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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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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9项) 单位:壶关县教育局 序 号 1 2 职 权 职权编码 类 型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确 认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项 对中小 0900-F- 学生学 00100- 籍变动 140400 的审核 确认 对义务 教育阶 0900-F段学生 00200毕业证 140400 书的确 认 子项 【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 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 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 定。 第十三条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 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 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 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 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 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市地方 性法规 政府规 事章 规定的 项 依 行政职 名 据 权事项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实 权 施 承办 权 对 股室 限 象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提交的学生 学籍变动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学籍变动材料是 否完整。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允许学籍变 动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 准变动信息,并定期向上级学籍主管部 门呈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学籍信息 进行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 [2013]7号)第四条第一款 1-2.《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七条 2-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 [2013]7号)第四条第二款 2-2.《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七条 3.同2。 4.同2。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 [2013]7号)第二十四条 常 用 无 在 学 县 校 教 级 生 股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提交的普通 高中学生毕业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学生毕业相关材料 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准予毕业的 决定。 4.送达责任:完成毕业证书验印工 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达毕业条件 和毕业证书遗失等情况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 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三十五条 2.同1.。 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 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三十六条 4.同3.。 5-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三十七条 5-2.《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三十八条 常 无 用 学 县 学 教 级 校 股 序 号 3 4 5 职 权 职权编码 类 型 行 政 确 认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项 对全县 中小学 (幼儿 0900-F- 园)教 00300- 师初级 140400 、中级 职称评 审的认 定 行 中小学 政 0900-F校长及 确 00400教师职 认 140400 务评聘 类 行 政 0900-F- 幼儿园 确 00500- 办园等 认 140400 级确认 类 市地方 性法规 政府规 事章 规定的 项 依 行政职 名 据 权事项 称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实 权 施 承办 权 对 股室 限 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 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 会审定;中学二级、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 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或学区设立评 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 评审委员会审定。 1.受理责任:发布教师职称评审工 作通知,告知申报职称的任职条件、申 报时间。 2.审查责任:由各级评审委员会对 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由县、 市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合格人员进行职称 考试和能力测试。 4.送达责任:通知合格人员提供相 应的材料报人社局备案审查。 5.事后监管责任:给合格教师发放 任职聘书,并理顺档案和工资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度的规定》 常 无 用 人 县 教 事 级 师 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 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 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1.受理责任:发布教师职称评审工 作通知,告知申报职称的任职条件、申 报时间。 2.审查责任:由各级评审委员会对 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由县、 市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合格人员进行职称 考试和能力测试。 4.送达责任:通知合格人员提供相 应的材料报人社局备案审查。 5.事后监管责任:给合格教师发放 任职聘书,并理顺档案和工资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度的规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常 无 用 人 县 教 事 级 师 股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 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 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六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并定期复核审验。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凡举办任何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审核办园条件、教师资格和课程设置后,方可登记注册,严格执行停办注销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初审意见和有关 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幼 儿园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单位是否通 过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 通知申报单位。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幼 儿园一类园证书,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一类幼儿 园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认 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三十四 条 三十七条~四十条 六十条~七十 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六条 第 二十二条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常 无 用 幼 幼 县 儿 教 级 园 股 子项 序 号 6 7 8 职 权 职权编码 类 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项 子项 市地方 性法规 政府规 事章 规定的 项 依 行政职 名 据 权事项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实 权 施 承办 权 对 股室 限 象 常 无 用 市 县 在 成扶 共 校 教贫 同 生 办办 行 使 中等职 行 业教育 政 0900-F- 免学费 确 00600- 和助学 认 140400 金资助 类 对象的 认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五十七)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 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 各地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 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 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 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 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提交的学生 免学费和助学金申请对象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 整。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允许免学费 和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决定。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依法公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免学费和 助学金资助情况进行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行 政 0900-F- 教师资 确 00700- 格定期 认 140400 注册 类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 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 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 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 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1.受理责任:受理学校提交的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 整。 3.决定责任:做出定期注册复核的 决定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 。 4.送达责任: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的终审决定,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 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教师资格 注册进行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六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 九条 常 无 用 人 县 教 事 级 师 股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 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三条 辖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 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 法人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各类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 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考察意见作出准 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 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 二条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六条 非 常 无 用 幼 幼 县 儿 教 级 园 股 公办幼 儿园登 记注册 行 (县城 政 0900-F幼儿园 确 00800登记注 认 140400 册、农 类 村幼儿 园备案 )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三十 四条 三十七条~四十条 六十条~七 十条 序 号 9 职 权 职权编码 类 型 行 政 确 认 类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主项 适龄儿 童、少 年延缓 0900-F- 入学和 00900- 学生转 140400 学、升 学、休 学的确 认 子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 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 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 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 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 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 变动信息准确。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 ,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 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 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 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 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 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 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 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 地学校就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 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 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 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 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 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 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至多可休学两年。 市地方 性法规 政府规 事章 规定的 项 依 行政职 名 据 权事项 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及证明 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 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同步 操作。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 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 一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 二十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常 用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前 置 条 件 职 实 权 施 承办 权 对 股室 限 象 适 县 龄 无 级 儿 童 学 教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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