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22]175 厦门市人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docx
厦门市人社领域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 保险..................................................................................10 第一节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11 1.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1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1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1 2.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1 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2 第二节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13 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3 第三节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14 5.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补缴 2004 年 5 月前基本养老、工伤、 失业保险费) .............................................14 第四节 社会保障卡服务...............................................................15 6.社会保障卡申领 .........................................15 7.社会保障卡启用 .........................................15 8.社会保障卡停用 .........................................16 9.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16 10.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17 1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18 12.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18 13.社会保障卡注销 ........................................19 14.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20 第二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1 第五节 养老保险服务 ..................................................................22 15.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22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22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职)待遇申请 ..........22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23 17.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23 (1)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23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3 (3)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 ..............................24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申请 ................24 18.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5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5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5 1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6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6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26 20.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7 2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28 2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9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9 2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0 2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 请 .......................................................30 2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31 2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2 2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32 29.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34 第三章 工伤保险 ..............................................................35 第六节 工伤保险服务 ..................................................................36 30.工伤事故备案 ..........................................36 31.工伤认定申请 ..........................................36 3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6 3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8 3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38 35.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39 36.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39 37.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9 38.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40 39.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40 40.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41 41.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41 42.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41 4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42 4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42 4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3 4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 领 .......................................................44 47.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44 48.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45 49.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45 50.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46 51.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46 52.企业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6 第四章 失业保险 ..............................................................48 第七节 失业保险服务 ..................................................................49 53.失业保险金申领 ........................................49 5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49 55.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49 56.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50 57.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0 58.生育补助金申领 ........................................51 59.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51 第五章 就业信息服务.......................................................53 就业信息服务 ..................................................................54 第八节 60.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54 61.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54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55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56 第九节 62.公共就业专项活动(各类招聘会) ........................56 第六章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残疾人职业 培训和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57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58 第十节 63.职业介绍 ..............................................58 64.职业指导 ..............................................58 65.创业开业指导 ..........................................59 第十一节 创业服务 ......................................................................60 66.创业补贴申领 ..........................................60 67.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61 第七章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63 第十二节就业失业登记 ..................................................................64 68.失业登记 ..............................................64 69.就业登记 ..............................................64 70.《就业创业证》申领 ....................................65 第八章 就业援助 ..............................................................67 第十三节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68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68 7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70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71 第九章 就业信息服务、就业见习服务..............................73 第十四节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74 74.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该主项下子项名称为:毕业生 接收核准) ...............................................74 75.就业见习补贴 ..........................................74 76.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75 7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76 第十章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残疾人职业培 训和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77 第十五节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 .....................................78 78.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78 79.生活费 ................................................78 第十六节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79 80.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79 81.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79 82.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80 第十一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81 第十七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82 83.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82 84.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83 85.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83 8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84 87.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84 88.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85 第十二章 劳动关系协调 ...................................................86 第十八节 劳动关系协调...............................................................87 89.集体合同审查 ..........................................87 90.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87 91.提供企业薪酬信息服务 ..................................88 第十三章 劳动用工保障 ...................................................89 第十九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90 9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90 9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90 第十四章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91 94.“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92 第十五章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93 95.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94 第十六章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95 96.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96 附则..................................................................................97 第一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工伤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1.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服务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 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的维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的维护。 服务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为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进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的维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发 放账户维护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 工依申请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服务对象:失业待遇领取人员。 服务内容:失业待遇领取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 户维护。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 规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待遇领取人员依申请进行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第二节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参照《社会保险服 务总则》(GB/T 27768-201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管理规范》(GB/T 34278-20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规范》(GB/T 31597-2015)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第三节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5.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补缴 2004 年 5 月前基本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服务对象: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 2004 年 5 月前曾 在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基本养老、工伤、 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补缴。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4 号) 、 《厦 门市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扩面”中征 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劳险〔1999〕011 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第四节 社会保障卡服务 6.社会保障卡申领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新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7.社会保障卡启用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社会保障卡制卡完成后启用社会保障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 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 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进政 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 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8.社会保障卡停用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停用原已启用的社会保障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9.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0.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或重置。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2.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参保人员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 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 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进政 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 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3.社会保障卡注销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注销社会保障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4.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服务对象: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且持有本市社会保 障卡。 服务内容:社会保障卡办理后,线上签领电子社会保障 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关于社 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 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20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 号)、 《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 号)、 《关于加快推 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第二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第五节 养老保险服务 15.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服务对象: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申请。 服务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社险中 心函〔2003〕38 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 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退休。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各区社保中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职)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正常退休 (职)。 服务标准: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厦人社〔2017〕118 号)、《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GB/T 34413-2017)为符 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人办理待遇申 领手续。 服务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 31597-2015)为符合条件的参保 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17.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1)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服务对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服务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社险中 心函〔2003〕38 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 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提前退休。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服务对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服务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社险中 心函〔2003〕38 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 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提前退休。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 服务对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服务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社险中 心函〔2003〕38 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 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提前退休。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服务标准: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厦人社〔2017〕118 号)、《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GB/T 34413-2017)为符 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18.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对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 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340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 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厦人社〔2017〕118 号)等 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社保中心。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对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 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 细则(试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社保中心。 1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对重新通过资格认证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条件的退休人员,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 老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340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 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厦人社〔2017〕118 号)等 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对重新通过资格认证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条件的退休人员,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 老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 细则(试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社保中心。 20.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服务对象:符合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将其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服务标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社部、医保局第 41 号令)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服务对象:符合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出国定居退保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 关系的,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参保人 在职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经书面申请终止死亡参保人 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并继承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服务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 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 号) 、 《福 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的通知》 (闽人 社文〔2017〕48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 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待遇发放问题的通知》。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 员申领 服务对象: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的法定继承人。 服务内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 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 服务标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 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0〕1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 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 107 号)。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申请 服务对象: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退休死亡人员遗属。 服务内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服务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劳社险中 心函〔2003〕38 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4413-2017) 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 死亡人员遗属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需将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 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标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一是需将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入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在参加厦门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需将厦门本地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且停保前最后参加的是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 厅发〔2017〕7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需将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 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 号)等文件规 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各区社保中心。 2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互转申请 服务对象:一是需将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 入厦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需将异地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且正在参加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 保人员;三是需将厦门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出至异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停保前最后参加 的是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互转。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 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 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衔接申请 服务对象:厦门为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且 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 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 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等文件规定办 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服务对象:一是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 入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退役军人需 将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参保人员;三是随军配偶需将随军未就业期间部队养老 保险关系转入厦门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办理军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 号) 等文件规定办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 证 服务对象: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编制内的退 休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340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 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厦人社〔2017〕118 号)等 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社保中心。 29.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 取资格认证 服务对象:纳入厦门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及供 养亲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服务内容:为纳入厦门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及 供养亲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 遇资格认证。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 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 〔2019〕46 号)、《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通知》(闽居保〔2017〕4号)、 《福建省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细则(试行)》(闽社险中 心〔2019〕4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厦府规〔2020〕4号)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区退服中心。 第三章 工伤保险 第六节 工伤保险服务 30.工伤事故备案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事故备案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 工依申请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1.工伤认定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86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依申请进 行工伤认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3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 21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2)康复治疗鉴定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治疗鉴定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厦 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厦人社规〔2020〕9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 职工依申请进行康复治疗鉴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3)医疗依赖鉴定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依赖鉴定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医疗依赖鉴 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4)旧伤复发鉴定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旧伤复发鉴定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 职工依申请进行旧伤复发鉴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3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 定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 21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劳动 能力复查鉴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3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停工留薪期确认 和延长确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47 号)等 规定执行,对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停工留薪期 确认和延长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处(市劳鉴办) 。 35.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异地居住就医申 请确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 职工依申请进行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6.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旧伤复发申请确 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旧伤复发 申请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7.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转诊转院申请确 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 职工依申请进行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8.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或 更换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辅助器具 配置或更换申请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9.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异地配 置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 社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 27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 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0.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康复) 费用申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工伤医疗 (康复)费用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1.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住院伙食补助费 申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住院 伙食补助费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2.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住统筹地区以外 交通、食宿费申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统筹地区 以外交通、食宿费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 (更换)费用申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卫 计委令第 27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 请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申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申领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2)伤残津贴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伤残津贴申领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伤残津贴 申领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3)生活护理费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生活护理费申领 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生活护理 费申领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申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 50%确认)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2)丧葬补助金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丧葬补助金申领 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丧葬补助 金申领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7.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领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供养亲属 抚恤金申领核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8.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服务对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变 更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 令第三十五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依申请 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49.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服务对象:医疗(康复)机构。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提供协议康 复机构的确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医疗 (康复)机构依申请进行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0.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服务对象:医疗机构。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 确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申请进行协议医疗机 构的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1.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服务对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辅助器 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依申请进行辅 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2.企业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 证 服务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城乡居民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人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企业退休人员、 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 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 号)、《工伤保 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 伤职工依申请进行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 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七节 失业保险服务 53.失业保险金申领 服务对象: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 胞)。 服务内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 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厦 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服务对象:失业人员及其继承人和抚恤对象。 服务内容: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领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 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厦 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5.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 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 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在厦 办理实名制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服务内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 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 社规〔2020〕8 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69 号) 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各区人社局。 56.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服务对象:外地户口失业人员及其继承人。 服务内容: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金 服务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258 号)、《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 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 市社保中心。 57.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对象:本市户口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 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厦 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 市社保中心。 58.生育补助金申领 服务对象:本市女性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 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59.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企业在职职工。 服务内容: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 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7〕40 号)、《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 业技能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7〕192 号)、《福建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目录(闽人社文〔2017〕32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 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 号)、《厦门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参 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 〔2017〕338 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 市社保中心。 第五章 就业信息服务 第八节 就业信息服务 60.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服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 61.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 息发布 (1)用工需求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交互平台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 (2)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供求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职建处。 第九节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62.公共就业专项活动(各类招聘会)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 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各类招聘会和专项活动。 服务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28 号 2015 年修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 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 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 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 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 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 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 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人才处、人才中心、就 业中心 第六章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 业开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 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节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 业指导 63.职业介绍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服务内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免 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 64.职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职业指导需求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免 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 65.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18〕77 号)规定执行,为有创业意愿的劳 动者提供开业指导服务。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 第十一节 创业服务 66.创业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财政供养人 员除外):毕业 5 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来厦创业港澳台同胞;本市户籍就业困 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返 乡入乡创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创业启动补助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 社规〔2021〕2 号)等规定执行。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 3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本人在该商事主体 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 3 个月(含)以上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 复享受。 牵头责任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67.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 经营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 释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 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 创业人员(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人员、 来厦创业台湾同胞。 服务内容:认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身份条件,向贷款银行 推荐符合条件贷款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成功后按规定 给予财政贴息优惠。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 〔2020〕17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 的通知》(闽财金)〔2020〕2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 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关 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8〕22 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 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关 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 〔2019〕272 号)、《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10 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额度 30 万元,其他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人员自主 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20 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 3 年。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每新招用 一名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贷款, 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贷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剩 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第七章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第十二节就业失业登记 68.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 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 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2018 年分别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77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 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 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 号)等 规定执行,各地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办结失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69.就业登记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与其录用员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的企业与劳动 者提供就业登记。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2018 年分别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77 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本方案所称用人单位, 是指在厦门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登 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劳动者到其他用 人单位工作,应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劳动者基本 信息及派遣去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当于 15 日内登录网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 系登记手续。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70.《就业创业证》申领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的厦门户籍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厦门市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证照 办理 。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2018 年分别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77 号)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厦门市劳动者提供 就业创业电子证照办理 。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第八章 就业援助 第十三节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的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群体。 (1)男性 50 周岁以上、女性 40 周岁以上,且连续 6 个 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指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 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经市、区民政部 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 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 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按 照相关规定确认。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 40 周岁以上、女性 30 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 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 性 40 周岁以上、女性 30 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 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指持 有驻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就业的随军、随迁或随 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未转产转业” 、 “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 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调查 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 服务内容:指导各区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 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 号)、《厦 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 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 号)规定执行, 指导各区就业中心组织所辖街道(镇)、社区(村)按照规定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就 业困难人员认定。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7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指我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就 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指导市本级、各区及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 就业服务机构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 。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 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 号文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 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9〕153 号 文件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企业办理用人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就业困难 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2019 年 5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执行 “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即“全口 径社平工资” ) 。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 5 年之前,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5 年期间,累计不超过 60 个月。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困难群体中特困人员 (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 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4050”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 群体中的特困人员) 。 服务内容:指导各区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 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给 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 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 号文件、 《关于明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 人力资源意见的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9〕117 号文 件规定执行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20〕23 号文件规定执行,指导各区就业中心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 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群体中特困 人员。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 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4050” 大龄失业人员纳入 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特困人员。上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特 困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认定 条件的人员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各区根据各自的具体 情况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岗位开发需求,自行制定认定 的具体办法。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完成托底安置后仍有剩余 的情况下,各区可视情考虑安置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人·月,补贴划入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补贴期 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第九章 就业信息服务、就业见习 服务 第十四节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74.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该主项下子项名称 为:毕业生接收核准) 服务对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 以上学历毕业生。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对象进行接收核准。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38 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府〔2010〕214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 〔2018〕257 号)、《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厦人社 〔2018〕246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 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2〕6 号)、 《高校毕业生 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 (厦人社规〔2022〕1 号)等规 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接收核准。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审批处。 75.就业见习补贴 服务对象: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含在中等职业院 校、技校等)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 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 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 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 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 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 〔2013〕217 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 业稳定的通知》 (厦府〔2019〕153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人社〔2019〕52 号)等文件要 求执行,给予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 1980 元/人/月。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人才中心。 76.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 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脱贫户家庭毕业生、特困人 员毕业生。 服务内容:为在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特殊教育院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求职创业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72 号)及每年省市有关部 门下发的《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 规定执行,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按每人 2000 元给予一次 性补贴。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人才中心。 7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厦门市所属企业。 服务内容:为招收应届院校毕业生的企业发放社会保险补 贴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 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2 号规定,企业招收应届院校毕业 生,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的,给予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连续计算,最长 12 个月。其中 招收本市户籍毕业生的,以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企业补贴; 招收非本市户籍毕业生的,按照外来员工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 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给予企业补贴。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就业处、就业中心。 第十章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 活费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 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五节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 费 78.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就业、 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不限户籍所在地) 服务内容: 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见证补)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 〔2020〕8 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96 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相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2〕69 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 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高训中心。 79.生活费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 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 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 〔2020〕8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各区人社局。 第十六节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80.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服务对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经厦门市人社局 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理论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技师、 高级技师还需综合评审成绩合格)且无违纪行为的人员。 服务内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 则》 (劳培司字〔1996〕58 号)等规定执行,对职业技能鉴定 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职建处、职鉴中心。 81.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服务对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经市级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鉴定合格,但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人员。 服务内容:为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的人员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明。 服务标准: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 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 号) 等规定执行,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 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证明, 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职鉴中心。 82.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服务对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经市级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鉴定合格,但取得的证书信息有误的人员。 服务内容:办理证书信息更正手续。 服务标准: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建设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4 号)等规定执行,对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职鉴中心。 第十一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服务 第十七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83.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服务对象:接收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 服务对象:档案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84.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服务对象:档案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或单 位。 服务内容:提供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85.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服务对象: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公证机构,以及设立 党委的企事业单位、档案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8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服务对象:档案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或单 位。 服务内容:提供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87.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服务对象:档案在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或单 位。 服务内容: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21〕112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 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94 号)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88.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服务对象:厦门市范围内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优先级顺序 中由厦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存档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接 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1〕112 号)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工 作 的 通 知 》( 厦 委 组 〔2017〕140 号)等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存档人员提供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服务。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人才处、市、区人才中心。 第十二章 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八节 劳动关系协调 89.集体合同审查 服务对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服务内容: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和 审查。 服务标准: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 和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 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1)集体协商双方 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 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各区人社局。 90.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 法规规定及部、省文件等标准执行,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 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最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劳关处。 91.提供企业薪酬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企业薪酬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 号)标准执行,通过市人社局 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企业薪酬调查 信息。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劳关处。 第十三章 劳动用工保障 第十九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9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 发〔2014〕30 号) 、 《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53 号)、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促进条例》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仲裁处。 9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服务对象: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提 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 服务内容:对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作出受理 或不受理决定 服务标准: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仲裁院。 第十四章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 务 94.“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全部人员。 服务内容:人社局相关的政策、办事指南及热点问题。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 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21〕57 号)、《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服务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40 号)要求,为拨 打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市社保中心。 第十五章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95.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 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 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厦教办[2017]61 号) 、《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 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教 办[2019]22 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 每生每年 2000 元补助。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职建处。 第十六章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96.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对象:市、区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的正式学 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 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的通知》、《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 [2017]61 号)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单位):职建处。 附则 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如需调整的,由各 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并做好主动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