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8申请人魏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19〕25 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 南沙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与受理: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 沙大队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 决定书》(编号:440115-1503853516),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向我局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 10 时许把一辆号牌 为粤××××小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乘坐地铁往广州(市 区),至 22 时返回把车驶离,当日雷雨黄色警报,为避免停车 在地铁站附近被水浸,乘坐地铁前,把车停在银华街,该路为小 区内部道路,未造成主干道交通堵塞,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 予以撤销。 南沙交警大队认为:一、银华街为市政道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 条规定,属于南沙交警大队管辖; 二、认定魏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 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1 内容适当,应当维持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现场取证照片显示:2019 年 4 月 11 日 10 时 25 分许,粤××× ×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 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魏某在市政道路上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魏某罚款二百元。 提交的证据 现场取证照片二张显示:2019 年 4 月 11 日 10 时 25 分许, 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车内无驾驶员,车身 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经复议审查,申请人魏某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 10 时 25 分许 把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银华街,车内无驾驶员,车 身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不在现场, 南沙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广州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440115-1503853516)。 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二 0 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决定书同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