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罚决﹝2020﹞SM-2012号决定书.pdf
乌环罚决﹝2020﹞SM-2012 号 乌鲁木齐市欧亚精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288742700 地址: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 133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李凡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 法记录仪全程拍摄及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材料等证据为 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乌环罚先(听)告﹝2020﹞SM-2012 号)告知你 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 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公司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 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 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 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乌鲁木齐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