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4号(明标小吃-未备案).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9]24 号 珠海市香洲明标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4931495U 地址:珠海市香洲香华路 403 号 经营者:莫仁彪 身份证号码:440924**********9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的小吃店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 态环境部令第 1 号)第 115 项“餐饮、娱乐、洗浴场所”类项目,应当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投入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6 月 2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6 月 27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2443 号) 、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市香洲明标小吃店 环保手续的说明、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及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8]99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 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经营很困难,希望能减轻罚款。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规模较小、产生污染物较少,违法行为较轻微, 可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珠海市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