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规〔 2022〕14号)政策解读.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规〔 2022〕14 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6 号)中 部分内容不符合《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 此,需要修改原规定内容。 二、制定的依据 本规定修改依据是《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内容”。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原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 进行修改。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将原规定中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 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 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修改为“经 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 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相关处理”。其他条款内 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