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三项制度.doc
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提高农业行 政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县政府《沁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沁司发﹝2019﹞2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项 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 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 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 - 1 - 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 办理时限等,在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 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的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 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 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 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 诉举报电话等,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 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 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开行 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 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6.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 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 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7.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 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 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 - 2 - 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 群众办事。 8.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 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 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9.加强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 固定办事场所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佩戴胸牌标志或摆放公 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 事项等信息。 10.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各行政执法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 情况。 11.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农业信息网设立“行政 执法公示”专栏,公示本部门执法信息,并利用现有的办公自动 化系统,建立与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 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 - 3 - 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或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各执 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记录要求和标准,对执法记录 和记录设备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完善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 电子信息格式,制定或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 保存等管理制度。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 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 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做到纸质 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逐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3.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对调查(询问)、现场检查 (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听证、行政强制、送 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 时进行音像记录。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 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 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求,确定音像记录 设备配备比例、标准,积极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记 录设备,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实时记录和监督。 4.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政务服务平台 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 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探索音像记录的即时上 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 - 4 - 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 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 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 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 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具体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细化法制审核 工作流程,建立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等。 2.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配备 1 至 2 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 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具体承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等工作。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所 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所有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范围。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 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 - 5 -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 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编制《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 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 解决机制以及各环节责任承担情形等,全面系统规范法制审核行 为。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 年 6 月) 在 2019 年 6 月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推行三项 制度,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9 年 7-8 月) 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 并根据时限要求及时推进完成。 (三)探索实施阶段(2019 年 9-11 月) 结合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 查四类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 年 12 月)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前将 2019 年度三项制度工作总结、各 - 6 - 类执法行为流程图报送县政府法制科。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19 年-2020 年) 根据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 明确工作方向,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探索 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到 2020 年三项制度全 面落实到位。 三、有关要求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优化政务环境、建设 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相关科室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县 的“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 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服务 平台等工作成果,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开展。抽调专门力量,认真 研究,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2019 年 9 月 16 日 - 7 - 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沁县农业农村 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机关行政执法 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 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 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 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事前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农业农村局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 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 - 8 - 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 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 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 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 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 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农业农村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 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 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 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 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 9 -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 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 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 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长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事前、 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现代 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合理利用单位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 关内容。 - 10 - 第四章 第一节 公示程序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 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 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站执法人员按照《长治县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 审核后公开; (二)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部门全面准确梳理《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审核后公示; (三)梳理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 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 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经局办 公室审定,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 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 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因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30 - 11 -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处罚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 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 双随机工作要求,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 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 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 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经公示机 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 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 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一名 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办公室将有关行政执 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门 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 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 - 12 - 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 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 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 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13 - 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 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 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 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 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 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 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 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 录的形式。 - 14 -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 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 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指导、协调 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 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 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 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 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 电子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 15 - (五)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 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 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 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 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 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 - 16 - 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 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 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 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 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 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 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 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 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 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 - 17 - 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 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 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 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 布 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 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 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 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 - 18 - 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 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执法全过程记 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 体措施或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19 - 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要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 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 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 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 法办理。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审核, - 20 -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参与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 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局法制机 构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 - 21 -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 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可 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 查。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 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 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合、主要证据 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 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 - 22 - 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 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决 定,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 送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 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的法制审核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 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 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3 -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 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 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 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 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 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 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 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 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 24 -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 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 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 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 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 护管理工作。 综合处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 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 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 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 - 25 - 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 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 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 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 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 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 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 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 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 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 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 姓名和意见时; - 26 -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 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 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 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 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 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 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 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 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 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 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 - 27 - 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 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 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 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 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 交综合处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 1 年,作为证据 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 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 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 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 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 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 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 记录。 - 28 -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 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 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 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 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 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 29 -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 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30 -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沁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执法类型 执法区域 1 刘太敏 正在申领 农业 2 李宏祖 正在申领 3 桂德才 4 工作单位 所属部门 职务 证件有效期 备注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局长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正在申领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张彩芳 正在申领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5 冀丽花 140430100757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植保站 站长 2020.4.29 山西省人民政府 6 王改清 140430100759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办事员 2020.4.29 山西省人民政府 7 申幸福 140430100758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办事员 2020.4.29 山西省人民政府 8 张华 正在申领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办事员 9 卫竹平 140430100760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办事员 2020.4.29 山西省人民政府 10 杜田锋 正在申领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办事员 - 31 - 王波 11 正在申领 农业 沁县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大队 队长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码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 1900-A-00100 (毒性)农药 -140430 经营许可证审 核审批 子项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行政 执法 许可 大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植物性农 药、性诱剂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可按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执法大队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具有毒性农药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 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证,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 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32 - 部委规章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900-A-00200 农业调运检疫 -140430 子项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行政 执法 许可 大队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 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 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 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 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 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 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 执法大队 停止调运。【部门规章】《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 企业 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 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 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中央驻晋 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植物检疫,市(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市(地)、县属单位的植物检疫。 第六条 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植物分类分工实施植物检疫。农作物、水 果、花卉、中药材由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森 林植物、干果、野生珍贵花卉由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 责检疫。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 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 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 不得销售、调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33 - 部委规章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1900-A-00300 农业产地检疫 -140430 子项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行政 执法 许可 大队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 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 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八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 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 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 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 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 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 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 执法大队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 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 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 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 疫; (三) 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也 应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 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 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部门规章】《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 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 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 证更换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 对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34 - 部委规章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子项 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生产 农药或者生产假 农药、取得农药 1900-B-00101 违反农药管理 生产许可证的农 执法 药生产企业不再 行政 -140430 的处罚 符合规定条件继 处罚 大队 续生产农药的、 农药生产企业生 产劣质农药的处 罚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 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执法大队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企业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 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 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900-B-00102 -140430 采购、使用 未依法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 未依法取得有关 许可证明文件的 原材料;出厂销 售未经质量检验 行政 执法 合格并附具产品 处罚 大队 质量检验合格证 的农药;生产的 农药包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规 定;不召回依法 应当召回的农药 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执法大队 原材料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 企业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 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900-B-00103 -140430 农药生产企 业不执行原材料 进货、农药出厂 行政 执法 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 大队 或者不履行农药 废弃物回收义务 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执法大队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企业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900-B-00104 -140430 未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经营 行政 执法 农药;经营假农 处罚 大队 药;在农药中添 加物质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执法大队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企业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 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执法大队 营的工具、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 企业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科室) 1900-B-00105 -140430 农药经营者 执法 经营劣质农药的 行政 处罚 大队 处罚 1900-B-00106 -140430 设立分支机 构未依法变更农 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向分支机 构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备 案;向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证的 农药生产企业或 行政 执法 者未取得农药经 处罚 大队 营许可证的其他 农药经营者采购 农药;采购、销 售未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 符合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依法 应当召回的农药 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5000 元以上 执法大队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企业 许可证 1900-B-00107 -140430 不执行农药 采购台账、销售 台账制度;在卫 生用农药以外的 农药经营场所内 经营食品、食用 行政 执法 农产品、饲料等;处罚 大队 未将卫生用农药 与其他商品分柜 销售;不履行农 药废弃物回收义 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执法大队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企业 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36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 执法大队 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 万 企业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承办机构 (科室) 1900-B-00108 -140430 境外企业直 接在中国销售农 行政 执法 处罚 大队 药的处罚 1900-B-00109 -140430 不按照农药 的标签标注的使 用范围、使用方 法和剂量、使用 技术要求和注意 事项、安全间隔 期使用农药;使 用禁用的农药; 将剧毒、高毒农 药用于防治卫生 害虫,用于蔬菜、 瓜果、茶叶、菌 行政 执法 类、中草药材生 处罚 大队 产或者用于水生 植物的病虫害防 治;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使用 农药;使用农药 毒鱼、虾、鸟、 兽等;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河 道内丢弃农药、 农药包装物或者 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 执法大队 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 企业 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00-B-00110 -140430 农产品生产 企业、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仓储企 业、专业化病虫 害防治服务组织 行政 执法 和从事农产品生 处罚 大队 产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不执行农 药使用记录制度 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企业 执法大队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37 - 项目编码 1900-B-00111 -140430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子项 伪造、变造、 转让、出租、出 借农药登记证、 行政 执法 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罚 大队 农药经营许可证 等许可证明文件 的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 执法大队 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企业 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 行政 执法 1900-B-00201 违反肥料管理 售未取得登记证 -140430 的处罚 的肥料产品处罚 处罚 大队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执法大队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企业 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900-B-00202 -140430 对假冒、伪 执法 造肥料登记证、 行政 处罚 大队 登记证号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执法大队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企业 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900-B-00203 -140430 对生产、销 售的肥料产品有 行政 执法 效成分或含量与 处罚 大队 登记批准的内容 不符的处罚 1900-B-00204 -140430 对转让肥料 执法 登记证或登记证 行政 处罚 大队 号的处罚 1900-B-00205 -140430 对登记证有 效期满未经批准 行政 执法 续展登记而继续 处罚 大队 生产该肥料产品 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执法大队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企业 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执法大队 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企业 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 容的。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执法大队 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企业 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 容的。 - 38 - 项目名称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1900-B-00206 -140430 对生产、销 售包装上未附标 行政 执法 签、标签残缺不 处罚 大队 清或者擅自修改 标签内容的处罚 执法大队 1900-B-00207 -140430 对未取得肥 料登记证或肥料 临时登记证,擅 行政 执法 自生产、经营肥 处罚 大队 料的,或者生产、 经营已撤销登记 的肥料的处罚 执法大队 1900-B-00208 -140430 对肥料登记 证或肥料临时登 记证有效期届满 行政 执法 未办理续展登记,处罚 大队 擅自继续生产该 肥料的处罚 执法大队 1900-B-00209 -140430 对肥料经营 者逾期不向当地 农业行政主管部 行政 执法 门就其经营的肥 处罚 大队 料品种备案的处 罚 执法大队 项目编码 项目 子项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企业 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 容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41 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肥料登记 企业 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 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 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41 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肥料登记 企业 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 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 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41 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肥料登记 企业 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 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三)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 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 - 39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对假冒、伪 造或转让肥料登 行政 执法 证号或肥料临时 处罚 大队 登记证号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41 号) 执法大队 第三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临时登记 企业 证、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缴或注销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900-B-00301 违反种子管理 生产经营假 行政 执法 -140430 的处罚 种子的处罚 处罚 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执法大队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企业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900-B-00302 -140430 生产经营劣 行政 执法 种子的处罚 处罚 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执法大队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企业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00-B-00303 -140430 未取得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 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 行政 执法 未按照种子生产 处罚 大队 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生产经营种子 的;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 执法大队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 企业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00-B-00210 -140430 - 40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1900-B-00304 -140430 对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的农作 物品种进行推广、 销售的;作为良 种推广、销售应 当审定未经审定 的林木品种的; 推广、销售应当 停止推广、销售 的农作物品种或 行政 执法 者林木良种的; 处罚 大队 对应当登记未经 登记的农作物品 种进行推广,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 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已撤销登记的 农作物品种进行 推广,或者以登 记品种的名义进 行销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 执法大队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企业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00-B-00305 -140430 未经许可进 出口种子的;为 境外制种的种子 在境内销售的; 从境外引进农作 物或者林木种子 行政 执法 进行引种试验的 处罚 大队 收获物作为种子 在境内销售的; 进出口假、劣种 子或者属于国家 规定不得进出口 的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 执法大队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 企业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41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1900-B-00306 -140430 销售的种子 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的;销售的 种子没有使用说 明或者标签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 涂改标签的;未 按规定建立、保 行政 执法 存种子生产经营 处罚 大队 档案的;种子生 产经营者在异地 设立分支机构、 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 者受委托生产、 代销种子,未按 规定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企业 执法大队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00-B-00307 -140430 侵占、破坏 种质资源,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国 行政 执法 家重点保护的天 处罚 大队 然种质资源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执法大队 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企业 任。 1900-B-00308 -140430 种子企业有 行政 执法 造假行为的处罚 处罚 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 执法大队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 企业 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00-B-00309 -140430 在种子生产 基地进行检疫性 行政 执法 有害生物接种试 处罚 大队 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 执法大队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企业 罚款。 1900-B-00310 -140430 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 行政 执法 部门依法实施监 处罚 大队 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处二千元以上五 执法大队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企业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2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对农产品质 违反农产 量安全检测机构 1900-B-00401 品质量安全管 行政 执法 -140430 理的处罚 伪造检测结果的 处罚 大队 处罚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执法大队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 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 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承办机构 (科室) 1900-B-00402 -140430 对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行政 执法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处罚 大队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或者伪造农产品生 产记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企业 执法大队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00-B-00403 -140430 对销售的农 产品未按照规定 行政 执法 进行包装、标识 处罚 大队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 企业 执法大队 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对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 行政 执法 符合国家有关强 处罚 大队 制性的技术规范 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 产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 销售的农产品有 行政 执法 含有国家禁止使 处罚 大队 用的农药、兽药 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销售的农 产品有含有的致病 行政 执法 性寄生虫、微生物或 处罚 大队 者生物毒素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 执法大队 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 企业 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00-B-00404 -140430 1900-B-00405 -140430 1900-B-00406 -14043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的致 执法大队 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 企业 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 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的致 执法大队 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 企业 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 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3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1900-B-00407 -140430 对其他不符 执法 合农产品质量安 行政 处罚 大队 全标准的处罚 1900-B-00408 -140430 对冒用农产 执法 品质量标志的处 行政 处罚 大队 罚 1900-B-00409 -140430 对农业投入 品批发市场开办 行政 执法 者未对经营者从 处罚 大队 业资格进行审查 的处罚 1900-B-00410 -140430 对销售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 行政 执法 淘汰的农业投入 处罚 大队 品的处罚 1900-B-00411 -140430 1900-B-00412 -140430 对伪造、涂 改或者未按照规 定建立、保存农 行政 执法 业投入品进销货 处罚 大队 记录、农产品生 产记录的处罚 对列入农产 品产地准出名录 的农产品生产者、 收购者,未在列 入农产品产地准 行政 执法 出名录的农产品 处罚 大队 上附具产地证明、 质量认证标识或 者产地检测合格 证明将其运出产 地的处罚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含有的致 执法大队 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 企业 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 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企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 企业 执法大队 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 企业 执法大队 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执法大队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 企业 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列入农产品产 企业 执法大队 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未在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 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将其 运出产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44 - 项目编码 1900-B-00413 -140430 项目名称 项目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对未按照规 定对农产品进行 行政 执法 包装或者标识的 处罚 大队 处罚 执法大队 子项 对伪造、冒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 企业 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 第 12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 企业 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 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3 号发布,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5 号修订)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 企业 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3 号发布,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5 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 企业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无公 用、转让、买卖 1900-B-00501 害农产品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产 行政 执法 -140430 的处罚 地认定证书、产 处罚 大队 品认证证书和标 志的处罚 执法大队 违反植物 1900-B-00601 新品种保护管 对假冒授权 行政 执法 -140430 理的处罚 品种的处罚 处罚 大队 执法大队 对销售授权 违反植物 品种未使用其注 1900-B-00602 新品种保护管 行政 执法 -140430 理的处罚 册登记的名称的 处罚 大队 处罚 执法大队 对转基因植 物种子、种畜禽、 违反转基 水产苗种的生产、 行政 执法 1900-B-00701 因生物安全管 经营单位和个人, 处罚 大队 -140430 理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作、 保存生产、经营档 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 令第 304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 企业 执法大队 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 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 违反转基 例关于农业转基 1900-B-00702 因生物安全管 行政 执法 -140430 理的处罚 因生物标识管理 处罚 大队 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 违反转基 造、转让或者买 1900-B-00703 因生物安全管 卖农业转基因生 行政 执法 -140430 理的处罚 物有关证明文书 处罚 大队 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 令第 304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企业 执法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 令第 304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 企业 执法大队 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 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45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子项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对破坏或者 违反基本 擅自改变基本农 1900-B-00801 农田保护管理 行政 执法 -140430 的处罚 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 大队 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企业 执法大队 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封存或者 扣押与案件有 1900-C-00100 关的植物品种 -140430 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 关的合同、账 册及有关文件 查封、扣 押经检测不符 1900-C-00200 合农产品质量 -140430 安全标准的农 产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 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 执法大队 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 企业 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 执法 强制 大队 行政 执法 强制 大队 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 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 执法大队 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企业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规 章 】 《 山 西 省 肥 料 管 理 办 法 》 第二十一条 肥料经营单位购进肥料时,应向肥料生产或批发企业核对 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实行肥料登记证或生产许 执法大队 可证的肥料,必须核对其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经核对无误 企业 方可进货。 肥料经营单位应在自购进肥料之日起 30 日内,将购进肥料的名称、 数量和生产单位的情况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00-Z-00100 肥料经营备案 -140430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1900-Z-00200 肥料广告审查 -140430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规章】《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肥料广告的,必须在发布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 执法大队 管部门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企业 1900-Z-00300 农药经营备案 -140430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规章】《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 进农药,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 执法大队 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 企业 误方可进货。未提供以上三证复印件的,不得进货。 1900-Z-00400 农药广告审查 -140430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规章】《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期刊、广播、电 执法大队 视以及其它广告媒体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广 企业 告刊播单位不得发布。 - 46 -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农作物种 1900-Z-00500 子生产许可证 -140430 核发初审 农作物种 1900-Z-00600 子经营许可证 -140430 核发初审 种子经营 1900-Z-00700 者设立分支机 -140430 构备案 无公害农 1900-Z-00800 产品产地认定 -140430 初审 子项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实施 收费依据 备注 对象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和标准 执法 执法 类别 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 执法大队 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 企业 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 执法大队 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 企业 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 执法大队 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企业 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 执法 类 大队 【部门规章】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 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执法大队 企业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47 - 部委规章 10 10 沁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 2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检查方式 农业执法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2 主席 令 8 届第 6 号,2002.12.28、2009.8.27、 2012.12.28 三次修订)第 88 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 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农业行 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 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 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各类农业 违法行为 种子行政 执法检查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一般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 沁县境内各类 季节性检查、 农业违法行为主体 抽查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 主席 令第 34 号,2004.8.28、2013.3.29、2015.11.4 三次修正)第 50 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对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 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实施现场检 季节性检查、 沁县境内种子生产 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 查;种子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种 抽查 经营企业及销售门店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 子进销货台账、票据进行查阅、 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复印等。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 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 48 - 抽查对象 备注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3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1.6.23 农业部 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 令第 32 号公布,2004.7.1 修订)第 7 条,“县 专业性检查、 沁县境内肥料生产 肥料监督管理 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其进行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抽查 经营企业及销售门店 备案,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和索取有关资料。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5.8 国务院令第 216 号,2001.11.29 修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 订)第 5 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 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 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专业性检查、 农药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 抽查 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瞒。对生产、经营的假劣农药有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 权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相应处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 罚。 管理工作。”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5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现场检查和抽检,调查了解农产 (2006.4.29 主席令第 49 号,2006.11.1 日起施 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 行)第 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 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 沁县境内的农产品生 农产品质量安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 专业性检查、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产、加工企业、基地 全监督管理 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 34 条,“县级以 抽查 品,有权查封、扣押。检查生产 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 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 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 药安全间隔期控制情况、产品可 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 追溯平台建设或制度执行情况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等。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 49 -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 沁县境内 农药销售门店 备注 序号 6 7 8 9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 对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 国务院发布,繁殖材料生产基地及跨区域调 沁县境内种子生产基 1992.5.13 修订)第 3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运进行检疫检查,查阅产地检疫、 一般性检查、 植物检疫 地及跨区域调运种子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调运检疫证书;对经检查不符合 抽查 的生产经营单位 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规定的种子,有权查封、 扣押。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 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 农业转基因生 (2001.5.23 国务院令第 304 号公布,2011.1.8 沁县境内从事农业转 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 一般性检查、 物安全的监督 修订)第 4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 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抽查 管理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 的单位和个人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 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 的报告。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7.30 农 业部令 2012 年第 6 号)第 4 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 绿色食品监督 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 24 条,“县级 一般性检查、 沁县境内绿色食品 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 管理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抽查 认证企业 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 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 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4.4.29 农 业部、国家质监总局第 12 号令)第 33 条,“农 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 无公害农产品 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 一般性检查、沁县境内无公害农产 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监督管理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 抽查 品认证企业 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 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50 -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备注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0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6.9.30 农业部第 70 号令,2006.11.1 施行) 第 3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农产品包装和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 对辖区内农产品包装和标 一般性检查、 沁县境内 标识管理 督管理工作。”第 1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识的监督检查 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 查。”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11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10.17 农业部第 71 号令)第 2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 农产品产地安 对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 专业性检查、 沁县境内 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全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 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12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1.11.19 山西省七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11.26 修订)第 7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 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农业环境保护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 对辖区内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专业性检查、 沁县境内排污单位 监督管理 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 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 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 11 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使环 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都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 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0%以上 不低于 2 次 - 51 -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 备注 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项目 1 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组 《行政许可法》 织听证的 第四十六条 局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2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拟作出不予许可或撤 第三十八条、第六 销许可决定的 十九条 局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拟作出的不予行 审核不予行政许可或撤 政 许 可 或 撤 销 行 政 许 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 可决定书草案 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 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当组织听证的 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拟作出的行政处 审核行政处罚决定的依 罚决定书草案 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 1 万元、对公民处以 《行政处罚法》 1000 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处罚的 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拟作出的重大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 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 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 陈述记录等 法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 事人、 利害关系人人数达 10 《农业行政处罚 人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 程序规定》 影响的 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拟作出的重大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 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 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 陈述记录等 法 行政强制 《农业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 程序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四条 沁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拟作出的对当事 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 人财物查封、扣押决定 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 书草案 法 4 5 6 具体执法项目 审核 依据 序号 提交部门 - 52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组织听证的申请 材料 审核重点 听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沁县农业农村局音像记录清单 执法 行为 执法环节 现场检查 (勘验) 询问 执法场所 记录方式 记录过程 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 执法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事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 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 询问场所 录音、录像 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情况、 询问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 行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 政 处 罚 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场所、 案件当事人、时间,地点及案由、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生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听证 听证会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集体讨论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 案件现场 录音、录像 全程记录 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数量 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 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 重大、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的 集体讨论 简易程序案件 - 53 - 执法 执法环节 执法场所 记录方式 记录过程 送达 送达场所 录音、录像、拍照 送达过程 处理罚没物品 处理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场所 录音、录像、拍照 处理物品 处理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申请 申请现场 拍照 申请的当事人、申请资料、执法人员 受理 受理现场 拍照 执法人员证件号 可 送达 送达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行政 现场检查 检查 (勘验) 行为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处理物品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 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 陈述申辩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 述申辩的内容 所处理物品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 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 许 送达过程 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 执法现场 录音、录像、拍照 事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 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 - 54 - 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亮明身份 报主管局长批准 立案 取证。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勘 验,封存违法违规物品 指出违法行为 告知当事人权 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利 3 日内听证 制作当场处罚文书 送达违法行为处理决定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回执 归档 - 55 - 执行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等。 三、办理材料 1.填制《现场检查笔录》 2.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 3.填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五、办理地点 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间 7 个工作日内 七、联系电话 电话:0355-7023224 - 56 - 八、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违 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行证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90 个工作日 十、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 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 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 果。 十二、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 0355-7023224。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 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 57 -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 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 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三、咨询途径 咨询:沁县农业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电话咨询:0355-7023224 信函咨询:长治市上沁县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046400、联系电话:0355-7023224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机构投诉:监督部门: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 (二)电话投诉:0355-7023224 (三)信函投诉:长治市沁县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0464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长治市沁县人民路 116 号农业农村局 (二)联系电话:0355-7023224 (三)办公时间: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 分至 12:00 分,下午 2:30 至 6:00 分 - 58 - 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报承办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采纳:根据《审核 办法》第十四条规 范围:根据长治市沁县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四条规定,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 规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 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 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 法》第六条规定,对下 承 列执法决定进行法制 审核:1、涉及国家和 办 法 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 讨论前送审。 制 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 需经听证程序做出决 定的;3.、涉及多个法 律关系的;4、法律、 机 相关材料和拟处理意见审核内容、 意见和执法建议 构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 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的情形 充分考虑法制机构 承 办 机 机 构 构 审核意见和建议, 根据情况对拟作出 的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进行修改,将重 大执法决定书代拟 稿连同听取意见情 况一并提交机关负 责人审批或机关负 责人集体讨论。 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 行法制审核的;5、其 定,承办单位应当 归档和备案:根据 提交材料:根据《审核办法》第七 审核方式:根据《审核办法》第九 《审核办法》第十 条规定,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 条规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一条规定,承办单 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 位应当将审核意见 时间提交。 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 书存入执法档案, 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执法决定书报法制 机构备案。 - 59 - 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范围:根据长治市沁县农 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 规定,对下列执法决定进 行法制审核:1、涉及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需 经听证程序做出决定的; 承 办 机 3.、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报承办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四条规定,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十二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 条规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 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 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 法 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 讨论前送审。 制 相关材料和拟处理意见审核内容、 意见和执法建议 构 机 规定外,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 工作日。 构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5、 采纳:根据《审核办法》 承 第十四条规定,承办单 办 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 机 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 构 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 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 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 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 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 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归档和备案:根据《审 情形 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提交材料:根据《审核办法》第七 审核方式:根据《审核办法》第 条规定,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 九条规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 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 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 时间提交。 有权调阅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相关 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 行调查。 - 60 -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 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 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 案。 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报承办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四条规 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 范围:根据长治市沁县农业 定,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 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 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 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规定, 承 对下列执法决定进行法制 审核:1、涉及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2、需经听证程 序做出决定的;3.、涉及多 个法律关系的;4、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 办 机 构 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 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法 制 相关材料和拟处理意见审核内容、 意见和执法建议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 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个工作日。 采纳:根据《审核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承办单 承 办 机 机 构 构 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 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 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 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 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 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 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归档和备案:根据《审 制审核的;5、其他需要进 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提交材料:根据《审核办法》第七 审核方式:根据《审核办法》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 条规定,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 规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 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 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 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税务 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 时间提交。 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 案。 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 61 - 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 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相关职能处室、局属单位于每年 1 月 5 日前将本处 室、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法规股。法规股汇总后 于 1 月 31 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对外公 布。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 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 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执法部门要对公开后 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 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62 - 沁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顾问统筹调用制度 为保证全局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根据省、市法律岗位工作 安排和要求,我局聘任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重大案件审理 工作、日常行政管理以及我区重大农业政策起草上做出专业指导,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为上党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决策和税收执法提供法律咨询 和法律建议; 2.协助上党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修订和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3.受上党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参加本局所涉诉讼、仲裁和行 政赔偿等活动; 4.协助上党区农业执法部门审理和办理重大税务案件、行政 复议案件; 5.审核把上党区农业农村局所涉民事法律活动; 6.为上党区农业农村局干部提供法律帮助; 7.协助上党区农业农村有关股室调查处理所涉的行政法律 事务; 8.为上党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 9.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 63 - 二、法律顾问服务要求 1.定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单位法律辅导日,对全局职 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案例分析。 2.根据法制部门安排,定期对上党区农业农村局所辖行政服 务对象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3.按照相关股室的工作需要,随时现场或在线对具体工作或 材料进行法律和政策性审核把关,提出合理建议,确保各项工作 的扎实、有效的开展。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64 - 沁县农业农村局 法治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 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 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 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 识; 5.法制审核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采取定期培训,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学 习一次,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 种形式。 四、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 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 时组织学习。 - 65 - 六、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 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 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 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 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66 - 沁县农业农村局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 行政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 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 三年。 三、鼓励机制 - 67 - (一)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 间,激发公职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二)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 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三)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报公职律师。 (四)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行政处罚 决定审核的人员。 四、本机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68 - 沁县农业农村局 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本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 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拟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69 - (三)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 (四)拟做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五)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或价值 5 万元以上; (八)扣押财物,价值 5 万元以上; (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的罚金,且该加处罚款的罚金为 1000 元以上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加处罚款的罚金 1 万元以上); (十)行政许可审核范围: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 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 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 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 70 -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仍作出决定的或者不按审核处 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七)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降职; (八)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 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71 - 第六条 驻农口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管理权限,依法启 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 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 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 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72 - 沁县农业农村局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 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 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 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 73 -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 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 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 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 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 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 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局法规宣教科负责立 - 74 - 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每月 25 日立卷 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 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 人保管;已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由局档案室负责保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卷由局法规宣教科负责保管。 第五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 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六条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 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 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本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必须持本人工作证。 第七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 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 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 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借阅档 案不准再转借。 第八条 决定类执法文书经审批后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 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等。 - 75 - 第九条 经档案单位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 以后生效。 第十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 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 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 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 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 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沁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 督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本局 局属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视音频资料,包含原始 - 76 - 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 料。 第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 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 单位秘密、职工和读者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 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 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五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 监控图像信息。 第六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 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书面申请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 提供。 第七条 纪委、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执法办案、案件 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 的部门提供有关执法办案录音录像资料或者通过可视化监督管 理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 第八条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 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77 - 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 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案件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一条 局纪检、法制部门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帐及记录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 过程记录信息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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