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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医疗保障局2022年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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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报送单位(公章):武宣县医疗保障局 权 序 力 号 分 项目 类 名称 报送日期:2022年5月12日 权力清单 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清单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 构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 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 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 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 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 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 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 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 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 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 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 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 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 社会保 险经办 机构及 医疗机 构、药 品经营 单位等 社会保 行 险服务 政 机构以 处 欺诈、 罚 伪造证 明材料 或其他 手段骗 取医疗 保障基 金支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 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 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备注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 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 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 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 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 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 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 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 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陈述和申辩、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 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需要改变。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 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 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 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 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 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 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 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 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办理:(一)登记立案;……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日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举报提供,以及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涉嫌危害社会保险 基金安全的线索,基金监督机构应进行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案源表》,并对案源进行审查……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 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5-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对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特别复杂疑难或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 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6-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 报告》(样式见附件12)。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提交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 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 9-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 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 1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 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 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 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 进行检查。 1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12-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 处理意见的。 追责情形(明确 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履行行政职责,有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的,主管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 1.对应当予以制止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同1-1. 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 3.同1-1.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权益、公共利益和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 :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 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 ,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 避而不回避,影响 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公正执行公务,造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 掌握的商业秘密、 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个人隐私,造成不 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良后果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擅自设立处罚种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四)违反法定程序; 度、范围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7.依法应当移送其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 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对当事人进行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 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政过错责任。 7.同6。 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中滥用职权、玩忽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 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行为。 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0.同1. 免责 事项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2 以欺诈 、伪造 证明材 料或其 行 他手段 政 骗取社 处 会保险 罚 (医疗 、生育 保险) 待遇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 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 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基金支出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武宣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县医 疗保 款……。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综合股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 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 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 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 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 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 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 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 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 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 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 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 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 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 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 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 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 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 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 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 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陈述和申辩、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 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需要改变。 9.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 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 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 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 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 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 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 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 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 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办理:(一)登记立案;……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日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举报提供,以及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涉嫌危害社会保险 基金安全的线索,基金监督机构应进行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案源表》,并对案源进行审查……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 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5-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特别复杂疑难或潜在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 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6-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 报告》(样式见附件12)。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提交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 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 9-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 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 1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 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 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 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 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 进行检查。 1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12-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 处理意见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履行行政职责,有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的,主管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1.对应当予以制止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同1-1. 不予制止、处罚, 3.同1-1. 致使公民、法人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权益、公共利益和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的; :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没有法律或者事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 罚的;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未按法定程序实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施行政处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 4.违反规定应当回 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避而不回避,影响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公正执行公务,造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成不良后果的;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 5.泄露因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过错责任: 个人隐私,造成不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良后果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擅自设立处罚种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四)违反法定程序; 度、范围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7.依法应当移送其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 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对当事人进行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 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过错责任。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7.同6。 单据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9.在监督管理工作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 中滥用职权、玩忽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职守、徇私舞弊的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行为。 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0.同1.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 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 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 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 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 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 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就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人和 事开展初核、形成初核结论、提出 处理意见;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记,对 举报失实的根据举报人要求依法予 以回复。 3.案源登记责任。针对初核属实的 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 规问题、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线 索进行案源登记 4.立案审查责任。针对初核基本属 实、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或其他的 部门转办、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依规报批。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3 隐匿、 转移、 侵占、 挪用社 行 会保险 政 (医疗 处 、生育 罚 保险) 基金或 违规投 资运营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 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 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 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 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 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5.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 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 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 展调查取证。 6.执法报告责任。调查取证终结, 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 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 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 他机构进行审核。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任。根据办 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或行政处罚告 知或移送处理决定。 8.审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辨、组 织听证的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陈述和申辨、依据申请召开听证会 的结果,审查原拟订的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需要改变。 9.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罚款的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送达罚款收缴机构。 11.执行责任。对行政相对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 执行。 12.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 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 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 部门、机构处理……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 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 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 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 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3-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 其他的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员办理:(一)登记立案;……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日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举报提供,以及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涉嫌危害社会保险 基金安全的线索,基金监督机构应进行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案源表》,并对案源进行审查…… 4-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 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九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5-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特别复杂疑难或潜在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 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 6-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 报告》(样式见附件12)。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提交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 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 9-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 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 1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 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 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 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2-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 进行检查。 12-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12-4.【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 处理意见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履行行政职责,有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的,主管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1.对应当予以制止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同1-1. 不予制止、处罚, 3.同1-1. 致使公民、法人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权益、公共利益和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的; :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没有法律或者事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 罚的;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未按法定程序实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施行政处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 4.违反规定应当回 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避而不回避,影响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公正执行公务,造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成不良后果的;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 5.泄露因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过错责任: 个人隐私,造成不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良后果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擅自设立处罚种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四)违反法定程序; 度、范围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7.依法应当移送其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 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对当事人进行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 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过错责任。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7.同6。 单据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9.在监督管理工作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 中滥用职权、玩忽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职守、徇私舞弊的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行为。 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0.同1.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4 经社会 保险经 办机构 责令, 未在限 行 期内缴 政 纳或补 处 足社会 罚 保险费 (医疗 、生育 保险) 的处罚 1.【法律】第六十三条 用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 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 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 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 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 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 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 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013年9月26日,自2013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用人 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 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 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 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 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 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 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 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履行行政职责,有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的,主管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1.对应当予以制止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同1-1. 不予制止、处罚, 3.同1-1. 致使公民、法人或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 权益、公共利益和 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 的; 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没有法律或者事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 罚的; 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3.未按法定程序实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施行政处罚的; 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 4.违反规定应当回 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避而不回避,影响 6.【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 公正执行公务,造 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 成不良后果的; 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 5.泄露因履行职责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 掌握的商业秘密、 任: 个人隐私,造成不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良后果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擅自设立处罚种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四)违反法定程序; 度、范围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7.依法应当移送其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 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对当事人进行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 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过错责任。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7.同6。 单据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9.在监督管理工作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 中滥用职权、玩忽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职守、徇私舞弊的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行为。 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0.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5 对用人 单位和 个人遵 行 守社会 政 保险法 检 律、法 查 规情况 开展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 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 综合股 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 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监督检查。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的责任。根据 上级部署、监督计划及临时工作需 要,确定检查项目。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责任 。根据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人 员和指定检查组长。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督促检查组 做好检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收集、拟订检查方案和报批。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 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 及事项。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 。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 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等。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责任。检查组 在离开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行政检 查报告拟订。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责任。检 查组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后应当 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行核实。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责任。在综合 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 查组行政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 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即:对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办结处理; 存在违法违规但不够成犯罪的,责 令整改;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涉 嫌犯罪或违反党政纪的,作移送处 理)。 10.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执行 检查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 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1-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 区域内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 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监督检查的部署、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自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2-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应当相应成立工作组,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 作报告负责。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 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 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八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检查对象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检查目的、对象、范围、项目、时间和实施方式。 4-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 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执法通知书》…… 5-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 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 5-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内容与重要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底稿》…… 6-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 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 6-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 7-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 征求意见…… 7-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三条 除立案调查、专案调查情形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制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征求意见函》……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应进行认真核实,对确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不符合事实的内容,予以修正,对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容,予以保留。 8.【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 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 可适当延长。 9-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 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 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9-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核定的事实,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或未 被证实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结论。(二)对被证实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 分或其他行政处理)……(三)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0-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 进行检查。 10-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 处理意见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 或即将造成危险的 行为不予制止和有 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 用职权,谋取不正 当利益和发生腐败 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6 对社会 保险( 医疗、 生育保 行 险)基 政 金的收 检 支、管 查 理和投 资运营 情况进 行监督 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 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 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 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 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 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 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 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 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 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号,2001年5月18日实施)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 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 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1.确定行政检查项目的责任。根据 上级部署、监督计划及临时工作需 要,确定检查项目。 2.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责 任。根据确定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 人员和指定检查组长。 3.行政检查准备责任。督促检查 组做好检查所需法律法规及相关资 料收集、拟订检查方案和报批。 4.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 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 及事项。 5.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 。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 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等。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6.拟订行政检查报告责任。检查组 在离开现场后需按规定完成行政检 查报告拟订。 7.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责任。检 查组完成行政检查报告拟订后应当 向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并负责对 行政相关人的意见进行核实 。 8.提交行政检查报告责任。在综合 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 查组形成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 督机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 9.行政检查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 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并分类作出行政处理。 10.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执行 检查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1-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 区域内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 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监督检查的部署、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自常和专项监 督检查…… 2-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应当相应成立工作组,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 作报告负责。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 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八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检查对象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检查目的、对象、范围、项目、时间和实施方式。 4-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执法通知书》…… 5-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 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 5-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内容与重要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底稿》…… 6-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 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 6-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 7-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 征求意见…… 7-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三条 除立案调查、专案调查情形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制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征求意见函》……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应进行认真核实,对确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不符合事实的内容,予以修正,对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容,予以保留。 8.【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 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 间可适当延长。 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七十九条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9-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 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 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9-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核定的事实,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或未 被证实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结论。(二)对被证实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 分或其他行政处理)……(三)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0-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 进行检查。 10-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 处理意见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 或即将造成危险的 行为不予制止和有 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 用职权,谋取不正 当利益和发生腐败 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 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 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 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 、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 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 武宣 、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 县医 疗保 诿。 障局 社会 保险 职责 范围 内举 报、 投诉 的稽 核 7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 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公 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综合股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 应承担相应责任: 定进行检查。 1.玩忽职守、贻误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 工作的。 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2.违反廉政纪律行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 为的。 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 3.滥用职权,侵害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公民、法人或者其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守有关秘密。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 。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 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泄露相关秘密、 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隐私的。 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违反公务员职业 步处理意见。 4.同3. 道德,工作作风懈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 5.同3. 怠、工作态度恶劣 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 的。 人陈述申辩。 6.行政执法工作中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 推诿、拖延不办, 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无正当理由不 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配合、不协助其他 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的。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社会保 行 险职责 政 范围内 检 举报、 查 投诉的 稽核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 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 号令)第2条:本办法所称稽 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 社会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 保险 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费(医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疗、 第9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 生育 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 保险) 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 缴纳 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 情况 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 稽核 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 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 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 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 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8 社会保 其 险(医 他 疗、生 行 育保险 政 )登记 权 (含变 力 更、注 销) 1.【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 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 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 社会 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保险(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医疗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 、生 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育保 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 险)登 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 记(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 含变 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 更、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 注销 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 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2.【部门规章】《社会保 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自 1999年3月19日起实施)第三 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 社会保险登记。”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保险登记( 含变更、注销)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 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 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的,送 达同意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 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 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符合法定条件的 未受理、未办理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权力,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 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 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8 社会保 其 险(医 他 疗、生 行 育保险 政 )登记 权 (含变 力 更、注 销) 1.【法律】《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 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 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 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 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 保险 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关系 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 转移 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 接续( 录……” 医疗 2.【国务院决定】《国务 、生 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育保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险) 》(国办发〔2009〕66号)第 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社保经 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 续手续……”。 3.【部门规章】《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 发〔2009〕187号)附件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 见”、附件二“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 务经办规程”。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保险登记( 含变更、注销)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 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 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的,送 达同意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 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 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符合法定条件的 未受理、未办理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权力,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 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 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8 社会保 其 险(医 他 疗、生 行 育保险 政 )登记 权 (含变 力 更、注 销) 1.【法律】《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 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社会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保险(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 作。” 医疗 2.【规范性文件】《广西 、生 育保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险)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费基 决定》(桂政发〔2006〕54号 数核 )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定 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从2006年1月1日起,其申报 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综合股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保险登记( 含变更、注销)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 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 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的,送 达同意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 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 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符合法定条件的 未受理、未办理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权力,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 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 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 部门、机构处理…… 1-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 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 履行行政职责,有 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检查。 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 下列情形的,主管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9 社会保 险费征 收机构 擅自更 改社会 保险费 其 缴费基 他 数、费 行 率,导 政 致少收 权 或多收 力 社会保 险(医 疗、生 育保险 )费的 处理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 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 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 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 综合股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 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 来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 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 出拟办意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投诉 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 部门处理。 2.分类梳理和制定方案责任。针对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署或自定行 政检查事项,开展分类梳理、制定 行政检查(案件查办)方案(含指 定检查组长或案件调查组长)。 3.行政检查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 人(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下 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涉及事 项。 4.进驻行政对象单位开展检查责任 。检查组按规定做好工作底稿编制 和发现问题、违法线索的证据收集 等。 5.报告检查结果责任。在综合行政 相对人的意见反馈基础上,检查组 行政行政检查报告提交基金监督机 构,并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 6.行政处理责任。基金监督机构对 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分 类作出行政处理(即:对不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作办结处理;存在 违法违规但不够成犯罪的,责令整 改;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涉嫌犯 罪或违反党政纪的,作移送处理) 。 7.送达责任。将责令整改通知送达 行政相对人(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机构)。 8.监督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即社 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执行责令整 改通知情况开展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 责任。 武宣 10 行 城乡医 政 疗救助 给 资金发 付 放 【行政法 县医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疗保 障局 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综合股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医疗救 助的情形。 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 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 4.给付责任: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检查。 2-2.【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2-3.【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 2-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监督检查的部署、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的移送,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查办。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应当相应成立工作组,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 报告负责。 3-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执法通知书》……4-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 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内容与重要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底稿》……5-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 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 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5-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案件调查组、专案组应当于执法检查、调查结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立案调查、专案调查情形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制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征求意见函》……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应进行认真核实,对确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不符合事实的内容;予以修正,对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容,予以保留。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七十九条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6-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 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6-3.【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6-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核定的事实,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或未被证实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结论。 (二)对被证实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理)…… (三)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 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 …… (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 行检查。 8-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 理意见的。 1-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同1-2。 3-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同1-2。 4.同1-2。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 规定的。”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履行行政职责,有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的,主管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1.对应当予以制止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同1-1. 不予制止、处罚, 3.同1-1. 致使公民、法人或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权益、公共利益和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的; :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没有法律或者事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 罚的;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未按法定程序实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施行政处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 4.违反规定应当回 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避而不回避,影响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公正执行公务,造 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成不良后果的;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 5.泄露因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过错责任: 个人隐私,造成不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良后果的;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擅自设立处罚种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四)违反法定程序; 度、范围的;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7.依法应当移送其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 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对当事人进行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 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过错责任。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7.同6。 单据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9.在监督管理工作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 中滥用职权、玩忽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 职守、徇私舞弊的 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行为。 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0.同1.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 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 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 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 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 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 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 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 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3.同2.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制定 或调整 实行政 其 府指导 他 价 政 行 府定价 11 政 的商品 权 和服务 力 价格( 基本医 疗服务 价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 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 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 制的意见和通知》(发改价格 〔2009〕2844号):基本医疗 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 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 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 通知》(桂价费〔2005〕26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 服务价格》是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各等级 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按医疗 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 当地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 社会承受能力制定。 1.受理责任:受理本辖区公立医疗 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 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 武宣 的退回. 县医 医药服务 3.决定责任:提出制定/调整具体 疗保 价格标准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 障局 股 签署意见形成文件。 4.送达责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 结并通过行政大厅送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符合法定条件的 未受理、未办理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权力,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 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 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 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1. 武宣 县医 疗保 障局 12 其 他 医疗保 行 险待遇 政 审核 权 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 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 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 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 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 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 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 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 付....” 武宣 县医 待遇审核 疗保 股 障局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 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服务对象申请 的。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材料并审 3.滥用职权,侵害公 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织合法权益的。 2.审核结算阶段责任:按医保相关标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4.泄露相关秘密、隐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准规定审核结算。 私的。 3.执行阶段责任:经初审,复核单位负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 责人审批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德,工作作风懈怠、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 工作态度恶劣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 的责任。 诿、拖延不办,或者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 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 执法工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 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 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 露举报情况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 无 13 其 他 生育保 行 险待遇 政 审核 权 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 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 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 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 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 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 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武宣 县医 待遇审核 疗保 股 障局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 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服务对象申请 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材料并审查,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 3.滥用职权,侵害公 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 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织合法权益的。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审核结算阶段责任:按生育保险政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4.泄露相关秘密、隐 策相关标准规定审核结算。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私的。 3.执行阶段责任:经初审,复核单位负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 责人审批后,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 德,工作作风懈怠、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待遇。 工作态度恶劣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 的责任。 诿、拖延不办,或者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 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 执法工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 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 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 露举报情况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 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 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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