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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2017-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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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 (2017-2018)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及省、市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 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路径,创新 人民司法服务社会和家庭的方式方法,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 的和谐稳定出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社 会效果。 一、 家事审判改革专业化建设情况 按照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我院从软、硬件两 方面着手,全面构架我院家事审判新格局。 (一)建立家事审判团队。我院家事审判团队由一名副 院长作组长,6名办案法官组成。团队成员均通过国家司法 考试,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扎实的法律功底,且已有四 人进行专业心理咨询培训,二人已经取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证 书,有效地保障了家事审判工作的进行 。 (二)建立家事审判调解中心。家事审判调解中心分上 下两层,设有客厅、未成年人观护室、母婴室、调解室和合 议室。整个调解中心以中华传统“和合”文化为主题,营造 了以“和”为主旋律,以“情”为主调的氛围。所有家事审 判案件均在家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及开庭审理,让在此参加 调解和开庭的当事人感受轻松、和谐温暖的氛围,认识到家 1 庭和谐的重要性,以此促进案件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内部改革措施 (一)建立诉前调解程序。每天由一人在家事调解中心 值岗,负责接待全天到法院准备诉讼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免于立案,调 解不成的再依法进行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建立庭前调解程序。制定《调解中心工作规程》, 在案件审理前,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家事调解中心先行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庭审程序。 (三)建立家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2017年度开始,对 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到庭有困难的赡养类案件,开创家 事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开庭或调解的新模式。家事法官先 后到天岗、天北、松江等地进行巡回审判20余次,成功解决 矛盾12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实行家事调查员制度。2017年4月26日召开了家 事调查员聘任仪式,为56名家事调查员颁发了聘书。家事调 查员工作开展以来,共下发家事调查函63份。家事调查员制 度的实施,为法官审理家事案件提供了开庭审理中无法查明 的案件事实,为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础。 (五)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 中,办案人对于无原则性矛盾的夫妻双方,以告知书的方式 强制夫妻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冷静缓和,并提供婚姻心理 2 咨询辅导,以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 (六)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 《建立反家暴人身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家暴 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共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7 件。 (七)建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中,充分发挥调查员及有相关资质的审判人员的心理疏导作 用,对未成年被告人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矫治,用亲情感化 未成年被告人,激励其改过自新。 三、对外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一)构建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平台,完善化解家事纠纷 的联动机制。 我院成立了家事纠纷联动工作组织机构,由家事法官分 别与基层司法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三级妇联干 部、各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对接,搭建了网络解决家事矛盾纠 纷的四个平台,通过上述四个平台,与各部门协调对接,从 而加强完善了与司法、民政、妇联、教育部门的联动,整合 了社会各界力量来化解家事纠纷,提高了各部门对家事纠纷 化解的参与度,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了家事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家事纠纷教育警示制度,营造和谐稳定社会 氛围。 1.组建普法宣讲团,开展宣教活动。 3 2.制作普法宣传片,开展普法电视专题讲座。 3.开通案例普法公益短信,扩大受众人群。 4.加大了家事案件审理后继续关注力度,建立司法关怀 延伸制度。 案例: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于 1998 年 7 月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 女孙一某,一子孙二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7 年 9 月 23 日下午,孙某对张某实 施家庭暴力,将张某脸部烫伤。张某出院后,向市妇联维权, 市妇联干部带领张某到家事审判团队提出要求申请人身案 例保护令。家事法官了解案情后,告知张某可以通过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2017)蛟民 保令 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结果】 准予张某与孙某离婚 【裁判理由】 张某与孙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 的夫妻感情。孙某对妻子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将张某脸部用 大面积烫伤,给张某身体及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张某为维护 合法权益,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书向被告送 4 达过程中,对孙某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孙某表示不再实施 家庭暴力,也认识到自已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伤害,虽然不 愿意离婚,但也明知无法再维系这段婚姻。本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向双方当事人释 法明理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 2016 年 3 月 1 日 开始施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许多女性表示存在家 庭暴力,但苦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更多时候,为了一个家 庭的完整,为了孩子的成长,许多女性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遇到家庭暴力我们千万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 掌握了初步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二是制止暴力行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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