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管行复字〔202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1〕33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冯维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予发放人才购房补贴不服,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购房补贴6万元整。 申请人称:大连金普新区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开展 金普新区2019年度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补充人才认定工 作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申请人被认定为新区引进的硕士人才。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受理金普新区新引进人才 安居补贴申报通知》 ,开始受理申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 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离职,2至4月份未缴纳社 —1— 保,社保审核未通过。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工作实 施办法》第十三条,新区城乡建设局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的年度计划,概算人才住房资金额度并及时报送财政金融局, 确保年度补贴资金按时发放。此次人才认定审核社保最晚时间按 照规定应该为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未得到补贴款项的根本原 因在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于2020年度内完成审核工作,侵犯 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办理人才购买商品房补贴的 行政职权。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 定:“人才安居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 部门分工负责。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 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 住房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分配;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安居资金 的落实。”另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被申请人职责 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管理、住房保障等城市建设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据此,原新区城乡建设 局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行政职权现由被申请人行使,被申请人具 有办理人才购买商品房补贴(简称购房补贴)的行政职能。二、被 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2— 项规定:“建立定期复核制度。每年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用人单位负责对申领购房补贴……的人才在岗工作情况进行 核实…… 如果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调离新区(退休除 外)……自其离职当月起停发补贴。”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 请人领取补贴时,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据此,金普新区 制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目的在于吸引和支持人才在金普新区 发展,所以,前述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领取补贴时,须仍在申 请时所在单位工作”,并规定了定期复核制度。而申请人徐某某于 2020年11月10日提交《金普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时, 其所在单位为新区内的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但在被 申请人拟发放补贴前,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 进行复核时,发现申请人徐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已离职,且2021 年2月至4月未缴纳社保,并复函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不符合规 定。据此,未向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符合规定。相关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行为的程 序合法。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受理金普新区新 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申报通知》 ,开始补贴申报工作。2020年11月10 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购房补贴申请。2020年12月,金普新区发生 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2月21日,金普新区发布《大连金普新区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 号) 》 ,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因受疫情影响, —3— 人才安居补贴申报工作暂停。此轮疫情结束后,2021年2月9日, 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恢复受理金普新区区本级(原金州区、开 发区) 新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 恢复审核工作。 并于2021年4月20日向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送 《关于 协助复核区本级申报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格的函》 , 该局于 2021年6月11日回复 《关于协助复核区本级申报购房补贴高校毕业 生人才资格的答复函》 ,确认申请人徐某某不符合规定,理由是“1.18 离职,2-4月未缴纳社保”。被申请人根据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确认的人才资格,所确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员中不包括 申请人徐某某,完全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受理金普新区新引进 人才安居补贴申报通知》 ,开始补贴申报工作。2020年11月10日, 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购房补贴申请。 2020年12月22日, 《大连 金普新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 部令(第1号) 》 ,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因受疫 情影响,人才安居补贴申报工作暂停。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 发布《关于恢复受理金普新区区本级(原金州区、开发区)新引 进人才安居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恢复相关审核工作。2021 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协助符合区本级申报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格的答 —4— 复函》 ,申请人因于2021年1月18日离职,2至4月份未缴纳社保, 人才资格复核未通过。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关于受理金普新区新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申报通知》 《大连 金普新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 部令(第1号) 》网页截图、 《关于恢复受理金普新区区本级(原金 州区、开发区)新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网页 截图、 《关于协助符合区本级申报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格 的答复函》及区本级申报购房补贴人才资格复核名单等。 本机关认为: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才安居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 分工负责。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 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分配;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安居资金的落 实。”在机构改革后, 被申请人承接原新区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职责, 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具有审核相关补贴是否发放 的法定职权。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才购买商品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申请人领取补贴时,须仍在 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本案中,在被申请人准备发放补贴时,经 —5—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 18日离职,2至4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才资格复核认定不合格。 因此,申请人不满足“领取补贴时,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 的条件,被申请人不予发放补贴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在处理新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的过程中,向公众发布 申报通知。后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相关工作。2021年2月9 日,被申请人恢复受理,依据新区规定向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不 予发放安居补贴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