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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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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审计局 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 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 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 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且拒不改正的。 -1- 处罚基准: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3-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法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 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4-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2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20%以上 5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5- 入 1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50%以上 8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80%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20%以 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6- 入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20%以 上 5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1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50%以 上 8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80%以 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7- 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 收入的 2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 收入的 20%以上 5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1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 收入的 50%以上 8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8-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 收入的 80%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 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9-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10%以上 2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下; (2)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 - 10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20%以上 3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 上 1000 万元以下; (2)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30%以上 4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5000 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40%以上 5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4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1 -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0% 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5%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0% 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12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5%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非法获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0% 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15%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13 - 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0% 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 25%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 - 14 - 资金、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15%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 资金、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以上 20%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 资金、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以上 25%以下的罚 - 15 -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 资金、贷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5%以上 30%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16 -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下, 或者造成国家财政 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或者造 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或者造 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17 -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 40 份以上, 或者造成国家财政 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 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或 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8 -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或 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 40 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 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下,或 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 10 份以上 20 份以下, 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20 - 19 -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 20 份以上 40 份以下, 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 40 份以上,或 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20 - 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 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 收入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 收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21 -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 收入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 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 位处 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 22 - 他公款的,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25000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 23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 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 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 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 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 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 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50 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处罚基准: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1%以 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1%以上 2% - 24 - 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计划 外工程。 处罚基准: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1%以 上 2%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2% 以上 3%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计 划外工程。 处罚基准: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2%以 上 3%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3% 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5000 万元以上的计划外工程。 处罚基准: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3%以 上 4%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投资额 4% 以上 5%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 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 - 25 - 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 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 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 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 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增概投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 50 万元以下的增概投 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投资 1% 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投资 1% 以上 2%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以下的增概投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投资 1% 以上 2%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 投资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 26 - 元以下的增概投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投资 2% 以上 3%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 投资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 5000 万元以上的增概 投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投资 3% 以上 4%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增概 投资 4%以上 5%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概算投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该部分设 计费 2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该部 分设计费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该部分设 计费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 处以该部分设计费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 27 -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 10%的,处以该部分设 计费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 10%的, 处以该部分设计费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 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 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 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 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 10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 5%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按违纪金额处以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 100 - 28 - 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 金额处以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 金额处以 1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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