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平陆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平政办发〔2023〕7 号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 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平陆县落实运城市营商环境 创新提升行动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3〕2 号)有 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 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县政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制定的现行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及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范 性文件形式制发,但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均属于本次清理范 围。请各乡镇、各单位全面仔细核对,如遗漏文件清理,自行负 责。 二、清理职责 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的原则,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责任。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 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县司法局审核。 各乡镇、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 单位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制 定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清理。 三、清理标准 根据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清理单位应当填写保留、修改、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对于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予以保留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或现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 —2— 的; 2.国家政策已发生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部分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 5.部分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6.部分内容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 求的; 7.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或 者代替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主要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 6.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 7.主要内容存在不符合廉政要求,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 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 (四)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四、任务步骤 清理工作自 2023 年 3 月 25 日开始,5 月 5 日前完成,具体 步骤如下。 (一)自行清理阶段(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5 日) 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单位要 根据《平陆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 1)认真梳理, 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 2)和《县政府 (县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4),经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清理意见于 3 月 30 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各乡镇、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汇总, 并对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研究评估,自行确定清理意见,填写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 2)和《各乡镇、县 直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 5),经本单位 主要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清理意见于 4 月 5 日前报送县 司法局。 (二)审查审核阶段(2023 年 4 月 6 日至 5 月 5 日) 县政府(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要根据起草 或实施单位清理建议进行审核,对清理结果存在争议的,与起草 或实施单位充分协商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审议确定。 —4— (三)结果公布阶段(2023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15 日) 清理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决定其继续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将于 5 月 15 日前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各单位要同步进行, 将清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清 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成立工作 专班,抽调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压实 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工作标准 各乡镇、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 梳理,严格把关,做到应清尽清、应清必清、不留死角。根据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 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试行、 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或者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公布。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 对照《平陆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 1)进行清理, 凡能即时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 —5— 应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三)全面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单位要科学调度,按时推进,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起草或实施单位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责,科学准确 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工作不重视、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清理不 全面不彻底、清理工作进度缓慢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李春霞 3561003 附件: 1.平陆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修改文本对照表 4.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 表 5.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附件 1: 平陆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起草或实施单位 文号或发文日期 文件全称 1 扶贫办 平政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交通局 平政发〔2019〕20号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工作的通知 3 住建局 平政办发〔2019〕12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4 住建局 平政办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 自然资源局 平政办发〔2019〕20号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 6 农经中心 平政办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7 交警队 平政办发〔2019〕22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平陆县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平陆县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平陆县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办法》通知 8 发改局 平政办发〔2019〕52号 关于在划定“禁煤区”实施散煤清零工作的通知 9 水利局 平政办发〔2019〕58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残联 平政发〔2020〕16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7— 序号 起草或实施单位 文号或发文日期 文件全称 11 果业发展中心 平政办发〔2020〕16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开展政策性农业(果业)保险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12 卫健局 平政办发〔2020〕42号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13 市场监管局 平政办发〔2020〕45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陆县标准创新 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农经中心 平政发〔2021〕1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5 农机中心 平政办字〔2021〕15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16 应急局 平政办字〔2021〕17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17 应急局 平政办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8 自然资源局 平政办发〔2021〕31号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 农机中心 平政办字〔2021〕62号 关于印发《2021-2023年平陆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 发改局 平政办字〔2021〕66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8— 序号 起草或实施单位 文号或发文日期 文件全称 21 自然资源局 平政办字〔2021〕68号 22 发改局 平政字〔2022〕1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3 自然资源局 平政发〔2022〕2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4 住建局 平政发〔2022〕4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25 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平政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解决基层(乡镇)老兽医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 通知 26 自然资源局 平政办发〔2022〕6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非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7 自然资源局 平政办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开展“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8 卫健局 平政办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行政村合并后村卫生室设置方案》的通知 29 兴虞国有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 平政办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0 工科局 平政办发〔2022〕34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9— 序号 起草或实施单位 文号或发文日期 文件全称 31 工科局 平政办发〔2022〕35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法》 32 住建局 平政办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 33 生态环境局 平政办发〔2022〕42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司法局 平政办发〔2022〕48号 关于印发《平陆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10 — 附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类型 梳理总数 拟废止数量 拟修改数量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县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 — 11 — 已废止数量 已修改数量 宣布失效数量 合 计 附件 3: 修改文本对照表 规章名称: 原条款 修改草案 填报说明:1.原条款与修改草案必须引用至完整的条、款、项、目; — 12 — 修改依据 2.原条款和修改草案中的拟修改内容和拟新增内容字体颜色全部用红色标识; 3.原条款中的拟删除内容字体颜色全部用红色标识并加删除线; 4.修改依据应填报完整,引用的文件名称后应加发文字号。 附件 4: 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清理意见 (保留、拟废止、拟修改、已废止、已修改、宣布失效) — 13 — 理由及依据 附件 5: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清理意见 (保留、拟废止、拟修改、已废止、已修改、宣布失效) — 14 — 理由及依据 — 15 — — 16 —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印发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