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津滨政发〔2021〕30 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 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 —1—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 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 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6〕71 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适用的农民工,是指外省市在滨海新区工 作,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 原则,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 —2— 其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滨海新区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针对 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五条 人社、公安、教体、财政、卫健、文旅、民政、住 建、农业、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服务,积 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就业创业服务 第六条 依托现有资源,实现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 务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 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年的招聘信息中适合农民 工就业信息不低于 30%。 第七条 以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基础,开展针 对农民工群体的招聘活动,全区年组织 30 场以上专场招聘会。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农民工就业工作作为重点, 大力开发加工制造、建筑工程施工、生态旅游、设施农业、商贸 物流、社区服务等就业岗位,全区每年新增农民工就业不低于 —3— 5000 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 12 个月以上,不裁员或裁员小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的企业, 按比例落实失业金稳岗返还,对参保职工小于 30 人的企业,裁 员率放宽至 20%。 第十条 制定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就业政策,对吸纳农 民工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农民工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可参加 免费创业培训,对已创业的农民工最高给予 50 万元的政府贴息 贷款。 第十二条 建立青年农民为主体的创业孵化园,对吸纳农民 工创业企业入孵的创业载体,经人社部门认定,给予创业载体最 高 50 万元的建设费补贴。 第十三条 加强农民工培训投入,用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提取职 工教育培训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以“天津市年度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 目录”为依托,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要求的农民工给予相 —4— 应的培训费补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 3000 人。 第三章 劳动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 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 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完善劳动用工备案, 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维护新形态就业平台劳动者权益,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 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采取劳务派遣等合 作用工方式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 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用人 单位应当实名制管理农民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生 产经营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 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 排补休;建筑施工等对施工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按劳动合同执 —5— 行。 第十九条 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按规定 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在产假、探亲假、疗养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 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低于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重 点监控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护薪行动”,完善工程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重大 欠薪行为社会公布及“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深入推动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 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动农 民工和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将更多农民工纳入保险保障 范畴,平等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推进以行业分类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筑业等 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办理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 条件,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强制性管理。 —6—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农民工,凭居住证回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或参加滨海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 施和劳动保护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和生活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群体开 展劳动保障、工伤预防、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从事道路和水上运 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空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用人单 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 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工会组织定期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在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 有权要求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 以核查处理。 —7— 第二十七条 对因职业技能问题认定农民工不胜任工作的, 在协商调岗或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前,不得以不 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 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 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 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请的劳动争议案 件,快速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优先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 法权益。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条 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滨海新区-街镇-社区(村) 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规 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 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条 —8— 件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二条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滨海新区教育发展 规划,积极统筹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升学片区,按 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依据天津市有 关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 段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三十三条 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滨海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 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随迁子女需参加本市中考的,经区中招 办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天津市中考并参加五年制高等职业教 育和各类中职学校录取。 第三十五条 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 房建设,科学合理预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切实增加供给。筹 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向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行出租,租金价 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第三十六条 解决农民工在滨海新区购房资格问题,在滨海 新区符合相关购房政策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按相关政策办理 —9— 购房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扩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逐步将所有困 难农民工纳入其中,向其提供阶段性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定期向农民工宣传婴幼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接 种法律政策、预防接种知识,解答儿童家长的咨询疑问;做好随 迁子女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在农民工相对聚集区域 开展适龄儿童接种率调查,核对儿童建档管理、疫苗接种情况, 确保补种率在 95%以上。 第三十九条 做好相关传染病、食源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监测及数据分析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 度、涉及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同时做好疫情分析、流 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环境消杀等工作。 第四十条 为农民工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孕产期保健、 产后抑郁筛查、儿童保健服务;深入农民工企业、公共服务场所 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做好流动人口艾滋病免费干预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 农民工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对接触职业病 — 10 — 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定期对职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拓展农民工落户途 径,对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区级以上荣 誉称号的农民工,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实行承诺制办理,简化 证明材料,提升申办效率;实行宽严有度的人口管理政策,推进 积分落户工作,使农民工有序落户滨海新区。 第五章 促进社会融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设立“优秀外来建设者” 等优秀农民工评选奖项;农民工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 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十六条 以社区为单位落实农民工服务和政策,对在本 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 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在制定社区规划、社区公约和 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农民工 或农民工代表意见。 第四十七条 将农民工纳入滨海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 — 11 — 强农民工基层文化平台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区域和企业建立流 动文化站、文化室,并提供常态化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开展外来建设者艺术节活动,通过举办文艺展 演,满足农民工文化生活需求;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文艺比赛, 培育农民工文体骨干,引导农民工组建文体团队。 第四十九条 落实经典电影进工地活动,通过外来建设者点 题选片的形式,为农民工免费放映电影;积极开展文艺精品慰问, 组织专业院团、文艺团队、文化企业,举办农民工慰问演出、展 览和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生活。 第五十条 滨海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开发区在重大节日 期间应组织农民工慰问活动,对农民工为滨海新区作出的贡献予 以肯定,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 第五十一条 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开展新市民培 训;相关医疗机构开设农民工心理咨询门诊,对有需要的农民工 开展心理疏导。 第五十二条 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定期组织志愿者面向农民 工开展“送温暖、送服务”等活动,建立本地市民与农民工的沟通 融合渠道。 — 12 — 第五十三条 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逐步将个体经营、派遣 制员工、灵活就业中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会组织。加强农民工团 组织建设,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切实履行职责, 发挥 12351 职工维权热线、12355 青少年服务台、12338 妇女维 权公益服务热线作用,并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 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 项服务。 第五十五条 巩固并大力发展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鼓 励、引导、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五十六条 成立“滨海新区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项工作 组”,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为区人社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 医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 14 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 志;成员为 14 个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联络人为各成员单位相 关处室负责同志。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 区人社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部署和 — 13 — 协调,掌握工作并督促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各成员单位每半年报送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区人 社局定期考核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农民工服务保障多方投入机制,保障农民 工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与农民工服务保 障目标任务相适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十八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农 民工数据进行统计,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建立 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动态监测工作。 第五十九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定期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政策 宣讲;积极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 待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六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 14 —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