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2014版(2至50人、设董事会、监事会).doc
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司;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 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1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 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为: 。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 公司住 所: ;邮政编 码: 。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 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 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 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 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 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 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 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 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 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 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 3 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 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 改本条)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 ,证件名 称: ,证件号码 所: ; 2、姓名(名称): ,住 ,证件名 称: ,证件号码 所: ; ,住 ...... (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 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4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 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 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 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5 (十)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 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 于本条。)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 6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 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2、股东姓名(名称): 元,在 年 万元,以 月 万元。 ,认缴出资 万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 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 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 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 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 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 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 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 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 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 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 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 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 (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 8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 面证明。 9 (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 容。)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 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 容。) 10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确定由经理 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 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 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 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11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 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12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可以依法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 条。)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 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 并相应修改本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议题等。 (注:可以约定15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 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决 权,并相应修改本条。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 本章程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股东实缴信息。)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通过其他决议的表决权比 例,并根据约定修改本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14 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 (注: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三人至 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 主体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并记载于本条。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有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公司设立登记 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 选举产生。 (注: 1、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副董事长的,应 当修改本条; 2、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或者 15 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修改本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6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 (五)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 条。) 第四十六条 代表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职工代表 人。 17 人,其中股东 (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通过 方式选举产生。 (注: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 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 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18 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注: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9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0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 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1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 (注: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 经全体股东同意。 (注: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并修改本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 个月 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 22 营业执照。 (注: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 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可自行约定,并记载 于本条。)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 (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 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 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3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注:可以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并修改本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4 第九章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其他规定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 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 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 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 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5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注:章程签署要求——1、设立登记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全体股东签署。2、设立登记时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3、设立登记时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由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4、变更登记时的公司 章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5、修改章程备案的公 司章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6、法人股东签署时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