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三项制度.doc
目 录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1 2、《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11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14 4、《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19 5、《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22 6、《行政执法人员清单》…………………………………25 7、《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6 8、《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1 9、《行政执法重大执行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60 10、《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61 11、《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 63 12、《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66 1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67 14、《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制度》…77 15、《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 78 16、《行政执法统计年报》…………………………………80 17、《法律顾问制度》……………………………………… 82 18、《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1 87 19、《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88 2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89 21、《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93 22、《执法案卷管理制度》…………………………………94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 号)精神,营造更 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在巩固去年工作 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住建行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配套制 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 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 水平。 二、任务措施 2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 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 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 职责明晰、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决 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每年 1 月 31 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在 规定时间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强化事前公开 (1)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 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2)编制、修订并公开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 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 执法服务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及信息更新机制,报县司法局审 核后予以公开。 (3)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 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 3 3.规范事中公示 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 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行政执法对象的解释工作。 (2)局机关设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派 驻的工作人员要明示工作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 项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 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 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 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 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双随 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6〕45 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 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发电 〔2016〕104 号)要求,及时上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 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 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 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 依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 号),按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的执法类别,制定或修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绘制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 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 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 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 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 (1)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制定的各系统音像记录设备标准和 配备标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对 行政执法行为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环节,要进行音像记录;对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 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2)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修订《音像记录事项清 单》。 (3)结合执法工作结合实际,集中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 5 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全过程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 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 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落实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5.发挥记录作用 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 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 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 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县政府、住建系统的法 制机构。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 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 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 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 5%。 6 (3)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 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行政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和法律统筹调用机制作用。 (4)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 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 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明确审核范围 (1)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 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 编制、修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目录清单》。 (2)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 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 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 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 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规范审核流程 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 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 7 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明确审核责任 (1)局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 责。 (2)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实 事、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组建的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负责。 (4)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住建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 系统,逐步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 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行政 执法便民化。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推进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信息要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 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 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助 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建设,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 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三)强化智能应用 8 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 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 用,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2019 年 5 月) 1.制定方案 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住建系统实施方案,于 2019 年 6 月底前报县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协调监督科备案。 2.加强培训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三项制度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 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建章立制(2019 年月 5 月-10 月) 严格按照《长治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推进表》明确 的时间节点,制定、修订相关 12 个办法、清单、流程图和服务 指南,落实 9 项制度(具体要求详见公共邮箱的工作指南),汇 编成册。 (三)全面实施(2019 年 11 月-2020 年 10 月) 1.规范实施 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 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对重点执法行为 进行重点规范,逐步完善对行政执法薄弱执法环节的健全和强化。 2.优化提升 9 总结分析研制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 题。 (四)总结评估(2020 年 11 月-12 月) 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三项制 度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的重要性,把三项制 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局 机关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 为成员的沁县住建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组,领导组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契机,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 力和执法水平,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 位培训制度。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强化统筹衔接 要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开展的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 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三项制度推进 和日常工作的衔接。 (四)抓好宣传引导 要积极做好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推进行政执 10 法三项制度在依法行政中的广泛应用,营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依法治县的深厚氛围。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 省行政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 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检查 和行政处罚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 11 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 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 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 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 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 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 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住建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全面、 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 12 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监督方式、责任追究、 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 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 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 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 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 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 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 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 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 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14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 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 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 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 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县住建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 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 书面记录。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 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 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 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 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5 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 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 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 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 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 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 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 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 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 16 家意见书。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 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 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 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 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 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结案归档。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 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17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 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 信息的,经局负责人和执法责任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 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 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 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 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 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 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 18 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建筑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重大 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9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 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 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 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 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 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因 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领导 20 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 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 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 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审核完毕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讨 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条 局机关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 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工作,根据《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山西省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住建执法人员对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 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 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 记录设备。 局法规科对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 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 22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 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 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 配备比例要求: (一)A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 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 3 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 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执法人员一 台; (三)C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 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 量。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 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 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 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 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 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23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 定位、 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4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人员类别 1 张俊峰 男 1968.8.19 本科 执法人员 2 王国生 男 1974.2.18 大专 执法人员 3 王政平 男 1964.7.18 大专 执法人员 4 董晓云 男 1968.9.10 大专 执法人员 5 王建军 男 1963.10.2 4 大专 执法人员 25 执法类型 工作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 沁县环卫中心 职务 局长 副局长 人防办 主任 副局长 主任 备注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1 2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对未对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施 是否对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施 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未在设 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是否设 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及时 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是否及 机关、事业单 清理现场及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时清理现场及各种管线、杆线等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施,不按规定抢修管线,不按照 (国务院令第 189 号)第四十二条 设施,按规定抢修管线,按照规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或公民 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 定补办批准手续;是否按照批准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提前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提前办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理变更审批手续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 是否存在擅自拆除、迁移、改动 路照明设施、堆放杂物,挖坑取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堆放杂物, 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 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 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规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擅自架设通讯(缆)或安置其它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运行、擅自架设通讯(缆)或安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 21 号)第二十二条 置其它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会组织或公民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砸城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 市道路照明设施、非法占用城市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非法占用 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3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机关、事业单 对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 是否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日常检查、举报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 第二 位、企业、社 处理费的处罚 理费 核查、上级交办 十九条 会组织或公民 4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是否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作密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 封、包扎、覆盖;临街工地是否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 第三十四条 设置护栏或者遮挡、停工场地及 会组织或公民 26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覆盖 或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 6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时整理覆盖或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地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机关、事业单 对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是否存在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 日常检查、举报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 第 位、企业、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三十八条 会组织或公民 机关、事业单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生活垃圾的处罚 (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四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或公民 7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是否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举报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 位、企业、社 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令第 139 号) 第二十条 核查、上级交办 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会组织或公民 的处罚 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个人) 机关、事业单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是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 日常检查、举报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 位、企业、社 (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三条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会组织或公民 9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日常检查、举报 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企业 四十条 标准进行施工 核查、上级交办 处罚 10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机关、事业单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 是否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 日常检查、举报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位、企业、社 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设施排放污水 核查、上级交办 号)第五十条 会组织或公民 11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机关、事业单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 是否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 日常检查、举报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位、企业、社 污水的处罚 水 核查、上级交办 号)第四十九条 会组织或公民 27 备注 序号 12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机关、事业单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 是否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 日常检查、举报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1 号)第三 位、企业、社 全活动处罚 全活动 核查、上级交办 十一条 会组织或公民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已 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已 机关、事业单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日常检查、举报 13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从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 位、企业、社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四十五条 核查、上级交办 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燃气经营活动 会组织或公民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 是否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 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 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 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 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 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 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 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 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 机关、事业单 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日常检查、举报 14 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位、企业、社 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四十九条 核查、上级交办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 会组织或公民 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 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配备经 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 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 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 维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盗用燃 合国家有关标准、盗用燃气的 气的行为 处罚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 是否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 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 机关、事业单 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日常检查、举报 15 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 位、企业、社 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 (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十条 核查、上级交办 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 会组织或公民 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动 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 是否存在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 机关、 事业单位、 日常检查、举报 16 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 号) 第二 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企业、社会组织 核查、上级交办 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十六条 的行为 或公民 28 序号 17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机关、 事业单位、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 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日常检查、举报 企业、社会组织 处罚 第 100 号)第二十八条 地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或公民 是否存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 机关、 事业单位、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 日常检查、举报 18 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 企业、社会组织 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第 100 号) 第二十七条 核查、上级交办 为 或公民 19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 是否按规定缴纳水费;是否盗用 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 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 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 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 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 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是否擅自 自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 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 机关、 事业单位、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日常检查、举报 约用水管理条例》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 企业、社会组织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六条 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 或公民 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 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 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 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 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 水;是否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 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设施的处罚 20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 【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 机关、 事业单位、 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 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 日常检查、举报 管理条例》 企业、社会组织 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 水设施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八条 或公民 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29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 机关、事业单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 是否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 日常检查、举报 21 年国务院令第 158 号) 位、企业、社 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共供水设施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六条 会组织或公民 22 23 24 25 26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 是否存在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 日常检查、举报 保障性住房申 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城镇住 委令第 162 号) 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城镇 核查、上级交办 请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房保障的处罚 住房保障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 是否存在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 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 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 日常检查、举报 公共租赁住房 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住建部令第 11 号) 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 核查、上级交办 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 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 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 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 共租赁住房 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得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是否存在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 日常检查、举报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 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九条 品房的处罚 品房的行为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 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日常检查、举报 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 企业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擅自销售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擅自销售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行为 【规章】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 日常检查、举报 (建设部令 164 号令) 企业 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核查、上级交办 第十九条 30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规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日常检查、举报 27 (建设部令第 165 号) 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企业 处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 日常检查、举报 28 院令 504 号) 企业 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业管理用房用途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 是否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 日常检查、举报 29 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 企业 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房预售款项 核查、上级交办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 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日常检查、举报 30 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修订) 企业 管理活动的处罚 物业管理活动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是否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必 日常检查、举报 31 企业 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院令 504 号) 第六十四条 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核查、上级交办 32 33 34 35 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是否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 日常检查、举报 机关、事业单位、企 结构的处罚 第六十条 结构 核查、上级交办 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 是否存在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 日常检查、举报 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修订) 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五十七条 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的处罚 行为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日常检查、举报 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修订) 企业 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五十八条 处罚 行为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日常检查、举报 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修订) 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条 证书的处罚 质证书的行为 31 备注 序号 36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 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 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 日常检查、举报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 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修订)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 第六十六条 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经营行为 【规章】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日常检查、举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4 号) 企业 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转让资质证书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对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日常检查、举报 38 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 是否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企业 的处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 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日常检查、举报 39 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 企业 用的处罚 付使用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七条 对出租违法建筑、 不符合安全、 是否存在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 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机关、事业单 建部令第 6 号) 日常检查、举报 40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准、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位、企业、社 第六条 核查、上级交办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 会组织或公民 第二十一条 他情形的处罚 情形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机关、事业单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日常检查、举报 41 对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是否缴纳污水处理费 位、企业、社 号)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或公民 第五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是否存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日常检查、举报 42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 第六十四条 核查、上级交办 处罚 行为 32 备注 序号 43 44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对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 年 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 日常检查、举报 包,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 建设部令第 124 号) 或分包,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十八条 成损失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是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日常检查、举报 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企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监 假、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 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位转让监理业务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45 对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有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否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有 日常检查、举报 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三十九条 检查的处罚 查 46 【法律】《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 是否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 日常检查、举报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建设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核查、上级交办 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处罚 第五十四条 47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 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是否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 日常检查、举报 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 企业 第三十五条 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核查、上级交办 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33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第三十九条 48 49 50 51 52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条 对建设工程企业未取得资质 是否建设工程企业未取得资质 日常检查、举报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企业 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 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核查、上级交办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建设部 令第 124 号) 第十九条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 是否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机关、事业单 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第四十九条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 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 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 机关、事业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 的处罚 为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日常检查、举报 企业 第五十四条 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 核查、上级交办 造成损失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行为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是否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机关、事业单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第五十五条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34 备注 序号 53 54 55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 是否存在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机关、事业单 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 第五十七条 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 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 的处罚 为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是否存在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 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 日常检查、举报 企业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第五十八条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核查、上级交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是否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日常检查、举报 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企业 第五十九条 核查、上级交办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容的协议的处罚 的协议的行为 56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是否存在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 日常检查、举报 企业 第六十条 立的合同的处罚 人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57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 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 招标投标办法》 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 机关、事业单 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 日常检查、举报 布;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位、企业、社 布;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未经 会组织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未经批准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为 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罚 35 备注 序号 58 59 60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 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 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 日常检查、举报 招标投标办法》 企业 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 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五十二条 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弄虚作假, 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处罚 骗取中标的行为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 日常检查、举报 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 招标投标办法》 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五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是否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办法》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第五十五条 订立合同的处罚 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会组织 61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 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 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 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 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实施条例》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 会组织 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 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 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投标文件的行为 6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是否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机关、事业单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 日常检查、举报 实施条例》 位、企业、社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七条 会组织 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贿谋取中标 36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6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是否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日常检查、举报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实施条例》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企业 核查、上级交办 第六十八条 中标的处罚 标 64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 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 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 实施条例》 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 第七十三条 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 会组织 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 件的处罚 为 65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是否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实施条例》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七十五条 订立合同处罚 合同 会组织 66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是否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实施条例》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第七十六条 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转让给他人 会组织 67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 日常检查、举报 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处罚 监督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37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68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日常检查、举报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 施工企业 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建设部令第 证擅自进行生产 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核查、上级交办 128 号) 第二十四条 6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 是否施工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或 日常检查、举报 【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施工企业 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核查、上级交办 保修办法》(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70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是否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日常检查、举报 督规定》(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施工企业 制性标准的处罚 制性标准 核查、上级交办 第十八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年建 是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 日常检查、举报 71 建设单位 验收备案的处罚 设部令第 2 号) 收备案 核查、上级交办 第九条 第十一条 72 对建设单位违反违反建筑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是否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 日常检查、举报 建设单位 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 第七十二条 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核查、上级交办 38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质量的处罚 73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行 是否存在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 日常检查、举报 条例》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 为的处罚 量行为 核查、上级交办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督规定》(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九条 74 【行政法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 是否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机关、事业单 【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日常检查、举报 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 位、企业、社 例》 第五十九条 核查、上级交办 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设工程档案的行为 会组织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75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是否存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机关、事业单 第六十四条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核查、上级交办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 会组织 罚 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为 39 备注 序号 执法事项 依 据 执法内容 执法方式 适用对象 76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是否存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 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 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 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 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机关、事业单 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 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日常检查、举报 保护条例》 位、企业、社 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的;修 河湖水系、道路的;修建生产、核查、上级交办 第四十一条 会组织 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 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库等的行为 77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 对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建设条例》 是否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处罚 第二十七条 40 机关、事业单 日常检查、举报 位、企业、社 核查、上级交办 会组织 备注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1 2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对未对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 是否对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施 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未 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是否设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在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行政法规】《城市道 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是否及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不及时清理现场及各种管线、 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时清理现场及各种管线、杆线等 单位、企业、 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抢修管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令第 189 号)第四十 设施,按规定抢修管线,按照规 社会组织 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少于一次 二条 定补办批准手续;是否按照批准 或公民 未按照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 管的 3%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提前办 合的方式 道路, 或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理变更审批手续 手续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 是否存在擅自拆除、迁移、改动 道路照明设施、堆放杂物,挖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堆放杂物,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规章】《城市道路照 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 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明设施管理规定》 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 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 单位、企业、 (1992 年中华人民共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安全运行、 擅自架设通讯(缆) 运行、擅自架设通讯(缆)或安 社会组织 和国建设部令第 21 号) 少于一次 或安置其它设施、 私自接用路 置其它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或公民 第二十二条 管的 3% 灯电源、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 合的方式 施、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非法占用 41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施、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处罚 3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城市市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是否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单位、企业、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圾处理费的处罚 例》(国务院令第 101 理费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号) 第二十九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 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 4 检查内容 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 地不及时整理覆盖或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 是否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作密封、包扎、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覆盖;临街工地是否设置护栏或者遮挡、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 令第 101 号) 工场地及时整理覆盖或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地 机关、事业单 位、企业、社 会组织或公民 抽查比例不低于市 抽查每年不少于 场监管的 3% 一次 5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 城市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是否存在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 单位、企业、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条例 》(国务院令第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101 号) 第三十八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6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规章】《城市生活垃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 圾管理办法》(建设部 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单位、企业、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令第 157 号) 第四 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十二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42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7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 【规章】《城市建筑垃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是否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 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单位、企业、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令第 139 号) 第二十 社会组织 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少于一次 筑垃圾的处罚 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8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个 【规章】《城市建筑垃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 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是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 单位、企业、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令第 139 号)第二十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处罚 三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9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 【行政法规】《民用建 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标准进行施工 工的处罚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城镇排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 是否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 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0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设施排放污水 社会组织 务院令第 641 号)第 少于一次 或公民 五十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4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城镇排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 是否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 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1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放污水的处罚 水 社会组织 务院令第 641 号)第 少于一次 或公民 四十九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规章】《城镇污水排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 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 是否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 单位、企业、 12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安全活动处罚 办法》(建设部令第 全活动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21 号)第三十一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 【行政法规】《城镇燃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已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 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单位、企业、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 定期抽查相结 13 低于市场监 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 令第 583 号) 第四十 社会组织 燃气经营活动 少于一次 罚 五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44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是否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 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 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 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 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 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 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 抽查比例不 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城镇燃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 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 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单位、企业、 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定期抽查相结 14 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低于市场监 令第 583 号) 第四 社会组织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 少于一次 十九条 或公民 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 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配备经 合的方式 管的 3% 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 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 维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盗用燃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盗用 气的行为 燃气的处罚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 抽查比例不 是否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 定期抽查和不 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行政法规】《城镇燃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 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 单位、企业、 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 定期抽查相结 15 低于市场监 管道、打桩、顶进、挖掘、 社会组织 令第 583 号)第五十条 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 少于一次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 或公民 动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安全活动的处罚 【规章】《城市桥梁检 机关、事业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 是否存在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 定期抽查和不 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 单位、 企业、 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16 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 法》 (建设部令第 118 社会组织 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的行为 定期抽查相结 或公民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号) 第二十六条 45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合的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法规】《城市绿化条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单位、 企业、 例》(国务院令第 100 17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的处罚 地的行为 社会组织 号)第二十八条 少于一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 【法规】《城市绿化条 是否存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 单位、 企业、 18 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例》(国务院令第 100 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行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社会组织 处罚 号) 第二十七条 为 少于一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19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 是否按规定缴纳水费;是否盗用 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 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 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 抽查比例不 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 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是否擅自 定期抽查和不 【地方性法规】《山西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 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单位、 企业、 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水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 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 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 少于一次 第三十六条 或公民 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合的方式 管的 3% 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 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 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 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 水;是否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 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46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 【法规】《山西省城市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 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 单位、 企业、 20 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条例》 水设施 社会组织 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 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或公民 罚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城市供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 水条例》(1994 年国务 是否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 单位、企业、 21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院令第 158 号) 共供水设施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三十六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规章】《廉租住房保 抽查每年不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 障办法》(九部委令第 是否存在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 保障性住 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城镇 定期抽查相结 22 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城 162 号) 低于市场监 房申请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 住房保障 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少于一次 五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47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 是否存在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 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 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 【规章】《公共租赁住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抽查每年不 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 公共租赁 房管理办法》(住建部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 23 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 定期抽查相结 住 房 承 租 低 于 市 场 监 令第 11 号) 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 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 人 少于一次 第三十六条 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 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 管的 3% 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 合的方式 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 共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的处罚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城市房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得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是否存在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 2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 例》(国务院令 248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商品房的处罚 号) 品房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城市房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 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例》(国务院令 248 25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擅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擅自销售 号) 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规章】《物业服务企 定期抽查和不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 业资质管理办法》(建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 企业 26 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设部令 164 号令) 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处罚 定期抽查相结 第十九条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48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规章】《住宅专项维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修资金管理办法》(建 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7 的处罚 设部令第 165 号) 第三十七条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物业管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 理条例》(国务院令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 28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504 号) 业管理用房用途 第六十五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城市商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是否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 29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建设部令第 131 号)房预售款项 第十四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物业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30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379 号,2007 年修订)物业管理活动行为 第六十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49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物业管 是否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必 31 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理条例》(国务院令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504 号) 第六十四条 处罚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机关、事业单 抽查每年不 【地方性法规】《山西 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 是否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 省物业管理条例》 32 定期抽查相结 位、企业、社 低 于 市 场 监 体结构的处罚 结构 第六十条 会组织或公民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 是否存在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物业管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33 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 379 号,2007 年修订) 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 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为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定期抽查和不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 【行政法规】《物业管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 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34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 379 号,2007 年修订)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第五十八条 用权的处罚 行为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50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物业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 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35 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 379 号,2007 年修订) 资质证书的处罚 质证书的行为 第六十条 合的方式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 定期抽查和不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 【行政法规】《物业管 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 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36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 379 号,2007 年修订)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 第六十六条 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合的方式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 行经营行为 营的处罚 定期抽查和不 【规章】《物业管理企 业资质管理办法》(中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 出借、 是否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7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转让资质证书 令第 164 号) 第二十条 合的方式 【行政法规】《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对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 例》(国务院令 248 是否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38 用的处罚 号) 第三十六条 51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定期抽查和不 【行政法规】《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 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例》(国务院令 248 39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使用的处罚 付使用的行为 号) 第三十七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对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 【规章】《商品房屋租 是否存在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 定期抽查和不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 赁管理办法》(住建部 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单位、企业、 准、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0 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 令第 6 号)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用性质、法律、法规规定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 少于一次 或公民 第二十一条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情形 合的方式 管的 3% 【行政法规】《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是否缴纳污水处理费 41 罚 务院令第 641 号)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机关、事业 抽查每年不 单位、企业、 定期抽查相结 低于市场监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或公民 合的方式 管的 3% 抽查每年不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 是否存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定期抽查相结 建设单位 低 于 市 场 监 42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和国建筑法》 工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行为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43 对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 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 定期抽查和不 企业 分包,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 和国建筑法》 或分包,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 52 管的 3%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序号 抽查事项 准造成损失的处罚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第六十七条 造成损失的行为 【规章】《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14 年建设部令第 124 号)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频次 备注 定期抽查相结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管的 3%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抽查和不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 【行政法规】《建 是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44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假、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 第 六 十 二 条 位转让监理业务 务的处罚 合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山西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抽查和不 【规章】《建筑业企业 对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是否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有 45 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 (2015 年建设部令第 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监督检查的处罚 22 号) 查 第三十九条 合的方式 53 抽查比例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法律】《建筑法》 定期抽查和不 第六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 【行政法规】《建设 是否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 46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位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合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定期抽查和不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 第三十五条 是否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 47 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地方性法规】《山西 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揽工程的处罚 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的方式 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279 号) 定期抽查和不 第六十条 对建设工程企业未取得资 【规章】《房屋建筑和 是否建设工程企业未取得资质 48 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处罚 工分包管理办法》 合的方式 (2004 年建设部令第 124 号) 第十九条 54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是否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抽查每年不 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 机关、事业 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49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 第四十九条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罚 合的方式 管的 3%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 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 抽查每年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 机关、事业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 50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 合的方式 管的 3% 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为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定期抽查和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51 和国招标投标法》 企业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抽查相结 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行为 55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是否存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抽查每年不 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 机关、事业 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52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少于一次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判的处罚 合的方式 管的 3%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是否存在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抽查每年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 机关、事业 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 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53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 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 合的方式 管的 3% 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为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是否存在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 定期抽查和不 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 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 【法律】《中华人民共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 54 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第五十八条 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 合的方式 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分包的处罚 56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是否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定期抽查和不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55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 和国招标投标法》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的协议的行为 合的方式 定期抽查和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 是否存在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 56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人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第六十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部门规章】《工程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 第四十九条第五 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 十条 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 抽查每年不 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机关、事业 [行政法规]《招标投 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 57 而不发布;不在指定媒介发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标法实施条例》 布;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 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六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未经批准 标公告;未经批准采用邀请 合的方式 管的 3% 第六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为 招标方式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57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定期抽查和不 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 【部门规章】《工程建 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 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 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 58 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投标办法》 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 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 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 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合的方式 骗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 定期抽查和不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 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 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 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59 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投标办法》 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的处罚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部门规章】《工程建 抽查每年不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是否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机关、事业 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60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投标办法》 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五十五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 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 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 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 抽查比例不 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 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 定期抽查和不 【法规】《中华人民共 抽查每年不 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机关、事业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61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条例》 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 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六十四条 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 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 合的方式 管的 3% 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 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 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 投标文件的行为 58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法规】《中华人民共 是否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抽查每年不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 机关、事业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 62 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条例》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六十七条 贿谋取中标 处罚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法规】《中华人民共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是否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63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定期抽查相结 企业 条例》 骗取中标的处罚 标 第六十八条 合的方式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低于市场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 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 抽查比例不 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 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定期抽查和不 【法规】《中华人民共 抽查每年不 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 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 机关、事业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64 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 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条例》 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 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七十三条 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 合的方式 管的 3%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 是否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 定期抽查和不 机关、事业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65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单位、企业、 条例》 文件订立合同处罚 合同 定期抽查相结 社会组织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第七十五条 59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合的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法规】《中华人民共 抽查每年不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是否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机关、事业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66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条例》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转让给他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第七十六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抽查每年不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 【法规】《建设工程质 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 67 督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处 量管理条例》 定期抽查相结 建设单位 低 于 市 场 监 监督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行为 罚 第五十六条 少于一次 合的方式 60 管的 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行政法规】《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第十九条 抽查每年不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建筑施 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68 定期抽查相结 施工企业 低 于 市 场 监 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进行生产 少于一次 证管理规定》(2004 年 合的方式 管的 3% 建设部令第 128 号) 第二十四条 69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抽查每年不 对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 条例》 是否施工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或 第六十六条 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定期抽查相结 施工企业 低 于 市 场 监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规章】1、《房 处罚 少于一次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合的方式 管的 3% 办法》(2000 年建设 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 61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 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规章】《实施工程建 抽查每年不 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是否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70 定》(2000 年建设部 定期抽查相结 施工企业 低 于 市 场 监 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制性标准 令第 81 号) 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合的方式 管的 3% 【规章】《房屋建筑和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抽查每年不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是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 71 定期抽查相结 建设单位 低 于 市 场 监 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009 年建设部令第 收备案 少于一次 2 号) 合的方式 管的 3% 第九条 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建设工 抽查每年不 对建设单位违反违反建筑 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否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 第五十六条 72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 定期抽查相结 建设单位 低 于 市 场 监 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规章】 《实施 工程质量的处罚 少于一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合的方式 管的 3% 监督规定》(2000 年 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六条 62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行政法规】 《建 抽查每年不 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否存在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 73 定期抽查相结 监理单位 低 于 市 场 监 第六十七条 行为的处罚 量行为 少于一次 【规章】《实施工程建 合的方式 管的 3% 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定》(2000 年建设部 令第 81 号)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规定》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第十四条 抽查每年不 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地方性法规】《建设 是否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机关、事业 74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设工程档案的行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规章】《城市地下管 合的方式 管的 3% 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定期抽查和不 抽查比例不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和国城乡规划法》 是否存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抽查每年不 机关、事业 第六十四条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75 定期抽查相结 单位、企业、 低于市场监 【地方性法规】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社会组织 少于一次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 行为 设的处罚 合的方式 管的 3% 例》第六十三条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 【行政法规】《历史文 是否存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 机关、事业 76 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 定期抽查和不 单位、企业、 抽 查 比 例 不 抽查每年不 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条例》 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 社会组织 63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 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道路的;修建生产、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系、道路的;修建生产、定期抽查相结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 合的方式 库等的行为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低 于 市 场 监 少于一次 管的 3% 沁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 类别 审核项目 承办机构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64 审核机构 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 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 行政 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县住建局 处罚 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 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 额。 2 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 县住建局 处罚 令停产停业。 3 行政 吊销有许可证的。 处罚 4 县住建局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行政 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 县住建局 处罚 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依执法检 查情况具 体确定 县住建局 【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 依执法检 例》【法律】《中 查情况具 华人民共和国建 体确定 筑法》 依执法检 【 行 政 法 规 】 查情况具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依执法检 查情况具 体确定 县住建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 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 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 1、现场检查记录、 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询问笔录等执法 齐全; 文书;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2、相关证据资料; 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 案件调查终结报 适当; 告;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3、拟制的行政处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 罚决定类文书; 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4、《重大行政执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 法决定法制审核 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申请表》等材料。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 项。 沁县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 执法 时限 执法部门 65 记录人 开始记录 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 执法记录 备注 时间 类别 序号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 执法 时限 1 住房和 住房和城乡 投诉受理处理 城乡建 县住建局 60 日 建设纠纷 全过程 设投诉 开始记录 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 执法记录 备注 时间 类别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县住建局 记录争议处理全过 住房和城 游客当面 程。记录显示纠纷起 乡建设纠 执法人员 递交投诉 因、被投诉人答辩、 纷解决完 材料 调解解决纠纷的全 毕 过程等。 场景类 入户类 进入询问 记录询问(调查)全 离开询问 场所 过程 场所 约谈类 2 执法检 查 调取查阅企业 调取资料 企业场所 等资料 适时 县住建局 记录调取查阅资料 进入营业 离开企业 执法人员 全过程;记录交接文 场所前 场所 书全过程 3 执法检 询问(调查) 询问(调 询问(调查) 查 全过程 查)场所 适时 县住建局 执法人员 4 执法检 收集证人证 证人证言全过 证人语言 查 言 程 收集场所 适时 县住建局 进入证人 记录收集证人证言 执法人员 语言收集 全过程 场所 离开证人 语言收集 场所 约谈类 5 拒绝接受机 不依法接受执 执法检 关依法实施 法检查情形全 检查场所 查 检查 过程 适时 县住建局 执法人员 进入检查 记录相对人拒绝接 场所 受检查全过程 离开检查 场所 场景类 6 退还、交接 检查终 退还、交接全 退还、交 账簿、证据 结 过程 接场所 及其它资料 适时 县住建局 记录账簿、证据及其 它资料退还、交接全 离开退还、 进入退还、 过程;记录所交接的 执法人员 场景类 交接场所 账簿、证据及其它资 交接场所 料的具体情况 7 行政处 罚 适时 县住建局 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全过 调查取证 程 场所 66 进入调查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 取证场所 程。 离开调查 取证场所 场景类 序号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 执法 时限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开始记录 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 执法记录 备注 时间 类别 8 行政处 口头陈述、申 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 罚 辩全过程 场所 适时 县住建局 执法人员 进入陈述 记录相对人申辩全 申辩场所 过程 离开陈述 申辩场所 场景类 9 听证 适时 县住建局 执法人员 进入听证 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离开听证 场所 场景类 10 扣缴罚款、 强制执 申请法院执行 递交申请 没收违法所 行 全过程 场所 得 县住建局 进入递交 记录向法院申请强 执法人员 强制执行 制执行全过程 申请场所 离开递交 强制执行 申请场所 场景类 11 入户直接送 文书送 达、留置送 送达文书全过 文书送达 达 达、公告送 程 场所 达 适时 县住建局 记录入户直接送达、 到达文书 文书送达 执法人员 留置送达或公告送 送达场所 环节结束 达文书的全过程。 确认类 12 行政复 复议全过程 复议全过程 复议场所 议 适时 县住建局 复议人员 13 执法人员认 其他执 为有必要记 与当事人接触 接触场所 法环节 录的事项 适时 县住建局 14 行政处 违法工程事 罚 项 适时 县住建局 举行听证 听证全过程 听证场所 企业 工程现场 适时 进入复议 场所 记录复议全过程 离开复议 场所 场景类 执法人员 适时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 事项或场景的全过 程 适时 场景类 执法人员 适时 记录违法工程事项 全过程 工程结束 场景类 沁县住建局行政执法流程图(简易程序) 67 (适用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日 常 检 查 、 举 报 、 双 随 机 抽 查 现场检查 责令改正 处 罚 告 知 归 档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音像、文字记录 文字、音像记录 文字、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 由两名以上执法 责令当事人改 详细告知当事人 将当场处罚决定 人员携带执法记 正违法行为。视 违法事实及处罚 书、现场检查笔 录仪等电子设备 违法情节轻重, 对现场进行检查, 书面责令当事 详细记录现场检 人现场改正或 查的情况并由当 限期改正违法 事人签字或者盖 行为。 填 写 预 定 格 式、编有号码 并 加 盖 公 章 的《当场处罚 决定书》,并 且 当 场 交 付 当事人。 章确认。 68 理由处罚依据, 并 且告知当事人法 录等检查材料分 类汇总,形成电 子档案与纸质档 律救济途径和期 案报法规科登记 限。 归档。 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般程序) 上 级 交 办 、 日 常 检 查 、 举 报 、 双 随 机 抽 查 现场检查 记录方式: 音像记录、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现 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 为需要立案的,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 况,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调 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 改正通知书》。 组织听证或集体讨论 案 调查询问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检查结束立即向 领导汇报并且制 作《立案审批表》 报领导审批。 记录方式: 音像记录、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对调查询问全过程 进行记录,并且制作 《调查询问笔录》由 当事人签字确认。 立 大 队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 符合听证程序 的,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按期组织 听证。符合集体讨论的, 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 体讨论笔录》。 拟处罚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并送达当事人。告 知书要详细记录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及期限。 归档 结案 执 行 送达 处罚决定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及时将案件资料 移交法规科装订 归档,一案一档, 按期保存。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制作 《结案审批表》 并经领导签字审 批 记录方式: 文字、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 书》内容执行处罚决 定 记录方式: 音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按法定程序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 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并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记录处罚 内容与理由依据 69 行政执法流程图(日常检查) 双日 随常 机检 抽查 查、 双 随 机 抽 查 日常检查 责令整改 复 查 整理 移交 归档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记录方式: 音像、文字记录 音像、文字记录 音像、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 由两名以上执 法人员携带执 法记录仪等电 子设备对现场 进行检查,发现 安全隐患制作 《安全生产监 督台账》 记录内容: 检查中发现安全 隐患制作《经营 场所安全隐患责 令整改通知书》 并送达给当事人。 记录内容: 一周之内核查 安全隐患消除 情况,已经整改 完毕制作《经营 场所安全隐患 消除单》 记录内容: 检查完毕将检 查资料分类整 理,纸质资料和 电子资料分别 保存。 记录内容: 每月月底将分 类整理好的检 查资料登记之 后移交法规科 保存 记录内容: 法规科及时整理 归档 70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案件承 调查终结后 办机构 法 制 审 核 结 果 (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建议及其 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调查(审 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相关法律 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 评估的,应当提交 听证笔录或评估报 告; (六)其他需要 提交的材料。 提交法制审核 机构 法制审 核机构 审核 审 核 重 点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 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 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 资格; 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 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 法; 10 个工作日,案情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清、 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 复杂的,经行政执法 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 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延长 10 个工作日 用是否适当;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 (四)适用法律、法规、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 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 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 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 备、规范; 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 决定的意见; 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 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内容。 71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 1300-A-01800-14043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二、实施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沁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 五、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六、办理条件:见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 图 七、申办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 表; 2、车辆行驶证;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4、车辆外形彩色照片。 八、办理方式:网上申办 72 九、办理流程:受理(1 日)-审查(2 日)-审批(2 日) 办结(1 日) 十、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的文书 7 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 60 天。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390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5-7023904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73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 1300-A-02300-140430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二、实施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和事项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沁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 五、设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六、办理条件:见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 图 七、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实施、措施 和费用预算; 4、被保护的历史建筑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 74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八、办理方式:网上申办 九、办理流程:受理(10 日)-审查(20 日)-审批(20 日) -办结(10 日) 十、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的文书 7 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 60 天。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390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5-7023904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75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 1300-A-02400-140430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实施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沁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 五、设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六、办理条件:见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 图 七、申办材料: 1、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 行活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76 4、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八、办理方式:网上申办 九、办理流程:受理(5 日)-审查(10 日)-审批(3 日) -办结(2 日) 十、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的文书 7 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 60 天。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390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5-7023904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77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 1300-A-02500-140430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 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二、实施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沁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 五、设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六、办理条件:见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 图 七、申办材料: 1、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 78 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4、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八、办理方式:网上申办 九、办理流程:受理(5 日)-审查(10 日)-审批(3 日) -办结(2 日) 十、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的文书 7 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 60 天。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390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5-7023904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79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和事项名称 1300-A-02900-14043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实施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沁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六、办理条件:见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 图 七、申办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 80 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办理方式:网上申办 九、办理流程:受理(1 日)-审查(3 日)-审批(3 日) -办结(1 日) 十、办理时限:8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的文书 7 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 60 天。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沁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5-702390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5-7023904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81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长治市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住房城乡建设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 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 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单位对拟实施执法 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局 法规科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局官网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 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 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 门重新报至局法规科审核,并经局务会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 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 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更正,执法部门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建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 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主要指本局工作人员、外单位或行政 管理相对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音视频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办公室立卷、归档的原则,各业 务科负承办执法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记 录信息管理工作和音像记录的下载、储存等工作,同时,要建立 健全查阅登记薄,严格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 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本局法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资料的, 可直接查阅,案卷和音视频资料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资料的, 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本局非法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资料, 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 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的, 83 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核实后应经局主要负责人 批准,可进行查阅、复印、拷贝,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 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文字 记录或音视频资料的, 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 经核实以及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查阅行政执法的结论性 文件及音视频资料,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外地执法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 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主办人 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九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 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 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 第十二条 记录信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 记录信息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 法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我局行政执法情况及时上 报省、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单位都要进行执法 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县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 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 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四条全局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局法制人员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1)法制学习、培训统计: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 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2)普法宣传统计: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明白 卡、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等; (3)规范性文件统计:每年一月份底前将本局上年度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统计,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4)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局拥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年审; (5)投诉举报统计:咨询数、举报数、受理数、办理情况; 85 (6)执法检查统计:专项检查的次数、执法人员数; (7)行政复议次和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数、被提起行政诉 讼案件数: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6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全 面落实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 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机关及其机关局长委托处理机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 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 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遴选聘用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局机关发放聘书。 聘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遴 选聘用时提前向社会发公告,从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师协会 提供的《长治市符合外聘法律顾问条件执业律师推介名录》中报 名,根据报名和其他相关情况最终由局办公会确定遴选聘任人员。 第六条 法律顾问遴选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所从事的 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 87 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 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 业处分;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 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 六、局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局法律顾问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 职责是: 一、为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受局长委托草拟、修改、审查、签署等有关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务文 件;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 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局机关的合法权益; 七、受局长指派对所辖区域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 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八、协助局机关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 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88 九、协调局机关各科室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执法科室之间 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十、协助局机关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对局机关所有人员进 行学法用法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 订法律,就局机关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 见)书》;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局机关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及其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 了解情况;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 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 营决策、参加业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局机关各类信息; 89 四、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 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在服务年度末与局机关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 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六、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局政务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 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 法律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及各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本局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 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法律 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在局办公室办公。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 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配合和 协助。 第十四条 建立本局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诉讼、仲 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局财务人员在年初提 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 款专用。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 90 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顺问的,应当主动辞去职位。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限内,行政机关对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 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 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1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 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公共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条例》、《建筑法》等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2、熟悉掌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 方法步骤等有关内容,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系统内顺利推 进落实。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 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采取个人自学与集 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 1—2 天学习,每年学习时 间不少于 15 天。 第四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 规知识培训。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 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 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2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全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 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 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 三年。 鼓励机制: (一)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考试的,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 先。 (二)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 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 规范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和委托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审批、重大行政征收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相关科室或局 属委托执法单位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科对行政执 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 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本局作出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 后送局法规科进行审核,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 论前送审。 第七条 相关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94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 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 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相关科室按本制度规定向法规科提供相关齐备审核 材料日为受理日,法规科应当在受理日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 核工作。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 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 适当延长。 第十条 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 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95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 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完毕后, 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 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或委托执法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 政执法决定。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 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科室或委托执法单位接到法制审核意见 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法规科备案。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 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 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科《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 96 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务会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规科审核, 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科室或委托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 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97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 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 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 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 件。 第三条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 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 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 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 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 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98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建设领域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建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实行谁执法谁立卷,边连 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案卷整理结束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上年度的住建执法案卷立卷后应于本年三 月底以前全部归档。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执法案卷定期进行鉴定, 按要求期限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科室查阅案卷,需进行登记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所查阅的案卷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进行,不能借出,不得复印。 如需复印,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六条 外单位查阅案卷,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长批准, 方可查阅。查阅的档案一般不准带走,不准复印,如需复印,经 局长批准后,由专职档案员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查阅案卷,不得损坏、圈点、勾画、改动、撕毁、 拆卷、折叠、抽页。归还档案时,需经案卷管理员检查无误后, 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借阅的案卷一般应在三日内归还,最迟不得 超过一周。如需“长期借阅”的案卷,应在借阅本上注明期限, 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第九条 积极推进案卷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对现存档案 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将文书、影像、照片、书籍等转换成电子 99 文件,存放硬盘统一保管。 第十条 凡损坏案卷、私自泄露案卷内容、擅自转借、复印 案卷绐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要给予责 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