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 审批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现 就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 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 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 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 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 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 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 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 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 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 1 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 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 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 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提交巡演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 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厘清工作职责。对跨地区巡演实行首演地 内容审核负责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 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演出内容审核 把关。对在巡演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演出举办单 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应对处置。 演出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现场巡查, 对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的,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要加强业务沟通,对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以提请 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对行政审批事项 已整体划出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应当将相关审批政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在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 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营业性演出审批告知承诺、容缺 2 受理等创新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 境。 特此通知。 附件: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6月 日 3 附件 跨地区巡演提交材料要求 一、对跨地区巡演项目,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首 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载明巡演时间、地 点);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 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 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 书面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 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 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 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首演地 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协 议或场地证明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 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 (7)在首演地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首演地场 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 全证明复印件。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 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 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 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在首演地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 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首演地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 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 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 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 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演出举办前,向巡演地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上述第(6)(7)(8)项涉及 场地证明、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 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 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向增加演出地文化 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5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 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 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 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 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在演出场 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6)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 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 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