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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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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 监管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等法 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市 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 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 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 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委负责提交、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审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 计划、单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 方案,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 府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 三年滚动计划,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市区投融资审查委 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负责市级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 - 1 - 批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政 府投资项目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落实并安排市级 财政预算内资金,落实上级补助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负 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参 与政府项目重大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市住建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 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 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 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直各主管部门、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应加强对各 自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决算办理。 第六条 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未纳入市级 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 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 滚动计划建议。市发改委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 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政府 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 9 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市 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下一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 2 -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 (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 投资、 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等;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上级补助投资项目的 配套 资金。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地质勘察和施工图 设计已经完成;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计 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 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编制计划调整方 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初审后, 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 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3 -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 其他事项。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 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 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 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除涉及国家 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总投资 1000 万元(含 1000 万)以上的,审批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 300 万元(含 300 万)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 50 万元(含 50 万)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 审批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 4 - (四)总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 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委和市财 政局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办公楼维修除外)可直接批复项目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六)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应急工程项目,开辟 “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实行特事特办,经市领导签 批或指挥部专题会同意后,市发改委应立即办理相关审批实 施方案或开工后补办。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 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 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 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 目资金落实情况等作出说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自行编 制)。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 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 5 - 项目审批文件必须在市政府及部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 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 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 资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未履行政府决策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 立项审批;没有明确或落实使用政府性资金来源的项目,一 律不得进行投资评审;投资额发生变更且未履行完毕审批程 序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追加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 委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实施。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 等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作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 - 6 -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 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调整概算的要实行事 先报告制度并经集体决策;如因人为因素突破的,坚持先问 责、再决策。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市发改委申 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 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 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 建设标准。市委、市政府有明确处理意见且缺口资金有明确 来源的超概算完工项目, 可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整概算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发改委提供概算调整书、概算调整 原因、计算方法及资金来源等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 10%及以上的,行 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提交的材 料进行评审,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将概算调整方案报市政 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 5%(含)-10%以下 的,根据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主管部门、项目 专班、项目监理联合审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 5%以下的,根据决 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主管部门、项目专班、项目 - 7 - 监理联合审查,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通过方可批复调整 概算。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 送政府项目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等信息;每月通过“互联网 +项目化管理 ”平台报送建设进度、项目竣工的基本信息; 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通过竣 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 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市发改委会同市住 建局、市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 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核查验收。涉及水土保 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 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工程建设单 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 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 算; - 8 -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 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 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拖欠工 程款; - 9 -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 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4〕8 号)同步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比照本 办法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易先荣 同志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廖保安、市发改委主任屈凯军 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府国资委、 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 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 主任屈凯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江冠华 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 10 - (一)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审查把关重大项目投融资事项,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做好前期工作。一是全面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是审查年度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区各园区融资计划、 年度争资计划,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三是 审查年度省重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融资项目;四是 审查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规模、申报项目;五是审查确定年 度引导基金、股权基金注资规模和注资项目;六是审查确定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 七是审查重大项目的建设方式、融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案; 八是审查 PPP 项目实施方案;九是审查争取上级补助投资项 目、试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计划;十是根据需要审查调整、 增补年度计划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以及项目概算、 预算、决算调整审查。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订、 上报和下达年度市级投融资计划;收集、通报和发布市级重 大投融资项目信息;协调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决策事项有 关前期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争 资计划、招商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负责 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建设库和达效库管理;负责市级政府 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和批复;指导项 - 11 - 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中央、省 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等工作。 2.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融资审查、指导及金融风险防控 审查工作,制定市区融资计划,指导做好直接融资、间接融 资等工作;负责市区引导基金、股权基金管理及项目注资等 工作; 3.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依法监管市区各融资平台、其他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投融资过程中的政 府债务风险防控审查等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落实并 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落实上级补助投资项目地方配套 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落实重大投融资项目前 期费用和奖励资金;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重大项目招引签约 和跟踪落地;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工作。 4.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负责 提出本行业、本园区年度投融资项目计划,编制三年项目建 设滚动计划和五年项目建设储备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时 开展地质勘察、文物勘察;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 目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每季度末向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书 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根据项 目投融资审查工作需要列席联席会议或提请召开专题会议, 并做好会议有关准备工作。 三、工作机制 - 12 -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投融资 审查委员会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双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 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 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部署市投融资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 项;负责审定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企业债发 行、专项债使用和安排等工作;协调解决投融资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和困难;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协商需要市 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警预测制度。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 黄冈中心支行根据职能职责每月及时发布全市及市区投融 资报告,盯紧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准确把握全市 投融资存量、增量、变量和体量,及时研判预警,科学精准 提出应对措施,确保不发生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 (三)信息披露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区各园区管 (筹)委会及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定期通报全市及市区投融资 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平披露信息。 - 13 -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 政府投资绩效,现就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制定如 下实施办法。 一、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包括两 类:一类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 50%及以上)的建 设项目,以及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虽不足 50%但政府拥有项 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一类是以政府投资主体自 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 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安排的 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项目; (四)市区各园区及平台公司通过融资贷款安排的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 效的项目。 市直各部门申请政府投资评审的项目,须经市政府审批 同意。市区各园区报审的项目,须有市区各园区管(筹)委 会审定并报批的投资计划。 二、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内容 - 14 - (一)项目预(概)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 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评审情况。 三、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前置程序 进入投资评审程序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做 好立项审批、资金筹措和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一)项目立项论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市国土空间 利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依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办法》,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次完成编制项目可行性论 证报告、投资估算(含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费用和中介费用 等全过程费用)、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专家论证 等前期工作,取得市发改委批复。 (二)投资计划报批。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遵循 “突出重点、规模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政府投资 计划编制工作。一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结合资金筹措 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市区基础 设施建设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报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审 查后呈市政府决策。二是由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依据各 - 15 - 自职能职责,相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三 是各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须向市发改委申报 投资计划,并明确项目资金的全部来源。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决策审批的 项目投资计划,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 现场勘测、勘察和设计,并按规定报请施工图纸审查,通过 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概算、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投标控制价,进入政府投资评 审程序。概预算编制应保持完整,涵盖征地拆迁、附属物补 偿、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可研、设计、监理、监管等全过 程预算,确保项目无遗漏。 四、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流程 遵循“强化监督、全程跟踪”和“不唯增、不唯减、只 唯实”的评审原则,推进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市 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各项目建设单位 参与配合,按照以下流程推进: (一)资料送审阶段。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入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之前,应严格按 照程序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申请审定投资额,不得先招标, 后申请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评审时,要一次性提供 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概)预算及工程量计算方式、会 议纪要、审批决策要件(领导批示)、投资计划、资金来源 等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涉及资产评估项目,还需提供有 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必要的图片、影像等佐证资料,并就所 - 16 -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项目建设 单位原则上应是法人单位,如属指挥部(领导小组)性质的 议事协调机构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预算评审阶段。 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 设单位组织预算审核,审核结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工程投资额以签批意见为依据。 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 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预算编 制单位沟通后,报市政府审批。工程投资额以签批意见为依 据。 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项目预算时,如发现设计存 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图审等机构进行联合会审,优化 设计。 (三)预算执行阶段。 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款结算由市住建局、市财政 局依据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市政府签批的投资额、招投标 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方付款申请、工程量完成情况签证表、 工程款税票等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各级专项资金安 排的项目和市区各园区安排的项目,进度款结算比照执行。 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因勘测、设计及其他原因须增 加投资额的,要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出 资部门(如市财政局、市区各园区管(筹)委会、市政府投 - 17 - 资评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造价监管机构、设计机构、施 工单位等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决策。市 政府决策同意后,方可由造价监管机构编制变更预算,并申 请预算评审。 预算变更分两种情形报批:一是在市发改委批复投资概 算范围内的项目增加预算,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报 市政府审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预算增加数额在 50 万元 (不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预算增加 5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和常务副市长审批;预算增加 1000 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 常务会议决策。二是预计超出市发改委概算批复的项目,依 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先履行决策报批程序, 确定资金来源,再启动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 批。未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的,不得确认工程变更和预算 增加。 项目预算编制机构和造价监管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若有违法违 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工作方式 (一)独立评审方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依靠自身力 量能够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审 工作,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二)委托评审方式。对评审工作任务集中、工作量较 大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确需聘请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 - 18 - 构完成评审工作的,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 法》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参 与评审工作。 六、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可提交市区投融资审查委员会 集中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专业力量,保 障评审经费。 (二)协调合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勘察、 施工、监理、监管、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要求提 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三)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所有 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造价监管,监管机构由项目 建设单位会同出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选聘。二 是建立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造 价咨询、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控和履责 监督,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实行差异化的取费标准;对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监管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考评,对 受托工作认真负责、监管严格的中介机构,适当提高取费标 准;对受托工作不负责任、社会反响较差的中介机构取消其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清单计价、造价监管或资产评估、 决算审计的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 - 19 - 予以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要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 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准确 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或经济损失的,要扣减或追回服务 费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建立违规项目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未经批准变更建设规模 和内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未经投资评审程序而提前进 行招投标的,依法依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及 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黄冈市市级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黄政规〔2014〕7 号) 同步废止。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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