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潭复终字〔2022〕22号).doc
湘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潭复终字〔2022〕22 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 6 号。 负责人:王峰,局长。 第三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昭山分局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复函》,以湘潭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本 案于即日起终止审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