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业 理 现 区 深海 深 沽 合 服 代 务 局 文 作 管 件 )|i i甫 深前海规 E2022〕 9号 深圳市前海 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前海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管理 局支持科技创新 实施办法 (试 行 )》 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改革 开放方案》,积 极服务国家创新驱 动发展和科技 自立 自强战略 , 加快前海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我 局研 究制定 了 《深圳 市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管 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 办 法 (试 行 )》 ,现 予 印发 ,请 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 】 门口 9狂~R ~ ˇ 1 深圳市前海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管理 局支持 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 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改革开放方案》,积 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 和科技 自立 自强战略 ,加 快前海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根 据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产 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深 前海规 E2020〕 3号 )相 关规定,结 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 (以 下简 称前海合作 区 )科 技创新扶持资金 (以 下简称扶持资金 )的 申报 、 审核 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管理局 (以 下简 称前海管理局 )负 责统筹挟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包 括编制年度 资金 计划 、 申报材料受理 、审核认定 、资金拨付、后续监管等。 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挟持资金 ,并 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 ,评 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 第 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 区开展科技创新 ,从 事战 略性新兴产 业 、信 息服务 业 、科技服务 业等领 域的法人或 非法人 组织 (以 下统称机构 ),以 及在上述机构 工作的个人。机构应 同 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 : (一 )注 册登记地 、实 际经营地 、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 区,或 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 区设 立 的事业单位 (二 )主 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 区产 业准入 目录 ; ; (三 )科 技研发 、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原则 上在前海合作 区 内开展 。 第五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 山区、宝安 区、前海合作 区其 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 得就相 同事项 重复 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 。 同时符合本办法 中不 同条款的,不 得就 同一事项 重复 申请资助。 第 六条 除本办法 第十六条外 ,每 家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支 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万 元 。每个个人每年获得本办法支持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万 元 。 第七条 对有关部 门批准的具有重要 战略意义的重大科技平 台、重 点人才引进 、重要国际科技组织 、重大科技攻关项 目等 , 前海管理局 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扶持事项 。前海管理局 通过 此方式进行 扶持 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 当年度被挟持机构 总 数的 10%,挟 持资金 总额不得超过 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的 25%。 第二章 促进深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融通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 的,按 照相关标准予 以支持 : (一 )对 港澳高校在前海合作 区依 法设 立孵化机构 ,促 进港 澳高校 人才在前海创新创 业予 以支持 。对港澳团队 占比不低于 70%的 ,优 先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载体安排空间支持 ,为 港 3 · 澳人才提供住宿 、交通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 (二 )对 港澳高校在前海合作 区依 法设 立孵化基金予 以支 持 ,对 符合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产 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 办法》有关条件 ,且 投资于前海合作 区港澳创新创 业 团队占 比不低于总投资 70%的 ,前 海产 业 引导基金可通过合伙或参股方 式参与基金设 立。 第九条 对符合 下列情形 的,按 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单 一 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 累计不超过 50万 元 : (一 )对 企业或机构购 买港澳高校 、研发 中心知识产权并成 功实现产 业化的,按 照发明专利技术交易金额 (以 发票或港澳地 区收据为准 )的 20%,予 以最高不超 过 10万 元支持 ; (二 )对企业或机构从港澳高校 、研发 中心获得创新成果知 识产权许可的,按 照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金额 (以 发票或港澳地 区 收据为准 )的 20%予 以支持 ,每 项许可最高不超过 5万 元 ; (三 )对 获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 计划项 目资助的港澳机构 , 以该项 目研究成果在前海合作 区转化并设 立企业 ,持 股 比例达到 25%以 上 ,且 上 一年度营业 收入不低于 200万 元的,对 企业予 以 一次性 12万 元落地支持。 第十条 支持港澳及 玉 际投资机构在前海合作 区设 立科技创 投基金 ,符 合 下列条件 的,按 照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产 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前 海产 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通过 参股方式予以投资支持 4 : (一 )基 金所投资项 目应属于前海扶持 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 新兴产 业 、未来产 业和科技服务 业 、信 息服务业 ; (二 )基金 应重 点投资于深圳科技研发型企业 ,占 比不低于 总投资的 70%,其 中投资于前海合作 区科技研发型企业 占比不低 于总投资的 40%。 第十一条 对港澳及 国际科技企业 、粤港澳新 型研发机构 围 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 ,在 前海合作 区依 法依规建 立院士工作 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 士后科研 工作 (分 )站 、博 士后创新 实践基地的,按 照市资助金额予 以 50%配 套 资助 。 第三章 培育深港澳科技合作创新生态 第十二条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 、港澳高校 、研发 中心参 与 、 各创新 主体协同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 ,对 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支持 : (一 )支 持依 法设 立粤港澳新 型研发机构 ,创 新科技合作管 理体制 ,促 进港澳和 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 。前海合作 区粤港澳新 型研发机构 的支持和管理 办法另行规定 ; (二 )对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世界 500强 企 业 ,与 国家实验 室、国家重点实验 室 (全 国重 点实验 室 )、 国家 工程技术 中心等 国家级创新载体 或 国际重要实验 室依 法在前海合作 区建设联合 实验 室予以支持 : 1.上 一年度科技研 究开发 费用 总额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比 例不低于 10%; 5 2.从 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年 及 以上 ,其 主 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 70%以 ^上 ; 3.从 事研究与开发的人 员占公 司总人数 50%以 上。 对科研设备投入达 200万 元 以上 ,且 拥有不少 于 5名 教授(研 究员 )或 相 当职称 ,且 博士及 以上人 员 占比超过 50%的 常驻研究 团队的联合 实验 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 1.对 同时承担两项 以上省级科研项 目的,按 照上一年度实验 室运营实际投入经 费的 50%予 以支持 ,最 高不超 过 200万 元 ; 2.对 同时承担两项 以上 国家级科研项 目的,按 照上 一年度实 验室运营实际投入经 费的 50%予 以支持 ,最 高不超过 500万 元。 第十三条 对符合 以下条件 之一 的科技创新共同体 ,在 前海 落地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的(包 括但不限于举办科技交流活 动、推动科技合作项 目在前海落地等 ),予 以一次性 30万 元落 户支持 : (一 )由 本市社会组织等机构 ,联 合 3家 以上港澳地 区的高 校 、研发 中心、学会协会等 ,在 前海合作 区依 法设 立促进粤港澳 科技创新合作的社会团体 ; (二 )由 企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等机构 ,联 合国家 实验 室、 国家重点实验 室 (全 国重点实验室 )等 国家级创新载体 ,在 前海 合作 区依 法设 立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 团体 或 民办非企 · 业单位 ; 6 (三 )在 前海合作 区以市场化方式发起 ,依 法经批准设 立 的 科技 、工程 、标准 、产 业等领 域的国际性社会组织 ; (四 )国 际科技组织依 法获得批准在前海合作 区设 立 的代表 机构 。 第十四条 对国家 、省有关部 门批准 同意在前海合作 区举办 的重大国际性科技 交流活动,事 前经前海管理局 同意支持的,可 按审计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30%对 主办单位 予 以支持 ,最 高不 超过 200万 元 。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 的,按 照相关标准 予以支持 : (一 )鼓 励金融机构建 立对科技企业 的联合授信及共保机 制 ,对 前海合作 区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 的前海科技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 ,按 融资担保 额的 5%o,对 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 予 以最高不超过 50万 元支持 ; (二 )鼓 励前海科技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债券 、短期融资券 、 信托计划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产 品,按 照发行 中产 生的法律 、 审计 、评估等中介费用的 50%,对 同一科技企业每年予 以最高不 · 超过 50万 元支持 ; (三 )强 化科技保险风 险保障 ,支 持推进科技保险服务 。对 首次 申报的企业 ,按 照购 买科技保险产 品费用的 50%,予 以一次 性最高不超过 30万 元支持 。 第十六条 对注册地 、实际经 营地 、税 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 作 区前湾、桂湾 、妈湾片 区且符合下列情形 的科技型企业 ,按 照 7 上一年度利润 总额 1200万 元 以上 20亿 元 以下的,予 以 12万 元 以上 2000万 元 以下贡献奖励 ;年 度利润 总额 20亿 元 以上 的,予 以 2000万 元贡献奖励 : (一 )世 界 500强 企业或其持股不低于 50%的 在深一级子公 司 ; (二 )在 上海 、深圳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 、纽约 、伦敦 、 东京 、新加坡 、绀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 (不 含小额资本 市场和柜 台交易 )的 企业 ; (三 )独 角兽企业 ; ” (四 )获 得国家工信部认定 的专精特新 重点 “ 小 巨人 企业 、 ” “ 专精特新 小 巨人 企业 ; (五 )上 一年度营业收入超 过 5000万 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 (在 证书有效期 内 ); 该资金 由机构发放给核 心 团队成员 ,个 人每年最高限额 200 万元 。核 心 团队成员名单及分 配方案 由机构 自主决定 ,并 在 申请 挟持时报前海管理局各案 。机构应 当在获得扶持后十五个工作 日 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 。 第四章 构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第十七条 对 上一年度开展境外知 识产权维权 ,且 应对成功 的企业 ,按 照实际发 生 的诉讼 费 、仲裁 费、律 师费 、公证 费 、调 查 费、鉴定费、检索评价 费等合理 费用 的 50%,予 以最高不超过 30万 元支持 。 8 第十八 条 支持企业或机构推动科技成果 向技术标准转化 。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的企 业或机构 ,分 别予以每项 100万 元 、50万 元支持 。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 一 刀 7^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 的,按 照相关标准予 以支持 : (一 )对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 玉 家版权局批准设 立 的国家 级基地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平 台,其 运营单位承担国家级示范项 目或 国家级创新应用试点的,予 以运营机构一次性 200万 元支持 ; (二 )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同意在前海合作 区举办的知 识产权展会 活动 ,事 前经 前海管理局 同意支持的,按 审计后 活动实际发 生费用 的 30%对 主办单位 予以支持 ,最 高不超 过 150万 元 。 第五章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 的,按 照相关标准予 以支持 : (一 )对 符合下列条件 之 一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根据 《深圳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 区促进产 业集 聚办公用房资金 补贴办法》 申请办公用房购置挟持及租金挟持 ,且 企业所入 驻的办公楼宇不 受该办法第五条的限制 : 1.世 界 500强 企业或其持股不低于 50%的 在深一级子公 司 ; 2.在 上海 、深圳 、北京证券 交易所或香港 、纽约 、伦敦 、东 京 、新加坡 、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不 含小额资本市 9 场和柜 台交易 )的 企业 ; 3.独 角兽企业或瞪羚企 业 ; ” 4.获 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重点 “ 小 巨人 企业 、专精特新 “ ” “ 巨人”企业或 小 广东省 专精特新 企业 ; 5.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 (在 证书有效期 内 ); 6.获 得国家 、省 、市政府科技奖励 的企业 ; 7.上 一年度产值 (营 业 收入 )5000万 元 以上 的规上企业 ; 8.在 前海实 际使用外资不少于 300万 美元的外资企业。 (二 )首 次入选 “ 世界 500强 ”的数字经济企 业 ,或 符合前 海 总部企 业支持条件的,按 照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管 理局鼓励总部企 业发展暂行办法》予以支持 。 (三 )对 新落户的数字经济企 业 ,符 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按 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支持 : 1,最 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 收入 2亿 元 以上且利润总 额不低于 2000万 元的,予 以一次性 100万 元支持 ; 2.最 近两个年度连续达 到年营业 收入 4亿 元 以上且利润总 额不低于 4000万 元的,予 以一次性 200万 元支持 。 (四 )对 在前海合作 区设 立两年 以上 的数字经济企 业可予 以 经营增 长支持 ,上 一年度利润总额 4000万 元 以上且上一年度利 润总额较前一年度增 长 1000万 元 以上 的,支 持金额为利润 总额 增 量部分的 5%,每 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 元 。 第二十一条 在人 工智能、物联网、 区块链 、智 能制造 、数 ^ 1r、 上V ˉ 据交易等领 域 ,对 上 一年度新列入 国家上述领域示范项 目且在前 海落地的企业 ,予 以一次性 10万 元奖励 。支持打造低碳绿色节 能示范项 目,成 效 良好的予 以推广 。 第二十二条 对前海合作 区内规划 占地面积不少于 10公 顷 或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10万 平方米 、 已编制智慧 规划的 区建设专项 区使用前海合作 区企业 的数字技术产 品服务 ,按 照技术 产 品服务费用的 30%,予 以单个项 目最 高不超过 10万 元支持 。 单个 区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 50万 元 。 第六章 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 第二十三条 对新落户前海合作 区的海洋科技企 业 ,按 照下 列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 : (一 )最 近两个年度连续达 到年营业 收入 2亿 元 以上且利润 总额不低于 2000万 元的,予 以一次性 100万 元支持 ; (二 )最 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 收入 4亿 元 以上且利润 总额不低于 4000万 元的,予 以一次性 200万 元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对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 、国家重 点海洋科研 单位在前海设 立分支机构 ,拥 有不少于 5名 教授 (研 究员 )、 高 级工程 师或相 当职称的常驻研 究 团队的海洋科研机构 ,上 一年度 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 1000万 元的,给 予一次性 200万 元支持 。 第二十 五条 对海洋高端智能设备 、海洋工程装备 、海洋 电 子信 息 (大 数据 )、 海洋新能源 、海洋 生态环保等海洋科技企 业 -11- , 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达 到 1000万 元 以上 的,按 照研发投入 的 3%,予 以最高不超过 50万 元支持 。 第七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 申报与核准流程 如下 : (一 )申 报 。挟持资金 申请集中受理 ,受 理 时间以前海管 理 局发布公 告为准 ,期 限不少于 10个 工作 日。 申请机构应在受理 期间提交 申报材料 。 (二 )材 料审查 。前海管理局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必 要时 聘请第 三方机构 、行 业专家协助。 (三 )公 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 官方 网站或公 告栏进 行公 示 ,公 示期不少于 5个 工作 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 示有 异议的,应 当在公示期 内向前海管理局提 出书面异议 。前海管理 局应 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 的,对 事项进行公 示,异 议不成立 的,作 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 (四 )拨 付资金 。经公 示无异议的,或 者有异议不成 立 的 ,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 申请机构账户。挟持资 金对象为个人 的,申 请机构 应 当承诺在 15个 工作 日内将资金拨 付至个人账户。前海管理局可根据资金 申报情况,与 申请 主体 签 订相关支持合同。签订支持合 同获得事前项 目资助的单位 ,因 故 取消项 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 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 -12- 持 已无 必要 时,应 及 时申报并办理合 同解除手续。合 同解除后 , 前海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 剩余专项资金 。 口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 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以申报指南的形 式列明,并 在前海管理局 官方网站公 示。申请 主 体应 当提供信用承诺 ,对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负责 。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 海管理局应 当受理并 在 65个 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享受挟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 自享受扶 持之 日起 ,5年 内注册地 、税收缴纳地 、实际经 营地不迁离前海 合作 区。提前迁离的,由 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 ,追 回剩余 年度奖励资金并按 当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计 息。对签署 产 业发展监管协议但 出现承诺违约的,追 口 所有奖励资金 并按 当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 息。 第三十条 申请机构在 申报 、执行挟持 资金过程 中存在弄虚 作假 、以不正 当手段骗取 资金 、拒绝配合监督检 查 的,前 海管理 局收回扶持资金 ,并 按 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 息。构 成犯 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 情况向社会公 开 ,接 受有 关部 门和社会监督 。前海管理局和 申请机构应 当保 证 申请材料和 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 ,接 受财政部 门、审计部 门及 前海 -13- 廉政监督局监督 。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 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 办法规定的 各项职责 ,或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 当利益 ,依 法依规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 ;构 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名 词的解释如下 ” (一 )本 办法所称 “ 前海合作 区 范围为中共 中央 、国务院 : 印发 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 发 〔2021〕 22号 )确 定的 区域。 ” (二 )本 办法所称 “ 实 际经营地 ,是 指 申报时,机 构的实 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 区,并 对机构 生产 经 营、人员、账务 、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同 时前海合作 区内经 营场地 面积按 不低于企 业员工人数 三分之 一 、人均 10¢ 的核算值 。 已 取得前海合作 区产 业用地并签署产 业发展 监管协议的企业 ,承 诺 在土地 出让合 同约定的项 目投入使用 日期后 12个 月 内迁入 的 , 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 区。 ” (三 )本 办法所支持的 “ 港资企业 应 当为香港投资者持股 25%以 上在前海合作 区注册的机构;香 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 区依 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 香港居 民。香港居 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永久性居 民、 机构 、 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 民 (已 注销 内地户籍 )。 -14- 实质性商业经 营应 当符合下列标准 : 1,根 据香港 《 公 司条例 》或其他有关条例 注册或登记 ,并 取 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 法例如有规定 ,应 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 的牌照或许可 ; 2.在 香港注册或登记设 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 营 1年 以上 3.在 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 营期 间依 法缴纳利得税 ; ; 4.在 香港拥有或租用 业务场所 从事实质性商业经 营 ; 5.雇 用在香港居 留不受限制的居 民或持单程 证在香港定居 的内地人士 。 通过收购或 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 50%以 上 股权满 1年 以上 的,该 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香港投资者 。 澳资企业认定及 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 (四 )本 办法所称 “ 全职工作 ” ,须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与 前海合作 区符合条件 的机构签订 一年 以上 劳动合同(法 定代表人除外 ),或 属 由境外雇 主派遣 的,该 申报人的境外雇 主 与符合条件 的机构签订 一年 以上派遣 合同 ; 2.申 报 时,在 前海合作 区符合条件 的机构连续工作 1年 以 上 ,符 合条件 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出 现 中断情况 的,不 得合并计算 )。 ” (五 )本 办法所称 “ 科技型企业 ,是 指科技人 员为 主体 , 由科技人 员领办和创办 ,主 要从事科技产 品的科学研究、研制 、 生产 、销售 ,以 科技成果商 品化 以及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技术 -15- 咨询和科 技产 品为主要 内容 ,以 市场为导向,其 主营产 品符合《国 “ 家重 点支持的高薪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实 行 自筹资金 、自愿 ” 组合 、 自主经 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的知识密集 型经 济实体 。 ” (六 )本 办法所称 “ 科技研发型企业 ,是 指近 三个会计年 度 (实 际经营期不满 三年的按实 际经 营时间计算 )的 科技研 究开 发费用 总额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的 比例不低于 5%的 科技型企业。 ” (七 )本 办法所称 “ 港澳高校 、研发 中心 ,是 指受香港特 区政府香港 大学教育资助委 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 的高等教育 院校 、澳门综合性 大学 以及香港特 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成立并发布 的研发 中心 。 ” (八 )本 办法所称 “ 国际知名高校 ,是 指近 三年入选过泰 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行榜 (THE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 QS世 界大学排行榜 (QS world Univcrsity Rankings)或 软科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 U.s.Ncws全 球 大学排行榜 (U,s.Ncws Best G1obal Universitics Rankings)前 100位 的海外知名高校 。 ” (九 )本 办法所称 “ 实 际投入经 费 ,是 指项 目实际用 于除 办公用房租赁外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 ,费 用包括支付装修 、物 业及水 电、办公设各 、科研设各 、科研材料 、购 买服务 、人 员薪 酬的支 出。 ” (十 )本 办法所称 “ 科研设各 ,是 指用于科研 活动的仪器 设各 (含 配件 、实验材料及耗材 ),但 不包 括行政办公 、后勤保 -16- 障等职能部 门的设备 。科研设各进 口应符合有关进 出 口部 门的管 理规定 。 ” (十 一 )本 办法所称 “ 科技创新联合体 ,是 指发挥企 业出 题者作用 ,推 进 重 点项 目协同和研发 活动一体化 ,由 龙头企业牵 头 、高校院所支撑 、各创新 主体相 互协同的组织 ,发 展高效 强大 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 ,提 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 ” (十 二 )本 办法所称 “ 新型研发机构 ,是 指 聚焦科技创新 需求 ,主 要从事科学研 究 、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投 资主体多元 化 、管理制度现代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 、用人机制灵 活、依 法设 立 的独立法人机构 。 ” (十 三 )本 办法所称 “ 国家实验室 ,是 指经国家科技部批 准设 立 ,体 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使命 、代秃 国家水平的战略科 技力量 ,是 面 向国际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 平台,是 保障国家安全 的核 心支撑 ,是 突破型 、引领型 、平 台型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研 究基 地 。 ” (十 四 )本 办法所称 “ 国家 重 点实验室 ,是 指经国家科技 部批准设 立 ,面 向前沿科学 、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 ,开 展基础 研究、应用基 础研 究等 ,推 动学科发展 ,促 进技术进步 ,发 挥原 始创新 能力的引领 带动作用 的科学与工程研 究类国家科技创新 基地 。包括经批准 改革重组的全 国重点实验室。 ” (十 五 )本 办法所称 “ 国家级创新载体 ,是 指经国家相关 部 门认定开展科技研发和产 业化的平 台载体 ,包 括各类实验 室、 ^ 1'7 上‘ ˉ 工程 中心、技术 中心、创新 中心、研究 (发 )中 心 (院 、所 、站)、 公共技术 (服 务)平 台等 ,具 体 以国家部 门批复文件为准 。 ” (十 六 )本 办法所称 “ 国际重要实验 室 ,是 指包 括但 不 限 于劳伦斯伯克利 国家实验 室、橡树 岭国家 实验 室等 24个 美国国 家实验室 ,贝 尔实验 室等世界顶尖私人研究机构 以及 世界其他科 技发达国家 (地 区 )的 重要 实验 室。 ” (十 七 )本 办法所称 “ 科技创新共 同体 ,是 指多个创新 主 体基于快速流 动和充分共享的创新资源 以及高效顺畅的运行机 制 ,通 过相 互交流和开放共享 ,积 极开展创新协同合作 ,以 提升 区域创新绩效与竞争力 、实现共同创新 目标 的组织 ,组 织机构章 程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合作所需。 ” (十 八 )本 办法所称 “ 活动实际发 生费用 ,是 指包括宣传 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 、劳务费在 内的活动实 际支 出。 ” (十 九 )本 办法所称 “ 独 角兽企业 ,是 指成 立 10年 以内、 最近 一轮 融资估值不少于 10亿 美元且 尚未上市的企业。 ” (二 十 )本 办法所称 “ 瞪羚企业 ,是 指成 立 时间 10年 以 内,上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1亿 元 ,且 连续近 三年主营业务 收入 复合增 长率达 到 20%以 上 ,或 连续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 增长 率达 到 30%以 上 的 玉 家高新技术企 业。 (二 十一 )本 办法所称 “ 主导制定”的单位 ,是 指标准的唯 ” 一起 草单位或标准文本 的 “ 前言 中排序在前 三位 的起草单位 。 -18- ” (二 十二 )本 办法所称 “ 数字经济企 业 ,是 指符合 《数字 经济及其核 心产 业统计分类 (2021)))(国 家统计局令第 33号 ) 统计类别 ,围 绕高端软件 、人 工智能、区块链 、大数据 、云计算 、 信 息安全 、互联 网、工业互联 网、智慧城市 、金融科技 、电子商 务 、数字创 意等领域开展 业务 活动 、研发创新且相关业务收入 占 主 营业务收入达 60%以 上 的企 业。 (二 十 三 )本 办法所称 “ 世界 500强 ”,以 申报之 日前美 国 《财 富))杂 志最新公布为准 。 ” (二 十 四 )本 办法所称 “ 国家 、省 、市政府科技奖励 ,包 括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 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 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术发 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科学 技术合作奖 )、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深圳市科学技术 奖 (深 圳市 市长 奖 、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 ’ ’ (二 十五 )本 办法所称 “ 新落户 的机构 ,指 2021年 1月 1日 之后 (含 当天 ,下 同 )在 前海合作 区前湾 、桂湾 、妈湾片 区 注册或迁入 的独立法人机构 ,或 2021年 9月 6日 之后在前海合 作 区注册或迁入的独立法人机构 。 ” (二 十六 )本 办法所称 “ 海洋科技企业 ,是 指从事符合 《海 洋及相关产 业分类》 (GB/T20794-2021)产 业类别 的科技研发 创新等业务 活动,且 相关业务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达 60%以 上 的 科技企业。 -19- (二 十七 )本 办法所称 “ 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包 括但 不 限于美国斯克利普斯海洋研究所 、美 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 、 英国国家海洋研究中心、法 国海洋开发研究院、日本海洋科学技 术 中心、俄罗斯希 尔绍夫海洋研究所等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 。 ” (二 十八 )本 办法所称 “ 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 ,指 国家 海洋局下属研究单位 、中国科学院下属 海洋科学相关研究单位 、 “ ” 拥有海洋领域 双 一流 建设学科的高校科研机构及 经 国家相关 部 门批准成 立的海洋科研机构 。 ”“ (二 十九 )本 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 ,除 明确写明 “ 美元 港 ” 元 外 ,其 他均为人 民币。本办法涉及 汇率换算均 以申报之 日中 国人 民银行官网发布 的汇率作为计算基准。 ” “ ” “ ” (三 十 )本 办法所称 “ 不少 于 、 不超过 、 以上 均 “ ” “ ” 含本数 , 少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 自2022年 8月 6日 起实施 ,有 效期三年。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亻 划艮 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 20 - 2⑿ 年8月 6日 ‘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