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财政局三项制度汇编.doc.doc
沁县财政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汇 编 目 录 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1 二、三类文本………………………………………………10 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1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10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35 三、四个办法………………………………………………77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77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8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89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92 四、五个清单………………………………………………96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96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10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5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106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107 五、九项制度………………………………………………108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108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109 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110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112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115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117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118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121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124 沁县财政局“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 项制度,根据《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治市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 方案》的安排部署和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要求,确 保及时推进各项任务,结合我局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 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相关业务股室、有效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 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沁县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 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任务措施 2019 年底前,相关业务股室依据各自职责在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 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 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 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健全公示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 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 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 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 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 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 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 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 前公开的内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 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 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 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 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 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及时在我县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 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方便群众监 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 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单位现场执 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 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 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 或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 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依 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 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 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 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按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 我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 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 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 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 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局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 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 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 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 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 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 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 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 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 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 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探索全过程音像记 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 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 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 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 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 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修订完善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明确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按要求配备 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 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 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 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确定审核范围。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 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为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 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积极探索,逐步创造条件纳入法制审 核范围。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 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 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 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 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 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 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根据县政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 局具体工作方案,于 2020 年 3 月底前报县司法局法制办备 案。 2、开展培训。根据县政府安排,制定推行”三项制度” 培训计划,提高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 1、完善制度。根据县政府实施方案要求,对各项制度、 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文件进行制定或修订。 2、接受指导。根据县政府法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 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接受业务指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 1、规范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新 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 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 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及时总结出可 复制、可推广经验。 2、接受监督。接受县政府组织的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 查,针对县政府在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实施过程等方面发 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提高。 3、优化提升。及时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 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 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四)总结报告阶段 开展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自查工作,报送工作总 结、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至县司法局法制科。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 及时将每季度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司 法局法制科。按时完成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三项制度”工 作手册,报送法制科备案。要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 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持续 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 “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 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 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沁县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 越提升的重要作用,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 具体负责人,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 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与今年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 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 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 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局 具有执法职能的股室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 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三)营造浓厚氛围。积极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我局 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 道,将“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宣传一批推行 “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 沁县财政局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 2020 年 3 月 目 录 1、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总表.............(1) 2、行政处罚类执法流程图...............(2-44) 3、行政检查类执法流程图...............(45-51) 行政执法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财政局 序号 职权类别 行政职权数 一 行政处罚 共 43 项 二 行政收费 共1项 三 行政检查 共7项 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101-140400——0900-B-00107-140400 职权名称: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 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理等行 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200-140400 职权名称: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 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301-140400——0900-B-00306-140400 职权名称: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 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 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4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400-140400 职权名称: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5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500-140400 职权名称: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 真实情况的处罚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决定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6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 督 电 话 : 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601-140400——0900-B-00603-140400 职权名称: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 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 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7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701-140400——0900-B-00706-140400 职权名称: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 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 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的;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决定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8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801-140400——0900-B-00803-140400 职权名称: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有关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 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9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0901-140400——0900-B-00904-140400 职权名称: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 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 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的处 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 务 电 话 : 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10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1001-140400——0900-B-01002-140400 职权名称: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决定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1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1100-140400 职权名称: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 督 电 话 : 0355-7029811 备注: 12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1201-140400——0900-B-01204-140400 职权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 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的 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3 个工作日)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 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13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1300-140400 职权名称: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采购办分管领导(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14 职权编码:0900-B-01401-140400——0900-B-01404-140400 职权名称: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 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采购办分管领导(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15 职权编码:0900-B-015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违反规定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采购办分管领导(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16 职权编码:0900-B-016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违反规定配置国有资产或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处理 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采购办(立案) 采购办(调查取证) 采购办 (审查) 采购办(处罚前告知) 采购办分管领导(决定) 采购办(送达) 采购办(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监督电话:0355-702981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17 职权编码:0900-B-01700-140400 职权名称: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10 个工作日)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陈述和申辩。 告知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18 职权编码:0900-B-01801-140400——0900-B-01810-140400 职权名称: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 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 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 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 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 计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19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职权编码:0900-B-01900-140400 职权名称: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 务 电 话 : 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000-140400 职权名称: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20 计报告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100-140400 职权名称: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21 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200-140400 职权名称:对乱罚款、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坐支罚没收入或财物 和未使用规定票据行为的处罚 22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301-140400——0900-B-02305-140400 职权名称: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 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 23 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 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职权编码:0900-B-02401-140400——0900-B-02406-140400 职权名称: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 24 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 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 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监 督 电 话 : 0355-7027065 职权编码:0900-B-02501-140400——0900-B-02506-140400备注: 职权名称: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 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25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601-140400——0900-B-02605-140400 职权名称: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 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26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职权编码:0900-B-02700-140400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职权名称: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 理 27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801-140400——0900-B-02805-140400 职权名称: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 28 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2900-140400 29 职权名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 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000-140400 30 监督科(调查取证) 监督科(审查) 监督科(处罚前告知) 监督科分管领导(决定) 监督科(送达) 监督科(执行) 职权名称: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理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100-140400 职权名称: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处罚 31 服务电话:0355-2021741 监督电话:0355-2021266 备注: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 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职权编码:0900-B-03201-140400——0900-B-03203-140400 职权名称: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的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32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职权编码:0900-B-03301-140400——0900-B-03302-140400 职权名称: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则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33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 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 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400-140400 职权名称: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 款的处理处罚 34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会计监督股(执行) 职权编码:0900-B-03500-140400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职权名称:对不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理处罚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35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会计监督股(送达) 职权编码:0900-B-03601-140400——0900-B-03605-140400 会计监督股(执行) 职权名称: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 备注: 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等行为的处罚 36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700-140400 职权名称: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 37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 (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 (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801-140400——0900-B-03805-140400 职权名称: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进行利润分 配;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38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 (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 (决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3901-140400——0900-B-03904-140400 职权名称: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 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未按规定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实 39 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截留、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将收费 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的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会计监督股(立案) 会计监督股(调查取证) 会计监督股(审查) 会计监督股(处罚前告知) 会计监督股分管领导(决 定) 会计监督股(送达) 会计监督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监督电话:0355-7027065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4001-140400——0900-B-04003-140400 职权名称:对贷款项目未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 40 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决定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经建股(立案调查) 经建股(审查) 经建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经建股(送达)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经建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2744 职权编码:0900-B-04101-140400——0900-B-04108-140400 监督电话:0355-7022744 职权名称: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 备注: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 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41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综合股(立案) 综合股(调查取证) 综合股(审查) 综合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综合股(送达) 综合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8331 监督电话:0355-702833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4201-140400——0900-B-04205-140400 职权名称: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 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行为处理等行为的 处罚 42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综合股(立案) 综合股(调查取证) 综合股(审查) 综合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综合股(送达) 综合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8331 监督电话:0355-702833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0900-B-04300-140400 职权名称:对收费单位未按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未按规定购领、使 用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行政处罚 43 立案 调查取证 (7 个工作日) 审查 (10 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 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 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 告知 陈述和申辩。 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 (3 个工作日) 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 决定 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 权力。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 (30 个工作日)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 送达 位和检举人等第三方当事 人。 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 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 (3 个工作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 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综合股(立案) 综合股(调查取证) 综合股(审查) 综合股(处罚前告知) 财政局负责人(决定) 综合股(送达) 综合股(执行) 服务电话:0355-7028331 监督电话:0355-7028331 备注: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收费类 职权编码:0900-K-001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检查 44 申请所需材料:1.提出所购 票据种类、数量;2.提供 补充材料 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提出申请 《财政票据领购证》;3.提 供转账单据复印件。 是否通过 (当场) 受理 审查内容:根据单位申领财政 票据数量、种类及标准,核算 应缴财政票据工本费金额。 审查 是否通过 打印《票证领钩证》、收取票据 票据工本费结算人员到 工本费并打印《非税收入统一 决定 票据》 银行缴纳现金,确认核 实票据工本费转账汇款 到账,填写《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 办结 承办科室:综合股 服务电话:0355-7028331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2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财政支出的检查 45 承办科室:会计监督股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3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财政收入的检查 46 承办科室:会计监督股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400-140400 职权名称:对政府采购的检查 47 定期对代理机构项目进行检 查,依据财政部、省财政厅 通知执行。 报领导同意后成立检查工作 查前准备 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选 取被检查机构及项目。 代理机构自查、书面检查、 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作出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汇总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 汇总报告 报告,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对相关资料留存归档。 承办科室:采购办 服务电话:0355-7029811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500-140400 职权名称:对资产财务的检查 48 承办科室:会计监督股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600-140400 职权名称:对会计的检查 49 承办科室:会计监督股 服务电话:0355-7027065 50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0900-K-00800-140400 职权名称: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检查 根据省农发办文件要求及时下 达验收通知 向市级验收提供: 各县市区农发办对项目资金到位、使用、 ①申请验收报告 管理和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质量自验。 ②自验报告 ③实施工作总结 制定详细验收方案,特别是关键部 ④竣工图纸 报请市级验收 位,重要指标的验收办法,对当年 项目全部验收。 申请省级验收 评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 不合格整改通知、 省级考评 整改方案。 整改后验收 承办科室:农业股 服务电话:0355-7026331 51 沁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法制审核范围:根据《山 报承办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 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采纳:承办单位应当 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 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局 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 工作实际,对下列重大执法 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送审时间:根据《长治市财政局重 审核时间:根据《长治市财政局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 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规定,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 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 局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应当送条法处 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 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财政政策实施和 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应当告知当事人 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 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 承 办 单 法 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 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 制 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 送审前予以说明。 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调查 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期间。 机 位 构 提交相关材料及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 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 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 决定进行修改。 承 办 单 位 决定: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 意,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 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 单位提交集体讨论。法制 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 不一致的,提交局领导裁 决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 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审查意见反馈以及执法建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 执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单位 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 档工作。 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的。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 补充材料:根据《长治市财政局重 审核方式: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 备案:按照《长治市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 为主;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条规定,在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认为 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 等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予以补 充。 52 会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 对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处理方法 等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53 见沁县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7027065 54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 01241526-2-CF-0003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行为的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55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7027065 5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三)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 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报 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第四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无 57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7027065 58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四)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0 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处罚。对以虚 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 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等行为 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 金的处理处罚。对违反规定配置国有资产或审核、批准国有 资产使用、处置的处理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9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60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98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五)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8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办理条件 61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62 0355-70298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六)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 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 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理条件 63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64 0355-70298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七)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0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 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 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65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66 0355-70298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八)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1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制业绩的考核, 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 核结果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 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 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67 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68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98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九)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8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69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70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9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七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71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72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一)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1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九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73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74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二)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75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7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三)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77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78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四)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79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80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五)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1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81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82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2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责令停 止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二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83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84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七)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6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十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85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86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八)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7 对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 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企业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三十九 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87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88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十九)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8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行为的处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五、设立依据 《企业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89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90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十)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029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 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企业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一 条 六、办理条件 无 91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92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十一) 一、事项编码 01241526-2-CF-0029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的强制处罚 二、实施部门 沁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无 七、申办材料 无 八、办理方式 93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见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 信息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 3 日内,当事人有要求 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 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7065 94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 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沁县行政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 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 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 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 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要求,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 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95 第二章 第五条 公示内容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 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 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 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主要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 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 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第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决定 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 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 息,不予公开。 96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 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第十条 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 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全 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各项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公示程序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 容。 第十二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 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 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 97 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相 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 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 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 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 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8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 管理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沁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 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 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 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 录两种形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 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 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 99 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 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 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 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 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二章 第九条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 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 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 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 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 100 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 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 当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制 作其他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 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 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和救济途 径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 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同 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 扣押物品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代履行的方式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 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0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 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开展现场询问、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启动证据保全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 书、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 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及其主要特征, 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 102 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 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 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 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 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 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 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 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 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 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 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 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审查文字记 录应载明法制审核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 103 家意见书; (四)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 名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准确 说明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 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 纳的理由; (五)依法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适 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除履行相关送达程序 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记录送达过程: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 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可以采 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104 (二)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或盖章; (四)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 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五)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 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 案卷中记录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 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 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 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 事实或者证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处 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 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 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105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储存器,并标明案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2 年。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 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将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 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 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 附卷。 第二十八条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 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 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监督与责任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 处理: 106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 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 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 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 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依法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7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沁县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 指本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 核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 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 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108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向法制审核部 门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或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单位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 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收到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退回承办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提交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部门补正材料,并规定 期限提交,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 109 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 情况提以下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 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 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出 具补正意见书,将案卷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 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出具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需要继续调查、纠正程序的,由承办部门调查、纠正后重新 110 送审。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 办部门,一份由法制审核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 由承办部门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 证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1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 《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山西省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 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 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 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 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配 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采 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音 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 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 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 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 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 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 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 3 名执法 人员一台; (二)B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 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执 法人员一台; (三)C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 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 定配备数量。 113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 的标准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 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 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 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 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 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 定 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 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 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4 115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沁县财政局 2020 项目名称 年 执法依据 3 月 办理时限 20 日 收费 承办机构 项目编 执法 执法 实施 (股室、 码 项目 依据 法定 子项 类别 主体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下属单位) 备注 承诺 对象 和标 时限 时限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关于会计账簿、 沁县 行政 012415 26-2-C 会计凭证、会计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财政 会管股 处罚 F-0001 处理方法等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局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为的处罚 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 116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 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 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 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办理。 1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 对伪造、变造会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凭证、会计账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簿,编制虚假财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财政 会管股 罚 0002 务会计报告行为 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局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的处罚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隐匿或者故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沁县 0124152 销毁依法应当保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3 第四十四条 存的会计凭证、 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管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 会计账簿、财务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118 会计报告行为的 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处罚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 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 0124152 账簿,编制虚假 6-2-CF财务会计报告或 0004 隐匿、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行为的处罚 沁县 行政处 财政 罚 局 会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对违反规定使用、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骗取财政资金的 会计监督 行为的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 罚 0008 第六条 股 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局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119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 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 对违反国家有关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预算管理规定的 会计监督 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财政 罚 0009 行为的处罚 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局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 120 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 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工作人员违反国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 沁县 0124152 有资产管理的规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10 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 定,擅自占有、 罚 国资股 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局 使用、处置国有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资产的处罚 予开除处分。 121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 对违反国家有关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投资建设项目规 会计监督 财政 罚 00011 定行为的处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股 局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 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22 对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国担保法》及国 财政 家有关规定,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 会计监督 罚 00012 第十条 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股 局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自提供担保的处 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工作人员违反国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家有关账户管理 规定,擅自在金 融机构开立、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 会计监督 财政 罚 00013 第十一条 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 股 局 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 123 用账户的处罚 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对企业和个人不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缴或者少缴财政 会计监督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财政 罚 00014 收入的处罚 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24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对单位和个人违 第十七条 反财务管理的规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定,私存私放财 会计监督 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 财政 罚 00015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 政资金或者其他 股 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局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 公款行为的处罚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与供应商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代理机构恶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 沁县 0124152 意串通、在采购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18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过程中接受贿赂 罚 采购办 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局 或者获取其他不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 正当利益、在有 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 125 关部门依法实施 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的监督检查中提 供虚假情况、开 标前泄露标底等 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违反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定隐匿、销毁应 沁县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 行政处 0124152 6-2-CF- 当保存的采购文 财政 采购办 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 罚 00019 件或者伪造、变 造采购文件的处 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 126 对采购代理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沁县 0124152 在代理政府采购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20 第七十八条 业务中有违法行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 采购办 罚 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局 为的处罚 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采购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管理部门对集中 第八十二条 采购机制业绩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 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 沁县 0124152 考核,有虚假陈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21 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 述,隐瞒真实情 罚 采购办 政处分。 局 况的,或者不作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定期考核和公布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 考核结果的处罚 购的资格。 127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对被调查、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拒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不执行财政部门 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 会计监督 财政 罚 00022 责令停止的财政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 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 股 局 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 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 对违反财政票据 沁县 行政处 0124152 6-2-CF- 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 会计监督 财政 罚 00026 第四十条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 股 局 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 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 128 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 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 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 罚。 129 【行政法规】《企业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对企业在编制财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沁县 0124152 务会计报告过程 行政处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 财政 6-2-CF00027 会计监督 中违反会计法规 罚 股 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 局 定的行为的处罚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124152 对企业编制、对 外提供虚假的或 行政处 沁县 罚 财政 会计监督 【行政法规】《企业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 股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130 6-2-CF- 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00028 行为的处罚 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 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 【行政法规】《企业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 人员编制、对外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 沁县 0124152 提供虚假的或者 行政处 财政 6-2-CF00029 会计监督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隐瞒重要事实的 罚 股 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局 财务会计报告,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隐匿、故意 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销毁依法应当保 存的财务会计报 131 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对逾期不缴纳罚 0124152 行政强 会计监督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制 股 6-2-CF- 款的违法行为人 0029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 的强制处罚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填表人:任春燕 联系电话:7022754 132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沁县财政局 序 号 姓名 1 证件编 号 2020 年 执法类 型 执法区域 工作单位 所属部门 职务 杨宏斌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局长 2 张高峰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副局长 3 曹建红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副局长 4 曹宏杰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副局长 5 李庆宏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总会 6 李万宏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采购办主任科员 7 闫方明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会计监督股副主任科员 8 王宏伟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行政政法股股长 9 杨建芬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会计监督股副科 10 王国柱 财政 沁县 沁县财政局 沁县 办公室主任 133 3 月 20 日 证件有 效期 备注 11 时惠春 财政 沁县财政局 沁县财政局 沁县 预算股股长 12 孙爱红 财政 沁县财政局 沁县财政局 沁县 经建股科员 填表人:王国柱 联系电话:702275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 检查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号 抽查 抽查频 适用对象 方式 备注 比例 次 20% 1 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政府采购代理 现场 政府采购法》、 1 政府采购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4 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 涵盖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和政府采购活 动的全过程。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政府采购代理 包括独立民事能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专职从业人 政府采购法》、《中 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实施 现场 政府采购 2 机构的抽查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等 5 个方面;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 采购法实施条例》 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 检查 20% 1 次/年 年 3 月 代理机构 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 10 个环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沁县财政局 2020 135 20 日 序 号 执法类 别 审核项目 1 行政许可 代理记账许可 承办机构 会计监督 股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审核机 构 《代理记账管 会计监督 理办法》第三条 股 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审核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等 5天 填表人:王国柱 联系电话:7022754 注:审核条件相当于范本中的审核范围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沁县财政局 2020 136 年 3 月 20 日 序 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场合 执法时限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开始记 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 录时间 执法 记录 类别 备 注 无 填表人:王国柱 联系电话:7022754 注:执法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记录类别包括场景 类、确认类、入户类、约谈类等。 137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 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 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 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部门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 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通过后,由会管股负责在中心官网上信息发布。上级机 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8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 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重新报至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办公室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 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 法部门予以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股室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139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股室负责人负责制,各行政执法股室安排专人负责执法数据统计、 收集与整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要进行整理并形成报表,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交局办公室。 第四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执法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 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局办公室。 第五条 局办公室统一汇总本单位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年报数据,于 1 月 31 日前上报县人民政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检查的实施情况;行政复议和行 府。 政诉讼的情况;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0 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 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本局属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 视音频资料,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第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单位秘密、职工和读者个人隐私的图像 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 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141 第五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六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书面申 请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七条 纪委、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执法办案、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 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执法办案录音录像资料。 第八条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 明。 第十条 由局办公室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帐及记录信息情况 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外 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2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 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调用制度 二、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规定的其他职责。 143 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 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 聘书。 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144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 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公职律师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八、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 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 145 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 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 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充实局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依法审核的水平,切 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146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 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 义务;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业务水平, 严格执法; (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每月安排 1—2 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 不少于 20 天; (四)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 法效果。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 相结合。重视集体学习的计划性。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撰写信息体会,养成勤于学习,勤 147 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习惯。重视学习与研究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组织对重大问 题的专题研讨,也可以就一些问题展开讨论,以取得共识共同提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 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一、为了提高沁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工作,使执法队伍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高 素质执法工作队伍,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特制定本机制。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 148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 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 年以上; (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要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间,激发公职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四、对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销全部学杂费用,并给予一定奖励, 最大限度地调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 五、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组织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并授予荣誉。 六、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报公职律师。 七、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队员可以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八、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49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沁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 150 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沁县财政局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及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 职责。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须进行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局相关股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 定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提交其单位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其它 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151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 辩。 第十二条 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 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 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152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 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局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五条 执法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记录在案并报告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 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3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 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 案卷由局办公室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每月 25 日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由专人 负责保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卷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 154 第五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六条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 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 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必 须持本人工作证。 第七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 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 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办公室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八条 决定类执法文书经审批后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 等。 第九条 经档案单位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十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155 第十一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 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 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 擅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 156 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 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 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 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 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7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