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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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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一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 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 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 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 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 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 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 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 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 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 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 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 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一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 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 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 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 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 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 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 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一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 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 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 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 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 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 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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