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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钦政办规〔2020〕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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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规〔2020〕11 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家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授旗训词精神,不断增强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以下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 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 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 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 -1- 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 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 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烈士、 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机制保障。建立市、县两级议消会议机制,定期组织 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救援工作。健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工 作联席会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 畅通请示报告、协调部署渠道。(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职业荣誉。对功绩突出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 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下同)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春节、 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举办有关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家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举行仪 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做好事迹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 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文明办、市双拥办,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 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2- (三)优抚待遇。对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 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现役军人享受的 优抚待遇,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 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 定,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 金;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日按规定向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 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享受相应保险 待遇。保险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待上级政策出台后,由市消防 救援支队商市财政局另行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抚恤优 待福利机构,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福利 机构优先接收需抚恤优待的消防救援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 总工会,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各 县区人民政府) (四)福利待遇。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要 求,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 24 小时执勤备战职业 特点,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福利待遇。各级消防救援人员绩效考 评奖励和专项奖励纳入本级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 保障。其中,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奖励执行时间从 2018 年 10 月起 计算,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执行时间从 2020 年 1 月起计算。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 年),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其家 庭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 -3- 督查考评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 区人民政府) (五)医疗待遇。市、县级医院开辟消防救援人员“绿色就 医”通道,对于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 医院在医疗流程、技术设备、急救药品、紧急用血、人员配备等 方面提供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 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 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当地 住房保障政策,优先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落实房源 及有关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在当 地申请公租房,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周转用房 问题。消防救援人员按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 (桂政发〔2014〕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 30 号)等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 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贸区钦 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4- (八)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应急〔2019〕3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教育优待办法(试行)》(桂发〔2019〕28 号)精神,做好消防 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各级教育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各 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为消防救援 人员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 教育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各 县区人民政府) (九)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先优待。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 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 员在车站、医院、银行等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政策, 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享受客票减免优待;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优 先群体标识时应列入消防救援人员群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 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就医、通行;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 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随同 家属(原则上不超过 2 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 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购票、就医、通行等优先服务;消防救 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责任单位:市 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 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银保监分局、广 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车务段,各县区人民政府) -5- (十)退出安置政策。落实应急部等 13 个部委《关于做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 〔2019〕84 号)精神,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下同)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 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凭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 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退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 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 录、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 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 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 关系。经组织批准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 不满 12 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做 调整;工作 12 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组织人 事部门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 政府) -6- (十一)经费保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 根据消防救援队伍职能向综合性救援拓展和社会整体物价水平 的实际,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增强保障能力。(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 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以上优待措施,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上 级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重大意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 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 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 切实把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 处。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精心组织策划,通过多种形式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 政策公告工作;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积 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 训教育,提高优先优待服务消防救援人员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 -7- 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 政策。 (三)坚持创新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 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 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公开方式:公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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