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

A°Curtain 私念27 页 957.979 KB下载文档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27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pdf

内环办〔2023〕50 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最新部署,为推进自治 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我厅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 -1- 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处室意见,请务于 3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反馈修改意见(含电子版),无意见也 需反馈。 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征求汇总本盟市纳入环保信用评 价范围内企业意见建议(需附企业反馈意见扫描件),3 月 30 日 (星期四)前反馈。 联 系 人:马婷、吴迪 联系电话:0471-4632201、4632137 电子邮箱:29344283@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3 月 21 日 -2-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0〕 6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 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指标、 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 进行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 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用信息,是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履行 职责或公共服务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相关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义务或 -3- 责任情况的客观资料或数据。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 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并产生环境影响的行为信息,视为该企事业 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 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 责”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记录、管理。相关从业人 员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实行“谁委托,谁归集,谁负责”原则,由 产生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记录、管理。 第四条【概念定义】 环保信用修复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从业人员为改善其环保信用,在纠正其相关违法行为且消除不良 影响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环保信用信息,调整环保信用等 级的活动。 第五条【工作原则】 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 “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定期发布与动态修 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第六条【参评范围】 下列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 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三)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 (四)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包括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 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单位。 -4- (五)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咨询和服务的企事业 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编制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 告和环保技术咨询单位、碳排放核查、咨询、检测和交易单位、 开展环境监测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单位。 (六)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咨询和服务的企事业 单位从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和 相关从业人员。 第七条【职责分工】 全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 定发布全区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汇总发 布评价结果;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信用评 价工作。 二、评价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信用等级】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 级,分别为:环保诚信单位(A 级)、环保良好单位(B 级)、环 保警示单位(C 级)、环保不良单位(D 级)。相关从业人员环保 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环保诚信个人(A 级)、环保 良好个人(B 级) 、环保警示个人(C 级) 、环保不良个人(D 级)。 -5- 第九条【评价方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 评价实行计分制,环境行为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环保 信用分值为 90 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生产经营)单 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1)进行扣分和加分后,生成 相应的环保信用分值,用于确定环保信用等级。 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分值 95-100 分; 环保良好单位:环保信用分值 70—94 分; 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信用分值 60—69 分; 环保不良单位:环保信用分值<60 分。 第十条【评价方法】 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咨询 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扣分制,环境行为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 计分,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 100 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咨询和服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 准》(详见附件 2)进行扣分后,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分值,用 于确定环保信用等级。 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分值 66-100 分; 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信用分值 60—65 分; 环保不良单位:环保信用分值<60 分。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 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计分制,环境行 为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 90 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详见附件 3)进行扣分和加分后,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分值, -6- 用于确定环保信用等级。 环保诚信个人:环保信用分值 95-100 分; 环保良好个人:环保信用分值 70—94 分; 环保警示个人:环保信用分值 60—69 分; 环保不良个人:环保信用分值<60 分。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 施: (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 确定环保信用评价参评单位和个人清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评 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环境行为信用信息的填报与归 集。参评企事业单位应上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 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4);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应上传相关从业人 员环保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5)。环境行为信用信息的主要来 源为“信用中国”,各级机关、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 信息,经核实后亦可作为评价依据。 (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单位和相关从 业人员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核算环保信用分值,拟定环保信用 等级,并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7- (三)信息公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通 过门户网站、双微平台等媒介公示环保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 企事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及公众意见,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四)复核审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盟市生态环境局对 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进行复核后,确 定评定结果。 (五)结果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通 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一年度环保不良单位和环保黑名单单位 名单。公众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关于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环保信用证明。 四、异议复核 第十四条【异议复核】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采取适当方式 及时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企事业单位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盟市生态环境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 -8- 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自 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企事业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级生态环境 厅提出申诉。 五、环保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修复程序】 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在实施 有效整改后,向盟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 证据。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 20 个工作 日内,对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交的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 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并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 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时限要求】 对扣 3 分以下(含 3 分)的环保信 用信息,自整改完成后即时修复;对扣 4-6 分的环保信用信息, 在整改完成 2 个月后可申请修复;对扣 7-11 分的环保信用信息, 在整改完成 3 个月后可申请修复;对扣 15 分以上的环保信用信 息,在整改完成 12 个月后可申请修复;对扣 50 分及以上的环保 信用信息,在整改完成,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18 个月 后可申请修复。 -9-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信 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 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 结果。原则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对环保诚信单位,可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积极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在同等 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 持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三)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四)优先获得相关环保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环保诚信个人,可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称号、奖项优 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二) 生态环境相关专家库标注“诚信专家”标识。 第二十条 对环保警示单位,可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污染源环境执法检查频次;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 优评先活动资格; - 10 - (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环保不良单位,除采取以上惩戒性措施以 外,原则上不予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 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对环保不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 理、环境咨询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得 采购其环境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除采取以上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下列惩 戒性措施: (一)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 相应惩处措施。 (二)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 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从业人员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环保警示个人对其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 出具否定性意见。 (二)环保不良个人对其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 出具否定性意见且限期 12 个月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三)生态环境相关专家库标注“失信专家”标识,重点审 查该专家参与项目。 - 11 -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事业单位年度环保信 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 惩戒,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环保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企事业单位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不得 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收取费用。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 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造 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十六条 日起实施。 - 12 -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及权重 1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项 未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0.5 2 环保责任制 扣分项 未制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0.5 3 2 分 扣分项 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未完成 0.5 扣分项 未建立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制度 0.5 4 5 环保管理机构设置 扣分项 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1 6 2分 扣分项 未明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 1 扣分项 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扣分项 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1 扣分项 未及时整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 1 7 8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3 分 9 10 环保教育培训 扣分项 未对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0.5 11 1 分 扣分项 未组织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 0.5 13 12 13 污染防治监测设施管理 2 分 扣分项 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 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运行、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管道容器 等的记录并健全档案制度 1 1 扣分项 没有健全防止物料、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相关管理制度 1 扣分项 没有按照要求管理物料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1 16 扣分项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率达不到行业要求 1 17 扣分项 未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 扣分项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落实不到位 1 19 扣分项 未定期开展辐射安全防护状况评估或者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1 20 扣分项 未按要求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扣分项 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1 扣分项 未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 1 扣分项 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未依法向社会公开 1 14 15 18 21 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3分 辐射安全管理 3 分 环境应急管理 3 分 22 23 14 扣分项 环保设施验收 1分 24 扣分项 25 扣分项 26 扣分项 27 扣分项 28 扣分项 环保行政许可管理 20 分 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备案 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报批、未重新报批、未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 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责令改正后未停止生产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 1 2 1 2 29 扣分项 30 扣分项 31 扣分项 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1 32 扣分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1 33 扣分项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 1 34 扣分项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 35 扣分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单 1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 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1 2 15 36 扣分项 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辐射活动 1 37 扣分项 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辐射活动 1 38 扣分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1 39 扣分项 变造、伪造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文件 1 40 扣分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1 41 扣分项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1 42 扣分项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2 43 扣分项 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 1 44 扣分项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未按照国家规定、监测规范进行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并保存 1 45 扣分项 46 扣分项 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保法规、标准要求 1 47 扣分项 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 20% 0.5 扣分项 标准浓度的 20%﹤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 50% 1 扣分项 标准浓度的 50%﹤排放浓度超标≤标准浓度的 100% 2 48 49 16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7 分 污染物排放管理 18 分 原始监测记录 1 扣分项 50 标准浓度的 100%﹤排放浓度超标(以上为小时值) 4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扣分项 51 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尚不构成 4 犯罪 52 扣分项 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 53 扣分项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0.5 54 扣分项 未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落实限产、停产、停排等措施 1 55 扣分项 56 扣分项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故 1 57 扣分项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 58 扣分项 警告 1 59 扣分项 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 1 扣分项 罚款 1 61 扣分项 责令停止建设的 1 62 扣分项 责令恢复原状的 1 60 环境行政处罚 25 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 施等 1 17 63 扣分项 责令限制生产 1 64 扣分项 责令停产整治的 1 65 扣分项 责令停业关闭的 1 66 扣分项 实施查封、扣押的 1 67 扣分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1 68 扣分项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1 69 扣分项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1 70 扣分项 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1 71 扣分项 因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72 扣分项 阻挠拒绝环境执法检查和环境监测行为 2 加分项 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加分项 认真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7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4 75 76 18 标准 50%的 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减少 污染物排放 加分项 认真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 30%的 加分项 认真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超低排放的 3 2 1 77 清洁生产审核 加分项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 1 78 物料固体废物管理 加分项 自愿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进行整改 1 加分项 国家级表彰 3 加分项 省部级表彰 2 加分项 市厅级表彰 1 79 80 环保表彰情况 81 综合得分 信用级别 信用标识 备注: 1.企业事业单位不涉及指标所占权重比分值分摊到该类别中其它指标项; 2.每一指标项下的总扣分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3.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加扣 2 分; 4.环保激励信息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19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咨询和服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机构 1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项 故意不正常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 45 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 扣分项 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 50 3 构、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 扣分项 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0 护机构 4 扣分项 5 扣分项 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扣分项 6 20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不良或黑 名单管理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相关监测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和能力确认或超过能力确认范围提供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 60 45 45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7 扣分项 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60 8 扣分项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涉及弄虚作假)或被撤销资质的 60 9 扣分项 10 扣分项 11 扣分项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 35 12 扣分项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 45 扣分项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60 13 评价机构 环评服务机构 扣分项 14 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不良或黑 名单管理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不良或黑 名单管理的 60 60 60 综合得分 信用级别 信用标识 21 附件 3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22 序号 1 评价指标及权重 资质谋利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项 违反规定将环评从业资质出借(挂靠)给环评机构谋利 15 2 扣分项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失实 10 3 扣分项 为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10 扣分项 帮助业主单位骗取环评审批文件 10 扣分项 帮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10 6 扣分项 环评评估专家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 10 7 扣分项 4 5 15 分 弄虚作假 50 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8 15 分 9 10 泄露秘密 10 分 11 12 13 14 信用记录情况 扣分项 环评评估专家审查未发现报告书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 社会影响的 在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检测采样、分析等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社会影响 3 5 扣分项 违反环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7 扣分项 在评估过程中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10 加分项 一年内未出现环保信用扣分记录 10 加分项 连续两年内未出现不良环保信用记录 4 加分项 连续三年内未出现不良环保信用记录 6 加分项 连续三年以上未出现不良环保信用记录 10 23 综合得分 信用级别 信用标识 备注: 1.相关从业人员不涉及指标所占权重比分值分摊到该类别中其他指标项; 2.每一指标项下的总扣分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3.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加扣 2 分; 4.环保激励信息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24 附件 4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环保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诚 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承担法律责 任。 二、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三、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规定落实 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 开排污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5 - 附件 5 相关从业人员环保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诚 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自觉承 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使用环评从业资质,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三、尽职负责保证出具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不弄虚作假。 四、从业过程中严格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 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签章) 年 - 26 -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1 日印发 - 27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