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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5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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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21 年 5 月) 主体责任表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 组织实施我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 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 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我省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 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 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 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 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市(州)环境 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 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 主体责任 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 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制。 (四)负责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 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 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 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 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 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 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 工组织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 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 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 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 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 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 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 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 策、规划、标准,起草地方性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章草案。牵 头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 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 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省 核与辐射监测和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 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国家、 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 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我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全 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 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 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 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 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 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 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我省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省级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 权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 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 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查处全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 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 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 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省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 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 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省内重要生态环境 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组织协调我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 的履约工作,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推进与 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 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大气、水、土壤、 固废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 开展各自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职责边界 (二)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 法。对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 负责主管各类自然保护地。 (三)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组织协调省级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省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 具体责任表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按日连续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 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 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 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 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 事项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 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 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 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 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制定或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 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 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 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 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 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 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 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 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 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 隔离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 和转运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 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设施的; 未按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 采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违反规 定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未按规定设置独立 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沱江流域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 剂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规定停 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 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 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23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 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 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 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 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 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 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 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 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 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 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 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 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 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 断系统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未按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 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范环境风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 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单位需要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 报、瞒报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 排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 气排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 的;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 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 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 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尾矿库运营、 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 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 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 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 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 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 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 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 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风险管 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 控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修复方 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 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 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 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 实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 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 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 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 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 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 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 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 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 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 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 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 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 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责任事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65 行政处罚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 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 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 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 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 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 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危险废 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 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 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 料存档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 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 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 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 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 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 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 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 转移单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建电厂违反规定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行为的;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 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 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 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 进行处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 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 效及多余药剂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技术机构违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收取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 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 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 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 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 部安全销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 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 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未 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 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 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 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设施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 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 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 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违法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违规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的;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 处置的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 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 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 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 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 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 进行处置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的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 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 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 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 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 报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 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 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 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 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 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 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 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 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 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 批准文件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 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 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 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 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 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 踪试验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 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 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 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 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 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 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 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 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 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 监测的;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 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 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 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出租、出借的处 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 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 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 能化处置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法 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违反规 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 态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 垃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 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 生态环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 物台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 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 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 政处罚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 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的;拒不参 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 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或者推 销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 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 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 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 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 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照登记 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 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 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未建立新化学物质 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 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 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 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处 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 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 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 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 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 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80589003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责任事项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 存、处置的代处置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 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 品的查封、暂扣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 制措施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拆除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责任事项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责任事项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 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 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 扣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 催 告 责 任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催 告 ; 送 达 当 事 人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 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证据可能 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 备的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 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责任主体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辐射安全许可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水生态环境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 责任事项 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 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 监测 责任主体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 处、农村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的监督检查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处、行政审批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行政审批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 督检查 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 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 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 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 和监督性监测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安全 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 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生态环境监测处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 检查 大气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单位的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 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 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综合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壤生态环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 查 责任主体 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 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 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 人事处、办公室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 责任事项 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 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 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人事处、大气环境处、农村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 责任事项 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 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 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人事处、环境应急与信访处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 责任事项 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 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 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27 其他行政权力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28 其他行政权力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29 其他行政权力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30 其他行政权力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31 其他行政权力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32 其他行政权力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33 其他行政权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责任主体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234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05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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