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住建局权责清单.xls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1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许可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 道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98号) 第 第三十一条 因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的,须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方可按照规 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 道路的,不得损坏城 市道路;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清理占用 现场,恢复城市道路 原状;损坏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临时 的,应当修复或者给 占用、挖掘审 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 批 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 市道路的,应当持城 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 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 件,到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方可按照规定挖 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 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年内、大修的城市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 得挖掘;因特殊情况 需要挖掘的,须经县 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 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 。 2、审查责任:对办理城 划。 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书 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 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 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 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 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3、决定责任:做出办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 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4、送达责任:准予办理 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许可决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 定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编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码 项目 子项 1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规 划条例》(2010 年山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 建设工程验 个人应当向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 线核准 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省人民政府确 定的镇人民政府 申请放线;在基 础工程或者隐蔽 工程施工前,申 请验线。经验线 合格后,方可进 行基础工程或者 隐蔽工程建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工 程验线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工程 验线核准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 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 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 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 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可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 3、决定责任:做出建设工 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 程验线核准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 容。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 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编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码 项目 子项 2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 《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 1、受理责任:收到建筑起 督管理规定》( 重机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 2008年建设部令 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 第166号)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第十七条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使用单位应当自 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 建筑起重机械安 知书》,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装验收合格之日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 起30日内,将建 2、审批责任:对申请登记 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筑起重机械安装 的材料符合法定情形的要在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建筑起重机 验收资料、建筑 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不符合法定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械登记 起重机械安全管 情形的要退回并说明原因。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 理制度、特种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业人员名单等, 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向工程所在地县 告知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 级以上地方人民 理由: 政府建设主管部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门办理建筑起重 ; 机械使用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登记标志置于或 定应履行的责任 者附着于该设备 的显著位置。 备注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04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注册执 行人员未 执行民用 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 准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 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 不予注册。 城监大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2008年山西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 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 下;情节严重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 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 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 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4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0500140428 1100-B006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图 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 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 性标准和 可再生能 源利用要 求的施工 图设计文 件出具审 查合格书 的处罚 对建筑节 能测评单 位在测评 过程中不 执行技术 标准、技 术规范或 者出具虚 假测评报 告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2008年山西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监大队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 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 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 城监大队 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 假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公民、法 人 50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07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设计单 位未按照 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 行设计, 或者使用 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 的技术、 工艺、材 料和设备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 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城监大队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 人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1100-B00800140428 对施工单 位未按照 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 行施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城监大队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 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51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1100-B00900140428 对施工单 位未对进 入施工现 场的材料 设备进行 查验;使 用不符合 施工图设 计文件要 求的材料 设备;使 用列入禁 止使用目 录的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 备的处罚 1100-B01000140428 对建设单 位对不符 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 的民用建 筑项目出 具竣工验 收合格报 告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城监大队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城监大队 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 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 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 人 52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1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 销售商品 房,未向 购买人明 示所售商 品房的能 源消耗指 标、节能 措施和保 护要求、 保温工程 保修期等 信息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 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招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 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 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招标与实际能源消 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 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城监大队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2008年山西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 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招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 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 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53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2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未取得燃 气经营许 可证和已 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 证违规从 事燃气经 营活动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 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城监大队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3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擅自操 作公用燃 气阀门; 将燃气管 道作为负 重支架或 者接地引 线;安装 、使用不 符合气源 要求的燃 气燃烧器 具;擅自 安装、改 装、拆除 户内燃气 设施和燃 气计量装 置;在不 具备安全 条件的场 所使用、 储存燃气 ;改变燃 气用途或 者转供燃 气;未设 立售后服 务站点或 者未配备 经考核合 格的燃气 燃烧器具 安装、维 修人员; 燃气燃烧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 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 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 城监大队 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 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 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 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 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 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 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 定进行处罚。 55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4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未与燃 气经营者 制定燃气 设施保护 方案,采 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 措施,从 事敷设管 道、打桩 、顶进、 挖掘、钻 探等可能 影响燃气 设施安全 活动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 城监大队 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 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 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 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 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 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 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6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500140428 1100-B016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设计、 施工单位 无证或者 超越资质 等级范围 ,在风景 名胜区承 担规划、 设计、施 工任务; 组织管理 不当造成 经济损失 或者伤亡 事故;在 风景名胜 区内从事 不健康、 对城镇保 不文明活 障性住房 动的处罚 开发建设 单位未按 照标准建 设城镇保 障性住房 项目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建设部令第39号)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 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 城监大队 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 证件:(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 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 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 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 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三)在风 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镇住房保 障条例》(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初审) 第五十九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开 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建设城镇保障 城监大队 性住房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7 公民、法 人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7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城镇保 障性住房 建设、运 营管理机 构擅自提 高城镇保 障性住房 配租、配 售价格, 或者擅自 向不符合 规定条件 以外的人 出租、出 售城镇保 障性住房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镇住房保 障条例》(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初审) 第六十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 、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提高城镇保障性 城监大队 住房配租、配售价格,或者擅自向不 符合规定条件以外的人出租、出售城 镇保障性住房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8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保障性 1100-B住房骗租 01800、骗购的 140428 处置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 部委令第162号)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 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 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 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 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 租。 城监大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镇住房保 障条例》(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初审)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弄虚 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 租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收回住房并按 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二倍追缴租金; 骗购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追回住房或 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 价补足购房款,并向社会公布,计入 不良信用档案。骗租人、骗购人不得 再申请配租、配售城镇保障性住房。 5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19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申请人 弄虚作假 、隐瞒家 庭收入和 住房条件 ,骗取城 镇住房保 障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 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监大队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 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 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 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0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城镇保 1100-B- 障对象不 02000- 履行本条 140428 例规定义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镇住房保 障条例》(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初审) 第 第六 十二条 城镇保障对象不履行本条例 规定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 城监大队 城镇住房保障。 保障对象被依法强制终止城镇住房保 障,有违法所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没 收;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造成住房 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 61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21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房地产 中介服务 机构、中 介服务人 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 从事城镇 保障性住 房转让、 出租或者 转租代理 业务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 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 城监大队 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镇住房保 障条例》(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初审)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 事城镇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 租代理业务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 档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以 伍千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22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向不符 合条件的 对象出租 公共租赁 住房、未 履行公共 租赁住房 及其配套 设施维修 养护义务 、改变公 共租赁住 房的保障 性住房性 质、用途 ,以及配 套设施的 规划用途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 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 城监大队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 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 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 、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 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63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23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承租人 转借、转 租或者擅 自调换所 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 ,改变所 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 用途,破 坏或者擅 自装修所 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 ,拒不恢 复原状, 在公共租 赁住房内 从事违法 活动,无 正当理由 连续6个 月以上闲 置公共租 赁住房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 城监大队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 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 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 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 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1100-B02400140428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将已购 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 市出售后 ,该户家 庭又以非 法手段按 照成本价 (或者标 准价)购 买公有住 房或者政 府提供优 惠政策建 设的住房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 部令第 69 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 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 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城监大队 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 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 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 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 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65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必须进 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 招标的, 将必须进 1100-B-0 行招标的 00项目化整 140428 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 处罚 对泄露应 当保密的 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 关的情况 和资料的 ,或者与 1100-B-0 招标人、 00投标人串 140428 通损害国 家利益、 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 城监大队 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监大队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 标无效。 公民、法 人 66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招标人 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 1100-B-0 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 00140428 ,对潜在 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 遇,强制 要求投标 对依法必 人组成联 须进行招 合体共同 标的项目 投标的, 的招标人 或者限制 向他人透 投标人之 1100-B-0 露已获取 间竞争的 招标文件 00处罚 140428 的潜在投 标人的名 称、数量 或者可能 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 情况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城监大队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城监大队 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公民、法 人 67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投标人 相互串通 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 1100-B-0 的,投标 00人以向招 140428 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 谋取中标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城监大队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 1100-B-0 作假,骗 00取中标的 140428 ,中标无 效,给招 标人造成 损失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 城监大队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6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 招标 人违反本 1100-B-0 法规定, 00与投标人 140428 就投标价 格、投标 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 的处罚 对评标委 员会成员 收受投标 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 好处的, 1100-B-0 评标委员 00会成员或 140428 者参加评 标的有关 工作人员 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 、中标候 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 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 况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城监大队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 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城监大队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 人 70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招标人 在评标委 员会依法 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 1100-B-0 以外确定 00中标人的 140428 ,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在所有投 标被评标 委员会否 对中标人 决后自行 将中标项 确定中标 目转让给 人的处罚 他人的,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 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城监大队 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 目转让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 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城监大队 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 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 人 将中标项 1100-B-0 目肢解后 00分别转让 140428 给他人的 ,违反本 法规定将 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 体、关键 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 的,或者 分包人再 次分包的 处罚 行政处罚 71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招标人 与中标人 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 1100-B-0 订立合同 00的,或者 140428 招标人、 中标人订 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 议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城监大队 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 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城监大队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 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 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 款规定。 公民、法 人 对中标人 1100-B-0 不履行与 00招标人订 140428 立的合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不具备 招标条件 而进行招 标;应当 公开招标 而不公开 招标;应 当发布招 标公告而 1100-B-0 不发布; 00不在指定 140428 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的招标公 告;未经 批准采用 邀请招标 方式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对联合体 1100-B-0 成员以自 00己名义单 140428 独投标的 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第 2号)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 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 标无效:(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 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 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 城监大队 告而不发布的;(四)不在指定媒介 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的;(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 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七)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 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第 2号)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城监大队 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73 公民、法 人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 利用伪造 、转让、 租借、无 效的资质 证书参加 1100-B-0 投标,或 00者请其他 140428 单位在自 己编制的 投标文件 上代为签 字盖章, 弄虚作假 ,骗取中 标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第 2号)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 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 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 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 城监大队 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7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职权名称 项目编 码 项目 对招标人 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 1100-B-0 制或者排 00斥资格预 140428 审合格的 潜在投标 人参加投 标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第 2号)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 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 城监大队 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 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 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第 2号)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 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 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城监大队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 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 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 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 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 果的。 公民、法 人 对评标过 1100-B-0 程中违规 00行为的处 140428 罚 行政处罚 75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招标人 与中标人 不按照招 1100-B-0 标文件和 00中标人的 140428 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八部局令 第2号)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 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以压 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 城监大队 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条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招标人向 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 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 的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五)中 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 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 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人拒不 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6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依法应 当公开招 标而采用 邀请招标 ;招标文 件、资格 预审文件 的发售、 1100-B-0 澄清、修 00改的时限 140428 ,或者确 定的提交 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 、投标文 件的时限 不符合招 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 对招标人 规定;接 不按规定 受未通过 的比例收 资格预审 取投标保 的单位或 1100-B-0 证金、履 者个人参 00约保证金 140428 加投标; 或者不按 接受应当 照规定退 拒收的投 还投标保 标文件的 证金及银 处罚 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 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 城监大队 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 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 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 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 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 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 城监大队 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 人 77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投标人 相互串通 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 1100-B-0 的,投标 00人向招标 140428 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 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 城监大队 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 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 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78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 1100-B-0 者以其他 00方式弄虚 140428 作假骗取 中标的处 罚 对出让或 者出租资 1100-B-0 格、资质 00证书供他 140428 人投标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 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城监大队 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 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 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城监大队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 人 79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 不按照规 定组建评 1100-B-0 标委员会 00,或者确 140428 定、更换 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 反招标投 标法和本 条例规定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 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城监大队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80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应当回 避而不回 避;擅离 职守;不 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 1100-B-0 准和方法 评标;私 00140428 下接触投 标人;向 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 标人的意 向或者接 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 人明示或 者暗示提 出的倾向 对评标委 或者排斥 员会成员 1100-B-0 特定投标 收受投标 人的要求 00人的财物 140428 ;对依法 或者其他 应当否决 好处的处 的投标不 罚 提出否决 意见;暗 示或者诱 导投标人 作出澄清 、说明或 者接受投 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 清、说明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 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 城监大队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 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 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 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 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履行职务的行为。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 城监大队 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公民、法 人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无正当 理由不发 出中标通 知书;不 按照规定 1100-B-0 确定中标 00人;中标 140428 通知书发 出后无正 当理由改 变中标结 果;无正 当理由不 与中标人 订立合同 对招标人 ;在订立 和中标人 合同时向 不按照招 1100-B-0 中标人提 标文件和 出附加条 00中标人的 140428 件的处罚 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 城监大队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 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 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 城监大队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2 公民、法 人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中标人 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 1100-B-0 他人的, 00将中标项 140428 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 给他人的 处罚 对未取得 建筑工程 1100-B-0 质量监督 00注册证书 140428 擅自施工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 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城监大队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监大队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民、法 人 83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未取得 1100-B-0 安全生产 00许可证擅 140428 自进行生 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 128号) 城监大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六条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8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安全生 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 1100-B-0 未办理延 00期手续, 140428 继续从事 建筑施工 活动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 城监大队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 128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 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 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85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 对施工总 承包单位 1100-B-0 未履行相 00应建筑起 140428 重机械安 全职责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 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 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 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城监大队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 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 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 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 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 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 施。 86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建设单 位未协调 组织制定 1100-B-0 防止多台 00塔式起重 140428 机相互碰 撞的安全 措施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城监大队 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 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 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 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 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 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87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监理单 位未履行 1100-B-0 建筑起重 00机械安全 140428 监督管理 相应职责 的处罚 对建筑施 工企业对 1100-B-0 建筑安全 00事故隐患 140428 不采取措 施予以消 除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 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 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 城监大队 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 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 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 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告。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法律】《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 城监大队 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 人 88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单 位未设立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配备专 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未经 1100-B-0 安全教育 00培训;未 140428 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 ,未设置 消防通道 、消防设 施;未提 供安全防 护用具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城监大队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 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8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对施工单 位使用不 合格机具 1100-B-0 设备、不 00编制安全 140428 技术措施 、安全施 工方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对施工单 1100-B-0 位挪用安 00全生产施 140428 工费用的 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城监大队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 ) 方案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城监大队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 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公民、法 人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单 位未对有 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 要求作出 详细说明 ;未采取 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 施,未实 1100-B-0 行封闭围 00挡;在尚 140428 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 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 ;临时建 筑物不符 合安全使 用要求; 未对毗邻 建筑物、 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 等采取专 项防护措 施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城监大队 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 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 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 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 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 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91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起 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 脚手架、 模板等自 1100-B-0 升式架设 00设施安装 140428 、拆卸单 位违反工 程安全生 产管理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城监大队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 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 假证明的; 92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建设单 1100-B-0 位违反安 00全生产管 140428 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城监大队 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 工单位的。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工程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93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监理单 1100-B-0 位违反建 00设工程安 140428 全生产管 理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 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城监大队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9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为建设 工程提供 机械设备 和配件的 单位未按 1100-B-0 照安全施 00工的要求 140428 配备齐全 有效的保 险、限位 等安全设 施和装置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 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 城监大队 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 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 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5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1100-B-0 者经检测 00不合格的 140428 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 具及配件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 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 城监大队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 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 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 可证。 96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检测机 构未取得 资质或超 越资质范 围、涂改 、倒卖、 出租、出 1100-B-0 借、转让 资质证书 00140428 ;使用不 符合条件 检测人员 ;未按照 国家强制 性标准检 测;出具 虚假检测 报告或鉴 定结论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工程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 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或 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 城监大队 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 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97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企 业不履行 1100-B-0 保修义务 00或拖延履 140428 行保修义 务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 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城监大队 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 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施工单 1100-B-0 位违反工 00程建设强 140428 制性标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城监大队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9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单 位偷工减 料,使用 不合格建 1100-B-0 筑材料、 00不按照工 140428 程设计图 纸或施工 标准施工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 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城监大队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 100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施工单 位未对建 筑材料构 配件进行 检验或未 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 试块、试 1100-B-0 件取样检 00测、未按 140428 照工程技 术标准规 范、程序 对隐蔽工 程、分项 分部工程 进行验收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城监大队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 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山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01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涉及建 筑主体或 者承重结 1100-B-0 构变动的 00装修工程 140428 ,没有设 计方案擅 自施工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 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 城监大队 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 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 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建设单 1100-B-0 位未办理 00工程竣工 140428 验收备案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年建设部令第2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 城监大队 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 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 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对建设单 位违反违 反建筑工 1100-B-0 程质量、 00安全标准 140428 ,降低工 程质量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 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城监大队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 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 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 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04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对监理单 1100-B-0 位降低工 00程质量行 140428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城监大队 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105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勘察设 计单位未 1100-B-0 按照工程 00建设强制 140428 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 计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 (一)勘察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 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城监大队 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 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06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未对检 查井、箱 盖或附属 设施的缺 损及时补 缺或修复 ;未在设 置标志和 1100-B-0 安全防围 设施;不 00140428 及时清理 现场及各 种管线、 杆线等设 施,不按 规定抢修 管线,不 按照规定 补办批准 手续;未 按照批准 占用或挖 掘城市道 路,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89号)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 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 城监大队 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 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 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 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 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07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擅自拆 除、迁移 、改动城 市道路照 明设施、 堆放杂物 ,挖坑取 土,兴建 建筑物及 1100-B-0 有碍城市 00道路照明 140428 设施正常 维护和安 全运行、 擅自架设 通讯(缆 )或安置 其它设施 、私自接 用路灯电 源、偷盗 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故意打 砸城市道 路照明设 施、非法 占用城市 道路照明 设施的处 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 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21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 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 备,并可处以罚款。(一)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公民、法 城监大队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 人 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 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 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 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的。 108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89号) 对擅自使 用未经验 1100-B-0 收或者验 00收不合格 140428 的城市道 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 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 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 城监大队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09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未取得 设计、施 工资格或 者未按照 资质等级 承担城市 道路的设 1100-B-0 计、施工 00任务的; 140428 未按照城 市道路设 计、施工 技术规范 设计、施 工的;未 按照设计 图纸施工 或者擅自 修改图纸 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处罚 住建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监大队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 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 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 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 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 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10 公民、法 人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城市桥 梁未按照 规定编制 养护维修 的中长期 规划和年 度计划未 1100-B-0 经批准即 实施;未 00140428 按照规定 设置相应 的标志; 未按照规 定委托相 应资格的 机构进行 检测评估 ;未按照 规定制定 安全抢险 预备方案 单位或者 ;未按照 个人擅自 规定养护 在城市桥 1100-B-0 维修的处 梁上架设 00罚 各类管线 140428 、设置广 告等辅助 物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 号)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 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 城监大队 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 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 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 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 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 行养护维修的。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 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 城监大队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 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 人 111 长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对擅自从 事河道疏 浚、挖掘 1100-B-0 、打桩、 00地下管道 140428 顶进、爆 破等作业 的处罚 对超限机 动车辆、 1100-B-0 履带车、 00铁轮车擅 140428 自经过城 市桥梁的 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执法类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 执法主体 实施对象 备注 别 (科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 法定时 承诺时 和标准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限 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 号)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 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 城监大队 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 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 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 ,方可施工。 公民、法 人 住建局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 号)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 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 城监大队 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 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 ,方可通行。 公民、法 人 112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征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1 行政 征收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项目 子项 廉租 住房 租金 征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 山西城镇住房保障 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 条例》(2014年十 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 六次会议初审) 第四十三条 城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 镇保障性住房承租 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 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 人应当按期缴纳租 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能力。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是 金。城镇保障性住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 房租金,由市、县 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租金征收金 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 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额。 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决定责任:按规定标准收 。 乡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或者委托公房 取租金。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时 管理单位、物业服 第九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 务企业收取,存入 缴纳租金的家庭进行催缴,逾期仍 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财政部门设立的城 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镇保障性住房租金 (二)商品房或者其他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 交存专户。城镇保 定应履行的责任。 赁住房与其他住房之间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 障性住房租金,实 新、改造应当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承担的费用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由财政部门监督 (三)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非住宅 管理。 之间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应当由廉 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承担的费用。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征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项目 子项 【规章】《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住房和 2 行政 征收 公共 租赁 住房 租金 征收 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承租人应当根据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 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 合同约定,按时 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支付租金。承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人收入低于当地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规定标准的,可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 以依照有关规定 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租赁补贴或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是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 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租金征收金 者减免。 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 【地方性法规】 额。 工申请。 3、决定责任:按规定标准收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 《山西城镇住房 取租金。 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 保障条例》(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时 定。 2014年十二届人 缴纳租金的家庭进行催缴,逾期仍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大常委会第六次 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会议初审) 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城镇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 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 承租人应当按期 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缴纳租金。城镇 保障性住房租金 ,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或者委托公 房管理单位、物 业服务企业收取 ,存入财政部门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1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对工程 建设项 目招投 标过程 的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 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 1.方案责任:按照法 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法律】《中华人 检查方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2.通知责任:根据方 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 法》 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第七条 招标 3.检查责任:按照法 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 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人应当接受依法实 招投标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施的监督。有关行 4.处置责任:根据监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政监督部门依法对 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结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果。 一责任人。 监督,依法查处招 5.公开责任:将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法行为。 。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2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建设工 程质量 的法律 、法规 和强制 性标准 执行情 况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2000年国 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1.方案责任:按照法律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律、法规和强制性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标准执行情况的监 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督检查。【规章】 2.通知责任:根据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 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3.检查责任:按照法律 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建筑 2010年建设部令第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5号) 4.处置责任:根据监督 第四条 本规 检查情况作出处置结果 定所称工程质量监 。 督管理,是指主管 5.公开责任:将检查情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制性标准,对工程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体质量和工程建 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和质量 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3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对城市 危险房 屋安全 的检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方案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 【规章】《城市危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险房屋管理规定》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 (2004年建设部令 行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第129号) 2.通知责任:根据方 第十五条 房 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屋所有人应定期对 3.检查环节责任:按 其房屋进行安全检 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查。在暴风、雨雪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 季节,房屋所有人 查。 应做好排险解危的 4.处置责任:根据监 各项准备;市、县 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结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果。 政主管部门要加强 5.公开责任:将检查 监督检查,并在当 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政府统一领导下 。 ,做好抢险救灾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作。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 程序进行:……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 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4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民用建 筑节能 符合性 监督检 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方案责任: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规章】《民用建 定检查方案。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 筑节能管理规定》 2、通知责任:根据 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 (2005年建设部令 方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监 第143号) 。 督检查。 第十条 建筑 3、监督检查环节责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工程施工过程中县 任:按照法律法规及标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准规范对建筑工程质量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监督检查。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门应当加强对建筑 4、处置责任:根据 一责任人。 物的围护结构(含 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墙体、屋面、门窗 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玻璃幕墙等)、 5、信息公开责任: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供热采暖和制冷系 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 定。 统、照明和通风等 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电气设备是否符合 6、其他法律法规规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5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对建筑 市场各 方主体 的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1994年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六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建 1.方案责任:按照 设行政主管部门是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 本行政区域建>市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监督 场的主管部门。其 检查。 主要职责是:(一 2.通知责任:根据 )组织实施有关建 方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市场的法律、法 。 规;(二)制定本行 3.检查责任:按照 政区域建>市场发 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各 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方主体监督检查。 ,并组织实施;( 4.处置责任:根据 三)审核发包方、 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 承包方、中介业务 结果。 方的资质;监督管 5.信息公开环节责 理发包、承包和招 任:将检查情况及结果 标、投标工作;( 向社会公开。 四)统一管理建> 工程的监理和质量 监督工作;(五) 为建>市场的交易 各方提供业务,定 期发布价格信息和 调整系数;(六) 监督交易行为,对 合同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市 场管理机构和人员 的依法管理情况; (八)依法查处市 场交易中的违法行 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建立招标、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 ……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 管理情况;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6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对建筑 市场各 方主体 的监督 检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城镇住房保障 条例》(2014年十 1.方案责任:按照 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初审)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 第五十一条 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 住房城乡建设(住 监督检查方案。 2.通知责任:根据 房保障)部门实施 监督检查,可以采 方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取以下措施:(一) 。 3.检查责任:按照 询问、核查事项有 关单位、个人,要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 求其对与核查事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 相关的情况作出说 督检查。 4.处置责任:根据 明、提供相关证明 资料;(二)在成年 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 家庭成员在场时, 结果。 5.公开责任:将检 进入城镇保障性住 房核查使用情况;( 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 三)查询、记录、 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 复制城镇住房保障 对象家庭人口、收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入、财产、住房变 任。 化等情况;(四)对 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并责令改正; 责任事项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城镇住房保障条例》(2014 年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 第四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 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 工作。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 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监察、民政、财政、人社、 国土、环保、规划、审计、金融、税务、公安、工 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 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 区居委会应当按照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7 职权 职权 职权名称 类型 编码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对燃气 经营、 燃气使 用安全 状况的 监督检 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 号) 第四十一条燃 气经营者应当建立 1.方案责任:按照 健全燃气安全评估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 定燃气经营、燃气使用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 安全状况检查方案。 隐患的,应当及时 2.通知责任:根据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方案要求通知被检查人 。 燃气管理部门 。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3.检查责任:按照 和单位应当根据各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 自职责,对燃气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营、燃气使用的安 。 全状况等进行监督 4.处置责任:根据 检查,发现燃气安 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处置 全事故隐患的,应 结果。 当通知燃气经营者 5.公开责任:将检 、燃气用户及时采 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 取措施消除隐患; 开。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 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全的,燃气管理部 任。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依法 采取措施,及时组 织消除隐患,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 以配合。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 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 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 法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 执法责任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 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职权 职权名称 编码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廉 租住房保障办 法》(2007 年九部委令 第162号) 1 行政 给付 发放 廉租 住房 补贴 第 第十九条 对已经登记为 廉租住房保障 对象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凡申 请租赁住房货 币补贴的,要 优先安排发放 补贴,基本做 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 优先面向已经 登记为廉租住 房保障对象的 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 家庭,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以及其 他急需救助的 家庭。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 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 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书面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 由) 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 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 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 核,组织入户调查,并联合县 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 公安、残联、民政对资料的真 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 实性进行核实。 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 3、决定责任:对廉租房申 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 报对象作出予以补贴或不予补 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补 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贴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公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 示媒体。 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 4、给付责任:按照已确定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保障方式发放补贴。 、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住 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 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情 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况,发生变化的对住房租赁补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 贴额度进行调整或终止。 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 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2 行政 给付 职权 职权名称 编码 项目 子项 廉租 房配 租 实施依据 【规章】《廉 租住房保障办 法》(2007年 九部委令第 162号)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 城市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 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 或者具体实施 机构应当按照 已确定的保障 方式,与其签 订租赁住房补 贴协议或者廉 租住房租赁合 同,予以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配租廉租 住房。发放租 赁住房补贴和 配租廉租住房 的结果,应当 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晋政办 法[2012]70号)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 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 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书面 事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 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 由) 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 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 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核,组织入户调查,并联合县 第十七条 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公安、残联、民政对资料的真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实性进行核实。 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廉租房申 ,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报对象作出予以配租或不予配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 租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配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 租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公 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示媒体。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 4、给付责任:按照已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 保障方式配租保障性住房。 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核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 、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发生变化的房屋承租人退出。 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 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 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3 行政 给付 职权 职权名称 编码 项目 子项 公共 租赁 住房 配租 实施依据 【规章】《公 共租赁住房管 理办法》( 2012年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 后,轮候对象 可以按照配租 方案,到市、 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进行意向 登记。 市、县级人民 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 ,在15个工作 日内对意向登 记的轮候对象 进行复审。对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 知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 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书面 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 申请事宜。 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 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 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 核,组织入户调查,并联合县 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 公安、残联、民政对资料的真 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 实性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对公共租赁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 住房申报对象作出予以配租或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配租的决定,法定告知( ,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 不予配租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公 ,并公示媒体。 4、给付责任:按照已确定 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方式配租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住 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 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 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 变化的房屋承租人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部门报告。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4 行政 给付 职权 职权名称 编码 项目 子项 发放 准予 购买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核 准通 知( 经济 适用 住房 配售 ) 实施依据 【规章】《经 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建 住房 [2007]258号 ) 第二十七 条 经审核公 示通过的家庭 ,由市、县人 民政府经济适 用住房主管部 门发放准予购 买经济适用住 房的核准通知 ,注明可以购 买的面积标准 。然后按照收 入水平、住房 困难程度和申 请顺序等因素 进行轮候。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事宜。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 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 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书面 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 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 进行公告。 由)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 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 核,组织入户调查,并联合县 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 公安、残联、民政对资料的真 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 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 3、决定责任:对经济适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 住房申报对象作出予以配售或 不予配售的决定,法定告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配售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并公示媒体。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 4、给付责任:按照已确定 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 保障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购 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 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 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 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 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 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 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 、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 及时纠正。 备注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1 行政 奖励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项目 对推广 应用新 技术的 奖励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子项 1、发布消息责任:明确对推广 应用新技术的奖励事项、标准、名额 、等级、方式等。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 【规章】《建设领域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 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 规定》(2001年建设 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 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 部令第109号) 第十六条 对在 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厉害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 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 关系人、专家、公众的意见,涉及公 当予以奖励。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4、奖励责任:做出行政奖励或 位和个人,其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奖励。 者不予行政奖励的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奖励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