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pdf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 目 录 一、医疗卫生 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4.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 5.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6.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7.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8.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9.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 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12.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1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 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2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1.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2.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3. 非医师行医的 24.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26.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27.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 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28.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29. 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30. 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31.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1 - 32.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33.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34.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35.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36.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37.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 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8.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 39. 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 40. 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 41.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42.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3.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44.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45.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 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46.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47.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 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 告的 48.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49.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 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50.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51.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52.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53.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54.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 械和卫生材料的 55.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56.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57.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58.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59.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60.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 风险的 6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6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63.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6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65.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66.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67.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68.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69.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 2 - 70.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71.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72.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73.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74.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 行处方专册登记 75.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76.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77.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8.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7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80. 医疗机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8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2.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83.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 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8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85.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86.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 使用的医疗器械; 87.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 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88.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 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8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90.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 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 91.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92. 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 93.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94.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病历资料的 95. 会诊邀请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范围的 96.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97.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 动的 98.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99.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 100.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 活动的 101.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 3 - 102.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103.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 104.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05.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抗菌药物处方的 106. 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的 107.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108.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109.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10. 乡村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应用抗菌药物的 111.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 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的 112.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逾 期不改的 113.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逾期不改的 114.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 的 115.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逾期不改的 11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不改的 117.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 理工作的 118.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119.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120.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121.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122.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 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123.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124.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 训权益的 125. 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或不符 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126.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逾 期不改的 127. 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128.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的 129.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130.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131. 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32. 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133.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 4 - 134.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 号码的 135.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36. 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37. 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138.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139.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140.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141. 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二、传染病防治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 责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 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 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 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 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6.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7.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8.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 诊 9.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10.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11.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 医学记录资料 12.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13.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 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14.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 15.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 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5 - 16.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 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 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 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2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 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 导原则、接种方案 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2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温度监测记录 2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 应、接种、处置记录 2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2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 全事件等 3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 诊断等 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 案 3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33.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34.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 训 3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 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36.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37.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洁 38.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 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39.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40.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6 - 41.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42.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 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43.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 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4.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 进行管理和处置 45.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 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47.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48.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 49.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50.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 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51.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52.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 记录 53.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 管部门备案 54.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 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55.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56.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57.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58.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 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59.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 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60.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6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62.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 63.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的相关实验活动 64.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 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 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7 - 65.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 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66.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 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67.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6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 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69.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 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70.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 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71.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 施 72.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 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 务 7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 人进行医学随访 74.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 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75.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76.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 髓等 77.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 78.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79.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80.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 81.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82.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 避交通卫生检疫 83.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 84.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85. 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86.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8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8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 查工作 8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9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92.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8 - 93.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94.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 毒隔离制度 95.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各种注射、 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96.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97.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者排放废弃的污水、污 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 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98.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 消毒措施 99.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或者消毒产品的 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100.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产品 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者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101.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10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10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0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0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10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107.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 处理 108. 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 病性微生物扩散 109. 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 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110.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111.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112. 有关单位和人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 11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 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11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 时采取措施 11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 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11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 训等防治职责 117.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118.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 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 9 - 119.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 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 120.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 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 121. 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 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12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 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 12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 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124.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 125.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126.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127. 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 关部门备案 128. 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129. 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30.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三、血液安全 1. 2. 3. 4. 5. 非法采集血液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 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6.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 7.行健康检查 和血液化验 7.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 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8.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9.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10.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11.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 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12.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13.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 社会危害 14.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15.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16.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17.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 10 - 18.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 19. 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0.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21.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22.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23.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 24.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25.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26. 单采血浆站擅自出口原料血浆 27.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28. 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29. 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 30. 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31.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32. 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33. 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34.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35.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 36.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四、中医药服务 1. 2. 3. 4. 5.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 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6.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7.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 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8. 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9. 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10.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11.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五、妇幼健康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 3.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11 - 4.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 鉴定 5.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6.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7.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 8.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9.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 10.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1.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12.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 13.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14.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15.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16.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 17.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18.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19.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20.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21.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 22.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 23.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 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24.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放射卫生 1. 2. 3. 4. 5. 6. 7. 8. 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预控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岗中、离岗)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评价(用品)、设备检测、警示标识 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同位素运输、贮存、佩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从事相关活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者超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个 人防护用品、检测和检查等 10. 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职业卫生 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 12 - 3. 4. 5. 6. 7. 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用人单位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 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 指导、督促措施 10.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 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12.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13.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 知劳动者 15.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1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7.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8.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 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20.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22.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24.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25.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2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7.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8.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9.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30.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31.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或未配置现场急 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 输、贮存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32.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13 - 33.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4.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35.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 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36.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3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38.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9.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诊疗项目 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40.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的 4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4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4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4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4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49.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5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5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 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2.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5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54.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5. 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6.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57.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5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59.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60.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61.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2.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6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6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相关信息 6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6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行为的 - 14 - 6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 序和相关内容 6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 6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7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 责任 7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7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 7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 字 7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 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7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76. 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77. 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 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8.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 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 审的 79.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80.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8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 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82. 用人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未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83. 煤矿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 84. 煤矿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 85.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的 八、公共场所卫生 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 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3.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 具 4.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 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5.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 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15 - 6.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 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7.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 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 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8.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10.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缓报、谎报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 服务工作 14.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九、生活饮用水卫生 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 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3.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 擅自供水 4.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5.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7.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十、学校卫生 1. 2.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十一、食品安全 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 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 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监督检查 - 16 - 一、医疗卫生 序 号 1 2 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 或者个 人,未取 得《医疗 机构执业 许可证》 擅自执业 的 伪造、变 造、买 卖、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 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 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的罚 款, 违法 所 得不 足 1 万 元 的,按 1 万元计算。 【一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B.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C.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D.使用假药、劣药; E.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F.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严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有上述一般违法情形二项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特别严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有前述一般违法情形三项及以上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轻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17 - 备注 租、出 借、转让 《医疗机 构执业许 可证》的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 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 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出租、出卖、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B.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 营利为目的; C.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D.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 生技术专业人员; E 再次发现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F.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严重】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特别严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3 政府举办 的医疗卫 生机构与 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 非独立法 人资格的 医疗卫生 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 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 4 医疗卫生 机构对外 出租承包 科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一般】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 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 罚的; B.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C.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医疗纠纷或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 D.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室,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8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2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2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 算。 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室; 5 非营利性 医疗卫生 机构向出 资人、举 办者分配 或者变相 分配收益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 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6 医疗卫生 机构等的 医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 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 万元计算。 【严重】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的, B.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一般】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 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首次发现,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的; B.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 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 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9 - 安全制 度、保障 措施不健 全,导致 医疗信息 泄露的 7 8 医疗卫生 机构等的 医疗质量 管理和医 疗技术管 理制度、 安全措施 不健全的 在医师资 格考试中 有违反考 试纪律等 行为 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 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 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 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 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在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 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 考试。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 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使患者或第 三方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B.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 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C.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 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存在买卖 医疗信息,或利用医疗信息牟利行为的; D. 经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 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首次发 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 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经处罚再次发现有 该行为的; B.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 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卫生机 构管理混乱,引发医疗纠纷或一般医疗质量安 全事件的。 【特别严重】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 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医疗纠纷或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 节轻微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 节严重的。 - 20 -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 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相应 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责令 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一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9 10 伪造、变 造、买 卖、出 租、出借 医师执业 证书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在提供医 疗卫生服 务或者开 展医学临 床研究 中,未按 照规定履 行告知义 务或者取 得知情同 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伪 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 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 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 得知情同意; 【轻微】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 执业证书的,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按 1 万元计算。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 证书曾受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的; B、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非卫生技 术专业人员的; C、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 书,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严重】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特别严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轻微】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 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 知情同意,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 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 知情同意,首次发现但存在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严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 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 知情同意,经处罚再次发现的;或首次发现, 但已经给患者造成三级以上伤残或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 【特别严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 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 取得知情同意,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 重后果的。 - 21 - 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 下。 责令暂停执业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 吊销执业证书。 11 12 13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对需要紧 急救治的 患者,拒 绝急救处 置,或者 由于不负 责任延误 诊治 遇有自然 灾害、事 故灾难、 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 会安全事 件等严重 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 的突发事 件时,不 服从卫生 健康主管 部门调遣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未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 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般】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 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首次发现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 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发生 人身损害的。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由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 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发生 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 B.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在前述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调遣,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医师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调遣,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医师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调遣,造成人员伤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 的。 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非主 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 22 - 定报告有 关情形 14 15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违反法 律、法 规、规章 或者执业 规范,造 成医疗事 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 果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 个人信息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严重】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造成 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特别严重】医师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 果,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医师执业证书: 【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有关执业医师; B.造成三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 的; C.造成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 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B.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 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二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的; B.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 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 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 的。 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非主观故意而导致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首次发生且情节 轻微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而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 果的。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为获取利益 或出于恶意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23 - 16 17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出具虚假 医学证明 文件,或 者未经亲 自诊查、 调查,签 署诊断、 治疗、流 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 或者有关 出生、死 亡等证明 文件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隐匿、伪 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 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轻微】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 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 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 【一般】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 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 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2(份)次以上 10(份)次以下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违 反的; C.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 的。 【严重】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 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 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11(份)次以上 20(份)次以下的; B.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在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 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 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20(份)次以上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6 个月 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C.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 上的; D.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 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现,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或者擅自 销毁病历 等医学文 书及有关 资料 18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未按照规 定使用麻 醉药品、 医疗用毒 性药品、 精神药 品、放射 性药品等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 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严重】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 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 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B.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 5 份 (次)以下的; C.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引发医疗纠纷的。 【特别严重】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 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A.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超过 5 份(次); B.因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导 致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 C.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轻微】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情节 轻微的。 【一般】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给患 者造成伤害的;或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 处罚再次违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严重】医师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仍不改正,再次造成对患者伤害或其他严重后 果的。 【特别严重】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行政 处罚再次违反的; C.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 大的。 - 25 -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 下。 责令暂停执业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9 20 21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利用职务 之便,索 要、非法 收受财物 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 当利益, 或者违反 诊疗规 范,对患 者实施不 必要的检 查、治疗 造成不良 后果 医师在执 业活动中 开展禁止 类医疗技 术临床应 用 医师未按 照注册的 执业地 点、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 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 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在 2000 元以下,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首次发现且无严重后果; 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 查、治疗造成轻微后果。 【严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 在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再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 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造成一定后果。 【特别严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 便,单次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在 5000 元以上,或者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索 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违 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造成严重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 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 形,未造成严重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严重】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 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 【轻微】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情节轻微的。 【一般】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 - 26 - 类别、执 业范围执 业 22 严重违反 医师职业 道德、医 学伦理规 范,造成 恶劣社会 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严重 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 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 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严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般】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 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 法执业活动,五年禁止从事医疗卫 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严重】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 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危及群众生命健康 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 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 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 究。 【一般】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下,且未给 患者造成伤害的。 23 非医师行 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较重】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上,且未给 患者造成伤害的。 【严重】 因非医师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的; 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特别严重】非医师行医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 行政处罚或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致人死亡的。 24 医疗卫生 机构未履 行报告职 责,造成 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违反 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的。 - 27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至七倍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七倍至十倍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十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的 【一般】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25 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 医疗机构 擅自从事 精神障碍 诊断、治 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 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 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 书。” 【较重】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严重】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违法所得超过 1 万 元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特别严重】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 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的。 26 拒绝对送 诊的疑似 精神障碍 患者作出 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 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 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 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一般】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 诊断的。 【严重】明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仍拒绝对送诊的疑似 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特别严重】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作出诊断,发生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的。 - 28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 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 业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 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 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 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 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 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1 个月以上 3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27 28 对依照 《精神卫 生法》第 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 实施住院 治疗的患 者未及时 对住院治 疗的患者 进行检查 评估或者 未根据评 估结果作 出处理的 违反规定 实施约 束、隔离 等保护性 医疗措施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 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 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对依照 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 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 作出处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 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 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 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的。” 【一般】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 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 估,也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及时、准确处理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1 个月以上 3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 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造成患 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符合诊 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 B.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未在实施 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的。 【较重】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 符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也未在实施后告 知患者的监护人的。 【严重】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 罚精神障碍患者的。 【特别严重】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 性医疗措施,造成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 全等严重后果的。 - 29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 执业证书。 29 30 31 违反规 定,强迫 精神障碍 患者劳动 的 违反规定 对精神障 碍患者实 施外科手 术或者实 验性临床 医疗的 侵害精神 障碍患者 的通讯和 会见探访 者等权利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法规 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 床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违反本法规 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 等权利的。” 【一般】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严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 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特别严重】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造成患 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或产生 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 失功能的外科手术或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 验性临床医疗,未履行必需的告知义务、书面 同意或者批准程序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A.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 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实施外科手术的; B.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 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特别严重】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 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患者伤害、 死亡等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或会见探访 者等权利的。 【严重】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 者等权利的。 【特别严重】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探访者等权利,造成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 安全等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30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 执业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 执业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 执业证书。 32 33 34 违反精神 障碍诊断 标准,将 非精神障 碍患者诊 断为精神 障碍患者 的 心理咨询 人员从事 心理治疗 或者精神 障碍的诊 断、治疗 的 从事心理 治疗的人 员在医疗 机构以外 开展心理 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 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 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一般】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 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严重】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 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对患者造成伤害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 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 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对患者造成 严重伤害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般】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违法所 得不足 5000 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较重】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违法所 得在 5000 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心理咨 询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且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严重】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 障碍的诊断、治疗,造成误诊误治的,或造成 患者延误治疗、病情加重的;或受过处罚仍不 改正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造成患者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 【一般】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 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较重】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 开展心理治疗活动,违法所得超过 5000 元或受 过处罚仍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31 - 吊销执业证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的 35 36 专门从事 心理治疗 的人员从 事精神障 碍的诊断 的 专门从事 心理治疗 的人员为 精神障碍 患者开具 处方或者 提供外科 治疗的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 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 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 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 疗的。” 【严重】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 开展心理治疗活动,误诊误治或造成患者延误 治疗、病情加重的。 【特别严重】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 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造成患者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 【一般】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 碍的诊断,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未产生危 害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较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 碍的诊断,违法所得超过 5000 元、且未产生危 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严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 碍的诊断,误诊误治或造成患者延误治疗、病 情加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 神障碍的诊断,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或者造 成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严重后果或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 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违法所得不 足 5000 元、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较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 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违法所得超 过 5000 元、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严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 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造成患者延 误治疗、病情加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 【特别严重】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 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受过处 罚仍不改正的,或造成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 吊销执业证书。 - 32 - 人安全等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7 38 医疗机构 的负责 人、药品 采购人 员、医 师、药师 等有关人 员收受药 品上市许 可持有 人、药品 生产企 业、药品 经营企业 或者代理 人给予的 财物或者 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 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 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 业证书。” 医疗机构 发布虚假 医疗广 告,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认定 情节严重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 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 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查申请。 【一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 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 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执业医师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的,数额较大的;曾经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执业证书。 【严重】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广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 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 33 - 39 医疗机构 发布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广告法》 第十六条 规定的医 疗广告的 40 诊所未经 备案擅自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 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 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 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 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 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 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 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 利用 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 【严重】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广告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 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一般】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首次发现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执业 41 医疗机构 诊疗活动 超出登记 的诊疗科 目范围 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 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 【较重】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A.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B.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C.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D.使用假药、劣药; E.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有上述情形 二项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执业,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人员伤亡 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并处 3 万元的罚 款。 【轻微】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 范围,情节轻微且无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般】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 累计收入不足 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 收入在 5 万元以上; B.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35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42 43 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 员从事医 疗卫生技 术工作的 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 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但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 备案范围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轻微】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 生技术工作,或者使用 1-2 名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以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任用 2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 疗活动的,或者使用 3 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术工作的,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轻微】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给予警告 【一般】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A.造成延误诊治的; B.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C.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两种及以 上情形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A.造成延误诊治的; B.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C.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 36 - 44 45 46 逾期不校 验《医疗 机构执业 许可证》 仍从事诊 疗活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 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 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允许未取 得护士执 业证书的 人员或者 允许未依 照《护士 条例》规 定办理执 业地点变 更手续、 延续执业 注册有效 期的护士 在本机构 从事诊疗 技术规范 规定的护 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 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 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 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 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一般】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诊疗活动。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严重】拒不校验的或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 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轻微】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或者允许未取得护士 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 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 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 护理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或者允许未取得护士 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 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 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 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或者允许未取得护士 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 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 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 疗危害后果的。 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9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轻微】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 师,首次发生的。 - 37 - 给予警告。 发现患者 病情危急 未立即通 知医师的 47 48 49 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 发现医嘱 违反法 律、法 规、规章 或者诊疗 技术规范 的规定, 未依照 《护士条 例》第十 七条的规 定提出或 者报 告的 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 泄露患者 隐私的 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 发生自然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 【一般】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严重】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 师,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别严重】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 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轻微】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 者报告,首次发生的。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一般】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严重】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 提出或 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 【特别严重】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 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轻微】泄露患者隐私,首次发生,尚未造成 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利用微 博、微信、QQ 等 平台公开患者隐私,严重影 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 【严重】为了牟取利益或出于恶意而泄露患者 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 活,或涉及 30 名以上患者隐私的。 【特别严重】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 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轻微】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首次发生不 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尚未影响相关疾病防 - 38 -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灾害、公 共卫生事 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 生命健康 的突发事 件,不服 从安排参 加医疗救 护的 50 51 52 乡村医生 执业活动 超出规定 的执业范 围,或者 未按照规 定进行转 诊的 乡村医生 违反规定 使用乡村 医生基本 用药目录 以外的处 方药品的 乡村医生 违反规定 出具医学 证明,或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 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 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 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 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控、救治等工作的。 【一般】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再次发生不 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或影响相关疾病防 控、救治等工作的。 【严重】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 参加医疗救护,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 造成较大影响的。 【特别严重】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五 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 的。 【轻微】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 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一般】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 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 按照规定进行转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的。 【轻微】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 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一般】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以外的处方药品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以外的处方药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轻微】发现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 卫生统计资料的 。 【一般】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 统计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 39 - 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者伪造卫 生统计资 料的 53 54 55 乡村医生 发现传染 病疫情、 中毒事件 不按规定 报告的 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 生统计资料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 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 报告的。 乡村医生 在执业活 动中,违 反规定进 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 活动,或 者重复使 用一次性 医疗器械 和卫生材 料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 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 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 乡村医生 未经注册 在村医疗 卫生机构 从事医疗 活动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 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严重】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 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轻微】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 规定报告的。 【一般】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未报告 并逾期不改正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 【严重】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 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般】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 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 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情 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轻微】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一般】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严重】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且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 - 40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57 58 医疗机构 篡改、伪 造、隐 匿、毁灭 病历资料 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 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 将未通过 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 新技术应 用于临床 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 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 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未按 规定制定 和实施医 疗质量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且持续时间 在 3 个月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 历资料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 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执业证书。 【轻微】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 1 例且违法所 得 10 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 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 【一般】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 2 例以上 5 例 以下或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 30 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 停执业 8 个月以上 10 个月以下。 【严重】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 5 例以上或违 法所得 30 万以上 50 万以下的。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 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造成患者重 度残疾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 得 50 万以上。 【轻微】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 1 项以上 3 项以下的。 【一般】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 4 项以上 6 项以下的。 【严重】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 7 项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 停执业 10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 4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元;吊 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全管理制 度的 59 60 61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未按 规定告知 患者病 情、医疗 措施、医 疗风险、 替代医疗 方案等的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特别严重】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 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轻微】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1 次以上 3 次以下 的。 【一般】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4 次以上 6 次以下 的。 【严重】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7 次以上的。 【特别严重】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 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警告,罚款 5 万元;对有关医务人 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5 万元;对有关医务人 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开展 具有较高 医疗风险 的诊疗活 动,未提 前预备应 对方案防 范突发风 险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轻微】开展 1 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 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一般】开展 2 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 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 【严重】开展 3 例以上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 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的。 警告,罚款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特别严重】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 动,因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导致 患者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罚款 5 万元;对有关医务人 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未按 规定填 写、保管 病历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轻微】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 3 名以下患 者的。 【一般】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 4 名以上 6 名以下患者的。 - 42 -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 料,或者 未按规定 补记抢救 病历的 62 63 64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拒绝 为患者提 供查阅、 复制病历 资料服务 的 医疗机构 未建立投 诉接待制 度、设置 统一投诉 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 专(兼) 职人员的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未按 规定封 存、保 管、启封 病历资料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 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严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 7 名以上患 者的。 【特别严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造成严重后果 的。 【轻微】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服务 3 例以下的。 【一般】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服务 4 例以上 6 例以下的。 【严重】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服务 7 例以上的。 警告,罚款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5 万元;对有关医务人 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特别严重】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 历资料服务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的。 警告,罚款 5 万元,对有关医务人 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 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严重】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 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导致医患 矛盾激化,引发严重医疗纠纷,或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 警告,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 【一般】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 和现场实物 。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严重】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 和现场实物,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引发严重医 疗纠纷,影响医学鉴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的。 警告,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43 - 和现场实 物的 65 66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未按 规定向卫 生主管部 门报告重 大医疗纠 纷的 医学会出 具虚假医 疗损害鉴 定意见的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 和现场实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 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 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 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 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 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 鉴定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 疗纠纷。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严重】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 疗纠纷,发生治安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严重情形的。 警告,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首次发现的。 【严重】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经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 见,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 44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 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 业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 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 务。 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 5 年内不 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 登记。 67 68 尸检机构 出具虚假 尸检报告 的 买卖人体 器官或者 从事与买 卖人体器 官有关活 动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尸检业务,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 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买卖人 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 易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 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 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 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 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 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一般】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首次发 现的。 【严重】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经处罚 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一般】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 官有关活动,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严重】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 官有关活动,违法所得超过 5000 元的。 - 45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 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 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 以下尸检业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 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 技术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尸检业务。 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 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 易额 8 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 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 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 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 易额 9 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 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 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 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9 70 未经人体 器官移植 技术临床 应用与伦 理委员会 审查同意 摘取人体 器官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 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 人体器官的。” 摘取活体 器官前未 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 履行说 明、查 验、确认 义务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 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摘取活体器 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 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从事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 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 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 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 【特别严重】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 体器官有关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 影响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交易额 10 倍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 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 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 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 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一般】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 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例数在 2 例 以下。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 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给患者造成 伤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例数在 3 例以上,或者造成患者死亡,或产生恶劣社 会影响的。 【一般】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例数在 2 例以下的。 【严重】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例数在 3 例以上的。 【特别严重】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情 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46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 业证书。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 业证书。 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 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 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 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 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 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 访。” 71 72 73 对摘取器 官完毕的 尸体未进 行符合伦 理原则的 医学处 理,恢复 尸体原貌 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务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 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从事人体 器官移植 的医务人 员参与尸 体器官捐 献人的死 亡判定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 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 死亡判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其执业证书。” 取得印鉴 卡的医疗 机构未依 照规定购 买、储存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 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一般】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 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例数在 2 例以下的。 【严重】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 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例数在 3 例以上的。 【特别严重】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 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情节 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 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严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 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 【特别严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 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 业证书。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9 个 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医务人员暂停其 9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轻微】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 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 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47 - 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的 74 75 76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 取得印鉴 卡的医疗 机构未依 照规定保 存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专用 处方,或 者未依照 规定进行 处方专册 登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 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 记的。” 取得印鉴 卡的医疗 机构未依 照规定报 告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的进 货、库 存、使用 数量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 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取得印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 【严重】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 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印鉴卡。 【轻微】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 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 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 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 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 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且未依照规 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情节严重的; B.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 【轻微】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 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 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 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 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 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 量,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印鉴卡。 【轻微】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48 - 卡的医疗 机构紧急 借用麻醉 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 药品后未 备案的 77 78 79 取得印鉴 卡的医疗 机构未依 照规定销 毁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 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后未备案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 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 未取得麻 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 擅自开具 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 条“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 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未经许可 擅自配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 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 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 【一般】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印鉴卡。 【轻微】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 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一般】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 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 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吊销其印鉴卡。 【一般】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 给予警告,暂停其 6 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严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危害 后果的。 【特别严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 后果的。 【一般】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下且违法活动不足 一个月的 。 【较重】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或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下,但违法活动超过一个 - 49 - 给予警告,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吊销其执业证书。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7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大型 医用设备 的 80 81 医疗机构 从不具备 合法资质 的供货者 购进医疗 器械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 建立并执 行医疗器 械进货查 验记录制 度; 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 10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 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 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 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 月的 。 【严重】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且违法活动不足一个月的 。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或违法 活动超过一个月且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对违 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 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轻微】首次发现,并立即停止使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再次发现未停止使用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不合 格医疗器械。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首次 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 患者身体危害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50 - 录制度; 82 83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对卫生主 管部门开 展的不良 事件调查 不予配合 的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对需要定 期检查、 检验、校 准、保 养、维护 的医疗器 械,未按 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 进行检 查、检 验、校 准、保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 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 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 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 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 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 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 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轻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卫生主管部门开 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严重医疗器械 不良反应,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 查拒不配合,故意阻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 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但未按照产 品说明书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 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首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医疗器械进 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 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医疗器械未处 于良好状态,且仍在使用的;或者经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51 - 养、维护 并予以记 录,及时 进行分 析、评 估,确保 医疗器械 处于良好 状态; 84 85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未妥善保 存购入第 三类医疗 器械的原 始资料。 对重复使 用的医疗 器械,医 疗器械使 用单位未 按照消毒 和管理的 规定进行 处理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 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轻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 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首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 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经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仍拒 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 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 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 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 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医疗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 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警告。 【一般】医疗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 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 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造成伤 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 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52 -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6 87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重复使用 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 器械,或 者未按照 规定销毁 使用过的 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 器械;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 定将大型 医疗器械 以及植入 和介入类 医疗器械 的信息记 载到病历 等相关记 录中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 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 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 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 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 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 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 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 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 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 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 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 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一般】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 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 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 正的。 【严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 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 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 53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 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 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88 89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发现使用 的医疗器 械存在安 全隐患未 立即停止 使用、通 知检修, 或者继续 使用经检 修仍不能 达到使用 安全标准 的医疗器 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 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 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 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 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 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 准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 使用单位 违规使用 大型医用 设备,不 能保障医 疗质量安 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轻微】首次发现,并立即停止使用的。 警告。 【一般】再次发现未有效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两次发现仍拒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 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对患者造成 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 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 - 54 - 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90 91 医疗卫生 机构、康 复机构及 其工作人 员未依照 《残疾预 防和残疾 人康复条 例》规定 开展残疾 预防和残 疾人康复 工作的 医疗机构 发生医疗 事故的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 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 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 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 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 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92 有关医务 人员发生 医疗事故 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 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 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 【一般】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 要责任或者完全责任的。 【严重】一年内医疗机构因发生医疗事故受到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 对医疗机构限期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情 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 【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有关执业医师; B.造成三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 的; 给予警告。 - 55 - 93 94 违反《医 疗事故处 理条例》 的规定, 承 担尸检任 务的机构 没有正当 理由,拒 绝进行尸 检的 医疗机构 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 违反《医 疗 事故处理 条例》的 规定,涂 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C.造成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的。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 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 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B.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 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二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的; B.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特别严重】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 的。 【一般】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 尸检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 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 责令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9 个月 以下。 责令暂停执业 9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 吊销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 尸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 资格证书。 【一般】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的。 给予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 资格证书。 - 56 - 改、伪 造、隐 匿、销毁 病历资料 的 95 96 会诊邀请 的诊疗活 动超出医 疗机构诊 疗科目登 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 聘用未经 内地短期 行医执业 注册的港 澳医师从 事诊疗活 动的 料的。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 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理。” 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 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 目。”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 【轻微】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情 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会诊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 动累计收入不足 5 万元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会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 5 万元以上; B.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 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 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 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 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轻微】医疗机构聘用 2 名以下经内地短期行 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 活动的。 【一般】医疗机构聘用 1 名未经内地短期行医 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较重】医疗机构聘用 2 名以上未经内地短期 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或给 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聘用 3 名以上经内地短期 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 疗活动的。 【特别严重】会诊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造成 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 - 57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3 万元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严重】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 师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死 亡的。 【一般】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且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 97 港澳医师 未取得 《港澳医 师短期行 医执业证 书》行医 或者未按 照注册的 有效期从 事诊疗活 动的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 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 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 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较重】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的。 【严重】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因擅自违法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处 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特别严重】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 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 从事诊疗活动,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 或致人死亡的。 98 港澳医师 未按照注 册的执业 地点、执 业类别、 执业范围 从事诊疗 活动的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 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 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轻微】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首次发现,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经责令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 【较重】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未改 正,并造成患者伤害的。 - 58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对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 业证书》的港澳医师,吊销其执业 证书。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99 100 医疗机构 聘用未经 大陆短期 行医执业 注册的台 湾医师从 事诊疗活 动,视为 聘用非卫 生技术人 员 台湾医师 未取得 《台湾医 师短期行 医执业证 书》行医 或者未按 照注册的 有效期从 事诊疗活 动的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严重】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逾期未改 正,造成患者死亡的。 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 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 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轻微】医疗机构聘用 2 名以下经大陆短期行 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 活动的。 【一般】医疗机构聘用 1 名未经大陆短期行医 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较重】医疗机构聘用 2 名以上未经大陆短期 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或给 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聘用 3 名以上经大陆短期 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 疗活动的。 【严重】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台湾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 死亡的。 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 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 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般】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且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 【较重】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的。 【严重】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 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 诊疗活动,因擅自违法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处 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59 - 吊销其《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 书》。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3 万元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 【特别严重】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 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 从事诊疗活动,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 或致人死亡的。 101 102 台湾医师 未按照注 册的执业 地点、执 业类别、 执业范围 从事诊疗 活动的 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 使用未取 得处方权 的人员、 被取消处 方权的医 师开具处 方的 1、《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 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轻微】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一般】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经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较重】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伤 害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 算;对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 业证书》的台湾医师,吊销其执业 证书。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严重】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死 亡的。 吊销其《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 书》。 【一般】使用 1 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 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以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使用两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给患者造成 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60 - 103 104 医疗机构 使用未取 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 格的医师 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的 医疗机构 使用未取 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 从事处方 调剂工作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严重】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 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死亡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一般】使用 1 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以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使用 2 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造成患者死亡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一般】使用 1 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以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使用 2 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给患者 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61 -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05 106 107 医疗机构 使用未取 得抗菌药 物处方权 的医师或 者使用被 取消抗菌 药物处方 权的医师 开具抗菌 药物处方 的 医疗机构 未对抗菌 药物处 方、医嘱 实施适宜 性审核的 医疗机构 非药学部 门从事抗 菌药物购 销、调剂 活动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 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 菌药物处方的; 【严重】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造成患者死亡 的。 【轻微】使用 1 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 (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一般】使用 2 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 (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严重】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使用 3 名以上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 (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B.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的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 审核,情节严重的; 【严重】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 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 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 物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 限制级或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 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 使用抗菌药物,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 活动的; 【轻微】非药学部门从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一般】非药学部门从事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购销、调剂活动的。 【严重】非药学部门从事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62 -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本条规 定中的 处方包 含医嘱 单。 越级开 具抗菌 药物处 方的, 按未取 得抗菌 药物处 方权处 理。 108 109 医疗机构 将抗菌药 物购销、 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 人或者科 室经济利 益挂钩 的; 医疗机构 在抗菌药 物购销、 临床应用 中牟取不 正当利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 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 据情节给予处分: 【轻微】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 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 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 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一般】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具备下列 情形之一的: A.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 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 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 菌药物的; B.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 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 抗菌药物的。 【严重】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具备下列 情形之一的: A.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床 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物的; B.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C.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 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发生严重不良事件 的。 【轻微】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1 万元以下 的。 【一般】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 63 -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 的 110 乡村医生 未按照 《抗菌药 物临床应 用管理办 法》应用 抗菌药物 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 正当利益的。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 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 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2、《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 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 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 【严重】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 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 2 万元以上 的。 警告,罚款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 【轻微】乡村医生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乡村医生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改的。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 【严重】乡村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办法》应用抗菌药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 A.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 严重后果的; B.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 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C.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 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D.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 - 64 - 报告的。 111 112 村卫生 室、诊 所、社区 卫生服务 站未经县 级卫生行 政部门核 准,擅自 使用抗菌 药物开展 静脉输注 活动,逾 期不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 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 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 未建立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轻微】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 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 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 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 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 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 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具备下列情形 之一的: A.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B.造成患者死亡的; C.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逾 期不改的。 - 65 - 处以 1 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疗质量管 理部门或 者未指定 专(兼)职 人员负责 医疗质量 管理工 作,逾期 不改的 113 114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 (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医疗机构 未建立医 疗质量管 理相关规 章制度, 逾期不改 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医疗机构 医疗质量 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严重】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指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逾期 不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未专 (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受过卫 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且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逾期不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 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 66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不落实或 者落实不 到位,导 致医疗质 量管理混 乱,逾期 不改的 115 116 117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 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严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 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且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 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受过卫生行政 部门处罚的; B.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隐匿不报,且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 报,逾期不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 报,逾期不改,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医疗机构 发生重大 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 隐匿不 报,逾期 不改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 的; 医疗机构 未按照规 定报送医 疗质量安 全相关信 息,逾期 不改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的;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 全相关信息,且逾期不改的。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 全相关信息,逾期不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 A.因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 全相关信息,逾期不改,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 罚的; B.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机构 未建立医 疗技术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 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67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床应用管 理专门组 织或者未 指定专 (兼)职 人员负责 具体管理 工作的 118 119 120 医疗机构 未建立医 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 理相关规 章制度的 医疗机构 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 管理混 乱,存在 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 全隐患的 医疗机构 未按照要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 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工作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 章制度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 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 体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 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 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造成严 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 68 - 求向卫生 行政部门 进行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备案 的 121 122 医疗机构 开展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未按 照要求报 告或者报 告不实信 息的 医疗机构 开展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未按 照要求向 国家和省 级医疗技 术临床应 用信息化 管理平台 报送相关 信息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 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 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 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 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 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 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69 - 123 124 125 医疗机构 开展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未将 相关信息 纳入院务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 开的 医疗机构 开展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未按 要求保障 医务人员 接受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规范 化培训权 益的 医疗机构 开展相关 医疗技术 与登记的 诊疗科目 不相符、 开展禁止 类技术临 床应用或 不符合医 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 理规范要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 会公开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 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 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 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一般】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 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 范围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造成严重 后果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给予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 诊疗科目不相符,情节轻微且无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 入不足 5 万元的; B.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C.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 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70 - 求擅自开 展相关医 疗技术的 126 127 医疗机构 管理混乱 导致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造成 严重不良 后果,并 产生重大 社会影 响,逾期 不改的 医疗机构 未制订重 大医疗纠 纷事件应 急处置预 案的 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 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 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 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 案的。”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累计收入在 5 万元以上的; B.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特别严重】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 的。 【一般】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的。 【严重】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 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 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次造成 严重不良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给予 1.5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 沟通机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 B.产生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71 -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128 129 医疗机构 投诉管理 混乱的 医疗机构 未按规定 建立健全 医患沟通 机制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 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的。” 【一般】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经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 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 沟通机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 B.产生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 机制,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 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 沟通机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 B.产生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72 -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130 131 132 医疗机构 未按规定 及时处理 投诉并反 馈患者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 的。” 医疗机构 对接待过 程中发现 的可能激 化矛盾, 引起治安 案件、刑 事案件的 投诉,未 及时向当 地公安机 关报告的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 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 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 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医疗机构 发布违背 或者夸大 事实、渲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 馈患者,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 馈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并反馈患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 B.产生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 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 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 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 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下列情 形之一的: A.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B.产生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 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经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 73 - 与《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第 四十七 条竞 合,发 生冲突 时,适 用上位 法《医 疗纠纷 预防和 处理条 例》 染事件处 理过程的 信息的 133 134 135 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 理过程的信息的。” 【严重】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 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 疗规范的。 给予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 疗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 反诊疗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 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B.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C.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医疗机构 提供性病 诊疗服务 时违反诊 疗 规范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 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 擅自使用 “120”院 前医疗急 救呼叫号 码或者其 他带有院 前医疗急 救呼叫性 质号码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 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 叫性质号码的。” 【一般】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 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 质号码的。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未经批准 擅自使用 救护车开 展院前医 疗急救服 务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 【一般】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 疗急救服务的。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 74 - 疗急救服务的。” 136 137 138 急救中心 站)因指 挥调度或 者费用等 因素拒 绝、推诿 或者延误 院前医疗 急救服务 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 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的。” 【一般】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 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的。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违反《院 前医疗急 救管理办 法》其他 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一般】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 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 行医未经 过注册, 未取得 《外国医 师短期行 医许可 证》的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 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 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 元 以下罚款。”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 法》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 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 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 【一般】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 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执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执业时间累计在 1 个月以内的; B.外国医师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对外国医师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对 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 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 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执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执业时间累计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B.外国医师违法所得在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 对外国医师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 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罚款。 - 75 - 部统一印制。” 139 140 医疗机构 无专职或 者兼职人 员负责本 单位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工作 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医疗机构 未按照要 求开展药 品不良反 应或者群 体不良事 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 【严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 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执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执业时间累计在 3 个月以上 5 个月以下的; B.外国医师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 的; C.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D.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对外国医师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 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 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 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执业时间累计在 5 个月以上的; B.外国医师违法所得在 1 万以上的; C.给患者造成死亡的。 对外国医师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以 1 万元罚款。对邀请、 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 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 元罚款。 【轻微】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 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首次发现,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 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 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导致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出现 重大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轻微】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 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 理,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 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 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 76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41 调查、评 价和处理 的 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 的; 医疗机构 不配合严 重药品不 良反应和 群体不良 事件相关 调查工作 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 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严重】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 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 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导致在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造成严重后果 的。 【轻微】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 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首次发现,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 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经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的。 【严重】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 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经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导致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出现 重大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传染病防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一般】未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 77 - 处罚裁量标准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备注 2 3 4 防治法》规定, 未依法履行传染 病监测职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 未依法履行传染 病疫情报告、通 报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 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 未主动收集传染 病疫情信息;或 者对传染病疫情 信息和疫情报告 未及时进行分 析、调查、核实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 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 发现传染病疫情 时,未依据职责 及时采取本法规 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 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78 -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5 6 7 8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 故意泄露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个人隐私 的有关信息、资 料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未按 照规定承担本单 位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 务和责任区域内 的传染病预防工 作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未按 照规定报告传染 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发现 传染病疫情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 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 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 79 - 【一般】未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9 10 11 未按照规定对传 染病病人、疑似 传染病病人提供 医疗救护、现场 救援、接诊、转 诊的;或者拒绝 接受转诊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未按 照规定对本单位 内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 物实施消毒或者 无害化处置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未按 照规定对医疗器 械进行消毒;或 者对按照规定一 次使用的医疗器 具未予销毁,再 次使用的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 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在医 疗救治过程中未 按照规定保管医 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 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 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 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 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80 - 果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医疗机构在医疗 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 管医学记录资料,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严重】医疗机构在医疗 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 管医学记录资料,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 通报批评,警告。 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依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 证书。 严重后果的。 12 13 14 医疗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故意 泄露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个人隐私 的有关信息、资 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 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 人或者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供血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传染 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或 者未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导致因 输入血液引起经 血液传播疾病发 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 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于传染病防治 的消毒产品不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 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 81 - 【一般】医疗机构故意泄 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严重】医疗机构故意泄 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的。 【一般】采供血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 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 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 发生,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严重】采供血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 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 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 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一般】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下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可 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 业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 和卫生规范,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 传染病传播、流 行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 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法暂扣许可证。 【较重】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上的。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15 16 出售、运输疫区 中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或者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物品,未 进行消毒处理, 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生物制品生产单 位生产的血液制 品不符合国家质 量标准的,导致 或者可能导致传 染病传播、流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 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 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般】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下的。 【较重】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上的。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 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 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82 - 【一般】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下的。 【较重】可能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的,违法所得 在 3000 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 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 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 法暂扣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 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 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 法暂扣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 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 证。 【严重】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 17 18 19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和 从事病原微生物 实验的单位,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 条件和技术标 准,对传染病病 原体样本未按照 规定进行严格管 理,造成实验室 感染和病原微生 物扩散的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违 反国家有关规 定,采集、保 藏、携带、运输 和使用传染病菌 种、毒种和传染 病检测样本的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未 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导致因输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 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 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 83 -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 【严重】已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 证;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 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 【严重】已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 证;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 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严重】已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以及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 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 证;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 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血液、使用血液 制品引起经血液 传播疾病发生的 20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违 反疫苗储存、运 输管理规范有关 冷链储存、运输 要求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有 《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以外的违反疫苗 储存、运输管理 规范行为的 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 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 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 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 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 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 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 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 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 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 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 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 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 - 84 - 【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 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 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 证书。 【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 书。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22 23 24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未 按照规定供应、 接收、采购疫苗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 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接 种疫苗未遵守预 防接种工作规 范、免疫程序、 疫苗使用指导原 则、接种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 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擅 自进行群体性预 防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 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85 - 【一般】未按照规定供 应、接收、采购疫苗的。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未遵守预防接种 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 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 案的。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擅自进行群体性 预防接种的。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 书。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 书。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 书。 25 26 27 28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未 按照规定提供追 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 提供追溯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接 收或者购进疫苗 时未按照规定索 取并保存相关证 明文件、温度监 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 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未 按照规定建立并 保存疫苗接收、 购进、储存、配 送、供应、接 种、处置记录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未 按照规定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 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 - 86 - 【一般】未按照规定提供 追溯信息的。 给予警告。 【较重】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给予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的执业证书。 【一般】接收或者购进疫 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 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 测记录的。 给予警告。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未按照规定建立 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 储存、配送、供应、接 种、处置记录的。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未按照规定告 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 护人有关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的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的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 询问受种者或者 其监护人有关情 况的 29 30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 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报告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 应、疫苗安全事 件等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 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对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组 织调查、诊断等 的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规定,未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指定擅 自从事免疫规划 疫苗接种工作、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 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 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 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 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 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87 - 【较重】情节严重的。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给予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给予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的执业证书。 【一般】未按照规定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安全事件等的。 给予警告。 【较重】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未按照规定对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 调查、诊断等的。 给予警告。 【较重】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般】无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持有的 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非免疫规划 疫苗接种工作不 符合条件或者未 备案的 【严重】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超 过 3 万元的。 32 33 【一般】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金额不足 5 万的。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规定,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擅 自进行群体性预 防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 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 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 五万元计算 医疗卫生机构未 建立、健全医疗 废物管理制度, 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 - 88 - 【较重】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 【严重】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4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 疫苗,并处 50 万元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 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 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未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 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4 35 医疗卫生机构未 对有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 以及紧急处理等 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未对从事 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 和管理人员采取 职业卫生防护措 施的 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 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 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 89 -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未 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 卫生防护措施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6 37 医疗卫生机构未 对医疗废物进行 登记或者未保存 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对 使用后的医疗废 物运送工具或者 运送车辆未在指 定地点及时进行 消毒和清洁的 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 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 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 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 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90 - 【一般】未对医疗废物进 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 料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对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 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8 39 自行建有医疗废 物处置设施的医 疗卫生机构,未 定期对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的环境 污染防治和卫生 学效果进行检 测、评价;或者 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 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 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 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 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 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 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 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贮 存设施或者设备 不符合环境保 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 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 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91 -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未 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 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未设立医疗废物的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二)露天存放医疗废 物; (三)未远离医疗区、食品 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 活垃圾存放场所,不方便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 工具、车辆的出入; (四)没有严密的封闭措 施,未设专(兼)职人员管 理,未防止非工作人员接 触医疗废物; (五)没有防鼠、防蚊蝇、 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六)未防止渗漏和雨水冲 刷;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40 41 医疗卫生机构未 将医疗废物按照 类别分置于专用 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使用符合标准的 运送工具运送医 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 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 92 - (七)不易于清洁和消毒; (八)未避免阳光直射; (九)未设有明显的医疗废 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 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十)暂时贮存病理性废 物,未具备低温贮存或者 防腐条件; (十一)医疗废物的暂时 贮存设施、设备未定期消 毒和清洁。 【较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一项的。 【严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两项以上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医疗废物未使用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二)未按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 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 废物分类收集。 【较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一项的。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两项的。 处 15000 元以下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 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 (二)使用运送医疗废物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42 医疗卫生机构在 运送过程中丢弃 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 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 活垃圾的 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 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 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 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 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 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 93 - 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较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一项的。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仍 有上述情形两项的。 处 15000 元以下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 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 物; (二)在非贮存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混入其 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未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逾期不改正,仍有上述 情形一项的,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仍有上述 情形两项以上的,处 2 万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传染病 传播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43 44 医疗卫生机构未 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对污水、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的排 泄物,进行严格 消毒;或者未达 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排入污 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对 收治的传染病病 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 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 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 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 94 - 【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被 发现,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逾期不改正的, 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核定病床数不超过 19 张 的医疗机构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核定病床数 大于 19 张的医疗机构逾期 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被 发现,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生 活垃圾,未按照 医疗废物进行管 理和处置的 45 医疗卫生机构发 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 时,未采取紧急 处理措施;或者 未及时向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的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收治的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 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 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5 - 【较重】逾期不改正的, 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核定病床数不超过 19 张 的医疗机构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核定病床数 大于 19 张的医疗机构逾期 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 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 施的; (二)未及时向卫生部门 报告的。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项 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46 47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无正当 理由,阻碍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执 法人员执行职 务,拒绝执法人 员进入现场,或 者不配合执法部 门的检查、监 测、调查取证的 不具备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条件的 农村,医疗卫生 机构未按照卫生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 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 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 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 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 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 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 96 -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者 不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检查的。 给予警告。 【严重】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不具备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 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给予警告。 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疾病防治的要 求处置医疗废物 的 48 49 三级、四级实验 室未经批准从事 某种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或者疑 似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活动 的 在不符合相应生 物安全要求的实 验室从事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 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 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 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 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 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 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7 - 【较重】逾期不改正的, 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 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给予警 告。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 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给予警 告。 50 51 52 53 54 三级、四级实验 室未依照规定在 明显位置标示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规定的生物危 险标识和生物安 全实验室级别标 志的 三级、四级实验 室未向原批准部 门报告实验活动 结果以及工作情 况的 未依照规定采集 病原微生物样 本,或者对所采 集样本的来源、 采集过程和方法 等未作详细记录 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 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 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 作详细记录的; 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一级、二级 实验室未向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或 者兽医主管部门 备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 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依照规定定期 对工作人员进行 培训,或者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 98 - 【一般】未依照规定在明 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 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 级别标志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未向原批准部门 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 作情况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未依照规定采集 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 所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 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未依照规定定期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 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 给予警告。 人员考核不合格 允许其上岗,或 者批准未采取防 护措施的人员进 入实验室的 55 56 57 实验室工作人员 未遵守实验室生 物安全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 或者保存实验档 案的 未依照规定制定 实验室感染应急 处置预案并备案 的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 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 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 验室的。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 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 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 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一般】实验室工作人员 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未依照规定建立 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或 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实验档案保存 期限少于 20 年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未依照规定制定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并备案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99 - 58 59 未经批准运输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者 样本,或者承运 单位经批准运输 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 者样本未履行保 护义务,导致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或者 样本被盗、被 抢、丢失、泄漏 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 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 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 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实验室在相关实 验活动结束后, 未依照规定及时 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就 地销毁或者送交 保藏机构保管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 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100 - 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高致 病性 病原 微生 物属 于 《人 间传 染的 病原 微生 物名 录》 (卫 科教 发 〔20 16〕 15 号) 60 61 62 实验室使用新技 术、新方法从事 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未经国家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专家委员 会论证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 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在我国尚未发 现或者已经宣布 消灭的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 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的; 在未经指定的专 业实验室从事在 我国尚未发现或 者已经宣布消灭 的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 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101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63 64 65 在同一个实验室 的同一个独立安 全区域内同时从 事两种或者两种 以上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的相关 实验活动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 出现该实验室从 事的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有 关的感染临床症 状或者体征,以 及实验室发生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泄漏时,实验 室负责人、实验 室工作人员、负 责实验室感染控 制的专门机构或 者人员未依照规 定报告,或者未 依照规定采取控 制措施的 拒绝接受卫生主 管部门依法开展 有关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扩散的 调查取证、采集 样品等活动或者 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有关预防、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 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 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 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 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 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 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 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 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 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 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 102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66 67 68 69 控制措施的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被盗、 被抢、丢失、泄 漏,承运单位、 护送人、保藏机 构和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报告 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 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 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 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未履行艾滋病监 测职责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指定的医疗 卫生机构未依照 《艾滋病防治条 例》规定,免费 提供咨询和初筛 检测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对临时应急采集 的血液未进行艾 滋病检测,对临 床用血艾滋病检 测结果未进行核 查,或者将艾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 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 血液用于临床的; - 103 - 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70 71 72 73 病检测阳性的血 液用于临床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未遵守标准防护 原则,或者未执 行操作规程和消 毒管理制度,发 生艾滋病医院感 染或者医源性感 染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未采取有效的卫 生防护措施和医 疗保健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推诿、拒绝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或者艾滋病病 人的其他疾病, 或者对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艾滋 病病人未提供咨 询、诊断和治疗 服务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未依照《艾滋 病防治条例》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 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 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 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 104 -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定,未对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或者 艾滋病病人进行 医学随访的 74 75 76 77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艾滋病防 治条例》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 孕产妇及其婴儿 提供预防艾滋病 母婴传播技术指 导的 违反《艾滋病防 治条例》第三十 六条规定采集或 者使用人体组 织、器官、细 胞、骨髓等的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 学随访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 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 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 执业许可证件。 提供、使用未经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检疫的进口 人体血液、血 浆、组织、器 官、细胞、骨髓 等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 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的规定履行 报告职责,隐 瞒、缓报或者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105 -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尚未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艾滋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 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一般】违规采集或者使 用人体组织、器官、细 胞、骨髓等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一般】违法物品货值不 足 1 万元的。 【较重】违法物品货值 1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的。 【严重】违法物品货值 2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 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 3 倍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 4 倍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 5 倍罚款。 【一般】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 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报的 78 79 80 81 82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的规定及时 采取控制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 依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的规定履行 突发事件监测职 责的 医疗卫生机构拒 绝接诊病人的 医疗卫生机构拒 不服从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指挥部 调度的 检疫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检疫传 染病病人和与其 密切接触者隐瞒 真实情况、逃避 交通卫生检疫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 接诊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 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 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 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 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 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 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 106 - 【一般】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般】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 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般】拒绝接诊病人 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般】拒不服从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般】检疫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 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 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绝接受查验和 卫生处理的。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 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 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 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 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 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07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 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 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83 在非检疫传染病 疫区的交通工具 上发现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 传染病病人时, 交通工具负责人 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采取措施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 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 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以最快 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的;(二)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 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三)未封锁已经污染或 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四)未在指定地点 停靠的;(五)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 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六)未对承运过检疫传 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 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 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 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08 -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 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 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 告的; (二)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 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 (三)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 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 向外排放污物的; (四)未在指定地点停靠 的; (五)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 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 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 卫生检疫留验站的; (六)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 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 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 的。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有上述两种以上 四种以下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 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有上述四种以上 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 4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建立 传染病疫情报告 制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 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 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 度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医疗机构未指定 相关部门和人员 负责传染病疫情 报告管理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 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 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的;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 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 作。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86 医疗机构瞒报、 缓报、谎报发现 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 似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 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 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人的。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病人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87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瞒报、缓报、 谎报发现的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病人 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 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 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病人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84 85 - 109 - 88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未按规定建立 专门的流行病学 调查队伍,进行 传染病疫情的流 行病学调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 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建 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 作; 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 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 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 作。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89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在接到传染病 疫情报告后,未 按规定派人进行 现场调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 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接到传染 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 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 场调查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未按规定上报 疫情或报告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 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 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执行职务的医疗 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 报传染病疫情的。 给予警告。 【严重】执行职务的医疗 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 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严重 后果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 业证书。 【一般】个体或私营医疗 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 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 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的罚款。 90 91 执行职务的医疗 卫生人员瞒报、 缓报、谎报传染 病疫情的。 92 个体或私营医疗 保健机构瞒报、 缓报、谎报传染 病疫情或突发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 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 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 - 110 - 共卫生事件的。 93 94 95 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 建立消毒管理组 织,或未制定消 毒管理制度,或 未执行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和规 定,或未定期开 展消毒与灭菌效 果检测工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 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工 作人员未接受消 毒技术培训,或 未掌握消毒知 识,或未按规定 严格执行消毒隔 离制度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 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入人体组 织或无菌器官的 医疗用品未达到 灭菌要求,或各 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未一人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 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 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 - 111 - 【严重】对造成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 行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 织; (二)未建立消毒管理制 度;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规定; (四)不定期开展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种 以上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工作人员未接受消 毒技术培训; (二)未掌握消毒知识; (三)未按规定严格执行 消毒隔离制度。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种 以上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使用的进入人体组 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 未达到灭菌要求; (二)各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未作到一人一用 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用一灭菌,或 接触皮肤、粘膜 的器械和用品未 达到消毒要求, 或使用的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用 后未进行无害化 处理的 96 97 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品未建 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的 环境、物品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规 定,或者排放废 弃的污水、污物 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运送 传染病病人及其 污染物品的车 辆、工具未随时 进行消毒处理。 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 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 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112 - 一灭菌规定; (三)接触皮肤、黏膜的 器械和用品达不到消毒要 求; (四)一次性医疗用品用 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 理。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种 以上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 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进消毒产品未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种 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环境、物品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 定; (二)排放废弃的污水、 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运送传染病病人及 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 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较重】有上述情形两种 以上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98 99 100 医疗卫生机构发 生感染性疾病暴 发、流行时,未 及时报告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未 采取有效消毒措 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 措施。 消毒产品的命 名、标签(含说 明书)不符合国 家卫生计生委有 关规定的,或者 消毒产品的标签 (含说明书)和 宣传内容不真 实,出现或暗示 对疾病的治疗效 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无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 证,或者无新消 毒产品卫生许可 批准文件,或者 产品卫生安全评 价不合格,或者 产品卫生质量不 符合要求的消毒 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3 - 【一般】医疗卫生机构发 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及时报告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 (二)未采取有效消毒措 施。 【较重】有上述两种情形 的。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消毒产品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 (二)宣传内容不真实, 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 效果。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一般】消毒产品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 (二)无新消毒产品卫生 许可批准文件; (三)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不合格; (四)产品卫生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01 102 103 消毒服务机构违 反《消毒管理办 法》规定,消毒 后的物品未达到 卫生标准和要求 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 标准和要求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 其人员未依法履 行疫情报告职 责,隐瞒、缓报 或者谎报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 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 其人员拒绝服从 卫生行政部门调 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拒 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114 - 【一般】消毒后的物品未 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依法履行疫情 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拒绝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吊销执业证书。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104 105 106 107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 其人员未按照规 定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措施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 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 其人员拒绝接诊 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 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医疗机构及 其人员未按照规 定履行监测职责 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 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病原体污染 的污水、污物、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 115 - 【一般】未按照规定及时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拒绝接诊病人或 者疑似病人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未按照规定履行 监测职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 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对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 消毒处理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08 109 110 111 粪便不按规定进 行消毒处理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 处理的; 有关单位和人员 造成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的医源性 感染、医院内感 染、实验室感染 或者致病性微生 物扩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造成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 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 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 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经营、使 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 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扩散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使 用消毒产品、隔 离防护用品等不 符合规定与标 准,可能造成传 染病的传播、扩 散或者造成传染 病的传播、扩散 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 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 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有关单位和人员 拒绝、阻碍或者 不配合现场调 查、资料收集、 采样检验以及监 督检查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 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的; 【一般】拒绝、阻碍或者 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 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 查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和人员 拒绝执行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执 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般】拒绝执行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16 - 112 有关单位和人员 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故意传播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 造成他人感染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病人或 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一般】病人或者疑似病 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13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未依法履行 肺结核疫情监 测、报告职责, 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肺结核 疫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 测、报告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 情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14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发现肺结核 疫情时,未依据 职责及时采取措 施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 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117 -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115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故意泄露涉 及肺结核患者、 疑似肺结核患 者、密切接触者 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 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 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 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16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未履行对辖 区实验室质量控 制、培训等防治 职责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 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 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118 -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117 医疗机构违反 《结核病防治管 理办法》规定, 未按照规定报告 肺结核疫情,或 者隐瞒、谎报、 缓报肺结核疫情 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 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 情,或者隐瞒、谎报、缓 报肺结核疫情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18 医疗机构违反 《结核病防治管 理办法》规定, 非结核病定点医 疗机构发现确诊 或者疑似肺结核 患者,未按照规 定进行转诊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 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 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 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119 -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119 120 121 122 医疗机构违反 《结核病防治管 理办法》规定, 结核病定点医疗 机构未按照规定 对肺结核患者或 者疑似肺结核患 者诊断治疗的, 或者拒绝接诊的 医疗机构违反 《结核病防治管 理办法》规定, 未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隔离消 毒制度,对结核 菌污染的痰液、 污物和污水未进 行卫生处理的 医疗机构违反 《结核病防治管 理办法》规定, 故意泄露涉及肺 结核患者、疑似 肺结核患者、密 切接触者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和 资料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未履行对 辖区内肺结核患 者居家治疗期间 的督导管理职责 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 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 者拒绝接诊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 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 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 卫生处理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 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 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 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 料的。 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 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 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和资料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 导管理职责的; 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 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 理职责的。 给予警告。 - 120 - 123 124 125 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违反《结核病 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未按照规 定转诊、追踪肺 结核患者或者疑 似肺结核患者及 有可疑症状的密 切接触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 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医疗机构、专业 机构或者其工作 人员瞒报、谎 报、缓报、漏 报,授意他人瞒 报、谎报、缓 报,或者阻碍他 人报告传染病、 动植物疫病或者 不明原因的聚集 性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 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 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 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 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从事国家禁止的 生物技术研究、 开发与应用活动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 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 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 121 - 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 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 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 接触者的。 给予警告。 【一般】医疗机构、专业 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 报、谎报、缓报、漏报,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 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 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 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 期限的执业活动。 【严重】医疗机构、专业 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 报、谎报、缓报、漏报,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 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 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 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造 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并可以依法吊销相关 执业证书。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 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的,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 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 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与 《传 染病 防治 法》 竞 合, 如发 生冲 突, 适用 《传 染病 防治 法》 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 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 书。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禁止 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 开发与应用活动。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 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的,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 以上的。 - 122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 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物品,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 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 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 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 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 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 书。 126 127 从事生物技术研 究、开发活动未 遵守国家生物技 术研究开发安全 管理规范的, 购买或者引进列 入管控清单的重 要设备、特殊生 物因子未进行登 记,或者未报国 务院有关部门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 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 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 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123 -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 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 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 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 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 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 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 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 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 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128 129 个人购买或者持 有列入管控清单 的重要设备或者 特殊生物因子 个人设立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或者 从事病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 因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 - 124 -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 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 殊生物因子,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 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 殊生物因子,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130 未经实验室负责 人批准进入高等 级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一般】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 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 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血液安全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采集血液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 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B.《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 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5 - 备注 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血站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 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 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 血站、医疗机 构出售无偿献 血的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 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 活动的; B.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的; C.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 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非法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 传播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 罚款。 【轻微】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 血液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或 1 人次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 血液的,违法所得 5000 元到 1 万元或 2 到 3 人次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 血液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或 4 到 5 人次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的,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B.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受 过处罚的。 【特别严重】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 血的血液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人身伤害 等严重后果的。 - 126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八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 罚款。 【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或 1 人次的。 【一般】违法所得 5000 元到 1 万元或 2 到 3 人次的。 非法组织他人 出卖血液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较重】违法所得 1 万元到 3 万元之间或 4 到 5 人次的。 【严重】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或曾非法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受过处罚的。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或造 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或 6 人次以上的。 【一般】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4 临床用血的包 装、储存、运 输,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8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 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因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 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受 过卫生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因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 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 并处 1 万元罚款。 - 127 - 5 未取得省、自 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核发 的《单采血浆 许可证》,非 法从事组织、 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 活动的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 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 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 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 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 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 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 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 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 得,未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 等危害的: A.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 B.《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 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C.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 3 万 元以下的,未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 身伤害等危害的;或曾受过处罚的。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 A.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 B.《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 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C.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的; D.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 - 128 - 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 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 材、设备,并处违法所 得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 款。 6 7 采集血浆前, 未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颁布的健康检 查标准对供血 浆者进行健康 检查和血液化 验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 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 域内的供血浆 者或者其他人 员血浆的;或 者不对供血浆 者进行身份识 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 检查不合格者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 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 【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未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 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或造成经血途径疾 病传播、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A.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 B.《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 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C.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 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进 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供血浆者不足 5 名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进 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供血浆者 5 名以 上不足 15 名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进 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供血浆者 15 名 以上的;或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 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数不足 3 人 的: A.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 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B.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 顶替者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C.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较重】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数在 3 人以 上不足 10 人的。 - 129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 材、设备,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或者无《供血 浆证》者的血 浆的 8 9 10 违反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 定的血浆采集 技术操作标准 和程序,过频 过量采集血浆 的 向医疗机构直 接供应原料血 浆或者擅自采 集血液的 未使用单采血 浆机械进行血 浆采集的 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 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 过量采集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 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罚款。 【严重】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数在 10 人 以上或者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 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 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供浆员人数在不 足 3 人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 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供浆员人数在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 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供浆员人数在 10 人以上或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 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一般】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 原料血浆在不足 500 克且擅自采集血液人 数不足 3 人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 500 克以上不足 5 千克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人数在 3 人份以上不足 10 人份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 5 千克 以上; B.擅自采集血液 10 人份以上的; C.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死 亡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 进行血浆采集,人数不足 3 人份的。 - 130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 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11 12 未使用有产品 批准文号并经 国家药品生物 制品检定机构 逐批检定合格 的体外诊断试 剂以及合格的 一次性采血浆 器材的 未按照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 和要求包装、 储存、运输原 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 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 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 进行血浆采集,人数在 3 人份以上不足 10 人份的。 【严重】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 集,人数在 10 人份以上的或造成经血途 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一般】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 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 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 采血浆器材,不足 3 人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 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 材,在 3 人份以上不足 10 人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 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在 10 人份以上的;或造成经血途径 疾病传播、人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一般】单采血浆站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 浆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单采血浆站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 浆,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造成经血 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 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 131 - 13 14 15 对污染的注射 器、采血浆器 材及不合格血 浆等不经消毒 处理,擅自倾 倒,污染环 境,造成社会 危害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污染的注射器、 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 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重复使用一次 性采血浆器材 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 血浆器材的;” 向与其签订质 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 位以外的其他 单位供应原料 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 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 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 料血浆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 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 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 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 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 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 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造成经血途径 疾病传播、人身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一般】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 浆器材的。 【严重】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 量较大、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 【特别严重】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 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的。 【严重】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 浆,数量较大、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 【特别严重】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 血浆的,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 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132 -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 16 单采血浆站已 知其采集的血 浆检测结果呈 阳性,仍向血 液制品生产单 位供应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 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 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 应,尚未造成人员感染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 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 应,数量较大、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 但尚未造成人员感染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 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 位供应,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 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0 万元罚款。 【一般】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 证》,无违法所得的。 17 涂改、伪造、 转让《供血浆 证》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 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较重】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 证》,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 【严重】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 证》,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特别严重】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 证》,造成经血途径疾病传播、人身伤 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或产生严重社会 影响的。 18 擅自进出口血 液制品或者出 口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 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 【一般】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 料血浆,货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 133 - 收缴其《供血浆证》, 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罚 款。 收缴其《供血浆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 下罚款。 收缴其《供血浆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收缴其《供血浆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罚款 1 万 元。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 罚款。 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 料血浆,货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 【严重】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 料血浆,货值在 5 万元以上的。 【轻微】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19 20 21 隐瞒、阻碍、 拒绝卫生行政 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的 对供血浆者未 履行事先告知 义务,未经供 血浆者同意开 展特殊免疫的 未按照规定建 立供血浆者档 案管理及屏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 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 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隐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较重】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严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特别严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 查,情节严重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 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 免疫,人数不足 3 人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 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 免疫,人数在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的或者 因同一违法事实受过处罚的。 【严重】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 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人数在 10 人以 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 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 134 -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 5 倍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1000 元。 予以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罚款 3 万 元。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蔽、淘汰制度 的 22 23 未按照规定制 订各项工作制 度或者不落实 的 工作人员未取 得相关岗位执 业资格或者未 经执业注册从 事采供血浆工 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 淘汰制度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 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24 不按照规定记 录或者保存工 作记录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25 未按照规定保 存血浆标本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较重】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 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曾受过 处罚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 理及屏蔽、淘汰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 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 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情节严重或者曾受 过处罚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 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 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 血浆工作,数量不足 3 人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 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 血浆工作,数量在 3 人以上不足 10 人或 曾受过处罚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 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 血浆工作,数量在 10 人以上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 保存工作记录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 保存工作记录,情节严重或者曾受过处罚 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 保存工作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 标本。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35 -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较重】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 标本,情节严重或曾受过处罚的。 【严重】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 标本,造成严重后果的。 26 27 28 单采血浆站擅 自出口原料血 浆的 医疗机构未设 立临床用血管 理委员会或者 工作组的 医疗机构未拟 定临床用血计 划或者一年内 未对计划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 和考核的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 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予以处罚。”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 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 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 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 作组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 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一般】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出口 原料血浆的,货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较重】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出口 原料血浆的,货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 【严重】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出口 原料血浆的,货值在 5 万元以上的。 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 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出 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 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 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出 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4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 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出 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5 倍 的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 员会或者工作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 员会或者工作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 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 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136 - 29 医疗机构未建 立血液发放和 输血核对制度 的 30 医疗机构未建 立临床用血申 请管理制度的 31 医疗机构未建 立医务人员临 床用血和无偿 献血知识培训 制度的 32 33 医疗机构未建 立科室和医师 临床用血评价 及公示制度的 医疗机构将经 济收入作为对 输血科或者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四)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五)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 识培训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 制度的。”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 核对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 核对制度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 理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 理制度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 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 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 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 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七)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一般】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 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 137 - 库工作的考核 指标的 34 35 36 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管理办 法》的其他行 为 医疗机构使用 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血 站供应的血液 的 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管理办 法》关于应急 用血采血规定 的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 考核指标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八)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 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 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万元以 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 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 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经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 予以警告。 【严重】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 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医疗机构 1 人次未使用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警告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医疗机构 2 人次未使用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3 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 血采血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 【严重】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 血采血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138 - 四、中医药服务 序 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法 所得不足 1 千元,且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罚款。 【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法所得在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B.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中医诊所 超出备案 范围开展 医疗活动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 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 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 作。”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 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 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 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 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 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 B.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特别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 政处罚的; B、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 伤害的; C、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139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 《中医诊所备案证》,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 理工作。 备注 2 3 4 中医(专 长)医师 在执业中 超出注册 的执业范 围从事医 疗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 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 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 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执业证书。”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 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 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 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一 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不足 1 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执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A.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未备案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1 千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举办中医 诊所应当 备案而未 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 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 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 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 中医药相关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 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 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 动。” 【严重】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执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A.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B.未备案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1 万 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备案擅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直接 责任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 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 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 【一般】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提 供的虚假材料涉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第六条其中一项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 备案材料 取得《中 【一般】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 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中医(专长)医师曾因在执业中超 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受过行政处 罚的。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并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中医(专长)医师曾因在执业中超 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受过 2 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社会 影响的。 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0 - 医诊所备 案证》的 5 6 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 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 中医药相关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提 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 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 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 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 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 擅自更改 设置未经 备案或者 实际设置 与取得的 《中医诊 所备案 证》记载 事项不一 致,擅自 开展诊疗 活动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 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 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出卖、转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 【较重】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提 供的虚假材料涉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第六条其中两项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提 供的虚假材料涉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第六条其中三项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因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 医诊所备案证》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 《中医诊所备案证》,直 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 中医药相关活动。 【一般】中医诊所人员、名称、地址、诊疗 科目、技术等事项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 证》记载事项中一项不一致的。 【较重】中医诊所人员、名称、地址、诊疗 科目、技术等事项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 证》记载事项中二项不一致的。 【严重】中医诊所人员、名称、地址、诊疗 科目、技术等事项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 证》记载事项中三项以上不一致的。 【特别严重】中医诊所人员、名称、地址、 诊疗科目、技术等事项与取得的《中医诊所 备案证》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B、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C、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 证》的。 - 141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 《中医诊所备案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让、出借 《中医诊 所备案 证》的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 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 证》。” 【较重】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是以营利为目的; B. B.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 证》给不符合开办中医诊所条件人员的; C.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时 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严重】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 证》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特别严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 7 8 推荐中医 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 的中医医 师、以师 承方式学 习中医的 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 的指导老 师,违反 本办法有 关规定, 在推荐中 弄虚作 假、徇私 舞弊的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 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 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非医疗机 构开展医 疗气功活 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 【一般】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 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人 数 1-2 人的。 【严重】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 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人 数 3 人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 元罚款。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 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 【特别严重】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 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 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142 - 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 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一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B.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C.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D.使用假药、劣药; E.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严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有上述一般违法情形二项的。 【特别严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有前述一般违法情形三项及以上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 9 非医师开 展医疗气 功活动的 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 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 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 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般】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执业三 个月以下的且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较重】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执业三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严重】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因擅自 违法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 的;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143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 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 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 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 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按 1 万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至五倍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至七倍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 【特别严重】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曾 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致人死亡的。 【轻微】使用一名非中医师(中医执业助理 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0 11 使用非医 疗气功人 员开展医 疗气功活 动 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 不符合相 关管理规 定的 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 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 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的;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 信、骗人敛财的;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 【一般】使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的。 【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使用两名及以上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 B.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使用两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 B.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般】有一种上述情形的。 【严重】有两种上述情形的。 【特别严重】有三种上述情形的或者致人死 亡的。 - 144 - 倍至十倍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 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3 万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 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力物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 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的。 五、妇幼健康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非法为他人施 行计划生育手 术的 利用超声技术 和其他技术手 段为他人进行 非医学需要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 适用情形 【轻微】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 手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 【一般】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 手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6 倍以 下罚款。 【严重】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 手术,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 书。 【轻微】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 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145 - 备注 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 娠的 3 4 托育机构违反 托育服务相关 标准和规范的 未取得国家颁 发的有关合格 证书从事婚前 医学检查、遗 传病诊断、产 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不足一万元的。 【一般】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 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6 倍以 下罚款。 【严重】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 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 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轻微】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给予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 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 技术鉴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 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5000 元的。 【一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的,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一般】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 相关标准和规范,拒不改正的。 【严重】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 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的。 【严重】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的,违法所得 1.5 万元以上的。 - 146 -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5 6 未取得国家颁 发的有关合格 证书施行终止 妊娠手术的 未取得国家颁 发的有关合格 证书出具有关 医学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 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 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 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 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 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 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 所得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严重】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 所得 1.5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轻微】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 所得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 【严重】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 所得 1.5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 147 - 7 8 从事母婴保健 工作的人员出 具有关虚假医 学证明的 医疗保健机构 未取得产前诊 断执业许可或 者超越许可范 围,擅自从事 产前诊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 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 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 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 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医疗保健 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 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严重】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人员 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 者医师执业证书。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轻微】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 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 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没有违法所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 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 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 以下的罚款。 【严重】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 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 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违法所得 1.5 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 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 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48 - 9 对未取得产前 诊断类母婴保 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书的个 人,擅自从事 产前诊断或超 范围执业的 10 医疗机构未经 批准擅自开展 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的 11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疗机构买卖配 子、合子、胚 胎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未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 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轻微】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产前诊断 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 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的,例数在 2 例以下。 【一般】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产前诊断 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 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的,例数在 2 例以上 10 例以下。 【严重】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产前诊断 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 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的,例数在 10 例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非医疗机构参照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适用情形; 医疗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适用情 形。 非医疗机构参照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的裁量情节处理; 医疗机构按照违反《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裁量情节处理。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 款。 - 149 - 12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疗机构实施代 孕技术的 13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疗机构使用不 具有《人类精 子库批准证 书》机构提供 的精子的 14 15 16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疗机构擅自进 行性别选择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 的精子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疗机构实施人 类辅助生殖技 术档案不健全 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 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实施代孕技术。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 书》机构提供的精子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 【一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擅自进行 1 例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选择。 【较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擅自进行 1~3 例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选择。 【严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擅自进行 3 例以上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 【一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 例档案不健全。 【较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3 例档案不健全。 【严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 例以上档案不健全。 【一般】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 技术质量不合格,首次发现,未造 成严重后果,并立即改正的。 - 150 -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 款。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 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疗机构经指定 技术评估机构 检查技术质量 不合格的 17 医疗机构未经 批准擅自设置 人类精子库, 采集、提供精 子的 18 设置人类精子 库的医疗机构 采集精液前, 未按规定对供 精者进行健康 检查的 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较重】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 技术质量不合格,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 技术质量不合格,继续执业给患者 造成身体危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 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非医疗机构参照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适用情形; 医疗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适用情 形。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 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般】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 1 例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较重】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 1~3 例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严重】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 3 例以上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非医疗机构参照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的裁量情节处理; 医疗机构按照违反《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裁量情节处理。 给予警告,并处 4 千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4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 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9 设置人类精子 库的医疗机构 向医疗机构提 供未经检验的 精子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医疗 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 款。 20 设置人类精子 库的医疗机构 向不具有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 批准证书的机 构提供精子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不具 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 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 款。 - 151 - 21 设置人类精子 库的医疗机构 供精者档案不 健全的 22 设置人类精子 库的医疗机构 经评估机构检 查质量不合格 的 23 24 经批准实施人 工终止妊娠手 术的机构未建 立真实完整的 终止妊娠药品 购进记录,或 者未按照规定 为终止妊娠药 品使用者建立 完整用药档案 的 组织、介绍妊 娠妇女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 儿性别鉴定或 者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 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供精者 档案不健全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评估 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 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 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 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 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 例供精者档案不健全 的。 【较重】1~3 例供精者档案不健 全的。 【严重】3 例以上供精者档案不健 全的。 给予警告,并处 4 千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4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 款。 【一般】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 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 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 用药档案的,且拒不改正的。 【严重】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 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 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 用药档案的,拒不改正且情节恶劣 的。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严重】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放射卫生 - 152 -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预防 性卫生审查 (预控评)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检查(岗中、 离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 适用情形 【一般】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且逾期 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基准罚款: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或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 本条规定中任意一项的,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 反本条规定中任意两项的或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 规定任意一项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 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 3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 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 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一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较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两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已 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 影响恶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 153 - 备注 3 4 放射工作场 所防护、评 价(用 品)、设备 检测、警示 标识 职业健康检 查(岗前)、 同位素运 输、贮存、 佩戴个人剂 量计。 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 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 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作业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 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为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一般】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 【较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 劣的。 【一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较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两项的。 【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已经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 154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 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放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未取得放射 卫生技术服 务资质从事 相关活动 5 6 7 放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超范围从事 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未 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 证》或者超 范围从事相 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 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 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般】未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没有违 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 以下的。 【较重】未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一般】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 【较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的。 【严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两项及以上行为的 【一般】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第(二)、(三)项行为 之一的。 【较重】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第(一)项或第(二)、 (三)项行为的。 【严重】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 155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5000 元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 应的资格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仅限 放射卫 生技术 服务机 构 仅限 放射卫 生技术 服务机 构 8 9 10 医疗机构使 用不具备相 应资质的人 员从事放射 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购 置、使用不 合格或国家 有关部门规 定淘汰的放 射诊疗设 备、安全防 护装置和个 人防护用 品、检测和 检查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 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 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 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未 给从事放射 工作的人员 办理《放射 工作人员 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 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医疗机构使用不具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1 人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 【较重】医疗机构使用不具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2 人以上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严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 作,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情 节严重的。 【一般】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第(一)、(二)、 (三)、(四)、(七)项 行为之一的。 【较重】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第(一)、(二)、 (三)、(四)、(七)项 行为之任意 2 项以上的。 【严重】医疗机构有本条规 定第(五)或第(六)项行 为的。 【一般】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 为 1 人的。 【较重】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 为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严重】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 156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 为 5 人以上,或放射工作单 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造 成危害后果的。 七、职业卫生 序 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的; 适用情形 【轻微】首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 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或 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意见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 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或 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意见的。 【特别严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造成严重后果的;或 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 157 -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轻微】首次发现建设单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2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定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 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 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 【一般】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不改正 的或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意见 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不改正 的或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意见 的。 【特别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 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 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轻微】建设单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但能及时 改正的。 【一般】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意见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未予执行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意见的。 【特别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造成严 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 158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4 5 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职业病防护设 施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和使用前,职 业病防护设施未按 照规定验收合格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没有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 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 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 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 5 万 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 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 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轻微】首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 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 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 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 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 的。 【特别严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造成严 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轻微】首次发现建设单位其竣工投入生产和 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竣工 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定验收合格,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 行为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竣工 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定验收合格,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 行为的。 【特别严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 的。 【轻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但能及时改正 的。 - 159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存档、上报、公布 7 8 用人单位未采取规 定的职业病防治管 理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 报、公布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一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涉及其中一项逾 期不改正的。 【较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涉及其中两项逾 期不改正的。 【严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上述三项均逾期 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业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但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涉及其中两项以下逾期不改正 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涉及其中两项以上四项以下逾期 不改正的。 【严重】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管理措施,涉及其中四项以上逾期不改正 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但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涉及其中一项逾期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160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9 1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或 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 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 料,用人单位未按 照规定报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及经有关 部门登记注册或者 批准进口的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 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 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 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 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 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 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 【较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涉及其中两项逾期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上述三项均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 现该行为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但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 1-10 人的,逾期不改 正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 11-30 人的,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 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 31 人以上的,逾期不 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轻微】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涉及 1 种未按规定报送的,逾期不 改正的。 - 161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较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涉及 2 种未按规定报送,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涉及 3 种以上未按规定报送,逾期 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11 1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及时、如实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项 目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系统 不能正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 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 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的; 【轻微】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不 【一般】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且能及时改正的;或者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用人单位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且能及时改 正的。 【一般】涉及两项以下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且能及时 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 素,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逾期不改 - 162 - 含医疗机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 构放射诊 疗专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疗 机构放射 诊 疗 专 业; 一般职业 病危害因 素、严重 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 分类参考 正的。 13 14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危害真实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组织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 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 【严重】用人单位涉及两项以上严重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或者用人单位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未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逾期不改正的; 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 1-3 人 的,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 4-20 人,且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 21 人 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 危害真实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涉及人数 1-3 人,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涉及人数 4-20 人,且能及时改正 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 - 163 - 相关职业 病危害因 素性质分 类 的 规 定。(以 下涉及职 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 的同本案 由)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15 16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 法规定在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超过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 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涉及人数 21 人以上的;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 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 数 1 人,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 数 2-4 人,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 数 5 人及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 次发现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5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工作场所仅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但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严重】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 的。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164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17 18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或者提供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不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 防护设备、应急救 援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 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严重后 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轻微】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但能及时改正 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涉及人数 1-10 人,逾 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严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轻微】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维护、检修、检测,但能及时改正的。 - 165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护、检修、检测, 或者不能保持正常 运行、使用状态 1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 测、评价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 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一般】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维护、检修、检测,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 素,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维护、检修、检测,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 素,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 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 行、使用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 体职业病事件的。 【轻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但能及时改 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存在仅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 项目,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 检测、评价,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 测、评价,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 为的。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生危害后果的且未采 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 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 166 -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20 21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 治理仍然达不到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未停 止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作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疑似职业病病 人进行诊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 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作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轻微】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能及时 改正的。 【一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 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 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涉及一般职业 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 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 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涉及严重职业 病危害因素,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 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造成严重 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轻微】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 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 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涉及人数 1-2 人,逾期 不改正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 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涉及人数 3 人及以上,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 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造成病情延误、加 重等后果的。 - 167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22 23 24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病危害事故时,未 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在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轻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涉及人数 2 人,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涉及人数 3 人及以上,逾 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 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 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轻微】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涉及 1-2 处,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涉及 3 处及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 次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 病事件的。 【轻微】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但能及时改正的。 - 168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的; 25 26 用人单位隐瞒、伪 造、篡改、毁损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等相关资料,或 者拒不提供职业病 诊断、鉴定所需资 料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承担职业病诊 断、鉴定费用和职 业病病人的医疗、 生活保障费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 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 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一般】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 常开展,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 的。 【特别严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 事件的。 【轻微】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资料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资料的,涉及人数在 1-3 人,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资料的,涉及人数在 4 人及以上,逾期 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 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轻微】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但能 及时改正的。 【较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 及人数 1-2 人,逾期不改正的。 - 169 -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业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以下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 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 障费用的。 27 2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材料,未 按照规定提供中文 说明书或者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 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 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 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 职业病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严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 及人数 3 人及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 发现该行为的。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 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 的。 【一般】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 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涉及 1-3 种的。 【较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 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涉及 4-6 种的。 【严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 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 7 种以 上的;或者再次发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 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 1 例职业病或 2 例疑似职业病,且为首次 发现,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再次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者用 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2 例及 以上职业病或 3 例及以上疑似职业病,能及时 改正的;或者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0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逾期不改 正的。 【严重】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能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再次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存在 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弄虚 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用人单位 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 职业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存在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而采用的,且时间不足 3 个月,能及时改 正的。 29 用人单位隐瞒技 术、工艺、设备、 材料所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而采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存在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而采用的,且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存在隐 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而采用的,且时间不足 1 个月,能及时改正 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职业病危害 一般的建设项目,其存在隐瞒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且时 间在 6 个月以上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目,其存在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且时间 1 个月以上 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造成严重后果 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 171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关闭。 30 31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 位职业卫生真实情 况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 生急性职业损伤的 有毒、有害工作场 所未设置报警装置 或未配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 要的泄险区,放射 工作场所或者放射 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未配置防护设 备和报警装置或接 触放射线的工作人 员未佩戴个人剂量 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 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一般】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 1 项(处),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 2 项(处),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隐瞒本单位 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涉及 3 项(处)及以上 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的,发生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 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 业病事件的。 【一般】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 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首次 被发现的。 【严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 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进 行治理,再次被发现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 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 的。 - 172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32 33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或者材料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转 移给没有职业病防 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接受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 【一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 1 种,能及时 改正的。 【较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涉及 2 种,能及时 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 材料,涉及 3 种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的;或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一般】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 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涉及人数 1-10 人,能及时改正的。 【较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 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涉及人数 11-30 人,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将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人数 31 人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体职 业病事件的。 - 173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一般】擅自停止使用 1 处(个)职业病防护 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能及时改正的。 34 35 用人单位擅自拆 除、停止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备或者应 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未成年 工或者孕期、哺乳 期女职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禁忌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 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 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较重】擅自停止使用 2 处(个)职业病防护 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或擅自拆除 2 处以 下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能及时 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 3 处(个)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 施的,或擅自拆除 2 处(个)以上职业病防护 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或擅自拆除、停止 使用关键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 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一般】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 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 作业,涉及 1-10 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 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 作业,涉及 11-30 人,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安排未经职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涉及 31 人以 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174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36 3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和强令劳动者进行 没有职业病防护措 施的作业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已经对劳动 者生命健康造成严 重损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 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 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 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群 体职业病事件的。 【一般】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 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 1-5 人,能及 时改正的。 【较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 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 6-10 人,能 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违章指挥和 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涉及人数在 11 人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13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2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 者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一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 1-3 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 10 万元 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 410 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 23 万元 以上 36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 11 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 36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 - 175 -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不含医 疗机构放 射诊疗专 业 38 39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未取得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资 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超出资质 认可或诊疗项目登 记范围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 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 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 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少于 5000 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 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 5000 元到 5 万元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取得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6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 【特别严重】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一般】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 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技术服务或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 出备案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 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技术服务或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 出备案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176 -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 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或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职业 病诊断,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一般】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 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能及时改正 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 定职责,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不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 行法定职责,对劳动者健康或健康权益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害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 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 评价技术服务或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 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造成严重后 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40 4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不按照规 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177 -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的机 构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的 4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组成人员收受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 事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的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 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 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 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 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较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严重 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价值 3000 元以下的,同时未对国家财产造成 损失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一般】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价值 3000 元以下的,但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的。 【严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 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价值 3000 元到 5000 元的。 【特别严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178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3000 元以上 17000 元以下罚款,取 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170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罚款, 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6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取 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43 44 45 4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 职业病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 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 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出 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 【轻微】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在 1 个月以下的,能及时改正的 。 【一般】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3 个月,能及时改正的 。 【严重】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3 个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到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接受本项行政处罚后,仍未按规 定备案,再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 罚款。 【轻微】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 1 人,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 2 人,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严重】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 3 人的。 【特别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规 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 4 人及以上的;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出具 1 份虚假证明文件,能及时改正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严重】出具 2 份虚假证明文件,能及时改正 的。 【特别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出具 3 份及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 【轻微】首次发现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 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同时未开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179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者指定的主检医师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 资格的 47 48 49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 健康检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 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 康监护技术规范规 定开展工作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 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款:(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 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款:(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报告义务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四)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 罚款:(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 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相关工作,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 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逾期不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在 10 人以 下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 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逾期不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在 11 人及 以上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轻微】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能 及时改正的。 【一般】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涉 及 1-3 个项目,逾期不改的。 【严重】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涉 及 3 个及以上项目,逾期不改的;或者再次发 现该行为的。 【轻微】首次发现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 告义务,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 告义务。 处以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轻微】首次发现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 定开展工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180 - 50 51 5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 关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 室比对或者职业健 康检查质量考核工 作,或者参加质量 考核不合格未按要 求整改仍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 反《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管理办法》规 定的情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五)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 罚款:(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 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 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 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 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 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劳 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 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 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 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 【轻微】首次发现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因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同一事项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轻微】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 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 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 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 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严重】再次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 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 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的。 处以 15000 元以下罚款。 处以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逾期不改一项。 给予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逾期不改二项。 给予警告,处以 1 万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三项及以上。 给予警告,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81 - 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实行有害作业与 无害作业分开、工 作场所与生活场所 分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 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 活场所分开的;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 55 用人单位其他违反 本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 56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未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报变更职业病危 害项目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 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 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53 54 【轻微】用人单位存在 1 处有害作业未与无害 作业分开或工作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能 及时改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存在 2 处有害作业未与无害 作业分开或工作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能及 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存 在 3 处以上有害作业未与无害作业分开或工作 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的;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 【轻微】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 及 1 项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 及 2 项及以上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 一行为再次发现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 容,变更事项涉及 1 项的,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 容,变更事项涉及 2 项,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有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 - 182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58 59 60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 者落实职业健康监 护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 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制定职业健康监 护计划和落实专项 经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 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弄虚作 假,指使他人冒名 顶替参加职业健康 检查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 供职业健康检查所 需要的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 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 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变更事项涉及 3 项及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但未能按 照所建立的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能及时改 正的。 【一般】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能及时改 正的。 【严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再次发现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已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但未按照 计划落实专项经费,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 落实专项经费,再次发现的;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 【一般】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 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 1 人次,能 及时改正的。 【较重】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 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 2 人次,能 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弄 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 查,涉及劳动者 3 人次及以上的;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 【轻微】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 件、资料涉及其中一项的,且首次发现,能及 时改正的。 【一般】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 件、资料涉及其中两项,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如实提供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其中三 项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183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62 63 64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 业健康检查情况采 取相应措施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 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 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用人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 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资质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未按规定向技 术服务所在地卫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轻微】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 施,涉及劳动者 1 人的,且首次发现,能及时 改正的。 【一般】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 施,涉及劳动者 2-3 人,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根据职业 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 4 人 及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涉及劳动者 1-3 人的,且首次发现,能及时改 正的。 【一般】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涉及劳动者 4-6 人,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用人单位不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涉及劳动者 7 人以上 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造成被 服务对象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造成被服 务对象直接经济损失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 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 及 1 项。 - 184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18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18000 元以下的罚款。 健康主管部门报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相关信息 65 66 67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 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未按规定在网 上公开职业卫生技 术报告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 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违反《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理办法》规定其他 行为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未按标准规范 开展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或者擅自更 改、简化服务程序 和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 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较重】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 及 2 项。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向 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 3 项及以上的。 【一般】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 告相关信息,涉及 1-2 个项目,能及时改正 的。 【较重】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 告相关信息,涉及 3-5 个,能及时改正项目 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在 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 6 个及以上项目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18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首次发现,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18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同一行为再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 容,涉及 1 个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 容,涉及 2-3 个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标准规 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 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 4 个及以上项目 - 185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的;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 68 69 7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未按规定实施 委托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转包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未按规定以书 面形式与用人单位 明确技术服务内 容、范围以及双方 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 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项目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 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 【轻微】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 1 个项 目的,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 2 个项 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实 施委托检测,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的;或者逾 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 1 个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 2 个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转包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项目,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的;或 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 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 1 个 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 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 2 个 项目,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 186 - 及双方责任; 71 7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使用非本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安排未达到技 术评审考核评估要 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 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以 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 以及双方责任,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的;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 1 个项目同时仅涉及 1 名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 2 个项目或同一项目 涉及 2 名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改正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使用非本机 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或同一项目涉及 3 名及以 上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 1 个项目同时仅涉及 1 名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 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且首次发现,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 2 个项目或同一项目 涉及 2 名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 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及时改正 的。 - 187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73 74 7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 告或者有关原始记 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事项而 在技术报告或者有 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职业卫生技 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 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参与相应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 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职业卫生技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使用非本机 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或同一项目涉及 3 名及以 上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 【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 他人签字,涉及 1 个项目且仅涉及同一项目代 签 1 人的。 【较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 他人签字,涉及 2 个项目或者涉及同一项目代 签 2 人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 3 个 及以上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代签 3 人及以上的。 【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 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 1 个项目且 仅涉及 1 人的。 【较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 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 2 个项目或 者同一项目涉及 2 人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 上签字,涉及 3 个及以上项目或者同一项目涉 及 3 人及以上的。 【一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 1 个行为, 能及时改正的。 - 188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 76 77 建设单位未对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进行评审或者组 织职业病防护设施 验收 建设单位的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或者职业病 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过程未形成书面报 告备查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三)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 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 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较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 2 个行为, 能及时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涉及三个及以上行为的;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 【轻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 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 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 的。 【轻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能 及时改正的。 【一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涉 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逾期不 改正的。 【严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 - 189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 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涉 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逾期不 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78 79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 模、工艺等发生变 更导致职业病危害 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的,建设单位对变 更内容未重新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评审,或者未重 新进行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 行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未与主体工程同 时试运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 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 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 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 评审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轻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 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 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和评审,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 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 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和评审,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 目,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 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 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和评审,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目,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该行为的。 【轻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 体工程同时试运行,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 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 般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 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 重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再次发现 该行为的。 - 190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80 81 82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编 制、评审以及职业 病防护设施验收等 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 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 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定及时、如实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方案, 或者职业病危害严 重建设项目未提交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与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的书面 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 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 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对已确诊 为尘肺病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八条第七项 强令尘肺病患 【轻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 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 的建设项目同时仅涉及其中 1 项行为,能及时 改正的。 【一般】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 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 的建设项目同时仅涉及其中 2 项及以上行为。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建设单位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 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或 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 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能及时改正的 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 报告。 【一般】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 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 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 般的建设项目。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或者建设单位未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涉及项目为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轻微】未将尘肺病患者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继续从事粉尘作业,首次发现的。 - 191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以上 15000 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5000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未调离粉尘作业岗 位 83 84 85 煤矿未投入职业病 防治经费的 煤矿未建立职业病 防治领导机构的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和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人员未接 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卫生行政部 门可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限期 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 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煤矿未投入 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 定》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煤矿未建立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 定》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 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再次发现该行为的;未将尘肺病患者 调离粉尘作业岗位,继续从事粉尘作业,再次 发现的。 【严重】强制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 的。 【轻微】煤矿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能及时 改正的。 【一般】煤矿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逾期不 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煤矿未投入职业 病防治经费,逾期不改正,弄虚作假的。 【轻微】煤矿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能 及时改正的。 【一般】煤矿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逾 期不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煤矿未建立职业 病防治领导机构,逾期不改正,弄虚作假的。 【轻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能及时改正的。 【一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再次发现该行为的;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逾期不改正,弄 虚作假的。 罚款。 停业整顿。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5000 元以下的处罚。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 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5000 元以下的处罚。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 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5000 元以下的处罚。 处 1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 罚。 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 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处罚条款相同或相似,处罚裁 量基准参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应条款进行裁量。 - 192 - 八、公共场所卫生 序号 1 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 经营者未 依法取得 卫生许可 处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 适用情形 【轻微】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下的。 - 193 -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 款。 备注 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包括未按 时变更经营项 目、经营场所 证擅自营 业的 2 公共场所 经营者未 按照规定 对公共场 所的空 气、微小 气候、水 质、采 光、照 明、噪 声、顾客 用品用具 等进行卫 生检测的 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 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一般】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较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一次 的; B. 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 下的; C. 以涂改、转让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严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次及 以上的; B. 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 C. 以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 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 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 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 【轻微】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 行卫 生检 测的 项目或 指标 不符合 有关 规定 的;或者首次发现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一 般】 未按 照规定 频次 对公共 场所 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 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或者 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 正,而继续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 194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 地址的卫生许 可证以及未延 续的卫生许可 证。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 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的。” 3 公共场所 未按照规 定对顾客 用品用具 进行清 洗、消 毒、保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 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严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 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特 别严 重】 未按照 规定 对公共 场所 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或者卫生质 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造 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一般】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 195 - 洁,或者 重复使用 一次性用 品用具的 4 未按照规 定建立卫 生管理制 度、设立 卫生管理 部门或者 配备专 (兼)职 卫生管理 人员,或 者未建立 卫生管理 档案的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 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 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 卫生管理档案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 用品用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万元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一般】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设 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 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 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 不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 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 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拒绝监 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特 别严 重】 未按照 规定 建立卫 生管 理制 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96 - 拒绝监督是指 拒绝或者隐瞒 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及其委托 的卫生健康监 督机构要求提 供的与现场检 查、调查取证 有关的各种资 料的,拒绝或 者妨碍卫生监 督员进入经营 场所,依据有 关卫生标准和 要求,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 采样监测、调 查询问、查阅 和复 制文 件 的。 5 6 未按照规 定组织从 业人员进 行相关卫 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 场所卫生 知识培 训,或者 安排未经 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 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 识培训考 核的从业 人员上岗 的 未按照规 定设置与 其经营规 模、项目 相适应的 清洗、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 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 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 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 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 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逾期不改 的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在 5 人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 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 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逾期不改 的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在 5 人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 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 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拒绝监督 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 相关 卫生 法律 知识和 公共 场所卫 生知 识培 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 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情 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般】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 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 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逾期不改 1 项违法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 197 - 7 毒、保 洁、盥洗 等设施设 备和公共 卫生间, 或者擅自 停止使 用、拆除 上述设施 设备,或 者挪作他 用的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 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 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 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规 定配备预 防控制 鼠、蚊、 蝇、蟑螂 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 设施设备 以及废弃 物存放专 用设施设 备,或者 擅自停止 使用、拆 除预防控 制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 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 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 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 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 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设备的。” 【较重】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 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 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逾期不改 1 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 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 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拒绝监督 的。 【特 别严 重】 未按照 规定 设置与 其经 营规 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 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情 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 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 弃物 存放 专用 设施设 备, 或者擅 自停 止使 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施设备,逾期不改 1 项违法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 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 弃物 存放 专用 设施设 备, 或者擅 自停 止使 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施设备,逾期不改逾期不改 2 项以上违法情 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 198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蚊、蝇、 蟑螂和其 他病媒生 物的设施 设备以及 废弃物存 放专用设 施设备的 8 未按照规 定索取公 共卫生用 品检验合 格证明和 其他相关 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 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 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 弃物 存放 专用 设施设 备, 或者擅 自停 止使 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施设备,拒绝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 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 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 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 设施设备,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般】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 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限期改正后,索 取资料仍不完整。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 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逾期仍未索取资 料。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 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199 - 9 10 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 未经卫生 检测或者 评价不合 格而投入 使用的 未按照规 定公示公 共场所卫 生许可 证、卫生 检测结果 和卫生信 誉度等级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 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节恶劣或 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 入使用的。” 【一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 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逾期不 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 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逾期不 改具有《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规则》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 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拒绝监 督的。 【特别严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 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情 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一般】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逾期 不改其中 1 项违法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逾期 不改 2 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 200 - 的 11 公共场所 经营者安 排未获得 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 的从业人 员从事直 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 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 誉度等级的。” 【严重】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拒绝 监督的。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 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 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 以下罚款。” 【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2 人及以 下的。 【一般】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3 人以上 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2 人以下的。 【严重】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3 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造成 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以 15000 元罚款。 - 201 -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以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 款。 12 13 14 公共场所 经营者对 发生的危 害健康事 故未立即 采取处置 措施,导 致危害扩 大,或者 隐瞒、缓 报、谎报 的 公共场所 经营者未 查验服务 人员的健 康合格证 明或者允 许未取得 健康合格 证明的人 员从事服 务工作的 省人民政 府确定的 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 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 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 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 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或隐瞒、缓报、谎报的。 【严重】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 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并隐瞒、缓报、谎报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 健康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并隐瞒、缓报、 谎报的,导致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 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 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 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 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 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 【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3 人及以 下的。 【一般】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4 人以上 的。 【较重】经处罚,逾期不改正,未获得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继续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工作的。 【严重】逾期不改正,具有《山西省卫生健 康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 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 套发售设施的。 【较重】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并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 202 -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在公共 场所内放 置安全套 或者设置 安全套发 售设施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 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件。 【严重】逾期不改正,具有《山西省卫生健 康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情形的。 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生活饮用水卫生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 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 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 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安排 1 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 排未取得体检合格 证的人员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或安 排患有有碍饮用水 卫生疾病的或病原 携带者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修建危害水源水 质卫生的设施或进 行有碍水源水质卫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 2 【一般】安排 2 名以上未取得体检合 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的。 【严重】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 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 工作的。 【一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 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 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未造成水源水质 实质性污染的。 - 203 -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 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500 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 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 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备注 生的作业的 3 4 5 新建、改建、扩建 的饮用水供水项目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参加选址、设计审 查和竣工验收而擅 自供水的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 生许可证而擅自供 水的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 应的饮用水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 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 的作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 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 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 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 供水的。”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 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 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 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 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 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未及时改进或已 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 【一般】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 水的。 【严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 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 供水的。 【一般】卫生许可证到期 1 个月内, 未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严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 可证到期 1 个月以上未重新办理卫生 许可证的。 【轻微】水质感官性状或一般化学指 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水 质消毒剂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般】毒理学指标超标 1 倍以下 (含 1 倍)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集中式供水消毒剂 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较重】毒理学指标超标 1 倍以上; 消毒剂指标和菌落总数指标同时不符 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严重】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 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特别严重】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204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卫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 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 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严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特别严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般】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案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 7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 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 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案值金额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 【严重】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案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 205 - 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 证。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卫 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 证。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得无法确认的,可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得无法确认的,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 法确认的,可处以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学校卫生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供学生使用的文 具、娱乐器具、 保健用品,不符 合国家有关卫生 标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 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 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 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 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 校卫生监督员依 照《学校卫生工 作条例》 实施卫 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 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 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 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较重】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学 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会同 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 标准的物品,非法所得 1000 元以下的处 一倍罚款;非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处一 至两倍罚款。 【一般】首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 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 实施卫生监督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较重】两次以上拒绝或者妨碍学 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 实施卫生监督,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 206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十一、食品安全 序号 1 违法行为 餐具、饮具集 中消毒服务单 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规 定用水,使用 洗涤剂、消毒 剂,或者出厂 的餐具、饮具 未按规定检验 合格并随附消 毒合格证明, 或者未按规定 在独立包装上 标注相关内容 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 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 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 30 人以上 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 1 年内又实 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7 - 适用情形 【轻微】违法行为初次发现,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拒不改正,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 1.用水不符合规定;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 定;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 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4.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 【较重】拒不改正,有以下情形之 二及以上的: 1.用水不符合规定;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 定;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 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 【严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处罚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 处 5 千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备注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2 3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未按照规定建 立并遵守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 的 餐具、饮具集 中消毒服务单 位拒绝、阻 挠、干涉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餐 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 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8 - 【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且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 形之二及以上的。 吊销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的。 给予警告。 【一般】拒不改正的。 处 5 千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较重】曾受行政处罚,一年内再 次发现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并对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罚款。 【一般】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较重】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暴力拒绝、阻挠、干涉监 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在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如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未规定责令改正,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 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适用本裁量基准 时,如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也应当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同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是否符 合前述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