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行复〔2020〕437号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doc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佛府行复〔2020〕437 号 申请人:徐伟良。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扬,局长。 申请人徐伟良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作出的佛禅城综祖决〔2020〕47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同日予以受理。 2020 年 12 月 4 日,本府依法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期限 30 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店铺刚开张,当时有兄弟姐妹带着小朋友过来,在门口 — 1 — 外面放几张椅子坐,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店后拍照。过了几个月 就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让本人难以接受。当时执法人 员并没有和我们说明在外面不允许摆桌椅,疫情期间没有生意, 已经亏本。现在店铺已向外转让,无法生存下去。本人在佛山生 活十七年,为城市作出了很多贡献,接到处罚后心里无法接受, 希望复议机关能够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申请人擅自堆放物料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徐伟良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佛山市******侧放置桌子、椅子,占地面积 12 平方米, 影响市容市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佛山市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佛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 462 裁量标准 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 1500 元罚款。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佛禅城综祖预 〔2020〕470 号),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书面提出陈述、 申辩的意见。经我局复核,申请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作出对申请人处以 1200 元罚款 — 2 — 的处罚决定。并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 定书(佛禅城综祖决〔2020〕479 号)。我局处罚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一)申请人辩称 2020 年 4 月 15 日其店铺刚开张几天,有 兄弟姐妹带着小朋友过来,在门口外面放几张椅子坐。申请人说 辞与事实不符。 1、我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清晰反 映了申请人在其店铺前街道侧公共场地摆放了六张桌子和椅子 等物品,作经营之用,占地面积 12 平方米,与申请人所述在门 口外面放几张椅子的说辞不符。况且,申请人有兄弟姐妹带着小 朋友过来坐,也不能成为擅自在店铺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的理由。 2、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 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四十 九条关于“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七)跨门经营、 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的规定,申 请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店前街道侧和公共场地 — 3 — 摆放桌子、椅子等物品,属于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的行 为,我局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二)申请人称案发当天,执法人员到其店铺拍摄,时间过 了几个月,直接开处罚单,当时执法人员没有说明在外面不允许 摆桌椅之类的话。该说辞亦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发现申请人有占道堆放物 料行为时,已对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其在店铺外占道摆 放桌椅属违法行为,督促其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证。2020 年 4 月 15 日,我局再次发现申请人在其店铺前公共场地擅自堆 放物料,遂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发出《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NO.CG0011986)和《询问调查通知书》 (NO.CG0009825),由申请人确认签收,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NO.CG0011986)上清晰载明了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 依据。随后,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立案处理,2020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 先告知书》(佛禅城综祖预〔2020〕470 号),2020 年 8 月 25 日 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情 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2020 年 9 月 27 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城综祖决〔2020〕 479 号)。我局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程序合法,并非 申请人所说的过了几个月直接开出罚单。 — 4 — (三)申请人称疫情期间,无法生存,也没有生意,已经亏 本了几十万,还跟着罚款,现在已经将店铺向外面转让等均不能 构成除却违法的抗辩理由。 事实上,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经营的店铺登记状态为存续,并未注销或 变更,与申请人所述不符;况且申请人店铺目前的登记状态并不 影响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另外,无论什么情况下,所有的 经营活动都必须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前提,受疫情影响亦不能 成为申请人除却违法的抗辩理由。申请人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依 法应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申请人徐伟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店铺前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我 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贵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是佛山市禅城区鲜蚝皇烧烤店经营者,企业类型为个 体工商户。 2020 年 4 月 12 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店铺占道经 营行为进行教育劝导。2020 年 4 月 15 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 现申请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侧放置桌 子、椅子,占地面积 12 平方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询问 — 5 — 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接受询问调查。同日,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 即停止违法行为。2020 年 8 月 21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罚款 1500 元,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书面提出《申辩书》。被申请人经复核后发现 申请人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申请人处 罚款 1200 元。2020 年 9 月 24 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 年 9 月 27 日,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营场所留置送达。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询问调查通知 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预 先告知书》、《申辩书》、 《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送达回证、 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行政主体资格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前告知申请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在听取陈述申辩后复核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6 — 结合双方争议焦点,本案重点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是否合法、适当。 被申请人在 2020 年 4 月 15 日检查发现申请人未经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侧放置桌子、椅子,占地面积 12 平方米,申请人对该事实未提出异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根据前述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 462 裁量标准,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罚额适当。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被 申请人已在其答复第二大点作了充分说明和回应,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 — 7 — 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本府依法对其复 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作出的佛禅城综祖决〔2020〕47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4 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