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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医保发〔2020〕23号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精神类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改革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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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 医疗保障局文件 黔南医保发〔2020〕23 号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关于深化精神类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改革的 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为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少精神疾病患者给 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州精神疾病参保 患者住院规范化治疗实行定点收治、打包服务、定额付费。 一、救治范围 持有黔南州常住户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确诊的精神疾病 患者,在我州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规范化住院治疗所产生 的医药费用。 二、基本原则 -1- 1、坚持资源整合。对全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进 行整合,跨县调剂,统筹使用。 2、坚持自愿救治。精神疾病参保患者住院救治要经本人或 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州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我州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医保精神专科定点医疗 机构和有精神病专科的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 四、打包服务内容及定额付费标准 (一)服务包内容 精神疾病参保患者住院规范化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护 理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付费标准 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收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 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见附件。 (三)结算方式 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化治疗结 束后,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即时结算,患者只支付在住院期间医 药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定 期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超过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五、工作要求 -2- (一)各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精神疾病临 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从治疗、 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有效控制费用,实施规范诊疗,合 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主动接受各级卫生 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各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编制床位 数或与其医务人员和业务用房面积相适应的开放床位数收治病 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三)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每年要定期对定点救治医疗机 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 估。 (四)精神疾病患者到州外精神病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用,按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六、本通知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黔南州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3-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8 日印发 共印发 15 份 -4- 附件: 黔南州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 州内每床日/天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元) 序号 疾病 ICD-10 编 有关规定 码 1 精神分裂症 F20.900 2 躁狂性精神病 F30.200 3 重性精 双相情感障碍 F31.900 限专科医院(含贵医三附院安宁科)住院规范性治 4 神病 偏执性精神病 F22.001 疗。 癫痫性精神病 F06.801 5 6 州级/ 县级/ 乡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营 民营 民营 州级/民 县级/民 乡级/民 州级/民 县级/民 乡级/民 三级 二级 一级 营三级 营二级 营一级 营三级 营二级 营一级 130 110 90 90% 92% 94% 80% 80% 80% 110 90 70 90% 92% 94% 80% 80% 80% 280 250 / 90% 92% / 80% 80% / 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X000010 限专科医院(含贵医三附院安宁科)住院规范性治 7 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非重性精神病) 8 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F32.200 限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含贵医三附院安宁科),严 重抑郁、有强烈自伤、自杀行为及明显自责、自罪 9 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F32.300 患者(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和精神分裂症)在住院 10 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F30.200 规范性治疗的基础上进行一个疗程(6-12 次)麻醉 11 精神分裂症 / 疗。 后无抽搐电痉挛/电休克治疗,包含麻醉及麻醉药 F20.900 品费用。一个疗程住院天数不超过 25 天。 注:重性精神病、非重性精神病每次住院 50 天需阶段性出院,进行麻醉后无抽搐电痉挛/电休克治疗的患者需 25 天完成一个疗程后出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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