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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贺职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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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县贺职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 处罚 2 对 占 用 耕 地 建 窑 、 建 坟 或 者 擅 自 在 耕 地 上 建 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行为的 处罚 3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 罚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3 号)第二十二 条、 行政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4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第三十九条 5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6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第 五 十 条 《 放 射 性 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2 号 )第 四 十 一 条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试 行 )》(2004 年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1 号 , 2010 年 修 正 )第 十 二 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 )第 十 九 条 序号 7 职权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 罚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9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或 者未 按 照规 定 停 止 燃用 高污 染 燃料 ,或 者 在 城 市 集 中 供 热 管 网 覆 盖 地 区 新 建 、 扩 建 分 散燃煤供热锅 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 不 能 达 标 排 放 的 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10 对 从 事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未 及 时 收 集 、贮 存 、利 用 或者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 的处罚 11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12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 的处罚 13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大气污 染 防治法 》第 一百零 七 条 行政处 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固体废 物 污染环 境防 治法》 第 一百零 七条 行政处 罚 《 山 西 省 禁 止 公 共 场 所 随 地 吐 痰 的 规 定 》 (2020 年 5 月 15 日 山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十 五 条 行政处 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固体废 物 污染环 境防 治法》 第 一百一 十一 条 行政处 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 年 7 月 4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 罚 14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 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 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 年 7 月 4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15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序号 16 17 职权名称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 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 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处 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 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五十六条 18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 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19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国务院令第 3 号,2018 年修订 ) 第四十四条 2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 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23 对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标 识 的 行为 行政处 罚 的处罚 24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2022 年农业农村部 令 2022 年 第 1 号 修 订 )第 二 十 六 条 25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行 为 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农药管理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6 号,2022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20 行政处 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序号 26 职权名称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 及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未 取 得 动 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 弃 置病 死 动 物 、 病 害动 物 产 品的 行为的处罚 职权 类型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27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28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30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31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行 为的处罚 29 3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 罚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2007 年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15 号,2015 年修正)第五十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行政处 罚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 、 标 志 明 显 、 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或者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序号 34 35 职权名称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未 按 规 定 为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的 处 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 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 毁 苗、 放 牧 造 成 林 木毁 坏 的 行为 的 处 罚 职权 类型 行政处 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工 贸 企 业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与 监 督 暂 行 规 定 》 (2013 年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59 号 , 2015 年 修 正 )第 二 十 八 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森林 法 》第七 十六 条 36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37 对 违 反 规 定 收 购 、 加 工 、 运 输 明 知 是 盗 伐 、 滥 伐等 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38 对 违 反 规 定 采 挖 植 物 , 采 土 、 采 砂 、 采 石 , 开 展经 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草原 法 》第六 十七 条、第 六 十八条 、 第六十九 条 39 对 未 持 有 合 法 来 源 证 明 出 售 、 利 用 、 运 输 非 国 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 十八 条 40 对 违 反 规 定 采 集 、 出 售 、 收 购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植 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41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42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森林 法 》第七 十八 条 行政处 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 年 5 月 15 日 山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十四条 行政处 罚 《 退 耕 还 林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7 号 )第 五 十 七 条 职权名称 序号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 43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处 罚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 为 的 处 《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1 号 )第 四 十 九 条 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 44 《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1 号 )第 五 十 条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45 行政处 罚 点 放 孔 明 灯 等 使 用 明 火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法 适 用 简 《 山 西 省 文 物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81 易程序的) 号 )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 埋压 、圈 占 、遮 挡 消 火 栓、消防 水 泵 接 合 器,占 用 行政处 罚 46 、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 等 公 共 消 防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消防法 》 第六十 条 设 施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对 占用 、堵 塞、封 闭 消 防车 通道 ,妨 碍 消 防车 通 行 47 的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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