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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环管影〔2020〕318号】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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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环管影〔2020〕 318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飞洋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生产PVC板材1420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440113668130489M):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PVC板 材142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PVC板材1420吨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双 玉南山工业区2号之一,申报内容为从事PVC塑料板生产,年产 PVC板材1420吨。该项目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6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单层(含夹层)厂房1栋,主要设 备有PVC全自动混配机1台、混料机4台、破碎机2台、磨粉机 1台、挤出线3台(1用2备)、切割机1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 1台等,员工3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该项目不使用再生塑料 作为原料。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在现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 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 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污水排放未能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水污染物排 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一级标准;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 量不超过324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 ≤50分贝。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前,生活污水配套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 达标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 (二)配料、混料、切割破碎、磨粉工序配套粉尘收集及 布袋除尘器设施,混料、挤出和冷却定型工序配套有机废气收 集及二级活性炭净化处理设施,上述废气处理后分别经专用管 道高空排放。项目设置有机废气排放口1个、粉尘排放口1个。 加强厂区外围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如发现边界外大气污 染物超标时,应对废气作进一步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对高噪声设 备做好减振、消声、隔音处理。 (四)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 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 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 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 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 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2 — 七、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许 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 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 020-87533928)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 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第一环境保护 所,威海威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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