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征求意见稿)4.23.doc
衡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则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工程 (以下简称“消防工程”)质量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规 范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 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河北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 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含 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施 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具有质 1 量监督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 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含装饰 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证。经设计审查(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辖 区由衡水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 目竣工后出具《衡水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认定报告》, 其他县市区根据相应职责分工确定。 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依法均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对装饰装修工程,行政 审批部门应采用简易程序;对权属清晰、未改变使用功能的 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免 于提供土地、规划手续。 第四条 消防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 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和其从业 2 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控消防工程质量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 构提交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取得消 防设计审查(备案)后,应及时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报并 接受监督管理。 2.按照消防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消防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4.对施工单位的各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批准并组 织各种专项验收或委托监理单位具体实施。 5.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河北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21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消防内容 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签署《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 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 3.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 3 量且影响建筑疏散、排烟等的重要指标,设计单位应出具大 样图并在图中标明净宽尺寸等内容。 4.参与工程消防查验并签署《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 告》,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 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切实 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 4.填写的工程资料应和工程实际进度吻合,真实有效。 5.参与工程消防查验并签署《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 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抽取防 火门、防火窗、耐火窗、排烟风管等现场安装的建筑材料、 4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现场判定,并形成影像和书面资 料。 3.参加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批准。 4.组织各单位参加对涉及到消防工程中的各检验批、分 项、分部工程验收。 5.参与工程消防查验并签署《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 告》,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 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在进场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 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并 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 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消防设计 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消防工程设计质量负审查责任。 第三章 消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 责,通过日常抽查、专项巡查、材料现场抽样检测等方式加 强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监督。消防工程监督抽查的主要内 容: 1.实体质量。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墙、柱、梁、楼板等构 件设置及施工质量;钢结构、木结构的防火保护;管道贯穿 楼板、墙体防火封堵及建筑幕墙的层间防火封堵等。 5 2.消防材料。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建筑 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预留预埋管线材质及燃烧性能;防 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 3.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给水与消火栓、防烟与排烟、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消防炮等 灭火系统设置及安装;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市政消火栓等。 4.其他内容。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避难 层(间)、防排烟风机房等平面布置;人员密集场所、高火 灾风险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电梯井尺寸 及消防安全通道净尺寸等。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程序: 1.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证后,应 及时编制监督计划。 2.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 和消防设施情况向工程参建各方开展监督交底。 3.建设(监理)单位在完成项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 关键节点验收后应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随 机对工程各关键节点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应及 时将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内容和结果报告给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5.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的工程,建 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 6.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质 量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与负责消防验收备案的部门(科 室)沟通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前消防查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 消防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 实行监理的工程,消防竣工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 意并签字。 2.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查验组,制定查验方案。并于查 验前 7 日通知主管部门,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 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验。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 7 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 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完善,重新进行竣 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竣 工验收消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查验组的查 验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消防工程质量闭合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消防验收(备案) 协调联动,加强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 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衔接,推动形成闭环 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层级监管,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将消防工程纳入我 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内容,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责令 整改;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8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起试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