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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府办〔2023〕3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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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G2023002 主动公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禅府办〔2023〕3 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2023 年修正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23 年修正版) 》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 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1116)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8 日 — 1 —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鼓励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 〔2013〕1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中小学” ,特指义务教育阶段民 办学校,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在禅城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 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条 禅城区对民办中小学采取量化分级、规范管理、大 力支持、优质发展原则。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现公、民办一体化管理。根 据国家、省、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的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根据职能对民办中小学办学全过程 实施监管,实现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 第二章 加强审批指导和管理 — 2 — 第四条 加强对新建民办中小学的指导,坚持审批程序、办 事流程公开透明。民办中小学校须纳入禅城区教育布局规划,建 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区教育部门按上级要求加强对新设立民 办中小学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看。此事项 纳入区政府一门式窗口办理(申请设立条件和办事流程详见附 件 1)。 第五条 规范在办民办中小学扩建增规程序。民办中小学为 改善办学条件,拟通过改、扩建扩大办学规模的,必须坚持“先 申请,后建设”原则,先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再向 区教育部门提交扩建增规申请。区教育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 看。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扩建增规审 核流程详见附件 2) 。各民办中小学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认真做好 定位,办学规模一经核定,原则上同一学段周期(3 年)结束后 方能进行调整。 第六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调整管理。民办中小学实行政 府定价管理,学年中不能进行收费调整。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收 费标准的,在当年 4 月 30 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区教育 部门加具意见后由区物价部门审批(调整收费申请流程详见附 件 3)。 第三章 完善学校治理体系 第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育人方针。完善民办学校 党组织设置,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 3 — 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 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 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 将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完善管理架构,理顺决策机制。完善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施法人负责制,完善学校章 程,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中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5 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需报区教育部门备案。民办 中小学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 理,董事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承担法定义务。 第九条 落实民主管理,确保校长符合任职资格。建立现代 学校制度,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落实校务公开。民办中小学校长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标准。小 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中和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 职称。中小学校应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保障教 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规范变更程序,保障正常运作。民办中小学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校长等变更,必须在变更前提出申请,如因故未及 时变更的,必须及时申请延期补办。 — 4 — 第四章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核定办学规模办学。区 教育部门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 学校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标准化学校标准》 )核定学校办 学规模,学校应严格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进行招生,杜绝大班额现 象。每年 3 月前,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当年毕业班数,按不高于标 准化学校上限班额标准(小学 45 人/班,初中 50 人/班)向区教 育部门提交招生计划,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向民办中小学下达秋 季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违规招生,并 于每年 5 月 10 日前向区教育部门上报本年度秋季招生简章。每 年 7 月中下旬前,各民办中小学可根据学位调整情况向区招生部 门申请补充招生计划,但须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全校学生 人数不超过核定规模, 二是确保班额不超过标准化学校规定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形式选拔新生。 第十二条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上 级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 生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申 请学籍号。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违规存在“无学 籍学生” ,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要结 合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保持相对稳定, 学籍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上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建立学生月 报制度,每月将在校生的情况上报区教育部门。民办学校的受教 — 5 — 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 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开足开齐国家课程,执行课 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科学安排作 息时间,严禁违规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落实中小学生 每天锻炼 1 小时,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四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程序。民办 中小学办学许可证期限应少于办学场地租赁期限,最多不超过 5 年。办学许可证到期当年,学校必须提前半年以上,于 3 月 30 日前提交换证申请(办学许可证换证流程详见附件 4) 。 区教育部门收到各民办中小学申请后,固定每月 15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到民办中小学 现场察看。 第十五条 规范民办中小学 “三方共管账户”管理。民办中 小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建立“三方共管账户” ,按要求存入 风险金。各民办中小学应于春季、秋季开学后 3 周内,向区教育 部门上报“三方共管账户”资金情况。民办中小学出现严重财务 问题或重大不稳定因素, 且由区教育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的, 其所有教育成本费及代收费收入均需存入“三方共管账户” (经费 提取流程详见附件 5) 。 第五章 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平安校园。民办中小学应将保障师生安全放 — 6 — 在办学首位,确保校舍安全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 省、市有关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升 安全素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区教育部门将校园安全作为年审、换证等工作的重要前提。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制度。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 出抓好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 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对保安、电工 等重要岗位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把准入关,确保持证上岗。坚持 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学校食堂需持有效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供餐,并按核定的供餐规模提供学生餐。建立健全 电子台帐和采购索证制度,做好食品留样工作。落实卫生管理人 员责任,形成完善的传染病预防制度,切实打造健康校园。学校 每年组织学生体检 1 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校车管理。贯彻国务院有关校车管理条例工 作原则,新办民办学校首先满足就近入学,并设学生宿舍,供高 年级学生和路途较远学生住宿,原则上不提供校车服务。已开通 校车业务的学校,要加强校车监管,定期到区公安部门审查备案, 加强对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学生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 校车使用的安全。尽量减少校车的运营,尽量缩短校车运行的路 线距离,尽量减少区外运营,以保障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和睡眠 — 7 — 时间。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举办者是民办中小学的 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民办中小学 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制度。 第六章 规范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师资配备,提高队伍素质。民办中小学校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教师, 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且学历 100%达标。小学师生比不得低于 1:20.6,初中师生比不得 低于 1:15.3。按国家和省规定配备专职体育、音乐、美术、心理、 卫生(保健)等教职员。小学教师学历 100%达标,其中,大专及 以上学历达到 9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 100%达标,其中,本科及 以上学历达到 80%以上。学校每学年开学第 1 个月内按要求建立 学校教师档案、教师名册,并上传教育部电子系统。 为提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水平,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可向 区教育部门申请,按照学校规模委派校长、教学副校长、校长助 理等管理人员 1 至 3 名,参与民办学校管理。委派时间为 1 至 3 年,委派期间由派入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派出学校要求聘请相等人 数的临聘教师交由派出学校使用,或者派遣本校骨干到派出学校 跟班学习提升。 第二十二条 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中小学校聘用 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 — 8 —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要求为 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有条件的民办 中小学校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规范师德建设,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落实“立 德树人”职责,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 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认定以 及评先、评优等,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收费管理,贯彻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 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经物价部门核批 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将经由区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 在校园显眼位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也可结合收费公示栏、电子 显示屏、触摸屏及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 号) ,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学生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 的,学校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 各民办中小学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商业银行开设学 校基本存款账户,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所有学杂费收入、 — 9 —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并 全额存入学校银行账户。 为方便家长配合学校代收上述费用,学校不能要求已有该商 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家长重新开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公布审计报告。民办学校 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工作的真实 性及完整性。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 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或挪作他用。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规范财政各项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先减后收。对财政下拨的各 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范围,专项核算、专款 专用,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 财政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 等部门开展的各项财务检查,及时提交检查所需财务账册及相关 资料。 第八章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10 — 第二十七条 强化教育督导, 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将民办中小学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专职督学定期到校,就学校各 项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月 5 日通过区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室将检查结果移交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每学年至 少对全区民办中小学进行一次集中视导,指导提高民办中小学教 育教研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完善年检制度。对民办中小学依法开展年度检 查制度。建立民办中小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 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规 范办学行为。对于年检结论“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学校,责令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出减少招生 计划、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民办中小学分级管理制度。每年 10—12 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中小学开展分级量化 评分,分值在总分 90%以上者评为“A”级单位,分值在总分 75% —90%者评为“B”级单位,分值在总分 60%—75%者评为“C”级 单位,分值在总分 60%以下者评为“D”级单位(分级量化评分表 详见附件 6) 。 各级别学校对应的奖励扶持和管理措施(详见附件 7) : “A”级民办中小学:优先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与公办学 校实行教师交流;简化年审、调整收费等日常管理审核手续;可 按小学不超过 50 人/班,初中不超过 55 人/班实行顶格招生;享 — 11 — 受容错机制,招生无主观故意超出办学规模 10 人以内的,可先为 超规模招收学生申请电子学籍,但必须在下一年秋季学期达到正 常规模。连续 3 年获评“A”级的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可进入社 会信用体系“白名单” ,鼓励新建、扩建民办学校。 “B”级民办中小学:可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与公办学校 实行教师交流;简化年审、调整收费等日常管理审核手续;可按 小学不超过 48 人/班,初中不超过 53 人/班满规模招生。 “C”级民办中小学:可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须按小学不 超过 45 人/班,初中不超过 50 人/班标准规模招生。 “C”级及以上等级学校可获得高中指标生等资格。 “D”级民办中小学:当年年检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 合格”的,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限期完成。下一年不能申请 提高收费、扩大规模,不能获得政府财政奖补扶持。视整改情况 缩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 第九章 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第三十条 用好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分级管理、规范有 序、大力支持、优质发展的原则,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资助民办学校发展;重点用于改善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学校生均培 养成本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高教育质 量;向民办教育协会等专业组织购买服务,规范民办学校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采取购买服务、政 府补贴、捐资激励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 — 12 — 中小学予以扶持。 第三十二条 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义务教育任 务,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加大宣传力度,树立 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 办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禅城区民办中小学申请设立条件和办事流程 2.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扩建增规审核流程 3.禅城区民办中小学调整收费申请流程 4.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换证流程 5.禅城区民办中小学“三方共管账户”经费提取申请 流程 6.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分级量化评分表 7.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分级量化评分等级对应管理措施 一览表 — 13 — 附件 1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申请设立条件和办事流程 一、设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条件。民办中小学校须纳入我区 教育布局规划,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民办中小学符合上级 文件关于生均占地、建筑面积的相关要求,且根据《标准化学校标 准》 ,合理设定办学规模。鉴于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范围地段较 大,为减少学生上学的安全隐患,减少校车运行,新开办的民办 普通中小学校原则上要求设学生宿舍,供高年级学生和路途较远 学生住宿。 (二)举办者具备良好信用和相应资质。区教育部门依托国 家人口信息资源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社 会组织或个人,不允许在我区举办民办中小学:1.曾经举办民办 学校,且连续 2 年年检不合格,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2.恶意终 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办事流程 (一)办理土地证明。 举办者为土地权属人的,需提供拟办学所在地块的不动产权 证;举办者非土地权属人的,需提供拟办学所在地块的不动产权 — 14 — 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以及提供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有效用地协 议书。 (二)立项备案。 举办者到区发改部门立项备案。 (三)按规程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项目地块尚未有规划条件的,有关单位可向区规划部门咨 询地块规划情况;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土地权属人向区规划 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 2.土地权属人在向区规划部门办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区规划部门应就方案征得区教育部门同 意后,方可通过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审批。 3.土地权属人应在项目单体设计方案征得区教育部门同意 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按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举办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按要求申请消防设计 许可。 (五)申请环评审批或备案。 学校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有实验室的 学校(生物安全实验室除外)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评结论认为可行并通过环评审批后 方可动工建设。其他(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学校建 设项目运营前,须在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网站中“建设项目环 — 15 — 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栏目进行网上备案。 (六)公示招标及备案。 举办者通过区招标网公开招标,并交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备案。 (七)办理施工许可及消防备案手续。 举办者上交资料至区建设部门, 由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 举办者凭施工许可申报消防备案。 (八)递交筹设申请。 举办者备齐资料,向区教育部门提交筹设申请,区教育部门 审核资料并组织实地审验,在 22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九)核名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举办者到区民政部门核名。配有食堂的学校须到区食药监部 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校舍竣工后,须通过区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综合 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等证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要求: “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 (十一)申请正式设立。 — 16 — 举办者根据区“法人一门式”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向区教育 部门申请正式设立。区教育部门审核材料,并组织实地审验,在 2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为保障举办者、广大群众权益,指导新设立民办学校按规程 推进建设工程, 新校开设原则上应先提交筹办申请,经批复同意后 进行建设。 新设立民办中小学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招生。学校一 经批准建立,不得擅自分立、合并,不得随意变更名称、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等内容。若需申请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 — 17 — 附件 2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扩建增规审核流程 为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 件,规范办学行为,秉着“先申请,后建设”的原则,现将民办中 小学扩大办学面积、增加办学规模的审核流程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原有办学面积下,有新增办学用地或建筑面积,且通 过新建、改建、扩建及租赁等方式增加办学规模,扩建增规后学 校的占地及建筑面积须符合《标准化学校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三)有良好的办学声誉,社会认知度高; (四)上一年度无违法、违纪情况,无因学校管理原因造成 师生伤亡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上一年度无重大社会影响且被上级教育部门及本级教 育部门文件通报的事件。 二、申请流程 (一)初审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如下: ①现时学校的占地、建筑面积、在校师生人数等基本情况; — 18 — ②申请扩建增规的原因及意义; ③对照《标准化学校标准》规定,详细分析扩建增规的可行 性等; (2)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条件的回复意见; (3)经有设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4)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 2.资料审核 区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认真审核 申请材料。 3.实地考察 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作出答复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启动扩建增规筹建 对于区教育部门同意以改、 扩建及租赁等方式扩大办学面积、 增加办学规模的民办中小学,须取得书面同意批复后,方可启动 校舍的建设工作。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同意启动扩建增规 对于区教育部门不同意以改、扩建及租赁等方式扩大办学规 模的民办中小学,区教育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回复。 5.取得同意扩建增规批复的学校,按照规程办理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等报批手续,并开展改、扩建工程建设。 (二)终审阶段。 — 19 — 经区教育部门同意以改、扩建等方式扩大办学规模的民办中 小学,改、扩建完成后应提交终审材料,申请规模调整。 1.提交终审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如下: ①学校的占地、建筑面积、在校师生人数、教学设施、设备 投入等基本情况; ②建设工作整体完成情况; ③对照《标准化学校标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 作出详细分析; (2)竣工验收报告; (3)安全鉴定合格意见书、抗震鉴定合格意见书(7 级及以 上)及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 2.资料审核 区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认真审核 终审材料。 3.实地考察 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作出答复 对于区教育部门同意增加办学规模的学校,取得书面同意批 复后,学校方可按核定规模招生。 三、注意事项 对于学校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改、扩建及租赁的,不予 以受理其调整办学规模的申请。 — 20 — 附件 3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调整收费申请流程 民办中小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学年中不能进行收费调整。 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办学成本核算,并 评估调整收费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 过去 3 年的规范办学情况,初审学校调整收费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区物价部门作出收费调整批复。 一、申请时间 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卫生等事故; (二)上一年度无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无区级及以上违法、违纪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况; (三)上一年度分级量化评分等级为“C”级及以上; (四)上一年度年审合格。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区物价部门咨询关于调整收费的政策法规 及有关事项; (二)申请单位向区教育部门提交收(调)费申请及相关材 料,资料齐全的,当日正式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区教育部门一 — 21 —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区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并作出是否 同意报送材料的核准意见; (四)核准意见为“同意报送材料”的学校将所有报批材料 递交区物价部门; (五)区物价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六)区物价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 案表); (七) 申请单位向区教育部门报送新核发收费标准的批复 (或 备案表) ,归档备案; (八)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公示牌使用地址发生变 化时, 要及时到区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监制收费公示牌, 更新收费公示内容。 四、递交资料 (一)申请单位办学证照复印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 、 收费批复(或备案表) ) ; (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签名的收(调)费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 1.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2.调费前后项目及标准的数据对比(以表格形式) ; 3.核准招生规模数、实际在校生总数、分段学生数、当年起 — 22 — 始年级学生数等; 4.学校近 3 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 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内容; 5.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三)近 3 年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报告书; (四)经区物价部门出具的此前收(调)费批复意见(或备 案表) ; (五)区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在受理时间内向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 过期当年不再受理; (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申请单位在获得区物价部门收(调)费批准后,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须通过当年的招生简章、学校收费公示牌、公示 栏、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在下一学期开学收费前,详实向学 生和家长公示,并执行“新生新标准,旧生旧标准”的收费原则; (四)对全体家长做好调整收费的解释工作,如遇家长对调 整收费有不理解有异议的,学校应耐心给予回复,不得将问题、 矛盾上交; (五)调整收费后,学校应切实加大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教职工待遇等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健康、优质发展 和提升。 — 23 — 附件 4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换证流程 为促使民办中小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适应 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民办中 小学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如下: 1.现时学校的占地、建筑面积、在校师生人数等基本情况; 2.对照标准化学校标准规定,详细分析学校办学条件、教师 队伍、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学校上一周期规范办 学行为情况、办学成果、社会声誉。 (二)有效的办学场地租赁合同。 (三)出租方房屋产权证。 (四)房屋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如学校教学 楼为 1998 年前的建筑, 需同时提交该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材料。 (五)开设学生食堂的学校,需提供有效的学校食堂餐饮服 务许可证。 二、资料审核 — 24 — 区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审核申请材 料,并结合学校办学情况给出初步意见。 三、实地考察 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对于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学校,限期整改。 四、作出答复 (一)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办学许可证延期。 (二)对不合符条件的学校,不同意办学许可证延期。区教 育部门将结果对外公示,该校启动办学终止程序。 五、注意事项 各民办中小学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 的需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 25 — 附件 5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三方共管账户” 经费提取申请流程 民办中小学一经建立,必须设立“三方共管账户” ,并按《禅 城区民办学校 “三方共管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 (禅教〔2011〕 26 号)要求,存入风险金,提高民办中小学风险防范能力。政府 各类补贴如义务教育经费等,将直接划拨到三方共管账户,如需 提取上级补助,可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向区教育部门递交“三方共 管账户”经费提取申请。 一、风险金核定 建校之初,风险金金额可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存入相应数额, 并于每年 9 月随在校生人数增加补充风险金, 直至达到最大规模。 学生人数超规模的学校,除按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外,必须按 规定增加“三方共管账户”风险资金。 二、提取经费申请流程 (一)超规模招生的学校于开学后 2 周内向区教育部门汇报 情况,按规定存足资金,并提供银行凭据。 (二)提交申请当月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三)提取“三方共管账户”经费申请书(须由学校法人代 表、校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学校核定规模数、 — 26 — 现实际在校分段学生数、现“三方共管账户”余额、拟提取经费 金额、提取后账户余额数等。 三、注意事项 (一)经费划拨须按照提取财政经费拨付的相关要求严格执 行。财政性经费应分项目设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 民办中小学出现严重财务问题或出现重大不稳定因素, 且由审批机关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其所有教育成本费及代收 费收入均需存入“三方共管账户” 。 — 27 — 附件 6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分级量化评分表 序号 1 2 3 指标名称 一级指标 学校治理 体系 (20 分) 4 5 6 7 8 二级指标 管理架构 民主管理 管理水平 招生工作 校园安全 规范管理 (90 分) 9 财务管理 10 — 28 — 三级指标 董事会组织健全,并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学校校长资质齐备,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有序,有效落实上级各项工作要求。 学校按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在校生人数不超过核定规模,班额不超过标准化 学校规定标准。 学籍管理规范。无违规接收“无学籍学生”。 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符合省、市、区有关标准。 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完善,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 卫生安全管理完善。有效保障食品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发生。 收费公示规范(10 分)。 学杂费收款委托银行扣费率达 95%以上并缴存学校银行账户(10 分)。 当年没有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一旦有处罚, 扣除 20 分)。 收取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应分项目设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且积极配合各部门 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管(一旦查实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全 额扣分,且此后 3 年内不得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权重 区教育局审核股室 5 基础教育股 5 基础教育股 10 有关股室 10 招生办 10 10 10 20 基础教育股 安全保卫股 安全保卫股 安全保卫股 20 财务基建股 基础教育股 10 基础教育股 财务基建股 序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指标名称 一级指标 德育工作 (40 分) 二级指标 党建工作 行为习惯 三级指标 抓好党建工作。重视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 活动。 学生在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环境等方面行为习惯的表现。 落实国家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落实每天校园体育锻炼 1 小时情况。 教学管理 合理布置家庭作业,学校有相应的管理监测机制。 教学工作 师生关系良好率。 (60 分) 教研组建设水平。 校本研训 学校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 72 学时培训。 信息技术 信息化与教学的整合水平。 小学师生比不得低于 1:20.6,初中师生比不得低于 1:15.3;体育、音乐、美术、 教师配备 心理、卫生保健教师配备符合《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队伍建设 教师权益 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要求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 (40 分) 教师培养 学校名师、骨干教师培养机制健全。 教育科研 区级及以上个人课题立项正常开展。 学生学业水平处于全区学校平均水平以上得满分,处于民办学校平均水平以上 学业水平 得 10 分,平均分在民办学校全区后三位不得分,其余得 5 分。 学生素质 (30 分) 学生每年体检一次,体检结果按时上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系统,学生体质健康 体质健康 合格率、优良率达到相关标准。 备注: (一)一票否决情况(直接定为“D”级) 1.出现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权重 20 20 15 5 5 10 10 10 5 15 区教育局审核股室 党群指导室 基础教育股 基础教育股 安全保卫股 教学研究室 基础教育股 教学研究室 教师发展指导室 信息技术室 人事股 基础教育股 10 10 5 教师发展指导室 20 教学研究室 10 基础教育股 安全保卫股 — 29 — 3.由于工作不力或失误,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师德并被区级以上通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被通报批评的。 (二)每年 10 月—12 月开展年度考评。总分为 280 分,得分≥90%的民办中小学评为“A 级” ,90%>得分≥75%的民办 中小学评为“B 级”,75%>得分≥60%的民办中小学评为“C 级”,得分<60%的民办中小学评为“D 级” 。 — 30 — 附件 7 禅城区民办中小学分级量化评分等级对应管理措施一览表 编号 1 2 3 4 管理措施 政府财政奖补扶持等级 与公办学校实行教师交流 高中指标生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新 建、扩建民办学校 5 招生* 6 调整收费 A 优先获得 优先申请 优先获得 连续三年,进入白名单, 鼓励支持新建、扩建 实行顶格招生,享受容错 机制 简化前置审批手续 B 可获得 可依据需要申请 可获得 C 可获得 / 可获得 / / 可满规模招生 须按标准规模招生 简化前置审批手续 可申请 D / / 不可获得 连续两年,进入黑名 单,不得新建、扩建 缩减招生计划 不可申请 视整改情况定为“基 7 年审 简化手续 简化手续 正常年审 本合格”或“不合格” 8 日常监督 简化 简化 正常 从严 备注:1.顶格招生可按小学不超过 50 人/班,初中不超过 55 人/班招生;满规模招生可按小学不超过 48 人/班,初中不超过 53 人/班招生;标准规模招生须按小学不超过 45 人/班,初中不超过 50 人/班招生。 2.容错机制指招生无主观故意超出办学规模 10 人以内的,可先为超规模招收学生申请电子学籍,但必须在下一年秋 季学期达到正常规模内。 — 31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32 — 2023 年 4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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