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参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依法实施、让利于民、市场运 作、改善民生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丘美路项目位于秀英区街道办辖区,东起丘海 大道,西至秀华路。道路全长 504.99 米,规划红线宽 15 米 (具体范 围以规划为准)。 第三条 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时间。自秀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起,征收范围 内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结束止,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 1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期限在秀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时予以明确。自秀英区人 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起,30 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实际情 况将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 经 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 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 的房屋;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负责,不得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建(构)筑物纳入概算。 第七条 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 其中一种进行产权调换: (一)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的住宅用地面积, 按照 1:1 进行产权调换,地上房屋按区政府认定的面积按重置价加评估 第 2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装修价给予补助。 (二)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符合 一户一宅的房屋面积按照 1:1 进行产权调换,超出一户一宅可认定的房 屋部分按重置价加评估装修价给予补助,土地不再进行补偿。 第八条 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 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条件的, 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补偿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房屋的应安 置面积为证件记载的房屋面积;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条件 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 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 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 10 平方米(含 10 平方米)以内的 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至 20 平 方米(含 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 1.2 倍结算;超出 应安置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 1.5 倍结算。 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 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 置面积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被征 收人按应安置面积选择单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剩余面积未能置换最小 户型安置房的,可按安置房成本价折算成货币给予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 第 3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 1:1 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 结算。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 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 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完全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省或市房改 办核定房价款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补足相 应房价款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二)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部分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房价款项的, 根据产权 比例对房屋权利人按照本方案第八条予以补偿或安置。 (三)职工原所购单位公有住房未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职工及其 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 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 且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全部房价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部分房价款, 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职工所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 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 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 第 4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 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 本办法第七条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 按照本方案第八条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 非本市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有集体土地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空地,涉及闲 置土地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住宅用地的空地,选择货币补 偿的,根据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性质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 的,应安置面积为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八条 规定办理。 征收无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空地,经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 和规定认定为可以给予补偿的住宅用地,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认定 的性质、面积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 认定的补偿面积,按本方案第八条规定办理。不属于住宅用地的,按 照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或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调换 60 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差 价款,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 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 5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货币补偿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 60 平方米安置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 行核算及收取。 第三章 补助奖励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 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 业用房安置。但本方案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 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 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 为 1500 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 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 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 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 价的 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 0.8%/月给予补助; 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 0.6%/月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 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 予 25 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 1000 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 第 6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次性发放 24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 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 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 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 给予 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 22 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 两次搬迁),每户不足 500 元的,补足至 500 元。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 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房屋 2 万元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 70 元/平方米 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 产权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产 测量规范》依法调查认定。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 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 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 7 页 共 8 页 海口市秀英区丘美路项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 建手续的,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区位等因素,按照类似房 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合法批建手续,但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土 地根据性质、用途和区位等因素评估,房屋按照重置全价结合成新率 评估。 第十九条 安置房回购价建议按 6808 元/平方米,最终以市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为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全部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 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 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 覆盖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处理,并抄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秀英区人民政 府负责解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