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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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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 职权名称 序 职权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 2 信访人 其他 提出信 行政 访事项 权力 的受理 应由本 其他 级人民 行政 政府复 权力 查、复 核信访 事项的 受理 无 无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 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布)。 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 员;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 对符合上范围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 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构应当受理。 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 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 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 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 有权的机关提出。 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 【规范性文件】《国家信访局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 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 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5月1日) 期限内。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 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 复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4号) 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 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授权所属信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访局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 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同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人依 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 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事项。 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第七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 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受理,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 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 (三)复查、复核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事项; 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项;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 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 (五)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 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 。 再受理。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 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实 部门拟 审核 部门确 施 责任事项 备注 调整意 意见 认意见 主 见 体 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 省信 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 访局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 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 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 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 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 省信 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 职责。 访局 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理责任:听取信访人陈 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2.审查责任:信访人对行政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 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 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 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 3.答复责任:收到复核请求 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 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 的职责。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 意见。 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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