。 合行政执法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对乡镇行使权 失的,并应当赔偿: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力进行指导和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 协助。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 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依 据监督检查职 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 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 ,责令行为人 停止侵害。 第 10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15 行政处 罚 边界划分 事项 对农村居 民未经批 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 规定建住 宅的处罚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 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 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 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市城乡管理综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 合行政执法局 当集体讨论决定。 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对乡镇行使权 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力进行指导和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 协助。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 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对 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 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责令 行为人停止侵 害。 第 11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16 行政处 罚 边界划分 事项 对擅自在 村庄、集 镇规划区 内的街道 、广场、 市场和车 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 建筑物、 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 的处罚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立案责任: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 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市城乡管理综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当集体讨论决定。 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对违法行为予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以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 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对 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 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 等场所修建临 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责令行 为人停止侵害 。 第 12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17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18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对本行政 区域临时 宗教活动 地点活动 的监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 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 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 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 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1.检查责任: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活动是 否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2.督促整改责任:如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 关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 3.处置责任: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活动进 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农村为 村民设置 公益性墓 地的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设置公益性墓地法定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审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规定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 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3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市民宗局负责 对各乡(镇) 人民政府宗教 工作实行监督 和指导。 乡(镇) 镇人民政府负 责配合市民宗 局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宗教的 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 村民设置公益 镇人民政府负 性墓地审批, 责对农村为村 并对设置公益 民设置公益性 性墓地审核工 墓地进行审核 作进行监督和 。 指导。 序 权力 号 类型 19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对生活长 期不能自 理、经济 困难老年 人的救助 、补贴的 初审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 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 1.受理责任: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 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申请予以受理,对材 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 知义务。 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 2.审查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 市 民 政 局 对 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 ( 镇 ) 人 民 政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府 报 送 的 对 生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二)办理程序。 )公示后,审查其是否有资格(是否属于无 活 长 期 不 能 自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理 、 经 济 困 难 规 文 件 规 定 , 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等情 老 年 人 的 救 助 负 责 对 生 活 长 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况)申领救助、补贴以及评估其失能程度, 、 补 贴 申 请 材 期 不 能 自 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 料进行审核确 经 济 困 难 老 年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 对符合救助、补贴情况进行核实。 认,并监督、 人 的 救 助 、 补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管 理 、 指 导 该 贴的初审。 民政局并领取审核后的材料。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 项行政权力运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 行。 请人。 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5.监管责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 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 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 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 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 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 14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20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孤儿保障对象申请予以受理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 市 民 政 局 对 乡 (镇)人民政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 性告知义务。 镇人民政府按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 府 报 送 的 孤 儿 照相关法律法 对孤儿保 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保障对象申请 规文件规定, 障对象的 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负责对孤儿保 初审 确认,并监督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 民政局并领取审核后的材料。 障对象的初审 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 管 理 、 指 导 。 该项行政权力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请人。 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运行。 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第 15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21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 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 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 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 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 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 1.受理责任:对社会救助申请予以受理,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 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 事项。 性告知义务。 市民政局负责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 对乡(镇)人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 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 镇人民政府按 民政府报送的 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 照相关法律法 社会救助申请 对社会救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 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 规文件规定, 其他行 材料进行审核 助申请的 作。 材料。 负责对社会救 政权力 确认,并监督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 审核 3.决定责任: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助申请的审核 、管理、指导 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民政局审核。 。 该项行政权力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运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请人。 (三)审核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 。 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 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 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 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 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 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 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 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 16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22 23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24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对事实无 人抚养儿 童父母重 残、重病 、服刑在 押、强制 隔离戒毒 等情况的 查验核实 1.受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 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 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的意见》 2.审查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二、规范认定流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 对 乡 ( 镇 ) 人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 民 政 府 报 送 的 规 文 件 规 定 , 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结论。对有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对 事 实 无 人 抚 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 儿 童 相 关 情 况 养 儿 童 父 母 重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 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残 、 重 病 、 服 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 审核确认,并 刑 在 押 、 强 制 行核实。 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 3.决定责任:将查验结论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监 督 、 管 理 、 隔 离 戒 毒 等 情 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 指导该项行政 况 的 查 验 核 实 民政局并领取审核后的材料。 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权力运行。 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 请人。 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 对换届后 村民委员 会工作移 交的监督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的 村委会交接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交接不及时、不全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市民政局负责 不客观的村,督促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 加强业务指导 3.处置责任:配合市民政局对违反村民委员 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和培训。 会组织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做 好监督村民选 举委员会认真 履职尽责做好 交接事项具体 实施的工作。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的 村委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 2.督促整改责任:对程序不合法、内容不规 村民自治 范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督促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负责 人民政府备案。 章程、村 加强业务指导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 进行整改。 规民约备 3.处置责任:配合市民政局对违反村民委员 和培训。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 会组织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镇人民政府负 责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 备案。 第 17 页,共 52 页 边界划分 序 权力 号 类型 事项 其他行 政权力 对村民自 治章程、 村规民约 以及村民 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 会议的决 定违反有 关规定的 处理 其他行 政权力 对村民委 员会不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 定义务的 的处理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 2.督促整改责任:督促镇人民政府对不依法 市民政局负责 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规履职的村、居委会进行整改。 加强业务指导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 3.处置责任:配合市民政局对违反村民委员 和培训。 改正。 会组织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正。 。 对村民委 员会的设 立、撤销 、范围调 整的提议 1.受理责任:受理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村委会 成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村委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材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 3.决定责任: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4.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 5.监管责任:核发(撤销)基层自治组织特 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别法人信用代码证书,并相应调整民政部赋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码系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5 26 27 其他行 政权力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 2.督促整改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市民政局负责 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 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 加强业务指导 反有关规定的,督促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和培训。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 3.处置责任:配合市民政局对违反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8 页,共 52 页 市民政局负责 对村民委员会 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的 指导审核。 乡(镇)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决定违反 规定的村民自 治章程、村规 民约以及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的决 定责令改正。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对村民委 员会不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定义 务的决定责令 改正。 镇人民政府负 责村民委员会 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的提 出和申报。 序 权力 号 类型 28 29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市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开展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市公安局、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市卫健局分别 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 镇人民政府按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 负责指导乡( 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照相关法律法 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 镇)人民政府 2.督促整改责任: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 规文件规定, 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对社会安全事 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 负责社会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 件和重大自然 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 事件和重大自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 灾害、事故灾 训机制,整合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等各 然灾害、事故 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补贴。 难、公共卫生 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 灾难、公共卫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 事件的矛盾纠 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生事件的矛盾 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 纷排查和调处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 纠纷排查和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 ,对违反相关 和个人,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置。 处。 )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 法律法规的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位和个人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 处置。 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其他行 政权力 社会安全 事件和重 大自然灾 害、事故 灾难、公 共卫生事 件的矛盾 纠纷排查 和调处 其他行 政权力 1.检查责任: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排查和调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范和化解矛盾, 责 对 乡 ( 镇 )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及时调解纠纷。 人民政府进行 规 文 件 规 定 , 拖欠农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 2.督促整改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配合 业 务 指 导 、 工 负 责 对 拖 欠 农 工工资矛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相关经营单位 作 培 训 和 监 督 民 工 工 资 矛 盾 盾的排查 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和个人整改落实。 检查,对拖欠 的 排 查 和 调 处 和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 农 民 工 工 资 矛 工 作 , 防 范 和 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单位和个人,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置。 盾 的 经 营 单 位 化 解 矛 盾 , 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和 个 人 进 行 处 时调解纠纷。 。 置。 第 19 页,共 52 页 边界划分 序 权力 号 类型 事项 其他行 政权力 对不满16 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 人允许其 被用人单 位非法招 用的批评 教育 1.检查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 镇人民政府按 举报的未成年人非法招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照相关法律法 。 规文件规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督促整改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对 允 许 不 满 16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 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 社会保障局负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督促整改。 责业务指导、 人 被 用 人 单 位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 3.处置责任:依法规对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 非法招用的父 工作培训。 (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 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父母或者其他 母或者其他监 育。 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 护人给予批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育。 。 在乡、村 庄规划区 内使用原 有宅基地 进行农村 村民一层 住宅建设 的乡村建 设规划许 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 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 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 。 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 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 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 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 由。 30 31 其他行 政权力 依据 责任事项 第 20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1.受理责任:受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 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 村建设规划申请,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市自然资源局 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负责乡村地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规划及土地监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管工作。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农业农村局负 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 责农村宅基地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改革和监管有 。 关工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 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乡(镇) 镇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相关人 员实地审查申 请人是否符合 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规划 和地类等。 序 权力 号 类型 32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在乡、村 庄规划区 内使用空 闲地和其 他非农用 地进行农 村村民住 宅建设或 在乡、村 庄规划区 内使用原 有宅基地 进行农村 村民两层 (含两层 )以上住 宅建设的 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 证核发的 初审 依据 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意见、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 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 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 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 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 。 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乡、村庄规 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 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 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 说明理由。 第 21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受理责任:受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 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 行农村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公示法定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市自然资源局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负责乡村地区 规划及土地监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负责农村宅基 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 地改革和监管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关工作。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 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在乡、村 庄规划区内使 用空闲地和其 他非农用地进 行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或在乡 、村庄规划区 内使用原有宅 基地进行农村 村民两层(含 两层)以上住 宅建设的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 证核发的材料 进行初审。 序 权力 号 类型 33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在乡、村 庄规划区 内进行乡 镇企业、 乡村公共 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 设的乡村 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 发的初审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1.受理责任:受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 区、直辖市制定。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市自然资源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公示法定应当提 负责加强业务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指导、培训和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监督。对提交 许可证。 。 的材料进行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查。符合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村庄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及国家有关规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 范、标准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乡村建设 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 。 规划许可证; 会意见等材料,向所在地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 不符合的,不 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 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予核发。 有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 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 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在乡、村 庄规划区内进 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 设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核 发的材料进行 初审。 第 22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34 35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其他行 政权力 对乡镇村 公共设施 、公益事 业建设用 地的审核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 业建设用地的审核申请,公示法定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乡(镇 )人民政府、 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 用地进行审核 ,加强业务指 导、培训和监 督。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用地 进行初审。 其他行 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1.受理责任:受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理由)。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 。 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用地备案 3.决定责任:向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 (一)协议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 门征求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 (二)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 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乡镇 。 人民政府备案后,应于每季度末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 案情况和项目清单,涉及林地的还需报送林业和草原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 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 局负责指导设 施农业健康发 展、审核项目 建设方案,核 实项目是否符 合当地农业发 展规划布局。 镇人民政府认 真履职尽责, 做好设施农业 用地备案事项 的具体实施。 第 23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36 37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1.检查责任: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对在乡、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检 村庄规划 查。 市行政执法局 区内未依 2.督促整改责任:情况属实的,责令其停止 对未依法取得 法取得乡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村建设规划 村建设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许可证或者未 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3.处置责任: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 按照乡村建设 或者未按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规划许可证的 照乡村建 ,可以拆除。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等进 规定进行建设 设规划许 行处置。 的责任人等进 可证的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处置。 定进行建 。 设的处理 沈阳市新民生 态环境分局负 责审批权限内 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 1.检查责任,依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 审批及污染防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检查。 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2.督促整改责任,现场检查时,如发现违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排污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 农业农村局并 对畜禽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通知书。 按照《中华人 殖环境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 3.处置责任:在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下进 民共和国动物 染行为的 工作。 行审批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备案、监管, 防疫法》等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制止 对畜禽散养密集区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收集、 乡镇养殖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利用。 有与其规模相 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适应的污水、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污物处理设施 ”等要求及综 合利用工作进 行评估、监管 、执法和指导 。 第 24 页,共 52 页 乡(镇) 镇人民政府配 合市行政执法 局对在乡、村 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责 任人等进行处 置。 镇人民政府协 助沈阳市新民 生态环境分局 和在市农业农 村局业务指导 下做好本行政 区域的养殖场 、养殖小区畜 禽养殖污染防 治工作;并负 责在农业农村 局业务指导下 开展畜禽散养 密集区的污染 防治工作。 序 权力 号 类型 其他行 38 政权力 39 行政确 认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对农村居 民住宅建 设开工手 续的办理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1.受理责任: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进行受理。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完 镇人民政府按 【规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设局 照相关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 成审核。 负责业务指导 规文件规定, 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 3.决定责任:对本辖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 、工作培训和 工手续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依法管理、开 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监督检查。 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展办理工作。 (一)开工申请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 (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对低收入 住房困难 家庭(廉 租住房) 保障申请 的初审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 1.受理责任: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 市住房和城乡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 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更新局负责对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审查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 镇人民政府报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 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 送的廉租住房 规 文 件 规 定 , 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 状况等进行核实后,对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提 保障申请材料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门; 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进行审核确认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并监督、管 难 家 庭 ( 廉 租 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更新局并领取审核后的材料。 理、指导该项 住 房 ) 保 障 申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请的初审。 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请人。 。 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 。 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 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 25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40 41 42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其他行 政权力 镇人民政府负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 市住房和城乡 责 农 村 危 房 改 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局负责农 造 各 项 具 体 落 三、保障对象 1.受理责任: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进行 村 危 房 改 造 工 实 工 作 , 包 括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 受理。 作,编制危房 贫 困 农 户 的 统 对农村危 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完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计 调 查 、 受 理 房改造补 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制定实施细 申 请 、 项 目 实 成初审,报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审批。 助对象的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 3.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则和年度实施 施 、 房 屋 初 验 审核 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 划 , 指 导 乡 、 档 案 管 理 、 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 。 镇开展调查统 宣 传 培 训 以 及 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 计、工程建设 各 项 数 据 的 上 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和检查验收。 报 等 相 关 工 作 。 其他行 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 1.检查责任: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进行监督 更 新 局 负 责 指 导乡(镇)人 检查。 镇人民政府按 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物 民 政 府 对 本 辖 照相关法律法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对物业实 业管理条例事项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 区 内 物 业 实 施 规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自行管理进行 施自行管 实。 对物业实施自 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 理的监督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自行管理 监 督 , 对 违 反 行管理进行监 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 进行监督指导。 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 项 的 负 责 人 、责任承担人 。 等进行处置。 其他行 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镇人民政府按 1.检查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 更 新 局 负 责 指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照相关法律法 导乡(镇)人 会委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规文件规定,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 民 政 府 依 据 物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对业主委员会 关规定的行为,调查核实后督促其按照要求 业 管 理 条 例 对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 委员违反有关 本辖区内业主 整改落实。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规定的行为,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责令违反物业管 委 员 会 委 员 进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责令其暂停履 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暂停履行职责,由业 行 监 督 检 查 ,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行职责,由业 对业主委员会 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主大会决定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 员 违 反 有 关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 止其委员资格 规定的行为进 。 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的处理。 行处理。 对业主委 员会委员 违反有关 规定的处 理 第 26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43 44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其他行 政权力 1.受理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 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纠纷调解工作。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审查责任: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 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 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的合理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移民安置 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 更新局负责业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性进行审核。 区的移民 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3.决定责任:对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核 务 指 导 、 工 作 规 文 件 规 定 , 矛盾纠纷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 查,并提出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 培 训 和 监 督 检 依 法 管 理 、 开 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 调解 查。 展调解工作。 产、生活。 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送达责任:将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及时送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 达当事人。 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其他行 政权力 1.受理责任:受理筹资筹劳方案申请,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 )。 对筹资筹 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劳方案的 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初审 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3.送达责任:将审查结果送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27 页,共 52 页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各乡( 镇)人民政府 的筹资酬劳方 案加强业务指 导、培训和监 督。 镇人民政府负 责做好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事 项的具体实施 。 序 权力 号 类型 45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检查责任: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 、 市 市 场 监 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 镇人民政府按 员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局等部门 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 照相关法律法 2.督促整改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负 责 指 导 乡 ( 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规文件规定, 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 镇 ) 人 民 政 府 建立村级农产 对农产品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 ,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对 本 辖 区 内 农 品质量安全协 质量安全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安全 管员制度,负 的监督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农产品质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 责对辖区内农 理 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者、销售者作出相应 理 , 分 别 对 违 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产品质量安全 处置措施。 反相关法律法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 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 的 生 产 者 和 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销售者进行处 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申机制。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 置。 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 取证等工作。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 调配合机制。 第 28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46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对颁发农 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证的初审 和换发、 补发农村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 的审核 依据 责任事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 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 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 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 1.受理责任:受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 证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 证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政府补正。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 批件,送达申请人。 、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 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 手续。 第 29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各乡( 镇)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报送 的申请材料予 以审核,并加 强业务指导、 工作培训和监 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予以 初审,并为其 换发补发的申 请做好换发补 发手续。 序 权力 号 类型 47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48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加强土地 相关政策的业 务指导、培训 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 认真履职尽责 ,批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对 四荒的使用权 、转让权。 1.受理责任:受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 的审核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是否依照法律、法规 对乡村集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 市市场监督管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 体所有制 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 理局依据有关 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企业设立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批准文件核发 有关部门批准。 的审核 营业执照。 ,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请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批准。 对农民集 体所有的 土地由本 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 包经营的 批准 1.受理责任: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 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 当告知理由)。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办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 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 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批件。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第 30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49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受理责任: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 2.审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并根据事实进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农村土地 行审理。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承包经营 3.调解责任: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调解 述和申辩进行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任。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 31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加强对农 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和 仲裁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认 真履职尽责, 做好调解解决 事项的具体实 施。 序 权力 号 类型 其他行 50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对违反规 定强迫农 民以资代 劳的处理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 是否有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 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 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保守有关秘密。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镇人民政府负 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过后,方可进行。 市农业农村局 责对强迫农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加强业务 以资代劳的行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指导、培训和 为予以责令整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改,退还违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 监督。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收取的资金。 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府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的,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32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51 52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对在城市 公共场所 和乡村发 现的死亡 畜禽的处 理 市农业农村局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负责指导乡(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1.检查责任: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 镇)人民政府 规 文 件 规 定 对 的死亡畜禽及时收集并现场检查。 对在城市公共 在 城 市 公 共 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督促整改责任:组织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 场所和乡村发 所 和 乡 村 发 现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 化处理,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找到源头 现的死亡畜禽 的 死 亡 畜 禽 组 集、处理并溯源。 并督促整改。 组织收集、处 织 收 集 、 处 理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 3.处置责任: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动物 理并溯源,对 并 溯 源 , 对 发 处理并溯源。 防疫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违反动物防疫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单 协 调 市 农 业 农 。 位和个人进行 村 局 予 以 解 决 处置。 。 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 签订基本 农田保护 责任书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 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受理是否符合签订基本农田保 护责任书的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 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审查责任:审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 、市自然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 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提出 局负责对各乡 (镇)人民政 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 初步审查意见。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3.决定责任:决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府人民政府签 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订责任状工作 书。 4.送达责任: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给予监督和指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 33 页,共 52 页 镇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根据与 县级人民政府 签订的基本农 田保护责任书 的要求,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签订基本 农田保护责任 书。 序 权力 号 类型 53 54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对农村部 分计划生 育奖励扶 助对象资 格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1.受理责任: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市 卫 生 健 康 局 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对象资格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 负 责 对 乡 ( 镇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人民政府报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 送 的 农 村 部 分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1、调查摸底; 查申请人是否有具有相关资格。 计划生育奖励 规 文 件 规 定 , 2、本人提出申请;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扶 助 对 象 资 格 负 责 对 农 村 部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卫健局。 申请材料进行 分 计 划 生 育 奖 4、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审 核 确 认 , 并 励 扶 助 对 象 资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请人。 监 督 、 管 理 、 格的初审。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 导 该 项 行 政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 权力运行。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对独生子 女伤残死 亡家庭扶 助对象资 格的初审 1.受理责任: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市 卫 生 健 康 局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 对象资格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 负 责 对 乡 ( 镇 点方案的通知》 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人民政府报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三)扶助对象确认。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 送 的 独 生 子 女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被扶助资格。 伤残死亡家庭 规 文 件 规 定 , 本人提出申请。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扶 助 对 象 资 格 负 责 对 独 生 子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卫健局。 申请材料进行 女 伤 残 死 亡 家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审 核 确 认 , 并 庭 扶 助 对 象 资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请人。 监 督 、 管 理 、 格的初审。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 导 该 项 行 政 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 权力运行。 第 34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55 56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受理责任: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 负 责 对 乡 ( 镇 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 ) 人 民 政 府 报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义务。 送的因自然灾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 2.审查责任: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 害 受 损 的 居 民 规 文 件 规 定 , 住房恢复重建 负 责 对 因 自 然 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交的评议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补 助 对 象 资 格 灾 害 受 损 的 居 申请材料进行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应急管理局。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审 核 确 认 , 并 建 补 助 对 象 资 理等部门审批。 请人。 监 督 、 管 理 、 格进行初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 导 该 项 行 政 。 权力运行。 其他行 政权力 对因自然 灾害受损 的居民住 房恢复重 建补助对 象的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市新民市文化 1.受理责任: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予以 旅 游 和 广 播 电 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 视 局 负 责 对 乡 镇人民政府按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 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照相关法律法 府报送的设立 对设立健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规文件规定,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健 身 气 功 活 动 身气功活 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负责对设立健 站点申请材料 新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动站点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身气功活动站 国务院将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 4.送达责任: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审核 点资格进行初 部门。 ,并监督、管 请人。 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 、 指 导 该 项 行政权力运行 。 。 第 35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其他行 57 政权力 其他行 58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集体所有 的草原或 者依法确 定给集体 经济组织 使用的国 家所有的 草原由本 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 包经营的 批准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 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申请,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市自然资源局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加强业务 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 指导、培训和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 监督。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负 责做好相关事 项的具体实施 。 对集体林 地经营权 和森林、 林木所有 权向本集 体经济组 织以外流 转的批准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 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申 请,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应当在依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 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 负责加强业务 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流入方的 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 指导、培训和 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乡(镇)人民政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 府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镇人民政府负 责做好相关事 项的具体实施 。 第 36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59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对乡镇所 属企业单 位、基层 群众性自 治组织、 社区的档 案工作的 监督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 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市档案主管部 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门负责对乡( 【规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对所辖社区(村)档案工作进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 档案工作的监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行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督和指导,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2.督促整改责任:对所辖社区(村)档案工 【规章】《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法开展监督检 规 文 件 规 定 , 作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 查工作,发现 负 责 对 社 区 (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 存在档案安全 村 ) 档 案 工 作 ,其职责包括: 和个人配合市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隐患的,责令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限期整改,对 。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 违反档案法规 (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的行为依法进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行查处。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第 37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60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 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 (三)依法召开本集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 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 1.受理责任:对辖区上报的集体和农户森林 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资源流转备案材料予以受理。 (四)向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审查责任:审查集体和农户森林资源流转 (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 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式易; 镇人民政府认 集体、农 的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整改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真履职尽责, 户森林资 负责加强业务 后重新提报。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 做好基础群众 源流转备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 指 导 、 培 训 和 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 事项的具体实 案 监督。 案的决定。 核实。 施。 4.送达责任:将集体和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 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案结果送达当事人。 (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 。 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 交易; (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 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 核实。 第 38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其他行 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 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 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 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 登记备案 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 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 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其他行 62 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 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 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 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三、工作流程 1.开展需求调查,县(市、区)残联组织社区和乡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 人进行核查比对,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人(残疾儿童)检查评告记 录表》。 61 对本辖区 有康复需 求的残疾 人的核查 第 39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受理责任: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予以 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 市市场监督管 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理局依据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提供的姓名、身份证 镇)人民政府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 的通报情况对 规 文 件 规 定 , 、经营时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 食品摊贩的经 负 责 对 食 品 摊 意见。 营活动进行实 贩 进 行 登 记 备 3.送达责任: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施 指 导 、 监 督 案。 请人。 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对本辖区 市残疾人联合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对有关材 会对乡(镇) 料进行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 人民政府上报 的有康复需求 送市残疾人联合会。 3.送达责任: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的残疾人进行 核查,并录入 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系统。 。 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材料进行 收集汇总,上 报市残疾人联 合会进行核查 。 序 权力 号 类型 63 其他行 政权力 边界划分 事项 对困难残 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的初审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 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 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 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市民政局、市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 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 残疾人联合会 提交书面申请。 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等部门负责对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镇人民政府按 。 乡(镇)人民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照相关法律法 2.审查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政府报送的困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 规文件规定, 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 难残疾人生活 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 负责对困难残 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具 补贴和重度残 申请拨付资金。 疾人生活补贴 有相关资格。 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和重度残疾人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 申请材料进行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护理补贴的初 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 审核确认,并 第五条 残疾人自愿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审。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监督、管理、 人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时,需填写《辽宁省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 请人。 指导该项行政 申请表》,并向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力运行。 人证》(第二代)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 乡镇(街道)要及时受理申请人申请,有关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不得无故阻碍、推诿、拖延申请人的正当申请。 第六条 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要组 织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 在《辽宁省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有关材 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要向县级残联集中报送一次。对核实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在确保不重复申报的前提下,可在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提出补贴申请。 第 40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64 65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受理责任:受理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 市农业农村局 镇人民政府认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纠纷调解工 负责加强业务 真履职尽责, 作。 指导、培训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做好侵害妇女 2.审查责任: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 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情况进行审 及其配偶、子 市妇女联合会 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 查。 女在农村集体 负责维护妇女 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 3.决定责任: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 经济组织中有 、儿童合法权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权益调解事 律法规做出调解。 益,向有关部 项的具体实施 4.送达责任:将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及时送 门提出意见和 。 达当事人。 建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其他行 政权力 侵害妇女 及其配偶 、子女在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中有关权 益的调解 其他行 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1.受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 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地方统 计制度和普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 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及时地完成上级布置的日常统计调查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镇人民政府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 和普查任务。 照相关法律法 2.审查责任:管理镇人民政府统计报表和统 市 统 计 局 负 责 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规文件规定, 业务指导、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 计资料,健全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制度。 依法管理、开 统计调查 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 3.决定责任:对本镇人民政府经济运行和社 作 培 训 和 监 督 展统计工作, 会发展情况进行管理、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检查。 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实施统计调查 和统计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 4.送达责任:将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和普查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务及时报送市统计局。 、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 。 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 主。 第 41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66 67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其他行 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1.检查责任: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 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 卫健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部署要求,落实有 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 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 市公安局、市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 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 司法局、市卫 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镇人民政府按 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 生健康局、市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 照相关法律法 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 民政局等部门 社区戒毒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规文件规定, 任。对社戒社康人员建立档案,对监测检查 负责指导乡( 、社区康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 负责辖区的社 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镇)人民政府 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复 区戒毒、社区 测。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 开展社区戒毒 。 康复工作。 区康复)的戒毒人员,街道办事处及时接收 、社区康复工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 、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作。 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违反禁毒 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戒毒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 。 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 其他行 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 使用单位; 协调确定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 单位 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 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 得投入使用。 第 42 页,共 52 页 1.受理责任:对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 或属于多个所有权人的,需协商确定电梯使 用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 镇人民政府按 2.审查责任:对电梯所有权情况进行调查核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照相关法律法 实。 更新局负责业 规文件规定,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务 指 导 、 工 作 协调确定电梯 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培训。 使用单位。 4.送达责任:将协调确定情况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序 权力 号 类型 68 69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其他行 政权力 对已登记 的应征公 民的初步 审查、政 治审查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 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 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 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 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 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 的现实表现。 1.受理责任: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 查、政治审查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 市 人 民 武 装 部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 负 责 确 定 应 征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 公 民 资 格 人 选 规 文 件 规 定 , 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 ,并监督、管 负 责 对 已 登 记 3.决定责任:根据公民个人是否符合服兵役 理 、 指 导 该 项 的 应 征 公 民 的 的条件,确定应征资格人选。 行政权力运行 初 步 审 查 、 政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 治审查。 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其他行 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对高龄老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 年人的补 人服务; 贴的初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1.受理责任: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补贴申 市民政局负责 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 镇人民政府按 对乡(镇)人 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照相关法律法 民政府报送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 规文件规定, 高龄老人补贴 查申请人是否有具有补贴资格,并报送市民 负责对本辖区 申请材料进行 政局审核。 户 籍 90 周 岁 及 审核确认,并 3.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以上的高龄老 监督、管理、 请人。 人补贴的初审 指导该项行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权力运行。 。 第 43 页,共 52 页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序 权力 号 类型 70 71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其他行 政权力 市民政局负责 1.受理责任:对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 对乡(镇)人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老服务待遇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 民政府报送的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对老年人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老年人享受政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享受政府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 府购买居家养 规 文 件 规 定 , 购买居家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 查申请人是否有具有养老服务待遇的资格, 老服务待遇申 负 责 老 年 人 享 养老服务 人服务; 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请材料进行审 受 政 府 购 买 居 待遇的初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3.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核确认,并监 家 养 老 服 务 待 审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请人。 督 、 管 理 、 指 遇的初审。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该项行政权 。 力运行。 其他行 政权力 1.受理责任:对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家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待遇申请予以受理,对 对 乡 ( 镇 ) 人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 民 政 府 报 送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按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对老年人 告知义务。 老年人适老化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适老化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 改 造 服 务 、 家 规 文 件 规 定 ,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造服务、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 查申请人是否有具有适老化改造服务、家庭 庭 养 老 床 位 建 负 责 老 年 人 适 家庭养老 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待遇的资格,并报送市民 设 服 务 待 遇 申 老 化 改 造 服 务 人服务; 床位建设 政局审核。 请材料进行审 、 家 庭 养 老 床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服务待遇 3.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 核 确 认 , 并 监 位 建 设 服 务 待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的初审 请人。 督 、 管 理 、 指 遇的初审。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 该 项 行 政 权 。 力运行。 第 44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72 1.受理责任:受理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认申请,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 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确 体资产权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 3.决定责任:会同主管部门,做出是否能确 认 属的确认 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认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不能确认的,书面通 第七条 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对本权属单位的集体资产进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发放权属证明材料。 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报主管机关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3 1.受理责任:受理救助申请,公示法定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市民政局负责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对乡(镇)人 民政府报送的 。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生活无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社会求助申请 行政给 着 流 浪 乞 材料进行审核 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付 讨人员的 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 确认,并监督 救助 、管理、指导 达。 、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该项行政权力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审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运行。 。 74 对森林经 营单位或 者个人无 行政给 力负担全 付 部森林病 虫害防治 费用的补 助 乡(镇) 镇人民政府按 市农业农村局 照相关法律法 负责对集体资 规文件规定, 产管理工作的 依法对农村集 监督和指导。 体资产权属进 行管理。 镇人民政府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 负责对社会救 助申请的审核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受理责任:受理对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无力负担全部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补助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 申请。 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镇人民政府按 市自然资源局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 照相关法律法 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 3.决定责任:决定对本镇森林病虫害防治费 规文件规定, 、工作培训和 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用是否进行补助。 依法管理、开 监督检查。 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4.送达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 展补助工作。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 达。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 。 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 45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7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 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按 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 市水利局负责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程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告知并督促责令 对防洪工 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行政检 业务指导、工 规 文 件 规 定 , 程设施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 整改。 查 作培训和监督 依 法 管 理 、 开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防洪法律 监督检查 垮坝。 展督查检查工 检查。 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 。 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76 对抗旱责 任制落实 、抗旱预 案编制、 行政检 抗旱设施 查 建设和维 护、抗旱 物资储备 等情况的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抗旱责 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 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按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市应急管理局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 负责业务指导 规 文 件 规 定 , 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 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 、工作培训和 依 法 管 理 、 开 告知并督促责令整改。 展督查检查工 处理。 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抗旱条例 作。 的单位进行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46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77 78 边界划分 事项 对乡村集 体所有制 企业执行 行政检 国家法律 查 、法规和 政策的监 督检查 依据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 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 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 、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县级部门 (单位)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乡村集 镇人民政府按 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照相关法律法 情况监督检查。 规文件规定,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集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依法开展对乡 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村集体所有制 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告知并督促责令整改。 、 工 作 培 训 和 企业执行国家 3.处置责任:配合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违乡 监督。 法律、法规和 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置。 政策的监督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 1.决定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 决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制止和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审批责任:按照程序审批制止和铲除毒品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 中共新民市委 非法种植 原植物的决定。 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 员会政法委员 行政强 毒品原植 3.告知责任: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 、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会负责业务指 制 物的制止 和铲除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 导、培训和监 和铲除 4.处置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 督。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安机关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47 页,共 52 页 乡(镇) 镇人民政府负 责做好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 的制止和铲除 工作的具体实 施,如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 植物的,移交 公安机关。 序 权力 号 类型 79 80 边界划分 事项 地质灾害 险情情况 行政强 紧急的强 制 行组织避 灾疏散 防汛遇到 行政强 阻拦和拖 制 延时组织 强制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决定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 决定在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强行 组织避灾疏散。 2.审批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审批避灾疏散。 镇人民政府按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告知责任:将组织避灾疏散情况及时告知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照相关法律法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负责业务指导 规文件规定,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 4.处置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 、 工 作 培 训 和 依法管理、实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 监督检查。 施工作。 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 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决定责任:按照国家、地方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 决定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 。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 2.审批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 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况及时审批强制实施。 镇人民政府按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 3.告知责任:将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情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照相关法律法 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况及时告知受到汛情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规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 员。 、工作培训和 依法管理、实 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 4.处置责任: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 监督检查。 施工作。 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 工作。 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 。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 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 48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是否有未按规划审批 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 地 的 处 理 是 否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81 82 对未按规 划审批程 镇人民政府按 序批准而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 照相关法律法 其他行 取 得 建 设 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 规文件规定, 政权力 用 地 批 准 、工作培训和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违反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依法管理、开 文件,占 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展处理工作。 用土地的 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建设单 位选聘前 其他行 期物业服 政权力 务企业的 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 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 更 新 局 负 责 指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导乡(镇)人 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 镇人民政府按 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物 民 政 府 对 本 辖 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照相关法律法 业管理条例事项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 区 内 建 设 单 位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 规文件规定, 选聘前期物业 实。 ,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对建设单位选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 服 务 企 业 进 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 聘前期物业服 条例事项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处置 监 督 , 对 违 反 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务企业进行监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 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 项 的 负 责 人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责任承担人 。 等进行处置。 第 49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83 市住房和城乡 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进行监督 更新局负责指 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导乡(镇)人 镇人民政府按 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 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物 民政府对本辖 业管理条例事项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 照相关法律法 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对物业管 区内物业管理 其他行 规文件规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 实。 理交接工 交接工作进行 政权力 对物业管理交 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 作的监管 监督,对违反 接工作进行监 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条例事项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处置 物业管理条例 督。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事项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承担人 。 等进行处置。 8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1.受理责任:受理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 草地、草原适当调整的申请,公示应当提交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负责批准承包 责 受 理 承 包 经 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期 内 承 包 的 耕 营 者 提 交 的 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和草地、草 料 , 并 开 展 定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办 原 适 当 调 整 的 期 和 不 定 期 检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请求,对其进 查 , 依 法 采 取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 行 审 查 和 监 管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 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 在承包期 内承包的 其他行 耕地和草 政权力 地、草原 适当调整 的批准 第 50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85 1.检查责任:负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具体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督促整改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 镇人民政府按 对农产品 市农业农村局 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照相关法律法 其他行 质量安全 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整改。 规文件规定, 政权力 事故的处 、工作培训和 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 3.处置责任: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质 依法管理、开 理 监督检查。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量安全法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处置 展工作。 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6 对农村集 体经济组 织的财务 其他行 收支和有 政权力 关经济活 动的审计 监督 87 1.检查责任: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 、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镇人民政府按 2.督促整改责任:集体资产管理发生问题时 对农村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 市农业农村局 照相关法律法 ,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地镇 其他行 体资产管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 负责业务指导 规文件规定,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政权力 理工作的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工作培训和 依法管理、开 主管部门报告。 监督 监督检查。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 展工作。 3.处置责任: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集体资产条例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 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镇人民政府负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 责对农村集体 市农业农村局 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组织的财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务收支和有关 和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经济活动的审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计监督。 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 51 页,共 52 页 序 权力 号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 (单位) 乡(镇) 1.检查责任:检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市卫生健康局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负责业务指导 处分。 、工作培训和 3.处置责任: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对违反人口 监督检查。 与计划生育法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 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任。 88 对不履行 协助计划 其他行 生育管理 政权力 义务的处 理 89 1.检查责任:对民兵的思想、教育、编组等 市人民武装部 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 负责统筹管理 2.督促整改责任:对出现的问题督促进行整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 、组织训练, 对完成民 改,调整编组人员。 其他行 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 对镇上报的民 兵工作任 3.处置责任:配合市人民武装部对违反民兵 政权力 决有关问题。 兵人员进行复 务的监督 工作条例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等进行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 查,组织和监 。 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督镇完成民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工作任务。 任。 第 52 页,共 52 页 镇人民政府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文件规定, 对不履行协助 计划生育管理 义务进行处理 。 镇人民政府负 责民兵编组、 预备役统计, 并联合属地派 出所对民兵相 关条件进行初 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