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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局)行政责任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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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局)行政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共 1 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许 可 职权 编码 01010 010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固定资 产投资 项目节 能评估 和审查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子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 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定》(国发〔2006〕28 号 )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建立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 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 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 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 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 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 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 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 审查机关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许可 由)。 申请不予以受理的;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关人享有听证权力;对于特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 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 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家评议制度;涉及公共利益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 并举行听证,提出是否同意 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申请的审核意见。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 的;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6.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核准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职权; 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将行 7.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政许可信息及时发送监管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部门,信息公开。 他利益的; 5.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的;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规定的行为。 1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 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以下 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 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绩效 考核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 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 等责任追究; 3.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 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 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 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 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 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 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 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 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 规〔2017〕1975 号)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 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 平进行分析。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 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宁政发〔2017〕91 号) 第四条 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工作职责分 工,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需核报国家与自治区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行业管理职能分别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 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 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 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 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子项 2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责任事项 子项 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 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 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 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 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 部门组织实施。(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 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 吨标准煤一下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部门,参照自 治区级节能审查管理方式实施。(四)县级节能审查 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地级市节能审查部门做好对通过 能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9 号) 一、明确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市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 地产开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备案的 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审 查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 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 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 部门报市发改委初审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再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 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业、服务业社 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 改委审核,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年综合能 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 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备案的工业企业投 3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责任事项 子项 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由县 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审核,再上报自治区经 济和信息化委审查。(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 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 力消费量达到 500 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政府投 资项目,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 业、服务业社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发改委 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本 数)、5000 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 500 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备案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 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工信 局审查。 4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二)行政处罚类(共 10 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2020 01000 项目 对开工建设 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 的项目,使 用国家明令 淘汰用能设 备或生产工 艺的、超过 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 用 能 的 单 位,从事节 能咨询、设 计、评估、 检测、认证 等服务的机 构提供虚假 信息、未进 行节能评估 与审查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等行为的 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 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 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 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 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 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 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固定资产投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资项目等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 施行政处罚的; 否立案。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施行政处罚的;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关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序的;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告知书》。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腐败行为的;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 文件规定的行为。 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担责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 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 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建 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 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 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 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 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 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8 号)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 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 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年修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担责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2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2020 12000 项目 对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 规定报送能 源利用报告 或报告内容 不实、无正 当理由拒不 落实相关整 改要求或者 整改没有达 到要求,未 设立能源管 理岗位、聘 任能源管理 负责人、并 报管理节能 工作部门备 案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 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 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 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 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 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 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 整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 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 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 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 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 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 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 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 工信部令第 58 号)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施行政处罚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施行政处罚的;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听证告知书》。 关的;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的;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序的;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院强制执行。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腐败行为的; 责任。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7 担责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 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 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 3 行 政 处 罚 02020 13000 对被监察单 位在节能主 管部门下达 的《限期整 改通知书》 所规定的整 改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 拒不进行整 改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 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 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 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 能监察办法》(2011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41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 号)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 事人辩解陈述。 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 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 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工信部令第 58 号) 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 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 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等权利。 定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 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行为。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 时送达当事人。 8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 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任免机关等,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承担相应责任: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 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律规定; 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 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 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 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 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 有效发挥作用; 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追究;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 未报告的; 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的;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4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2020 14000 项目 对被监察单 位拒不提供 相关资料、 伪造、隐匿、 销毁、篡改 有关材料的 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 罚决定书。 1、立案责任:对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 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 能监察办法》(2011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41 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号)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察执法人员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 出处理意见。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 篡改有关材料。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 等权利。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 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9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 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5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2B00 71000 项目 对使用列入 淘汰名录的 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 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 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 罚决定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承担相应责任: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施行政处罚的;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施行政处罚的;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关的;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听证告知书》。 的;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序的;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 腐败行为的; 法予以执行。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责任。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10 担责方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 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 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 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 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 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 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 政 处 罚 02B00 72000 对使用不符 合国家规定 的燃油发电 机组或者燃 油锅炉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 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 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 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 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担责方式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 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承担相应责任: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施行政处罚的;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处分等责任追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施行政处罚的; 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关的; 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的;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听证告知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 序的;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究;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追究。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腐败行为的;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法予以执行。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文件规定的行为。 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11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7 行 政 处 罚 02020 26000 对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 生产食盐、 非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经 营食盐批发 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 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 盐批发业务。 1、立案责任: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 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 发业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 3、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 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1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 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 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 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 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 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8 行 政 处 罚 02020 27000 对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 非食用盐生 产企业未按 照本办法规 定保存生产 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未按 照本办法规 定保存采购 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超出 国家规定的 范围销售食 盐;将非食 用盐产品作 为食盐销售 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 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 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 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 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3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14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 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 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 重处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 进行裁量的;……” 5-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 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四)显 失公正、明显不当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15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 证 依 照 以 下 程 序 组 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 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 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 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 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 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 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9 行 政 处 罚 02020 28000 对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从 除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 其他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 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购 进食盐;食 盐零售单位 从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以 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 食盐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 的食盐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一)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 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立案责任: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 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 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16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 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0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2020 29000 项目 对食盐未按 照规定在外 包装上做出 标识的;非 食用盐的包 装、标识没 有明显区别 于食盐的处 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 国务院令第 696 号)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 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 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 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 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 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立案责任: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 装上做出标识的;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应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 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 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17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告知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 利。 5、决定责任: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 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 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 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 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18 (三)行政检查类(共 1 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检 查 职权 编码 06020 020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节能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 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 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工 子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 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 为。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 年修 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 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 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能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 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 年工信部令第 58 号)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节能监察计 划、节能主管部门或上级节能监察 机构交办、节能违法举报投诉、其 他行政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情 况,开展节能检查。 2.处理责任:在节能监察中,发现 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 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 正或依法进行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有 关检查的工作内容进行归档。 4.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9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项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子项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 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业节能监察办法新增) (四)行政确认类(共 1 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确 认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7020 02000 项目 自治区 级企业 技术中 心认定 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201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 34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 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 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7 号)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 息化委牵头开展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 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 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企业技术中 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 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 关部门或专家开展鉴定,对鉴定 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验收决 定,不予认定、验收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验收的 送达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20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相应责任: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 予受理的; 方式追究其责任: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人准予认定或者验收的; 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予认定或者验收的;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任追究;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 守、徇私舞弊的; 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 者谋取其他利益; 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二)企业自愿向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 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三)各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 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 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 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1)、评价材料(见 附件 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追责情形 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 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承担方式。 (五)行政奖励类(共 1 项)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奖 励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08020 01000 项目 节能违 法举报 奖励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 修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 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 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 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 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受理责任:对举报严重浪费能 源行为奖励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对在节能管理、节能 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 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 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 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说明理由。 4.归案责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 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 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 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 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21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关规范建立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22 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通 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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