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住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x
方山县住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方山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1-10-14 10:23 方山县住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事 项 事 项 序号 名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类 称 型 历 《历史文化名城名 史 镇名村保护条例》 建 (2008 年 4 月 22 日 1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筑 国务院令第 524 号)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行 实 第三十四条:对历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政 施 史建筑实施原址保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许 原 护的,建设单位应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可 址 当事先确定保护措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保 施,报城市、县人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护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等在办公场所公 审 管部门会同同级文 2.审查 示。” 2.《行政 批 物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燃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行 气 《山西省燃气管理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2 政 供 条例》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许 应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可 站 第二十一条 燃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点 气供气站点必须由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许 具有燃气销售企业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可 资质证书的企业设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立。燃气供气站点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的设立应当具备下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列条件,并取得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核发的许可证,方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可供气:(一)有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的营业场所;(二)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有符合国家燃气质 要由勘验中 量标准的稳定气源;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三)有与经营规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模相适应的,符合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定的燃气设施、计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量器具和消防器材;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有相应数量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的经过专业培训合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格的管理人员和技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术人员;(五)有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健全的规章制度和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安全责任制度。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地方性法规】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山西省民用建筑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节能条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建 第十九条 建设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筑 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节 应当邀请相关专家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其 能 和建筑节能管理机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3 他 专 构的人员,对民用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权 项 建筑的围护结构、 力 验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收 明设备等是否符合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备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案 性标准进行验收;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不合格的,不得出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具竣工验收合格报 告。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 测、 检疫印章。” 《山西省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九条 建 设单位组织竣工验 收,应当邀请相关 专家和建筑节能管 理机构的人员,对 民用建筑的围护结 构、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等是否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出具竣工验收合 格报告。 建 法律:《中华人民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行 4 政 许 可 设 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工 第 24 条行政法规: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程 《地震监测设施和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避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免 条例》第 12 条地方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危 性法规:《山西省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害 防震减灾条例》第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地 18 条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震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监 公场所公示。” 测 2.审查 设 责任:对申 施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和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地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震 要由勘验中 观 心协同主管 测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环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境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要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求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审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批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行政许可法》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文件】《山西省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非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国 关于做好非国有资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有 金投资房屋建筑和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金 项目监管工作的通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投 其 5 他 权 力 知》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资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建 一、改革建筑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筑 工程招投标监管方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工 程 式 按照简政放权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项 的要求,根据住建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目 部意见精神,调整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发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包 筑工程项目发包方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 式。改革建筑工程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况 招投标监管方式,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备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案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程项目报建时明确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发包方式并对自主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选择的承包人承担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相应责任。 二、做好自主 发包项目监督管理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各级住房城乡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建设主管部门要做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好对自主发包的非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工程项目的备案管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理。 (一)建设单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位应当在完成发、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承包活动 15 日内,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向工程所在地住房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提交自主发包情况 签、加盖检验、检 书面报告,主要包 测、 检疫印章。” 括:建设单位基本 《山西省住 情况、项目基本情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况、承包人基本情 于做好非国有资金 况和需提供的相关 投资房屋建筑和市 印证材料。建设单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位不得向不具备相 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应资质资格、被限 一、改革建筑 制建筑市场准入等 工程招投标监管方 违法违规行为的企 式 业发包工程,不得 按照简政放权 以任何不合理条件 的要求,根据住建 压缩合理工期和降 部意见精神,调整 低工程造价,不得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筑工程项目发包方 规定的其他情形。 式。改革建筑工程 (二)住房城 招投标监管方式, 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 建设单位提交的自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 主发包情况书面报 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告进行备案,必要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程项目报建时明确 符合要求的应在 3 发包方式并对自主 个工作日内办结; 选择的承包人承担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相应责任。 备案,并一次性告 二、做好自主 知不符合事项,建 发包项目监督管理 设单位更正后重新 各级住房城乡 提交。 建设主管部门要做 好对自主发包的非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 工程项目的备案管 理。 (一)建设单 位应当在完成发、 承包活动 15 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交自主发包情况 书面报告,主要包 括:建设单位基本 情况、项目基本情 况、承包人基本情 况和需提供的相关 印证材料。建设单 位不得向不具备相 应资质资格、被限 制建筑市场准入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企 业发包工程,不得 以任何不合理条件 压缩合理工期和降 低工程造价,不得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建设单位提交的自 主发包情况书面报 告进行备案,必要 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符合要求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备案,并一次性告 知不符合事项,建 设单位更正后重新 提交。 6 其 燃 【行政法规】《城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他 气 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权 设 (由国务院第 129 次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力 施 常务会议通过(国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建 务院令第 583 号公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设 布, 自 2011 年 3 月 1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工 日起实施。2016 年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程 2 月 6 日,中华人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竣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工 第 666 号《国务院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验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收 法规的决定》,对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情 该条例进行了修 责任:对申 况 改) 《行政许可法》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备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案 第五条 县级以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气管理部门负责本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行政区域内的燃气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管理工作。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县级以上人民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规定,在各自职责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范围内负责有关燃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燃气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设施建设工程竣工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后,建设单位应当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之日起 15 日内,将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竣工验收情况报燃 气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 测、 检疫印章。” 《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由国务院 第 129 次常务会议 通过(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实施。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对该条例 进行了修 改) 第五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燃 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燃 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燃 气设施建设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并自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 15 日 内,将竣工验收情 况报燃气管理部门 备案。 【部门规章】《建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竣 其 工 7 他 结 权 算 力 备 案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九条 工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程竣工结算文件经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认的,应当作为工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程决算的依据,未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经对方同意,另一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方不得就已生效的 竣工结算文件委托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重复审核。发包方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应当按照竣工结算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文件及时支付竣工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应当由发包方报工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 测、 检疫印章。” 《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工 程竣工结算文件经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 认的,应当作为工 程决算的依据,未 经对方同意,另一 方不得就已生效的 竣工结算文件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重复审核。发包方 应当按照竣工结算 文件及时支付竣工 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 应当由发包方报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法律】《中华人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法》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七条 其 8 他 权 力 招 投 标 备 案 招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标投标活动及其当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事人应当接受依法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实施的监督。有关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施监督,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部门规章】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建设项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法》 第十七条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将资格预审文件及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其澄清、修改,招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标文件及其澄清、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修改报相应的交通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设项目,招标人应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自确定中标人之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日起 15 日内,将招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报告报对该项目具 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备案等的规定。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交通运输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厅公路工程招标投 签、加盖检验、检 标管理办法》 测、 检疫印章。” 第五条 招标人 【法律】《中 应将资格预审文件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和招标文件等招标 投标法》 投标有关资料向项 第七条 目监督人进行填表 标投标活动及其当 备案。备案部门若 事人应当接受依法 发现备案文件内容 实施的监督。有关 存在不符合法律、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法规及规章有关规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 定的,应督促招标 施监督,依法查处 人进行修改。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第三十六条 在 招 违法行为。 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 【部门规章】 内,招标人向项目 《公路工程建设项 监督人备案招标投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标情况书面报告。 法》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第十七条 报告内容除交通运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 输部《公路工程建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理办法》第五十五 将资格预审文件及 条规定外,还应包 其澄清、修改,招 括项目招标代理机 标文件及其澄清、 构履职情况说明。 修改报相应的交通 【部门规章】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施 第五十五条 工招标投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设项目,招标人应 招标投标管理办 当自确定中标人之 法》。 日起 15 日内,将招 【文件】《山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报告报对该项目具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施意见》《山西省 备案等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非国有资 《山西省交通运输 金投资房屋建设和 厅公路工程招标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管理办法》 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 招标 人应将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等招 标投标有关资料向 项目监督人进行填 表备案。备案部门 若发现备案文件内 容存在不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章有关规 定的,应督促招标 人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内,招标人向项 目监督人备案招标 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内容除交通运 输部《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外,还应包 括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履职情况说明。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文件】《山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山西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非国有资 金投资房屋建设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监管工作。 其 建 【部门规章】《建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9 他 设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权 工 力 程 理规定》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消 第二十四条 对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防 本规定第十三条、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设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计 的建设工程,建设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备 单位应当取得施工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案 许可、工程竣工验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收合格之日起七日 内,通过省级公安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机关消防机构网站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进行消防设计、竣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验收消防备案,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或者到公安机关消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防机构业务受理场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所进行消防设计、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建设单位在进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计或者竣工消防备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案,应当分别向公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供备案申报表、本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相关材料及施工 许可文件复印件或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者本规定第二十一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审查的,还应当供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复印件。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依法不需要取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得施工许可的建设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工程,可不进行消 签、加盖检验、检 防设计、竣工验收 测、 检疫印章。” 消防备案。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 的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取得施工 许可、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七日 内,通过省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网站 进行消防设计、竣 工验收消防备案, 或者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业务受理场 所进行消防设计、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或者竣工消防备 案,应当分别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供备案申报表、本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的相关材料及施工 许可文件复印件或 者本规定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审查的,还应当供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 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 得施工许可的建设 工程,可不进行消 防设计、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 建 【部门规章】《建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设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其 10 他 权 力 工 理规定》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竣 第二十四条 对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工 本规定第十三条、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验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收 的建设工程,建设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消 单位应当在取得施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防 工许可、工程竣工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备 验收合格之日起七 案 日内,通过省级公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安机关消防机构网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站进行消防设计、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或者到公安机关消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防机构业务受理场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所进行消防设计、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建设单位在进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计或者竣工验收消 对在抽查中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防备案时应当分别 选中的工程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项目开展现 书面决定。行政机 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场验收。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 4.送达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定的相关材料及施 责任:在规 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定期限内制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或者本规定第二十 定并向申请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条规定的相关材 人送达法律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料。按照住房和城 证件。 的权利。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5.信息 《行政许可法》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共享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 施工图审查的,还 通过审管衔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应当提供施工图审 接互动系统 许可的决定,应当 查机构出具的审查 将审批信息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合格文件复印件。 推送至主管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依法不需要取 得施工许可的建设 部门。 发、送达行政许可 6.法律 证件,或者加贴标 工程,可以不进行 法规规章文 签、加盖检验、检 消防设计、竣工验 件规定应履 测、 检疫印章。” 行的其他责 收消防备案。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法》 第十三条 任。 【部门规章】 国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 设主管部门规定应 的建设工程,建设 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单位应当在取得施 建设工程竣工,建 工许可、工程竣工 设单位应当向住房 验收合格之日起七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日内,通过省级公 门申请消防验收。 安机关消防机构网 前款规定以外 站进行消防设计、 的其他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或者到公安机关消 应当报住房和城乡 防机构业务受理场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进行消防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管部门应当进行抽 建设单位在进 查。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 依法应当进行 计或者竣工验收消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防备案时应当分别 程,未经消防验收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构提供备案申报表、 格的,禁止投入使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 用;其他建设工程 定的相关材料及施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的,应当停止使用。 或者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相关材 料。按照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施工图审查的,还 应当提供施工图审 查机构出具的审查 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 得施工许可的建设 工程,可以不进行 消防设计、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第十三条 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建 设单位应当向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 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应当报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进行抽 查。 依法应当进行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其他建设工程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的,应当停止使用。 使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用 《山西省城市供水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行 11 政 许 可 城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市 例》 公 共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第二条 凡在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供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水 事城市供水和使用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自 城市供水的单位和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建 个人,均须遵守本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二 条例。 公场所公示。” 次 本条例所称城 2.审查 供 市供水是指城市公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水 共供水、自建设施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设 供水和二次供水。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施 第三条 县级以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的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要由勘验中 审 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核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供水和节约用水工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作。 第十二条 使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单位和个人,需自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应当经城市公共供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水单位审核同意,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对该设施二次供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水的水质检验合格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后,方可联网供水。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12 行 基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政 本 《山西省城市供水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许 建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可 设 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临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时 第二十四条 因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用 基本建设等需要临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水 时用水的,应当到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指 申请临时用水计划 标 指标,持批准文件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的 到城市供水单位办 责任:对申 批 准 理有关手续。 《行政许可法》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要由勘验中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新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建、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山西省城市供水 改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建、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例》 扩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建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 行 工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改、扩建的工程项 政 13 程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目在上报工程设计 许 项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任务书和扩初设计 可 目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时,须附有县级以 用 公场所公示。”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审查 水 政主管部门对用水 《行政许可法》 工 责任:对申 工艺和用水量的审 艺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核意见。 和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用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水 要由勘验中 量 心协同主管 核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准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条件、标准的,行 出审查意见。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新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行 14 政 许 可 增 《山西省城市供水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或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增 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加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用 第二十二条 新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水 增或增加用水量实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量 行核准制度。用水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核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准 自改变用水性质和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转让计划用水指标。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要由勘验中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部门规章】《城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定》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七条 处置建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城 市 建 行 筑 15 政 垃 许 圾 可 处 置 核 准 筑垃圾的单位,应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当向城市人民政府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部门提出申请,获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得城市建筑垃圾处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置核准后,方可处 置。 城市人民政府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部门应当在接到申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是否核准的决定。 查,提出审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予以核准的,颁发 查意见。 核准文件;不予核 3.决定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准的,应当告知申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请人,并说明理由。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出许可或不 条件、标准的,行 核准的具体条件按 予许可的书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照《建设部关于纳 面决定;不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入国务院决定的十 予许可应告 书面决定。行政机 五项行政许可的条 知理由,并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件的规定》执行。 告知相对人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复议或 的,应当说明理由, 提起行政诉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讼的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送达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在规 的权利。 定期限内向 《行政许可法》 申请人送达 第四十四条“行政 行政许可证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件;公开有 许可的决定,应当 关信息。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信息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共享责任: 发、送达行政许可 通过审管衔 证件,或者加贴标 接互动系统 签、加盖检验、检 将审批信息 测、 检疫印章。” 推送至主管 部门。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 6.法律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法规规章文 监督制度,通过核 件规定应履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行的其他责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 任。……” 从 【部门规章】《城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事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生 法》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活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垃 第十七条 从事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行 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16 政 ( 性清扫、收集、运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许 含 输的企业,应当取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可 粪 得城市生活垃圾经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便)营性清扫、收集、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经 运输服务许可证。 营 未取得城市生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性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清 收集、运输服务许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扫、可证的企业,不得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集、 经营性清扫、收集、要由勘验中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运 运输活动。 输、 第二十五条 从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行政许可法》 处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行 理 营性处置的企业, 出审查意见。 服 应当向所在地直辖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务 市、市、县人民政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审 府建设(环境卫生)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批 主管部门取得城市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置服务许可证。未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可证,不得从事城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申请复议或 处置活动。 提起行政诉 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关 【法律】《中华人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行 闭、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17 政 闲 污染环境防治法》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许 置、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可 拆 第四十四条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除 建设生活垃圾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城 处置的设施、场所,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市 必须符合国务院环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卫 门和国务院建设行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设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施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许 生标准。禁止擅自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可 关闭、闲置或者拆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除生活垃圾处置的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设施、场所;确有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必要关闭、闲置或 要由勘验中 者拆除的,必须经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所在地的市、县人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民政府环境卫生行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核准,并采取措施,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防止污染环境。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行政法规】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卫生管理条例》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一切单位和个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人都不得擅自拆除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卫生设施,因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建筑需要必须拆除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的建设单位必须事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先提出拆迁方案,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管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任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擅自关闭、闲置或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者拆除城市生活垃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圾处置设施、场所;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确有必要关闭、闲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置或者拆除的,必 须经所在地县级以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设(环境卫生)主 件规定应履 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 行的其他责 主管部门核准,并 任。 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特种设备安全法》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设备使用单位应该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建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筑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起 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行 重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18 政 机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许 械 记。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可 使 用 公场所公示。” 《特种设备安 2.审查 登 全监督条例》(国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记 务院第 549 号)第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十五条:特种设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要由勘验中 内,特种设备使用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理部门登记。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建筑起重机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定》(中华人民共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和国建设部令第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66 号)第十七条: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筑起重机械安装验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将建筑起重机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械安装验收材料、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管理制度、特种作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业人员名单等,向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设主管部门办理建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筑起重机械使用登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记。登记标志置于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或附着于该设备的 显著位置。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临 【行政法规】《城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时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性 19 管理条例》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行 建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政 筑 第十四条 任何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许 物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可 搭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建、场地堆放物料,搭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堆 建建筑物、构筑物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放 或者其他设施。因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物 建设等特殊需要, 料、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占 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道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施 物、构筑物或者其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工 他设施的,必须征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审 得城市人民政府市 要由勘验中 批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心协同主管 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法》 管部门同意后,按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 条件、标准的,行 出审查意见。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的工程施工现场的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材料、机具应当堆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放整齐,渣土应当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及时清运;临街工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地应当设置护栏或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者围布遮挡;停工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场地应当及时整理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并作必要的覆盖;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竣工后,应当及时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清理和平整场地。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第三十条 未经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理部门批准,任何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因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占用城市道路的,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主管部门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 件规定应履 任。……” 市道路的,不得损 行的其他责 坏城市道路;占用 期满后,应当及时 清理占用现场,恢 任。 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 应当修复或者给予 赔偿。 设 置 大 型 户 外 【行政法规】《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市中设置户外广告、 广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标语牌、画廊、橱 行 告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窗等,应当内容健 政 及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康、外型美观,并 20 许 在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定期维修、油饰或 可 城 公场所公示。” 者拆除。 大型户外 2.审查 市 广告的设置必须征 《行政许可法》 建 责任:对申 得城市人民政府市 筑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物、 材料进行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管部门同意后,按 设 查,根据需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施 要由勘验中 料进行审查。 批手续。 上 心协同主管 《行政许可法》 悬 单位开展现 第三十八条:申请 挂、 场勘查,提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张 出审查意见。 条件、标准的,行 贴 3.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宣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传 定期限内作 书面决定。行政机 品 出许可或不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审 予许可的书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批 面决定;不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予许可应告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知理由,并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相对人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或 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 《行政许可法》 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 4.送达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责任:在规 许可的决定,应当 定期限内向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申请人送达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政许可证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件;公开有 证件,或者加贴标 关信息。 签、加盖检验、检 5.信息 测、 检疫印章。” 共享责任: 《行政许可法》 通过审管衔 第六十一条“行政 接互动系统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将审批信息 监督制度,通过核 推送至主管 查反映被许可人从 部门。 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6.法律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法规规章文 履行监督责 件规定应履 任。……” 行的其他责 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工 理条例》(2000 年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程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其 竣 第 279 号,2017 年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21 他 工 10 月 7 日予以修改)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权 验 第四十九条:建设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力 收 单位应当自建设工 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备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案 日起 15 日内,将建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设工程竣工验收报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告和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等部门出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设行政部门或者其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他有关部门备案。 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管理办法》(2000 出书面决定。 条件、标准的,行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令第 2 号, 2009 年 10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月 19 日予以修改)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第四条:建设单位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应当自工程竣工验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 内,依照本办法规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定,向工程所在地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门(以下简称备案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机关)备案。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部门规章】 部门。 《公路工程竣(交)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工验收办法》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十四条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验收合格后,项目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法人应按交通部规 签、加盖检验、检 定的要求及时完成 测、 检疫印章。”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质 并向交通主管部门 量管理条例》 备案。国家、部重 (2000 年 1 月 30 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日国务院令第 279 100 公里以上的高 号,2017 年 10 月 7 速公路、独立特大 日予以修改)第四 型桥梁和特长隧道 十九条:建设单位 工程向省级人民政 应当自建设工程竣 府交通主管部门备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案,其它公路工程 15 日内,将建设工 按省级人民政府交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规划、公安消防、 向相应的交通主管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部门备案。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报建设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办法》(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 令第 2 号, 2009 年 10 月 19 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 应当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 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备 案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 《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 验收合格后,项目 法人应按交通部规 定的要求及时完成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并向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国家、部重 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 速公路、独立特大 型桥梁和特长隧道 工程向省级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备 案,其它公路工程 按省级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相应的交通主管 部门备案。 22 其 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他 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公示法定应 三十条第一款“行 权 交 第五十四条:房屋 当提交的材 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力 易 租赁,出租人和承 料;一次性 法规、规章规定的 合 租人应当签订书面 告知补正材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同 租赁合同,约定租 料;依法受 项、依据、条件、 网 赁期限、租赁用途、理或不予受 数量、程序、期限 签 租赁价格、修缮责 理申请(不 以需要提交的全部 备 任等条款,以及双 予受理的说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案 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明理由)。 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并向房产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 公场所公示。” 2.审查 责任:对申 《行政许可法》 《城市商品房 请人提交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预售管理办法》第 申请材料进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十条:商品房预售,行审查,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 出审查意见。 料进行审查。 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3.决定 《行政许可法》 售合同。开发企业 责任:在规 第三十八条:申请 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定期限内作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行 30 日内,向房地产 出书面决定。 管理部门和市、县 4.送达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责任:在规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 定期限内制 书面决定。行政机 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定并向申请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续。 人送达法律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证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信息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共享责任: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审管衔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互动系统 的权利。 将备案信息 《行政许可法》 推送至主管 第四十四条“行政 部门。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6.法律 许可的决定,应当 法规规章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件规定应履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行的其他责 发、送达行政许可 任。 证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检 测、 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 和承租人应当签订 书面租赁合同,约 定租赁期限、租赁 用途、租赁价格、 修缮责任等条款, 以及双方的其他权 利义务,并向房产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条: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 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售合同。开发企业 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产 管理部门和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 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续。 23 行 历 《历史文化名城名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政 史 镇名村保护条例》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许 文 (2008 年 4 月 22 日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可 化 国务院令第 524 号)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街 第二十八条:……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区、在历史文化街区、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名 名镇、名村核心保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镇、护范围内,拆除历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名 史建筑以外的建筑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村 物、构筑物或者其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核 他设施的,应当经 等在办公场所公 心 城市、县人民政府 2.审查 示。” 2.《行政 保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护 会同同级文物主管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范 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围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内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拆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除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历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史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建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筑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以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外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的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建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筑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物、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构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筑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物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或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者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其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他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设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施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审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批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历 史 建 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2 日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国务院令第 524 号) 外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第三十五条:对历 部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史建筑进行外部修 修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行 缮装饰、添加设施 缮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政 以及改变历史建筑 24 装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许 的结构或者使用性 饰、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可 质的,应当经城市、 添 等在办公场所公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2.审查 示。” 2.《行政 加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设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施 准,并依照有关法 以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律、法规的规定办 及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理相关手续。 改 审查。 3.《行政许 出审查意见。 变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历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史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建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筑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结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构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或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者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使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用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性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质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审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批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民 【法律】《中华人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用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 法》第二十二条: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行 筑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25 政 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许 建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可 防 空的地下室。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空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地 【地方性法规】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下 《山西省实施〈中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室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等在办公场所公 的 防空法〉办法》第 2.审查 示。” 2.《行政 报 十七条:城市新建、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建 扩建民用建筑时,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审 必须按国家和省有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批 关结合民用建筑修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建防空地下室的规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定,由建设方修建 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地下室。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确因地质、施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工条件限制等客观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原因不能修建防空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地下室的,建设方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须按应建面积将修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建防空地下室所需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的费用交人民防空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主管部门,由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其统一组织、就近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交足修建防空地下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室所需费用的建设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方,其结合民用建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的法律义务视为已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经履行。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建设方所交的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修建防空地下室费 用,人民防空行政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主管部门应专款专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用,专户储存,不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得挪作他用。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山西省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第十一条:在城市、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的镇以及开发区、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工业园区、教育园 区和重要经济目标 区新建民用建筑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同步修建 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 10 层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民用建 筑,按照不少于地 面首层建筑面积修 建防护级别为 6 级 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 宅以外的其他民用 建筑,地面总建筑 面积在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按照地面 建筑面积的 2%至 5% 修建防护级别为 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 室; (三)在开发区、 工业园区、教育园 区和重要经济目标 区新建除第一项规 定和居民住宅以外 的民用建筑,按照 一次性规划地面总 建筑面积的 2%至 5% 集中修建防护级别 为 6 级以上的防空 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人 民防空重点城市的 居民住宅楼,按照 不少于地面首层建 筑面积修建防护级 别为 6B 级的防空地 下室; (五)人民防空 重点城市危房拆除 重建住宅项目,按 照不少于重建住宅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修建防护级别为 6B 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 定的幅度具体划分: 一类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按照 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按照 4%修建; 三类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按照 3%修建; 其他城市和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镇按 照 2%修建。 除城市、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外,其他乡(镇)应当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 的情况,逐步规划 和建设人民防空工 程。第十二条:依 法应当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前,应当将项目 说明、可行性研究 报告、立项批准文 件、地质勘察报告 和工程设计文件提 交建设项目所在地 的县(市)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建设项目所 在地为市辖区的, 应当向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材 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 建设单位提供下列 资料: (一)建设位置; (二)建设规模; (三)战时用途; (四)防护类别; (五)防护等级; (六)防化等级; (七)其他应当 载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 根据人民防空行政 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进行防空地下室 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在领 取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之前,应当持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设计文件,报人民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人民防空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审查批准 书。第十三条:新 建除防空地下室以 外的其他人民防空 工程的建设单位和 其他进行地下空间 开发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下放和调 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5]7 号) 人 【法律】《中华人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防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通 法》第三十五条: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行 讯 人民防空通信、警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26 政 警 报设施必须保持良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许 报 可 设 施 好使用状态。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设置在有关单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拆 位的人民防空警报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除 设施,由其所在单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和 位维护管理,不得 等在办公场所公 2.审查 示。” 2.《行政 搬 擅自拆除。 迁 县级以上地方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批 需要可以组织试鸣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防空警报;并在试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3.《行政许 鸣的五日以前发布 出审查意见。 公告。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防空法〉办法》第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二十六条:人民防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空行政主管部门根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据战备需要建设、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警报设施,有关单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位和个人应提供方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便条件,不得阻挠。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人民防空警报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设施的维护管理由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所在单位负责,使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其经常处于良好使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用状态。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禁止擅自搬迁、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施。确需搬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迁的,须报经人民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批准;确需拆除的,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由拆除单位负责补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行 人 【法律】《中华人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27 政 防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许 工 法》第二十八条: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可 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报 不得擅自拆除本法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废、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拆 人民防空工程;确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除 需拆除的,必须报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和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改 门批准,并由拆除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造 单位负责补建或者 的 补偿。 等在办公场所公 2.审查 示。” 2.《行政 审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批 【地方性法规】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山西省实施<中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防空法>办法》第二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十条第三款:不得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擅自拆除和改造人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民防空工程,确需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拆除或改造的,必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须经地(市)级以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上人民防空行政主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管部门批准,并由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拆除者予以补建或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按人民防空工程造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价向人民防空行政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主管部门交纳补建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费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西省人民防空工程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管理规定》第十九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条、第二十条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人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防 [部门规章]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工 《人防工程建设管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行 程 理规定》第三十七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28 政 竣 条:人民防空工程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许 工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可 验 竣工报告后,应当 等在办公场所公 收、组织设计、施工、 2.审查 示。” 2.《行政 备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案 位进行竣工验收。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验收应当具备下列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3.《行政许 条件:(一)完成工 出审查意见。 程设计和合同约定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的各项内容;(二)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料;(三)有工程使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的产品质量出厂检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验合格证明和技术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标准规定的进场试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验报告;(四)有勘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察、设计、施工、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文件;(五)有施工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单位签署的质量保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修书。人民防空工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程经验收合格的,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方可交付使用。第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三十八条:人民防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空工程竣工验收实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行备案制度。人民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防空工程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应当自工程竣工验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内,将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接受委托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构及有关部门出具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的认可文件报人民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重 《山西省实施《中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要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经 防空法》办法》第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行 29 政 许 可 济 十三条:新建、改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目 建、扩建重要经济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标 目标时,应将其防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防 护设施列入基本建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护 设计划,由人民防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措 空行政主管部门对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施 防护设施的建设进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和 行监督检查。 等在办公场所公 应 2.审查 示。” 2.《行政 急 重要经济目标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抢 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险 应按防空袭方案制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抢 定战时防护措施和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修 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方 并报当地人民防空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案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备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案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行 防 《山西省人民防空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30 政 空 工程建设条例》第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许 地 十四条:符合下列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可 下 条件之一的工程项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室 目,建设单位可以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易 向项目所在地的县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地 (市)人民政府人民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建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设 提出不修建防空地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审 下室的申请,建设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批 项目所在地为市辖 等在办公场所公 区的,向设区的市 2.审查 示。” 2.《行政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申请,并提供立项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批准文件、地质勘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察报告和工程设计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文件: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一)建在流砂、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暗河、基岩埋深很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浅等地段的项目,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因地质条件不适于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修建的;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二)因建设地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段房屋或者地下管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道设施密集,防空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地下室不能施工或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者难以采取措施保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证施工安全的;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三)按照规定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指标应建防空地下 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室的面积小于新建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民用建筑地面首层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建筑面积,结构和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基础处理困难,且 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经济很不合理的。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人民防空行政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批准的决定。经批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准的,建设单位可 以不修建,但应当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按照应修建防空地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下室面积所需造价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一次足额缴纳易地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建设费,由人民防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空行政主管部门按 监督责任。……” 照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规划统一就近易 地建设,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 《山西省建设工程 1.受理责任: 1.《行政许可法》 一 抗震设防条例》第 公示法定应 第三十条第一款 般 十一条:本条例第 当提交的材 “行政机关应当将 建 十条规定以外的建 料;一次性 法律、法规、规章 设 设工程,建设单位 告知补正材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工 应当在项目申请前, 料;依法受 可的事项、依据、 行 31 政 许 可 程 按照有关规定报设 理或不予受 条件、数量、程序、 抗 区的市或者县(市、理申请(不 期限以 需要提交 震 区)地震工作主管 予受理的说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设 部门确定抗震设防 明理由)。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防 要求。设区的市或 等在办公场所公 要 者县(市、区)地 2.审查 示。” 2.《行政 求 震工作主管部门应 责任:对申 许可法》第三十四 的 当按照职责权限, 请人提交的 条第一款:行政机 确 在十日内依据下列 申请材料进 关应当对申请人提 定 规定,确定抗震设 行审查,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防要求:(一)已 出审查意见。 审查。 3.《行政许 经完成地震小区划 3.决定 可法》第三十八条: 工作的,按照地震 责任:在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 小区划图确定抗震 定期限内作 法定条件、标准的, 设防要求;未进行 出许可或不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地震小区划工作的, 予许可的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按照中国地震动参 面决定;不 的书面决定。行政 数区划图确定抗震 予许可应告 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设防要求;(二) 知理由,并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位于中国地震动参 告知相对人 定的,应当说明理 数区划图分界线两 申请复议或 由,并告知申请人 侧各四公里区域或 提起行政诉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者地震小区划图分 讼的权利。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界线的,应当按照 4.送达 诉讼的权利。 4. 较高一侧的参数值 责任:在规 《行政许可法》第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定期限内向 四十四条“行政机 (三)学校、幼儿 申请人送达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园、文化馆、博物 行政许可证 可的决定,应当自 馆、图书馆、展览 件;建立信 作出决定 之日起 馆、体育(场)馆、息档案;公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影剧院、医院、商 开有关信息。发、送达行政许 场、候车室等人员 5.事中 可证件,或者加贴 密集场所的建设工 事后责任: 标签、加盖检验、 程,应当根据地震 建立健全事 检测、 检疫印 小区划图或者中国 中事后监管 章。” 5.《行政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措施,加强 许可法》第六十一 提高一档确定抗震 设防要求。 监管。 条“行政机关应 6.法律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法规规章文 度,通过核查反映 件规定应履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行的其他责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任。 的有关 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 【部门规章】 1.受理责任: 【部门规章】 房 公示法定应 屋 《城市房地产 当提交的材 《城市房地产 行 抵 抵押管理办法》 料;一次性 抵押管理办法》 32 政 押 (1997 年 5 月 9 日 告知补正材 (1997 年 5 月 9 日 确 确 建设部令第 56 号发 料;依法受 建设部令第 56 号 认 认、 布,2001 年 8 月 15 理或不予受 发布,2001 年 8 月 注 日修正)第三十条 理申请(不 15 日修正)第三十 销 第三十五条 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条第三十五条 2.审查 责任:对申 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房屋登记办 3.决定 《房屋登记办 法》(2008 年建设 责任:在规 法》(2008 年建设 部令第 168 号)第 定期限内作 部令第 168 号)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出书面决定。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 4.送达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责任:在规 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定期限内制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定并向申请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人送达法律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第五十四条第 证件。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5.事中 三条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事后责任: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五 建立健全事 条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事后监管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措施,加强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 监管。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6.法律 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 法规规章文 【规范性文件】 件规定应履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行的其他责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任。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建办房〔2015〕45 号) 号) 【法律】 1.受理责任: 【法律】 公示法定应 新 建 行 33 政 确 认 商 品 房 转 让 确 认 《中华人民共 当提交的材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料;一次性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四章 告知补正材 理法》第四章 【地方法规】 料;依法受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 理或不予受 《山西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理申请(不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山西省城市 予受理的说 例》《山西省城市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明理由)。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条例》 【部门规章】 条例》 2.审查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 责任:对申 《房屋登记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 请人提交的 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申请材料进 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行审查,提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出审查意见。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3.决定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责任:在规 (建办房〔2015〕45 号) 定期限内作 出书面决定。 4.送达 责任:在规 定期限内制 定并向申请 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中 事后责任: 建立健全事 中事后监管 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 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 号) 行的其他责 任。 【法律】 1.受理责任: 【法律】 公示法定应 《中华人民共 当提交的材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料;一次性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四章 告知补正材 理法》第四章 房 【地方法规】 料;依法受 【地方法规】 改 《山西省城市 理或不予受 《山西省城市 房、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理申请(不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行 集 例》《山西省城市 予受理的说 例》《山西省城市 34 政 资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明理由)。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确 房 条例》 认 转 【部门规章】 让 条例》 2.审查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 责任:对申 《房屋登记办 确 法》第三十二条第 请人提交的 法》第三十二条第 认 三十三条 申请材料进 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行审查,提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出审查意见。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3.决定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责任:在规 (建办房〔2015〕45 号) 定期限内作 号) 出书面决定。 4.送达 责任:在规 定期限内制 定并向申请 人送达法律 证件。 5.事中 事后责任: 建立健全事 中事后监管 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 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 任。 行 还 35 【法律】 1.受理责任: 政 迁 公示法定应 确 房 《中华人民共 当提交的材 【法律】 《中华人民共 认 转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料;一次性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让 理法》第四章 告知补正材 理法》第四章 确 【地方法规】 料;依法受 【地方法规】 认 《山西省城市 理或不予受 《山西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理申请(不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山西省城市 予受理的说 例》《山西省城市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明理由)。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条例》 【部门规章】 条例》 2.审查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 责任:对申 《房屋登记办 法》第三十二条: 请人提交的 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材料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应当在 行审查,提 的,当事人应当在 有关法律文件生效 出审查意见。 有关法律文件生效 或者事实发生后申 3.决定 或者事实发生后申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责任:在规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定期限内作 登记: (一)买卖; 出书面决定。 (一)买卖; (二)互换; 4.送达 (二)互换; (三)赠与; 责任:在规 (三)赠与; (四)继承、 定期限内制 (四)继承、 受遗赠; 受遗赠; 定并向申请 (五)房屋分 人送达法律 (五)房屋分 割、合并,导致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 证件。 5.事中 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 事后责任: 出资入股; 割、合并,导致所 建立健全事 (七)法人或 中事后监管 (六)以房屋 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分立、 措施,加强 者其他组织分立、 合并,导致房屋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 监管。 合并,导致房屋所 6.法律 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 法规规章文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件规定应履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三十三条: 行的其他责 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 任。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应当提交 移登记,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 (一)登记申 请书; 请书; (二)申请人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 (三)房屋所 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 (四)证明房 36 行 存 政 量 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的材料; 的材料; (五)其他必 (五)其他必 要材料。 要材料。 前款第(四) 前款第(四) 项材料,可以是买 项材料,可以是买 卖合同、互换合同、 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 赠与合同、受遗赠 证明、继承证明、 证明、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合并协 分割协议、合并协 议、人民法院或者 议、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 法律文书,或者其 法律文书,或者其 他证明房屋所有权 他证明房屋所有权 发生转移的材料。 发生转移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建办房〔2015〕45 号) 号) 【法律】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 【法律】 确 房 《中华人民共 当提交的材 《中华人民共 认 转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料;一次性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让 理法》第四章 告知补正材 理法》第四章 确 【地方法规】 料;依法受 【地方法规】 认 《山西省城市 理或不予受 《山西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理申请(不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山西省城市 予受理的说 例》《山西省城市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明理由)。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 条例》 【部门规章】 条例》 2.审查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 责任:对申 《房屋登记办 法》第三十二条: 请人提交的 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材料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应当在 行审查,提 的,当事人应当在 有关法律文件生效 出审查意见。 有关法律文件生效 或者事实发生后申 3.决定 或者事实发生后申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责任:在规 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定期限内作 登记: (一)买卖; 出书面决定。 (一)买卖; (二)互换; 4.送达 (二)互换; (三)赠与; 责任:在规 (三)赠与; (四)继承、 定期限内制 (四)继承、 受遗赠; 定并向申请 (五)房屋分 人送达法律 割、合并,导致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 证件。 (五)房屋分 割、合并,导致所 5.事中 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 事后责任: 出资入股; 受遗赠; 建立健全事 (七)法人或 中事后监管 (六)以房屋 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分立、 措施,加强 者其他组织分立、 合并,导致房屋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 监管。 合并,导致房屋所 6.法律 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 法规规章文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件规定应履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三十三条: 行的其他责 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 任。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应当提交 移登记,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 (一)登记申 请书; 请书; (二)申请人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 (三)房屋所 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 (四)证明房 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的材料; 的材料; (五)其他必 (五)其他必 要材料。 要材料。 前款第(四) 前款第(四) 项材料,可以是买 项材料,可以是买 卖合同、互换合同、 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 赠与合同、受遗赠 证明、继承证明、 证明、继承证明、 分割协议、合并协 分割协议、合并协 议、人民法院或者 议、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 法律文书,或者其 法律文书,或者其 他证明房屋所有权 他证明房屋所有权 发生转移的材料。 发生转移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建办房〔2015〕45 号)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受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 公示法定应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 镇住房保障家庭租 当提交的材 镇住房保障家庭租 赁补贴工作的指导 料;一次性 赁补贴工作的指导 意见》 (建保 〔2016〕 告知补正材 意见》(建保 〔2016〕 公 租 房 行 37 政 确 认 租 赁 补 贴 资 格 确 认 281 号):二、明确 料;依法受 281 号):二、明 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理或不予受 确租赁补贴具体政 (一)研究制定准 理申请(不 策(一)研究制定 入条件。……具体 予受理的说 准入条件。……具 条件和比例由各地 明理由)。 体条件和比例由各 研究确定,并动态 地研究确定,并动 调整,向社会公布。 2.审查 态调整,向社会公 (二)分档确定补 责任:对申 布。(二)分档确 贴标准。各地要结 请人提交的 定补贴标准。各地 合当地住房租赁市 申请材料进 要结合当地住房租 场的租金水平、补 行审查,提 赁市场的租金水平、 贴申请家庭支付能 出审查意见。 补贴申请家庭支付 力以及财力水平等 3.决定 能力以及财力水平 因素,分档确定租 责任:在规 等因素,分档确定 赁补贴的标准…… 定期限内作 租赁补贴的标 (三)合理确定租 出书面决定。 准……(三)合理 赁补贴面积。…… 4.送达 确定租赁补贴面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 责任:在规 积。……原则上住 庭应租住中小户型 定期限内制 房保障家庭应租住 住房,户均租赁补 定并向申请 中小户型住房,户 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 人送达法律 均租赁补贴面积不 方米,超出部分由 住房保障家庭自行 证件。 超过 60 平方米,超 5.事中 出部分由住房保障 承担。(四)加大 事后责任: 家庭自行承担。 政策支持力 建立健全事 (四)加大政策支 度。……三、强化 中事后监管 持力度。……三、 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措施,加强 强化租赁补贴监督 (一)规范合同备 案制度。租赁补贴 监管。 管理(一)规范合 6.法律 同备案制度。租赁 申请家庭应与房屋 法规规章文 补贴申请家庭应与 产权人或其委托人 件规定应履 房屋产权人或其委 签订租赁合同…… 行的其他责 托人签订租赁合 (二)建立退出机 任。 同……(二)建立 制。各地要按户建 退出机制。各地要 立租赁补贴档案, 按户建立租赁补贴 定期进行复核,及 档案,定期进行复 时掌握补贴发放家 核,及时掌握补贴 庭的人口、收入、 发放家庭的人口、 住房等信息的变动 收入、住房等信息 状况。……(三) 的变动状况。……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 (三)健全信息公 督机制。各地要建 开和监督机制。各 立健全租赁补贴的 地要建立健全租赁 申请、受理、审核、 补贴的申请、受理、 公示和发放机制, 审核、公示和发放 全面公开租赁补贴 机制,全面公开租 的发放计划、发放 赁补贴的发放计划、 对象、申请审核程 发放对象、申请审 序、发放结果及退 核程序、发放结果 出情况等信息……” 及退出情况等信 息……” 公 租 行 38 政 确 认 房 承 租 资 格 确 认 《公共租赁住房管 1.受理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办法》第四条: 公示法定应 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当提交的材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料;一次性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告知补正材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料;依法受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理或不予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乡建设(住 理申请(不 政府城乡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 予受理的说 房保障)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明理由)。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公共租赁住房管 的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工作。第七条: 2.审查 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对申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以下条 请人提交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具体条件 申请材料进 件:……具体条件 由直辖市和市、县 行审查,提 由直辖市和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出审查意见。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根据本 3.决定 障主管部门根据本 责任:在规 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定期限内作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出书面决定。 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公布。第八条:申 4.送达 公布。第八条:申 请人应当根据市、 责任:在规 请人应当根据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定期限内制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向申请 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定,提交申请材料,人送达法律 定,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申 证件。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5.事中 实性负责。……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事后责任: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的,市、县 建立健全事 料齐全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中事后监管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受 措施,加强 障主管部门应当受 理,并向申请人出 具书面凭证;……。 监管。 理,并向申请人出 6.法律 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 法规规章文 第九条: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件规定应履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行的其他责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对申请 任。 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第 进行审核。……第 十条:对登记为轮 十条:对登记为轮 候对象的申请人, 候对象的申请人,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 排公共租赁住 排公共租赁住 房……第十一条: 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确定后,市、县级 确定后,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配租方案并向社会 配租方案并向社会 公布……第十三条: 公布……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 对象,市、县级人 对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可以采取综 管部门可以采取综 合评分、随机摇号 合评分、随机摇号 等方式,确定配租 等方式,确定配租 对象与配租排序。 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配租对 第十四条:配租对 象与配租排序确定 象与配租排序确定 后应当予以公 后应当予以公 示……第十六条: 示……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 租赁住房后,公共 租赁住房后,公共 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或者其委托的运营 或者其委托的运营 单位与配租对象应 单位与配租对象应 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同。第十九条:公 同。第十九条: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并定期调整。 行 对 【规章】《建设领 1.受理责任: 【规章】《建设领 39 政 在 域推广应用新技术 科学制定表 域推广应用新技术 奖 建 管理规定》(建设 彰方案,对 管理规定》(建设 励 筑 部令第 109 号) 申报的材料 部令第 109 号) 领 进行受理。 第五条第二款 第五条第二款 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域 广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责任:对奖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应 部门负责管理本行 励对象的材 部门负责管理本行 用 政区域内建设领域 料进行审核。 政区域内建设领域 新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 技 限制、禁止使用落 限制、禁止使用落 后技术工作。 后技术工作。 术 第十六条对在 第十六条对在 作 推广应用新技术工 推广应用新技术工 中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工 的单位和个人,其 作 的单位和个人,其 3.公示责任: 出 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对拟奖励对 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突 奖励。 象进行公示。 出 4.决定 贡 责任:做出 献 奖励的决定, 的 依法送达。 单 位 和 奖励。 个 人 的 奖 5.法律法规 励 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对 《山西省民用建 1.检查责任: 《山西省民用建 本 筑节能条例》第七 定期根据法 筑节能条例》第七 行条 县级以上人民 律法规对相 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关工作开展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行 40 政 检 查 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域 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内 督管理工作,主要 2.处置 督管理工作,主要 民 履行下列职责: 责任:根据 履行下列职责: 用 (一)宣传、执行 有关规定作 (一)宣传、执行 建 有关民用建筑节能 出相应处置 有关民用建筑节能 筑 的法律、法规(二) 措施。 节 拟订民用建筑节能 的法律、法规(二) 3.事后 拟订民用建筑节能 能 中长期规划并组织 管理责任: 中长期规划并组织 的 实施;(三)拟订 对检查情况 实施;(三)拟订 行 引导、扶持民用建 进行汇总、 引导、扶持民用建 政 筑节能事业发展的 分类、归档 筑节能事业发展的 检 配套政策和措施; 备查,并跟 配套政策和措施; 查 (四)提供与民用 踪监测。 (四)提供与民用 建筑节能相关的信 4.其他 建筑节能相关的信 息、技术、培训等 法律法规规 息、技术、培训等 服务;(五)对新 章文件规定 服务;(五)对新 建民用建筑节能、 应履行的责 建民用建筑节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任。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改造以及民用建筑 改造以及民用建筑 用能系统运行实施 用能系统运行实施 监督管理;(六) 监督管理;(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其他职责。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部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行 41 政 检 查 分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工 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的建筑施工企业、 程 勘察单位、设计单 勘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察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检查。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设 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计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企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业 绩等资质条件,划 资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质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情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况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的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行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政 筑活动。2、《建设 踪监测。 筑活动。2、《建设 检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4.其他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查 条例》第七条:国 法律法规规 条例》第七条:国 家对从事建设工程 章文件规定 家对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 应履行的责 勘察、设计活动的 单位,实行资质管 任。 单位,实行资质管 理制度。具体办法 理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3、 有关部门制定。3、 《建设工程勘察设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第三 计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国务院建 十一条: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实施 察、设计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国 统一监督管理。国 务院铁路、交通、 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对全 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 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县 动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勘察、 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 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 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有关专业建设 内的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 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 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 定期根据法 律法规对相 对 关工作开展 城 检查。 市 供 水 行 42 政 检 查 和 节 约 用 水 工 作 《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例》 条 第三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工作。 2.处置 责任:根据 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 措施。 3.事后 管理责任: 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 的 分类、归档 检 备查,并跟 查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例》 条 第三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工作。 应履行的责 任。 1.检查责任: 定期根据法 律法规对相 关工作开展 对 城 市 行 绿 43 政 化 检 工 查 作 的 检 查 《山西省城市绿化 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作。 检查。 2.处置 责任:根据 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 措施。 3.事后 管理责任: 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 分类、归档 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山西省城市绿化 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作。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 对 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定期根据法 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城 市 施办法》 第四条 关工作开展 市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行 44 政 检 查 律法规对相 检查。 施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容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和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2.处置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环 卫生管理工作。市、责任:根据 卫生管理工作。市、 境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 有关规定作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 卫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出相应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生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管 区内的市容和环境 措施。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3.事后 区内的市容和环境 理 卫生管理工作(以 管理责任: 卫生管理工作(以 工 下简称城市市容环 对检查情况 下简称城市市容环 作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进行汇总、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的 门)。其主要职责 分类、归档 门)。其主要职责 检 是:(一)对市容 备查,并跟 是:(一)对市容 查 和环境卫生及其设 踪监测。 和环境卫生及其设 施统一进行监督管 4.其他 施统一进行监督管 理;(二)对城市 法律法规规 理;(二)对城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章文件规定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的统一规划;(三)应履行的责 的统一规划;(三) 对城市环境卫生经 任。 对城市环境卫生经 费计划实施统一调 费计划实施统一调 控;(四)组织实 控;(四)组织实 施有关城市市容环 施有关城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的法律、 境卫生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街道 法规和规章。街道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业务受上级 工作,业务受上级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 主管部门的指导、 监督。 监督。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行 45 政 检 查 注 国建筑法》第十四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四 册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建 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工作开展 的专业技术人员, 筑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检查。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师 的执业资格证书, 的执业资格证书, 注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2.处置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册、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责任:根据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执 建筑活动。2、《建 有关规定作 建筑活动。2、《建 业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出相应处置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情 理条例》第九条: 况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措施。 理条例》第九条: 3.事后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的 察、设计活动的专 管理责任: 察、设计活动的专 行 业技术人员,实行 对检查情况 业技术人员,实行 政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进行汇总、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检 制度。3、《注册建 分类、归档 制度。3、《注册建 查 筑师条例》第四条:备查,并跟 筑师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踪监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人事行政 4.其他 管部门、人事行政 主管部门和省、自 法律法规规 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 章文件规定 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应履行的责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人事行政主 任。 部门、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对注册建筑 的规定对注册建筑 师的考试、注册和 师的考试、注册和 执业实施指导和监 执业实施指导和监 督。4、《注册建筑 督。4、《注册建筑 师条例》第五条: 师条例》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和省、自 理委员会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注册 治区、直辖市注册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注册建筑师的 负责注册建筑师的 考试和注册的具体 考试和注册的具体 工作。 工作。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注 国建筑法》第十四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四 册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结 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工作开展 的专业技术人员, 构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46 检查。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行 工 的执业资格证书, 的执业资格证书, 政 程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2.处置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检 师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责任:根据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查 注 建筑活动。2、《建 有关规定作 建筑活动。2、《建 册、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出相应处置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执 理条例》第九条: 业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措施。 理条例》第九条: 3.事后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情 察、设计活动的专 管理责任: 察、设计活动的专 况 业技术人员,实行 对检查情况 业技术人员,实行 的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进行汇总、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行 制度。3、《建设工 分类、归档 制度。3、《建设工 政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备查,并跟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检 例》第三十一条: 踪监测。 例》第三十一条: 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4.其他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法律法规规 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 章文件规定 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应履行的责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国务院铁路、 任。 管理。国务院铁路、 交通、水利等有关 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 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勘察、 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 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实 勘察、设计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 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 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对本 范围内,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有关 行政区域内的有关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理。 理。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对 国资产评估法》第 定期根据法 国资产评估法》第 房 十六条评估机构应 律法规对相 十六条评估机构应 地 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关工作开展 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产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行 47 政 检 查 检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估 有关评估行政管理 有关评估行政管理 价 部门备案。2.《房 2.处置 部门备案。2.《房 机 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责任:根据 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构 办法》第五条国务 有关规定作 办法》第五条国务 的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出相应处置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行 管部门负责全国房 政 地产估价机构的监 措施。 管部门负责全国房 3.事后 地产估价机构的监 检 督管理工作。省、 管理责任: 督管理工作。省、 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 对检查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进行汇总、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直辖市人民政 分类、归档 门、直辖市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备查,并跟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踪监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4.其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作。市、法律法规规 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章文件规定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应履行的责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房地产估 48 任。 政区域内房地产估 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三十七条 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 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房地产估价 定,对房地产估价 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设立、估价业务及 设立、估价业务及 执行房地产估价规 执行房地产估价规 范和标准的情况实 范和标准的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 施监督检查。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检查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 政 房 理条例》第四条: 定期根据法 理条例》第四条: 检 屋 “国家实行建设工 律法规对相 “国家实行建设工 查 建 程质量监督管理制 关工作开展 程质量监督管理制 筑 度。国务院建设行 检查。 度。国务院建设行 和 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市 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2.处置 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政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责任:根据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基 国务院铁路、交通、有关规定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 础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出相应处置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设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施 责分工,负责对全 措施。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3.事后 责分工,负责对全 工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管理责任: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程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对检查情况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的 理。县级以上地方 进行汇总、 理。县级以上地方 行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分类、归档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备查,并跟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检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踪监测。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查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其他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法律法规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水利等 章文件规定 政府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应履行的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任。 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的监督管理。” 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建筑 《山西省建筑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筑工程质量和 内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的监 建筑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具体监督 督管理。具体监督 管理工作可以依法 管理工作可以依法 委托其所属的建筑 委托其所属的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 工程质量、安全、 稽查、施工图审查、 稽查、施工图审查、 工程担保、标准定 工程担保、标准定 额、城建档案等监 额、城建档案等监 督管理机构负责实 督管理机构负责实 施。 施。 49 行 对 《城市绿化条例》 1.检查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政 改 (国务院令第 100 定期根据法 (国务院令第 100 检 变 号)第十八条:任 律法规对相 号)第十八条:任 查 绿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关工作开展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化 得擅自改变城市绿 检查。 得擅自改变城市绿 规 化规划用地性质或 化规划用地性质或 划、者破坏绿化规划用 2.处置 者破坏绿化规划用 绿 地的地形、地貌、 责任:根据 地的地形、地貌、 化 水体和植被。 有关规定作 用 出相应处置 地 措施。 使 3.事后 用 管理责任: 性 对检查情况 质 进行汇总、 的 分类、归档 行 备查,并跟 政 踪监测。 检 4.其他 查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水体和植被。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工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程 条:“从事建筑活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 监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 检查。 企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业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资 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质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行 (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50 政 专 绩等资质条件,划 检 业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查 乙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级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及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以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下、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事 筑活动。”第六条: 踪监测。 筑活动。”第六条: 务 “国务院建设行政 4.其他 “国务院建设行政 所)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法律法规规 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监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章文件规定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理 监督管理。”2. 应履行的责 监督管理。”2. 活 《建设工程质量管 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 动 理条例》第三十四 理条例》第三十四 情 条:工程监理单位 条:工程监理单位 况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 等级的资质证书, 等级的资质证书, 行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政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检 程监理业务。禁止 程监理业务。禁止 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他工程监理单位的 他工程监理单位的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禁止工程监 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单位 位或者个人以单位 的名义承担监理业 的名义承担监理业 务。工程监理单位 务。工程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专业乙级、 第十条:专业乙级、 丙级资质和事务所 丙级资质和事务所 资质由企业所在地 资质由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审批。专业 管部门审批。专业 乙级、丙级资质和 乙级、丙级资质和 事务所资质许可、 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 省、自治区、直辖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确定。 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作出 管部门应当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之日起 10 日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 内,将准予资质许 决定报国务院建设 可的决定报国务院 主管部门备案。3.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企业资 3.《工程监理企业 质管理规定》第十 资质管理规定》第 九条:县级以上人 十九条:县级以上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 法规和本规定,加 律、法规和本规定, 强对工程监理企业 加强对工程监理企 资质的监督管理。 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工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程 条:“从事建筑活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 监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 检查。 企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行 51 政 检 查 业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综 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合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资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质、绩等资质条件,划 甲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级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资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质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监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理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活 筑活动。”第六条: 踪监测。 筑活动。”第六条: 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 4.其他 “国务院建设行政 情 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法律法规规 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况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章文件规定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的 监督管理。”2. 应履行的责 监督管理。”2. 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 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 政 理条例》第三十四 理条例》第三十四 检 条:工程监理单位 条:工程监理单位 查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 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禁止 程监理业务。禁止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他工程监理单位的 他工程监理单位的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禁止工程监 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单位 位或者个人以单位 的名义承担监理业 的名义承担监理业 务。工程监理单位 务。工程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业务。3.《工程监 业务。3.《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县 定》第十九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和其他 设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加强对工 本规定,加强对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 1.检查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 工 业管理办法》(中 定期根据法 业管理办法》(中 程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律法规对相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行 造 部令第 149 号)第 关工作开展 部令第 149 号)第 52 政 价 二十九条:“县级 检查。 二十九条:“县级 检 咨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查 询 建设主管部门、有 2.处置 建设主管部门、有 单 关专业部门应当依 责任:根据 关专业部门应当依 位 照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作 照有关法律、法规 从 和本办法的规定, 出相应处置 和本办法的规定, 事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 工 业从事工程造价咨 措施。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 3.事后 业从事工程造价咨 程 询业务的活动实施 管理责任: 询业务的活动实施 造 监督检查。第三十 对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第三十 价 条监督检查机关履 进行汇总、 条监督检查机关履 咨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分类、归档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询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备查,并跟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业 (一)要求被检查 踪监测。 (一)要求被检查 务 单位提供工程造价 4.其他 单位提供工程造价 活 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法律法规规 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章文件规定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的 书,有关工程造价 应履行的责 书,有关工程造价 行 咨询业务的文档, 任。 咨询业务的文档, 政 有关技术档案管理 有关技术档案管理 检 制度、质量控制制 制度、质量控制制 查 度、财务管理制度 度、财务管理制度 的文件;(二)进入 的文件;(二)进入 被检查单位进行检 被检查单位进行检 查,查阅工程造价 查,查阅工程造价 咨询成果文件以及 咨询成果文件以及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等相关资料;(三) 等相关资料;(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及执 法规和本办法及执 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 将监督检查的处理 将监督检查的处理 结果向社会公布。” 结果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 对 定期根据法 工 《山西省建设工程 律法规对相 《山西省建设工程 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工作开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 第三条 53 省建设 检查。 第三条 省建设 量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 检 全省质量检测的监 2.处置 全省质量检测的监 政 测 督管理工作,并负 责任:根据 督管理工作,并负 检 活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 有关规定作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 查 动 审批。市、县(市、出相应处置 审批。市、县(市、 的 区)建设行政主管 行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措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 3.事后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政 域内质量检测的监 管理责任: 域内质量检测的监 检 查 督管理工作。 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 分类、归档 督管理工作。 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山西省公共租赁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公共租赁 公 住房配租与退出管 定期根据法 住房配租与退出管 租 理办法》第三十三 律法规对相 理办法》第三十三 房 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 关工作开展 条 未如实申报家 行 54 政 检 查 申 人口、收入、财产、 检查。 庭人口、收入、财 请 住房等状况,骗租 产、住房等状况, 人、公共租赁住房的, 2.处置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轮 一经查实,市、县 责任:根据 的,一经查实,市、 候 (市、区)住房城 有关规定作 县(市、区)住房 对 乡建设(房地产) 出相应处置 城乡建设(房地产) 象、主管部门要会同民 承 政、监察、公安等 措施。 主管部门要会同民 3.事后 政、监察、公安等 租 相关部门作出收回 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作出收回 人 住房与追交租金决 对检查情况 住房与追交租金决 资 定,收回承租的公 进行汇总、 定,收回承租的公 格 共租赁住房,按照 分类、归档 共租赁住房,按照 的 不低于市场标准的 备查,并跟 不低于市场标准的 行 2 倍追交承租期间 踪监测。 2 倍追交承租期间 政 的租金,并通过媒 4.其他 的租金,并通过媒 检 体向社会公布,计 法律法规规 体向社会公布,计 查 入不良信用档案, 章文件规定 入不良信用档案,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 应履行的责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 共租赁住房。 对 公 租 房 行 55 政 检 查 使 用 情 况 的 行 政 检 查 任。 共租赁住房。 《山西省公共租赁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公共租赁 住房配租与退出管 定期根据法 住房配租与退出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 律法规对相 理办法》第三十条 享受公共租赁 关工作开展 住房配租保障的家 检查。 享受公共租赁 住房配租保障的家 庭有下列情况之一 庭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由市、县(市、 2.处置 的,由市、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 责任:根据 区)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 有关规定作 (房地产)主管部 门会同民政、监察、出相应处置 门会同民政、监察、 公安等相关部门作 出责令退出决定, 措施。 公安等相关部门作 3.事后 出责令退出决定, 收回承租的公共租 管理责任: 收回承租的公共租 赁住房。(一)在 对检查情况 赁住房。(一)在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 进行汇总、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 房内进行违法违规 分类、归档 房内进行违法违规 活动的;(二)故 备查,并跟 活动的;(二)故 意损坏所承租公共 踪监测。 意损坏所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三) 4.其他 租赁住房的;(三) 擅自改变配租公共 法律法规规 擅自改变配租公共 租赁住房用途,拒 章文件规定 租赁住房用途,拒 不整改的;(四) 应履行的责 不整改的;(四)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 56 任。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 住房转借、转租的; 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 (五)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空置公 连续 6 个月空置公 共租赁住房的; 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 (六)无正当理由 不按期申报有关信 不按期申报有关信 息,经催报后仍不 息,经催报后仍不 申报的;(七)其 申报的;(七)其 他违反公共租赁住 他违反公共租赁住 房租赁合同约定行 房租赁合同约定行 为的。 为的。 行 对 《山西省保障性住 1.检查责任: 《山西省保障性住 政 公 房运营管理办法》 定期根据法 房运营管理办法》 检 租 第二十七条 承 律法规对相 第二十七条 承 查 房 接保障性住房项目 关工作开展 接保障性住房项目 运 物业服务的企业按 检查。 物业服务的企业按 营 合同约定履行维护 合同约定履行维护 管 小区环境卫生、安 2.处置 小区环境卫生、安 理 全保卫、车辆管理 责任:根据 全保卫、车辆管理 的 和共用部位、共用 有关规定作 和共用部位、共用 行 设备的维修、养护、出相应处置 设备的维修、养护、 政 管理等职责。 措施。 检 3.事后 查 管理责任: 管理等职责。 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 分类、归档 备查,并跟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57 行 对 1、《中华人民共和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政 工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检 程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查 勘 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的建筑施工企业、 察 勘察单位、设计单 检查。 设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计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企 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业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资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质 绩等资质条件,划 情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况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的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行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政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检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查 筑活动。2、《建设 踪监测。 筑活动。2、《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4.其他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七条:国 法律法规规 条例》第七条:国 家对从事建设工程 章文件规定 家对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 应履行的责 勘察、设计活动的 单位,实行资质管 任。 单位,实行资质管 理制度。具体办法 理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3、 有关部门制定。3、 《建设工程勘察设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第三 计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国务院建 十一条: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全国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实施 察、设计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国 统一监督管理。国 务院铁路、交通、 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对全 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 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县 动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勘察、 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 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 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有关专业建设 内的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 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 动的监督管理。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监 国建筑法》第十四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四 理 条:“从事建筑活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 工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工作开展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 58 政 检 查 程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检查。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师 的执业资格证书, 的执业资格证书, 考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2.处置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试、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责任:根据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注 建筑活动。”第六 有关规定作 建筑活动。”第六 册、条:“国务院建设 出相应处置 条:“国务院建设 执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业、国的建筑活动实施 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3.事后 国的建筑活动实施 继 统一监督管理。” 2.管理责任: 统一监督管理。” 2. 续 《注册监理工程师 对检查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 教 管理规定》(建设 进行汇总、 管理规定》(建设 育 部令第 147 号)第 分类、归档 部令第 147 号)第 情 四条:国务院建设 备查,并跟 四条:国务院建设 况 主管部门对全国注 踪监测。 主管部门对全国注 的 册监理工程师的注 4.其他 册监理工程师的注 行 册、执业活动实施 法律法规规 册、执业活动实施 政 统一监督管理。县 章文件规定 统一监督管理。县 检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应履行的责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查 府主管部门对本行 任。 府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注册监 政区域内的注册监 理工程师的注册、 理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管理。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1.检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 消防法修正案》第 定期根据法 消防法修正案》第 行 设 十一条第 3 款:“特 律法规对相 十一条第 3 款: 59 政 单 殊建设工程未经消 关工作开展 “特殊建设工程未 检 位、防设计审查或者审 检查。 经消防设计审查或 查 施 查不合格的,建设 者审查不合格的, 工 单位、施工单位不 2.处置 建设单位、施工单 单 得施工;” 责任:根据 位不得施工;” 位 有关规定作 是 出相应处置 否 措施。 施 3.事后 工 管理责任: 未 对检查情况 经 进行汇总、 消 分类、归档 防 备查,并跟 设 踪监测。 计 4.其他 审 法律法规规 查 章文件规定 或 应履行的责 者 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建筑工程 建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定期根据法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设 产管理条例》第五 律法规对相 产管理条例》第五 单条 县级以上人民 关工作开展 条 行 位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60 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政 履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检 行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2.处置 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查 安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 责任:根据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 全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有关规定作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责 理。具体监督管理 出相应处置 理。具体监督管理 任 工作可以依法委托 监 其所属的建筑工程 措施。 工作可以依法委托 3.事后 其所属的建筑工程 管 质量、安全、稽查、管理责任: 质量、安全、稽查、 的 施工图审查、工程 对检查情况 施工图审查、工程 行 担保、标准定额、 进行汇总、 担保、标准定额、 政 城建档案等监督管 分类、归档 城建档案等监督管 检 理机构负责实施。 备查,并跟 理机构负责实施。 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 踪监测。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 建筑工程 4.其他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 法律法规规 施工、工程监理单 位及其他与建筑工 章文件规定 位及其他与建筑工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应履行的责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和 任。 生产有关的单位和 机构,应当建立健 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建筑工程质量和 全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依法承担相 制度,依法承担相 应的建筑工程质量 应的建筑工程质量 和建筑安全生产责 和建筑安全生产责 任。 任。 行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建筑工程 61 政 建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定期根据法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检 筑 产管理条例》第六 律法规对相 产管理条例》第六 查 施条 建筑工程建设、 关工作开展 条 建筑工程建设、 工 勘察、设计、施工、 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 企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 业 他与建筑工程质量 2.处置 他与建筑工程质量 安 和建筑安全生产有 责任:根据 和建筑安全生产有 全 关的单位和机构, 有关规定作 关的单位和机构, 生 应当建立健全建筑 出相应处置 应当建立健全建筑 产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条 全生产管理制度, 措施。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3.事后 全生产管理制度, 件 依法承担相应的建 管理责任: 依法承担相应的建 的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 对检查情况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 行 安全生产责任。 进行汇总、 安全生产责任。 政 第三十五条 分类、归档 第三十五条 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备查,并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踪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在建筑 4.其他 政主管部门在建筑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法律法规规 工程质量和建筑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章文件规定 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应履行的责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 任。 (一)监督检查国 家、省有关建筑工 家、省有关建筑工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 生产的法律、法规、 行 62 政 检 查 技术标准、规范的 技术标准、规范的 执行情况;(二) 执行情况;(二) 监督检查建筑工程 监督检查建筑工程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 量、安全行为和质 量、安全行为和质 量、安全生产保证 量、安全生产保证 体系;(三)受理 体系;(三)受理 建筑工程质量、建 建筑工程质量、建 筑安全生产方面的 筑安全生产方面的 举报和投诉;(四) 举报和投诉;(四) 查处违反建筑工程 查处违反建筑工程 质量、建筑安全生 质量、建筑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技 产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规范的行 术标准、规范的行 为;(五)法律、 为;(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责。 责。 对 1.《安全生产法》 1.检查责任: 1.《安全生产法》 建 第二十条规定:生 定期根据法 第二十条规定:生 筑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律法规对相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施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关工作开展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工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检查。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企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业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2.处置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主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责任:根据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要 管理能力。2.《建 有关规定作 管理能力。2.《建 负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出相应处置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责 理条例》第三十六 人、条规定:施工单位 措施。 理条例》第三十六 3.事后 条规定:施工单位 项 的主要负责人、项 管理责任: 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 目负责人、专职安 对检查情况 目负责人、专职安 负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进行汇总、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责 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分类、归档 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备查,并跟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专 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踪监测。 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职 可任职。 4.其他 安 法律法规规 全 章文件规定 生 应履行的责 产 任。 管 理 人 员 可任职。 持 证 上 岗、 教 育 培 训 和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情 况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建 国安全生产法》第 定期根据法 国安全生产法》第 筑 二十七条:生产经 律法规对相 二十七条:生产经 施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关工作开展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工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检查。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特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种 安全作业培训,取 2.处置 安全作业培训,取 作 得特种作业相应资 责任:根据 得特种作业相应资 业 格,方可上岗作 有关规定作 格,方可上岗作 行 人 业。……2.《建设 出相应处置 业。……2.《建设 63 政 员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检 的 条例》第二十五条: 措施。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事后 条例》第二十五条: 查 考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管理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核、 人员、安装拆卸工、对检查情况 人员、安装拆卸工、 发 爆破作业人员、起 进行汇总、 爆破作业人员、起 证、重信号工、登高架 分类、归档 重信号工、登高架 从 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备查,并跟 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业 作业人员,必须按 踪监测。 作业人员,必须按 情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4.其他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况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法律法规规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的 培训,并取得特种 章文件规定 培训,并取得特种 行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应履行的责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政 后, 方可上岗作业。 3. 任。 后, 方可上岗作业。 3. 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 条例》第六条规 条例》第六条规 定:“企业取得安 定:“企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应 全生产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安全生 当具备下列安全生 产条件:……(五) 产条件:……(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考 关业务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 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 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书。”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建筑工程 勘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定期根据法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察 产管理条例》第二 律法规对相 产管理条例》第二 行 设 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 关工作开展 十条 设计单位应 64 政 计 按照法律、法规和 检查。 当按照法律、法规 检 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查 件 准进行设计,达到 2.处置 标准进行设计,达 质 抗震设防等要求, 责任:根据 到抗震设防等要求, 量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有关规定作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的 导致建筑工程质量 出相应处置 导致建筑工程质量 行 和生产安全事故发 政 生。设计文件应当 措施。 和生产安全事故发 3.事后 生。设计文件应当 检 符合国家颁布的设 管理责任: 符合国家颁布的设 查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对检查情况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除有特殊要求 进行汇总、 定。除有特殊要求 的建筑材料、专用 分类、归档 的建筑材料、专用 设备、工艺生产线 备查,并跟 设备、工艺生产线 等外,设计单位不 踪监测。 等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企业、 供应商。 4.其他 得指定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规 供应商。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山西省城乡规划 1.检查责任: 《山西省城乡规划 历 条例》第十三条: 定期根据法 条例》第十三条: 行 65 政 检 查 史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律法规对相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文 名镇名村街区保护 关工作开展 名镇名村街区保护 化 区由省人民政府公 检查。 区由省人民政府公 名 布;第二十四条: 布;第二十四条: 镇、城镇旧区的改建, 2.处置 城镇旧区的改建, 名 应当合理确定拆迁 责任:根据 应当合理确定拆迁 村 和建设规模,有效 有关规定作 和建设规模,有效 的 利用既有建筑,注 出相应处置 利用既有建筑,注 行 重保护历史文化遗 政 产和传统风貌,有 措施。 重保护历史文化遗 3.事后 产和传统风貌,有 检 计划地对危房集中、 管理责任: 计划地对危房集中、 查 基础设施落后的地 对检查情况 基础设施落后的地 段进行改建。《山 进行汇总、 段进行改建。《山 西省历史文化名城 分类、归档 西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备查,并跟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 踪监测。 第五条:省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4.其他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会同文物主 法律法规规 管部门会同文物主 管部门负责全省历 章文件规定 管部门负责全省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应履行的责 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街区和历史 66 任。 名村、街区和历史 建筑保护工作的指 建筑保护工作的指 导、监督和检查, 导、监督和检查, 制定相关标准和规 制定相关标准和规 范,组织开展审查、 范,组织开展审查、 评估等相关保护工 评估等相关保护工 作。 作。 行 对 《城市道路管理条 1.检查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 政 桥 例》第二十九条: 定期根据法 例》第二十九条: 检 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律法规对相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查 上 设各种管线、杆线 关工作开展 设各种管线、杆线 架 等设施的,应当经 检查。 等设施的,应当经 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各 部门批准,方可建 2.处置 部门批准,方可建 类 设。第二十七条: 责任:根据 设。第二十七条: 市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有关规定作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政 止下列行为:(五)出相应处置 止下列行为:(五) 管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 线 在 4 公斤/平方厘 措施。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 3.事后 在 4 公斤/平方厘 的 米(0.4 兆帕)以 管理责任: 米(0.4 兆帕)以 行 上的煤气管道、10 对检查情况 上的煤气管道、10 政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 进行汇总、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 检 力线和其他易燃易 分类、归档 力线和其他易燃易 查 爆管线;(六)擅 备查,并跟 爆管线;(六)擅 自在桥梁或者路灯 踪监测。 自在桥梁或者路灯 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4.其他 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或者其他挂浮物; 法律法规规 或者其他挂浮物; 《国务院对确需保 章文件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履行的责 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 任。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 2004 年 国国务院令 2004 第 412 号。《城市 年第 412 号。《城 桥梁检测和养护维 市桥梁检测和养护 修管理办法》第二 维修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单位或者个 二十六条单位或者 人擅自在城市桥梁 个人擅自在城市桥 上架设各类管线、 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的,由城市人民政 的,由城市人民政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 2 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 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对 《城镇燃气管理条 1.检查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 行 67 政 检 查 燃 例》(国务院令第 定期根据法 例》(国务院令第 气 583 号)第十五条: 律法规对相 583 号)第十五条: 经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 关工作开展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 营 行许可证制度。应 检查。 行许可证制度。应 许 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具备下列条件: 可 (一)符合燃气发 2.处置 (一)符合燃气发 证 展规划要求;(二)责任:根据 展规划要求;(二) 核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 有关规定作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 发 燃气气源和燃气设 出相应处置 燃气气源和燃气设 和 施;(三)有固定 燃 的经营场所、完善 措施。 施;(三)有固定 3.事后 的经营场所、完善 气 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管理责任: 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供 健全的经营方案; 对检查情况 健全的经营方案; 气 (四)企业的主要 进行汇总、 (四)企业的主要 站 负责人、安全生产 分类、归档 负责人、安全生产 点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备查,并跟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许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 踪监测。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 可 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4.其他 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证 格;(五)法律、 法律法规规 格;(五)法律、 核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章文件规定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发 件。符合前款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件。符合前款规定 的 条件的,由县级以 任。 条件的,由县级以 行 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政 气管理部门核发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燃 检 气经营许可证。 气经营许可证。 查 吕政发 (2018) 19 吕政发 (2018) 19 号《吕梁市人民政 号《吕梁市人民政 查 项的决定》 项的决定》 定期根据法 气 律法规对相 改 检 放一批行政职权事 燃 者 68 放一批行政职权事 1.检查责任: 营 政 府关于继续取消下 对 经 行 府关于继续取消下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 的 行 政 《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关工作开展 583 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 政燃气设施,应当 制定改动方案,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批准。改动方案应 当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明确安全施工 要求,有安全防护 和保障正常用气的 措施。 检查。 2.处置 责任:根据 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 措施。 3.事后 管理责任: 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 分类、归档 备查,并跟 检 踪监测。 查 4.其他 《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 政燃气设施,应当 制定改动方案,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批准。改动方案应 当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明确安全施工 要求,有安全防护 和保障正常用气的 措施。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1.《人民防空工程 1.检查责任: 1.《人民防空工程 人 建设管理规定》 定期根据法 建设管理规定》 防 (〔2003〕国人防 律法规对相 (〔2003〕国人防 工 办字第 18 号)第五 关工作开展 办字第 18 号)第五 程 十六条:修建防空 检查。 十六条:修建防空 防 地下室选用的防护 地下室选用的防护 护 设备,必须符合国 2.处置 设备,必须符合国 行 设 家规定的标准。2. 责任:根据 家规定的标准。2. 69 政 备 《人民防空专用设 有关规定作 《人民防空专用设 检 生 备生产安装管理暂 出相应处置 备生产安装管理暂 查 产 行办法》(国人防 安 〔2014〕438 号)第 措施。 行办法》(国人防 3.事后 〔2014〕438 号) 装 十三条:各级人民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 企 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对检查情况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业 认真履行组织领导、 进行汇总、 当认真履行组织领 的 宏观调控、质量监 分类、归档 导、宏观调控、质 行 管、政策法规和标 备查,并跟 量监管、政策法规 政 准规范研定、创造 踪监测。 和标准规范研定、 检 良好发展环境、提 4.其他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查 供优质公共服务、 法律法规规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章文件规定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等职责,建立健全 应履行的责 等职责,建立健全 联合治理力量体系 任。 联合治理力量体系 和工作协同机制, 和工作协同机制, 加强对承担人防设 加强对承担人防设 备相关职能任务的 备相关职能任务的 社会团体、社会中 社会团体、社会中 介机构、专业技术 介机构、专业技术 单位和生产安装企 单位和生产安装企 业从业能力建设、 业从业能力建设、 执(从)业行为的引 执(从)业行为的引 导与监督,每年组 导与监督,每年组 织一次以上检查, 织一次以上检查, 发现和解决有关矛 发现和解决有关矛 盾与问题,各军区 盾与问题,各军区 和各省、自治区、 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防空主 直辖市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的检查情况 管部门的检查情况 书面上报国家人民 书面上报国家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 防空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 1.检查责任: 1.《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定期根据法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律法规对相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对 决定》(国务院令 关工作开展 决定》(国务院令 人 第 412 号)第 500 检查。 第 412 号)第 500 民 项;2.《国务院关 项;2.《国务院关 防 于第六批取消和调 2.处置 于第六批取消和调 空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责任:根据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有关规定作 决定》(国发 工 决定》 (国发 〔2012〕 〔2012〕 行 程 52 号)附件 2(一)出相应处置 52 号)附件 2(一) 70 政 监 第 116 项;3.国家 检 理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措施。 第 116 项;3.国家 3.事后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查 企 于印发《人防工程 管理责任: 于印发《人防工程 业 监理行政许可资质 对检查情况 监理行政许可资质 的 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行汇总、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 (国人防〔2013〕227) 〔2013〕 227) 分类、归档 (国人防 政 第二十六条:省、自 备查,并跟 第二十六条:省、自 检 治区、直辖市人防 踪监测。 治区、直辖市人防 查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4.其他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人防主管部门的授 法律法规规 人防主管部门的授 权,负责本行政区 章文件规定 权,负责本行政区 域人防工程监理监 应履行的责 域人防工程监理监 督管理工作,主要 任。 督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一)贯彻 职责是:(一)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人防 执行国家有关人防 工程监理的政策法 工程监理的政策法 规和标准规范;(二) 规和标准规范;(二)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 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防护设施监理乙级 防护设施监理乙级 和丙级许可资质的 和丙级许可资质的 监督管理;(三)组织 监督管理;(三)组 开展企业日常监督 织开展企业日常监 检查、量化考核和 督检查、量化考核 资质年检,发现有 和资质年检,发现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 企业,要依法依规 的企业,要依法依 处理。第二十七条: 规处理。第二十七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 条:地市级人防主 门按照国家人防主 管部门按照国家人 管部门的授权,负 防主管部门的授权, 责本行政区域人防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 工程监理监督管理 防工程监理监督管 工作,主要职责是: 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 是:(一)贯彻执行 和省、自治区、直 国家和省、自治区、 辖市人防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防主管部 有关人防工程监理 门有关人防工程监 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理的政策法规和标 规范;(二)负责本行 准规范;(二)负责 政区域人防工程监 本行政区域人防工 理的监督检查;(三) 程监理的监督检 负责向省、自治区、 查;(三)负责向省、 直辖市人防主管部 自治区、直辖市人 门报告监督管理工 防主管部门报告监 作情况。 督管理工作情况。 对 1.《国务院对确需 1.检查责任: 1.《国务院对确需 人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定期根据法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民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律法规对相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行 防 决定》(国务院令 关工作开展 决定》(国务院令 71 政 空 第 412 号)第 499 检查。 第 412 号)第 499 检 工 项。2.《国务院关 项。2.《国务院关 查 程 于第六批取消和调 2.处置 于第六批取消和调 设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责任:根据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有关规定作 决定》(国发 计 决定》 (国发 〔2012〕 〔2012〕 企 52 号)附件 2(一)出相应处置 52 号)附件 2(一) 业 第 115 项。3.国家 的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措施。 第 115 项。3.国家 3.事后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行 于印发《人防工程 管理责任: 于印发《人防工程 政 设计行政许可资质 对检查情况 设计行政许可资质 检 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行汇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查 (国人防〔2013〕417 分类、归档 (国人防〔2013〕417 号)第三条:人防 备查,并跟 号)第三条:人防 工程和其他人防防 踪监测。 工程和其他人防防 护设施设计资质实 4.其他 护设施设计资质实 行行政许可制度, 法律法规规 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甲级、 章文件规定 许可资质分甲级、 国 应履行的责 乙级。 乙级。 家人防主管部门负 任。 国 家人防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人防工程和 责全国人防工程和 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甲级许可资质 设计甲级许可资质 的监督管理。 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防主 区、直辖市)人防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人防工程和 区域内人防工程和 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乙级许可资质 设计乙级许可资质 的监督管理。 的监督管理。 对 1.检查责任: 设 1、《城市市容和环 定期根据法 1、《城市市容和环 置 境卫生管理条例》 律法规对相 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 第十一条:大型户 关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大型户 型 外广告的设置,必 检查。 外广告的设置,必 户 须征得城市人民政 须征得城市人民政 外 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2.处置 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广 管部门同意后,按 责任:根据 管部门同意后,按 行 告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有关规定作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72 政 及 批手续。2、《城市 出相应处置 批手续。2、《城市 检 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措施。 查 城 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3.事后 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 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 建 建筑物、设施上张 对检查情况 建筑物、设施上张 筑 贴、悬挂宣传品等,进行汇总、 贴、悬挂宣传品等, 物、须征城市人民政府 分类、归档 须征城市人民政府 设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备查,并跟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施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踪监测。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上 悬 部门批准。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部门批准。 挂、 章文件规定 张 应履行的责 贴 任。 宣 传 品 手 续 情 况 检 查 对 《城市道路管理条 1.检查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 未 例》第二十八条: 定期根据法 例》第二十八条: 经 履带车、铁轮车或 律法规对相 履带车、铁轮车或 行 批 者超重、超高、超 关工作开展 者超重、超高、超 73 政 准 长车辆需要在城市 检查。 长车辆需要在城市 检 特 道路上行驶的,事 道路上行驶的,事 查 殊 先须征得市政工程 2.处置 先须征得市政工程 车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根据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辆 并按照公安交通管 有关规定作 并按照公安交通管 在 理部门指定的时间、 出相应处置 理部门指定的时间、 城 路线行驶。 措施。 市 3.事后 道 管理责任: 路 对检查情况 上 进行汇总、 行 分类、归档 驶 备查,并跟 的 踪监测。 行 4.其他 政 法律法规规 检 章文件规定 查 应履行的责 路线行驶。 任。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违 国防震减灾法》第 定期根据法 国防震减灾法》第 行 74 政 检 查 规 七十六条:“县级 律法规对相 七十六条:“县级 开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关工作开展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展 交通、铁路、水利、 检查。 交通、铁路、水利、 地 电力、地震等有关 电力、地震等有关 震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2.处置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安 分工,加强对工程 责任:根据 分工,加强对工程 全 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规定作 建设强制性标准、 性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出相应处置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评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估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措施。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3.事后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的 查。”2、《地震安 管理责任: 查。”2、《地震安 对检查情况 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单 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位 (2019 年修正版) 进行汇总、 (2019 年修正版) 的 第十六条:“国务 分类、归档 第十六条:“国务 行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备查,并跟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政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踪监测。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检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其他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查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法律法规规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者机构,应当会同 章文件规定 者机构,应当会同 应履行的责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 任。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查。”3、《中国地 查。”3、《中国地 震局关于取消地震 震局关于取消地震 安全性评价单位资 安全性评价单位资 质认定审批后加强 质认定审批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公 事中事后监管的公 告》(中国地震局 告》(中国地震局 公告第 29 号): 公告第 29 号): “三、加大监督检 “三、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中国地震局 查力度中国地震局 统筹指导全国地震 统筹指导全国地震 安全性评价单位从 安全性评价单位从 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完善相关制度;省 完善相关制度;省 级地震部门拟定年 级地震部门拟定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 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切实履行对本行 构切实履行对本行 政区域内地震安全 政区域内地震安全 性评价单位从业活 性评价单位从业活 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与本级人民政 加强与本级人民政 府项目审批部门、 府项目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协调 配合,按照“双随 配合,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等要 机、一公开”等要 求,对地震安全性 求,对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开展监督 评价单位开展监督 检查,加强事中事 检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检查结果 后监管,检查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关于印发《地震安 关于印发《地震安 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暂行)》的通知 (中震防发 〔2017〕 10 (中震防发 〔2017〕 10 号)第二十三条: “国 号) 第二十三条 : “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应当会 或者机构,应当会 同本级人民政府有 同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加强对建 关部门,加强对建 设单位、评价单位 设单位、评价单位 或者机构和技术审 或者机构和技术审 查机构的监督检 查机构的监督检 查,建立地震安全 查,建立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的诚信 性评价工作的诚信 体系,并及时公开 体系,并及时公开 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未 国防震减灾法》第 定期根据法 国防震减灾法》第 按 七十六条:“县级 律法规对相 七十六条:“县级 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关工作开展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地 交通、铁路、水利、 检查。 交通、铁路、水利、 震 电力、地震等有关 电力、地震等有关 动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2.处置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参 分工,加强对工程 责任:根据 分工,加强对工程 数 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规定作 建设强制性标准、 行 复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出相应处置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75 政 核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检 或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措施。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3.事后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查 者 查。”2、《建设工 管理责任: 查。”2、《建设工 地 程抗震设防要求管 对检查情况 程抗震设防要求管 震 理规定》(中国地 进行汇总、 理规定》(中国地 小 震局令第 7 号)第 分类、归档 震局令第 7 号)第 区 十三条:“经过地 备查,并跟 十三条:“经过地 划 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踪监测。 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结 地震小区划工作的 4.其他 地震小区划工作的 果 区域内不需要进行 法律法规规 区域内不需要进行 确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章文件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定 建设工程,必须按 应履行的责 建设工程,必须按 的 照地震动参数复核 任。 照地震动参数复核 抗 或者地震小区划结 或者地震小区划结 震 果确定的抗震设防 果确定的抗震设防 设 要求进行抗震设 要求进行抗震设 防 防。”3、《建设工 防。”3、《建设工 要 程抗震设防要求管 程抗震设防要求管 求 理规定》(中国地 理规定》(中国地 进 震局令第 7 号)第 震局令第 7 号)第 行 十四条:“国务院 十四条:“国务院 抗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震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设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防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行 机构,应当会同同 机构,应当会同同 为 级政府有关行业主 级政府有关行业主 的 管部门,加强对建 管部门,加强对建 行 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政 求使用的监督检查, 求使用的监督检查, 检 确保建设工程按照 确保建设工程按照 查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4、 抗震设防。”4、 《建设工程抗震设 《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规定》 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 (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十七条: 7 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 “建设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定,由国务院地震 定,由国务院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责令改正,并 构,责令改正,并 处 5000 元以上 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 3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款。” 对 1.《山西省城市房 1.检查责任: 1.《山西省城市房 未 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定期根据法 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行 经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 律法规对相 第十八条 商品房 76 政 竣 售,除应当符合本 关工作开展 现售,除应当符合 检 工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检查。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查 验 款第(一)、(二)项 一款第(一)、(二) 收 规定外,还应当符 2.处置 项规定外,还应当 或 合下列条件,并向 责任:根据 符合下列条件,并 不 商品房所在地市、 有关规定作 向商品房所在地市、 合 县(市)人民政府建 出相应处置 县(市)人民政府建 格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的 理核准手续:(一)已 措施。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3.事后 理核准手续:(一) 商 通过竣工验收;(二) 管理责任: 已通过竣工验 品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 对检查情况 收;(二)物业管理 房 落实;(三)进行过基 进行汇总、 方案已经落实;(三) 交 本装修,具备入住 分类、归档 进行过基本装修, 付 条件;(四)拆迁安置 备查,并跟 具备入住条件;(四) 使 已经落实;(五)房地 踪监测。 用 产开发企业已将房 拆迁安置已经落 4.其他 实;(五)房地产开 等 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法律法规规 发企业已将房地产 情 及符合现售条件的 章文件规定 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形 有关证明文件,报 应履行的责 合现售条件的有关 的 送当地建设行政主 任。 证明文件,报送当 行 管部门备案。经济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政 适用住房的销售, 门备案。经济适用 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住房的销售,按照 查 执行。2.《山西省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 2.《山西省建筑工 筑安全生产管理条 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例 》第十六条第三 生产管理条例 》第 款“建筑工程经验 十六条第三款“建 收合格的,方可交 筑工程经验收合格 付使用。” 的,方可交付使 用。” 对 1.检查责任: 未 定期根据法 经 律法规对相 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 关工作开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 准 卫生管理条例》第 检查。 卫生管理条例》第 擅 二十二条:“一切 二十二条:“一切 自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2.处置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行 拆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责任:根据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77 政 除 设施,因建设需要 有关规定作 设施,因建设需要 检 环 必须拆除的,建设 出相应处置 必须拆除的,建设 查 境 单位必须实现提出 卫 拆迁方案,报城市 措施。 单位必须实现提出 3.事后 拆迁方案,报城市 生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管理责任: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查情况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施 批准。” 进行汇总、 或 分类、归档 者 备查,并跟 未 踪监测。 批准。” 按 4.其他 批 法律法规规 准 章文件规定 的 应履行的责 拆 任。 迁 方 案 进 行 拆 迁 的 行 政 检 查 行 78 政 检 查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未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定期根据法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取 法》第四十四条商 律法规对相 法》第四十四条商 得 品房预售,应当符 关工作开展 品房预售,应当符 《 合下列条件:(一) 检查。 合下列条件:(一) 商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 品 用权出让金,取得 2.处置 用权出让金,取得 房 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根据 土地使用权证 预 书;(二)持有建设工 有关规定作 书;(二)持有建设 售 程规划许可证;(三) 出相应处置 许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 可 房计算,投入开发 措施。 工程规划许可 证;(三)按提供预 3.事后 售的商品房计算, 证》建设的资金达到工 管理责任: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预 程建设总投资的百 对检查情况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 售 分之二十五以上, 进行汇总、 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商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分类、归档 五以上,并已经确 品 度和竣工交付日 备查,并跟 定施工进度和竣工 房、 期;(四)向县级以上 踪监测。 交付日期;(四)向 不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4.其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正 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法律法规规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当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章文件规定 预售登记,取得商 手 可证明。商品房预 应履行的责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段 售人应当按照国家 任。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 取 有关规定将预售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得 同报县级以上人民 将预售合同报县级 商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品 和土地管理部门登 管理部门和土地管 房 记备案。商品房预 理部门登记备案。 预 售所得款项,必须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 售 用于有关的工程建 项,必须用于有关 许 设。2.《城市商品 的工程建设。2. 可 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 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 管理办法》第四条 情 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 形 全国城市商品房预 门归口管理全国城 的 售管理;省、自治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行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省、自治区建设行 政 门归口管理本行政 政主管部门归口管 检 区域内城市商品房 理本行政区域内城 查 预售管理;市、县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市、县人民政府建 主管部门或房地产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行政主管部门(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下简称房地产管理 门(以下简称房地 部门)负责本行政 产管理部门)负责 区域内城市商品房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预售管理。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售,开发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 企业应当与承购人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 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同。开发企业应当 售合同。开发企业 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 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内,向房地产管理 30 日内,向房地产 部门和市、县人民 管理部门和市、县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 同登记备案手续。 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续。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未 国防震减灾法》第 定期根据法 国防震减灾法》第 依 七十六条:“县级 律法规对相 七十六条:“县级 法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关工作开展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 79 政 检 查 进 交通、铁路、水利、 检查。 交通、铁路、水利、 行 电力、地震等有关 电力、地震等有关 地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2.处置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震 分工,加强对工程 责任:根据 分工,加强对工程 安 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规定作 建设强制性标准、 全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出相应处置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性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评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措施。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3.事后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 估 查。”2、《中华人 管理责任: 查。”2、《中华人 或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对检查情况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未 法》第八十七条: 进行汇总、 法》第八十七条: 按 “未依法进行地震 分类、归档 “未依法进行地震 照 安全性评价,或者 备查,并跟 安全性评价,或者 地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踪监测。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震 评价报告所确定的 4.其他 评价报告所确定的 安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法律法规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全 抗震设防的,由国 章文件规定 抗震设防的,由国 性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应履行的责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评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任。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估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报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告 门或者机构责令限 门或者机构责令限 结 期改正;逾期不改 期改正;逾期不改 果 正的,处三万元以 正的,处三万元以 进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行 罚款。”3、《地震 罚款。”3、《地震 抗 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震 例》(2019 年修正 例》(2019 年修正 设 版)第十六条:“国 版)第十六条:“国 防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的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行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政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检 或者机构,应当会 或者机构,应当会 查 同有关专业主管部 同有关专业主管部 门,加强对地震安 门,加强对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的监 全性评价工作的监 督检查。”4、关于 督检查。”4、关于 印发《地震安全性 印发《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暂 评价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中 行)》的通知(中 震防发〔2017〕10 震防发〔2017〕10 号)第二十三条: 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应 部门或者机构,应 当会同本级人民政 当会同本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加强 府有关部门,加强 对建设单位、评价 对建设单位、评价 单位或者机构和技 单位或者机构和技 术审查机构的监督 术审查机构的监督 检查,建立地震安 检查,建立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的诚 全性评价工作的诚 信体系,并及时公 信体系,并及时公 开信用信息。” 开信用信息。”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专 国建筑法》第十四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四 业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勘 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工作开展 的专业技术人员, 察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检查。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设 的执业资格证书, 的执业资格证书, 计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2.处置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行 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责任:根据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80 政 册 建筑活动。2、《建 有关规定作 建筑活动。2、《建 检 工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出相应处置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查 程 理条例》第九条: 师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措施。 理条例》第九条: 3.事后 国家对从事工程勘 注 察、设计活动的专 管理责任: 察、设计活动的专 册、业技术人员,实行 对检查情况 业技术人员,实行 执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进行汇总、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业 制度。3、《建设工 分类、归档 制度。3、《建设工 情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备查,并跟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况 例》第三十一条: 踪监测。 例》第三十一条: 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4.其他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行 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法律法规规 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政 设工程勘察、设计 章文件规定 设工程勘察、设计 检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应履行的责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查 管理。国务院铁路、 任。 管理。国务院铁路、 交通、水利等有关 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 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勘察、 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 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实 勘察、设计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 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 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对本 范围内,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有关 行政区域内的有关 81 检 查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理。 理。 1.检查责任: 未 定期根据法 经 律法规对相 批 关工作开展 准 检查。 附 政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对 依 行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的,应当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建 设 设。 2.处置 责任:根据 有关规定作 出相应处置 措施。 3.事后 管理责任: 对检查情况 各 进行汇总、 种 分类、归档 管 备查,并跟 线、 踪监测。 杆 4.其他 《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的,应当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建 设。 线 法律法规规 的 章文件规定 行 应履行的责 政 任。 检 查 对 1.检查责任: 已 定期根据法 取 律法规对相 消 关工作开展 占 检查。 用 行 城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 82 2.处置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 政 市 取消 152 项中央制 责任:根据 取消 152 项中央制 检 道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有关规定作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查 路 作 批事项的决定 出相应处置 措施。 为 3.事后 集 管理责任: 贸 对检查情况 市 进行汇总、 场 分类、归档 批事项的决定 的 备查,并跟 行 踪监测。 政 4.其他 检 法律法规规 查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1.检查责任: 超 定期根据法 限 律法规对相 高 《国务院对确需保 关工作开展 《国务院对确需保 层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行 83 政 检 查 检查。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建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筑 定》(国务院令第 2.处置 定》(国务院令第 工 412 号)第 108 项 责任:根据 412 号)第 108 项 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 有关规定作 《超限高层建筑工 抗 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出相应处置 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震 定》建设部令第 111 设 号 措施。 3.事后 防 管理责任: 工 对检查情况 作 进行汇总、 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 的 分类、归档 行 备查,并跟 政 踪监测。 检 4.其他 查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检查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定期根据法 管理办法》(中华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律法规对相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工 令第 150 号)第二 关工作开展 令第 150 号)第二 程 十三条:“县级以 84 检查。 十三条:“县级以 行 师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政 注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2.处置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检 册、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责任:根据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查 执 法律、法规和本办 有关规定作 法律、法规和本办 业 法的规定,对注册 出相应处置 法的规定,对注册 和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措施。 继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3.事后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 续 施监督检查。” 管理责任: 施监督检查。” 教 《注册造价工程师 对检查情况 《注册造价工程师 育 管理办法》(中华 进行汇总、 管理办法》(中华 的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分类、归档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行 令第 150 号)第二 备查,并跟 令第 150 号)第二 政 十五条:“县级以 踪监测。 十五条:“县级以 检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4.其他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查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章文件规定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 应履行的责 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任。 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 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 人员所在聘用单位 人员所在聘用单位 提供有关人员签署 提供有关人员签署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 (三)就有关问题 询问签署工程造价 询问签署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的人员; 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 (四)纠正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 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及工程造价计 办法及工程造价计 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的行为。” 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 1.检查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 定期根据法 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律法规对相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对 止下列行为:(一)关工作开展 止下列行为:(一) 占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 检查。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 用、城市道路;第三十 城市道路;第三十 挖 条:未经市政工程 2.处置 条:未经市政工程 掘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责任:根据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行 城 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有关规定作 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85 政 市 准,任何单位或者 出相应处置 准,任何单位或者 检 道 个人不得占用或者 查 路 挖掘城市道路。第 措施。 个人不得占用或者 3.事后 挖掘城市道路。第 的 三十一条:因特殊 管理责任: 三十一条:因特殊 行 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对检查情况 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政 城市道路的,须经 进行汇总、 城市道路的,须经 检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分类、归档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查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备查,并跟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方可 踪监测。 理部门批准,方可 按照规定占用。经 4.其他 按照规定占用。经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 法律法规规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 道路的,不得损坏 章文件规定 道路的,不得损坏 城市道路;占用期 应履行的责 城市道路;占用期 满后,应当及时清 任。 满后,应当及时清 理占用现场,恢复 理占用现场,恢复 城市道路原状;损 城市道路原状;损 坏城市道路的,应 坏城市道路的,应 当修复或者给予赔 当修复或者给予赔 偿。第三十四条: 偿。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 的管线发生故障需 的管线发生故障需 要紧急抢修的,可 要紧急抢修的,可 以先行破路抢修, 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同时通知市政工 并同时通知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 在 24 小时内按照 定补办批准手续。 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批 第三十六条:经批 准占用或者挖掘城 准占用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的,应当按 市道路的,应当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 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期限占用或者 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需要移动位 挖掘。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 置、扩大面积、延 长时间的,应当提 长时间的,应当提 前办理变更审批手 前办理变更审批手 续。 续。 对 1.检查责任: 重 定期根据法 要 律法规对相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工作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济 人民防空法》第十 行 86 政 检 查 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十 目 七条:人民防空主 七条:人民防空主 标 管部门应当依照规 2.处置 管部门应当依照规 防 定对城市和经济目 责任:根据 定对城市和经济目 护 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有关规定作 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建 进行监督检查。被 出相应处置 进行监督检查。被 设 检查单位应当如实 单 提供情况和必要的 措施。 检查单位应当如实 3.事后 提供情况和必要的 位 资料。中发〔2014〕管理责任: 资料。中发〔2014〕 的 15 号第 9 条 对检查情况 行 进行汇总、 政 分类、归档 检 备查,并跟 15 号第 9 条 查 踪监测。 4.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对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定期根据法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注 法》第五十九条国 律法规对相 法》第五十九条国 册 家实行房地产价格 关工作开展 家实行房地产价格 房 评估人员资格认证 87 检查。 评估人员资格认证 地 制度。2.《注册房 制度。2.《注册房 行 产 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2.处置 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政 估 法》第五条国务院 责任:根据 法》第五条国务院 检 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有关规定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查 师 部门对全国注册房 出相应处置 部门对全国注册房 的 地产估价师注册、 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 措施。 地产估价师注册、 3.事后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 政 监督管理。省、自 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省、自 检 治区、直辖市人民 对检查情况 治区、直辖市人民 查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进行汇总、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 分类、归档 (房地产)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备查,并跟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踪监测。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的执业活动实施监 4.其他 的执业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市、县、 法律法规规 督管理。市、县、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 章文件规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 应履行的责 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任。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第二十 监督管理。第二十 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 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依 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 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和继续教 师的执业和继续教 育情况实施监督检 育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第二十九条县 查。第二十九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 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 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一) 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 示注册证书;(二) 示注册证书;(二)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 在聘用单位提供有 在聘用单位提供有 关人员签署的估价 关人员签署的估价 报告及相关业务文 报告及相关业务文 档;(三)就有关 档;(三)就有关 问题询问签署估价 问题询问签署估价 报告的人员;(四) 报告的人员;(四)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及房 法规和本办法及房 地产估价规范和标 地产估价规范和标 准的行为。 准的行为。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行 88 政 检 查 总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承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包 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的建筑施工企业、 特 勘察单位、设计单 级、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一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检查。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级、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铁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路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二 绩等资质条件,划 级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及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部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分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专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业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一 筑活动。2、《建设 踪监测。 筑活动。2、《建设 级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其他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除 第二十五条:施工 法律法规规 第二十五条:施工 外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章文件规定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的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应履行的责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建 书,并在其资质等 筑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业 企 业 资 质 揽工程。 任。 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工程。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总 国建筑法》第十三 定期根据法 国建筑法》第十三 承 条:从事建筑活动 律法规对相 条:从事建筑活动 包 的建筑施工企业、 关工作开展 的建筑施工企业、 特 勘察单位、设计单 检查。 级、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行 89 政 检 查 一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处置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级、资本、专业技术人 责任:根据 资本、专业技术人 铁 员、技术装备和已 有关规定作 员、技术装备和已 路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出相应处置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二 绩等资质条件,划 级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措施。 绩等资质条件,划 3.事后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 及 级,经资质审查合 管理责任: 级,经资质审查合 部 格,取得相应等级 对检查情况 格,取得相应等级 分 的资质证书后,方 进行汇总、 的资质证书后,方 专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分类、归档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业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备查,并跟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一 筑活动。2、《建设 踪监测。 筑活动。2、《建设 级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其他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 第二十五条:施工 法律法规规 第二十五条:施工 筑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章文件规定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业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应履行的责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企 书,并在其资质等 任。 业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资 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工程。 揽工程。 质 情 况 的 行 政 检 查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行 租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定期根据法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90 政 赁、第三十三条:特种 律法规对相 第三十三条:特种 检 安 设备使用单位应该 关工作开展 设备使用单位应该 查 装、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拆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检查。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卸、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2.处置 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使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责任:根据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用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有关规定作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建 记。2.《特种设备 出相应处置 记。2.《特种设备 筑 安全监察条例》第 起 二十五条:特种设 措施。 安全监察条例》第 3.事后 二十五条:特种设 重 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管理责任: 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机 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对检查情况 者投入使用后 30 械 内,特种设备使用 进行汇总、 日内,特种设备使 行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 分类、归档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为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 备查,并跟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的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踪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 理部门登记。3. 4.其他 管理部门登记。3. 政 《建筑起重机械安 法律法规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 检 全监督管理规定》 章文件规定 全监督管理规定》 查 第十七条:使用单 应履行的责 第十七条:使用单 位应当自建筑起重 任。 位应当自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合格 机械安装验收合格 之日起 30 日内,将 之日起 30 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验收资料、建筑起 验收资料、建筑起 重机械安全管理制 重机械安全管理制 度、特种作业人员 度、特种作业人员 名单等,向工程所 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登 机械使用登记。登 记标志置于或者附 记标志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位置。 位置。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1.检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 人民防空法》第四 定期根据法 人民防空法》第四 建 十二条: 群众防空 律法规对相 十二条: 群众防空 防 组织由下列部门负 关工作开展 组织由下列部门负 行 91 政 检 查 空 责组建:(一)城 检查。 责组建:(一)城 队 建、公用、电力等 建、公用、电力等 伍 部门组建抢险抢修 2.处置 部门组建抢险抢修 的 队;(二)卫生、 责任:根据 队;(二)卫生、 单 医药部门组建医疗 有关规定作 医药部门组建医疗 位 救护队;(三)公 出相应处置 救护队;(三)公 的 安部门组建消防队、 措施。 行 治安队;(四)卫 安部门组建消防队、 3.事后 治安队;(四)卫 政 生、化工、环保等 管理责任: 生、化工、环保等 检 部门组建防化防疫 对检查情况 部门组建防化防疫 查 队;(五)邮电部 进行汇总、 队;(五)邮电部 门组建通信队; 分类、归档 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 备查,并跟 (六)交通运输部 门组建运输队。红 踪监测。 门组建运输队。红 十字会组织依法进 行救护工作。 4.其他 十字会组织依法进 法律法规规 行救护工作。 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 任。 对 《公共租赁住房管 1.检查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 申 理办法》第三十五 定期根据法 理办法》第三十五 请 条申请人隐瞒有关 律法规对相 条申请人隐瞒有关 人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关工作开展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行 隐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 92 检查。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 政 瞒 住房的,市、县人 住房的,市、县人 检 有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2.处置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查 关 管部门不予受理, 责任:根据 管部门不予受理, 情 给予警告,并计入 有关规定作 给予警告,并计入 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出相应处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或 档案。以欺骗等不 者 正当手段,登记为 措施。 档案。以欺骗等不 3.事后 正当手段,登记为 提 轮候对象或承租公 管理责任: 轮候对象或承租公 供 共租赁住房的,由 对检查情况 共租赁住房的,由 虚 市、县级人民政府 进行汇总、 市、县级人民政府 假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分类、归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材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 备查,并跟 处以 1000 元以下 料 款,记入公共租赁 踪监测。 罚款,记入公共租 申 住房管理档案;登 4.其他 赁住房管理档案; 请 记为轮候对象的, 法律法规规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公 取消其登记;已承 章文件规定 取消其登记;已承 共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履行的责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租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 93 任。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 赁 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公共租赁住房, 住 并按市场价格补交 并按市场价格补交 房 租金,逾期不退回 租金,逾期不退回 的 的,可以依法申请 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 检 租赁住房之日起五 租赁住房之日起五 查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行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安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全 产管理条例》第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防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护 规定,建设单位未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文 将安全防护文明施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明 工措施费在开工前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施 一次性足额支付施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工 工单位的,责令限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费 期改正;逾期未改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 正的,责令停止施 指定专人负 保 工,并处工程安全 责,及时组 障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织调查取证, 违 费三倍以上五倍以 与当事人有 法 下罚款。 直接利害关 行 系的应当回 为 避。执法人 的 员不得少于 行 两人,调查 政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罚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2-1《行政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全 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生 违反本规定,安全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94 政 处 罚 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许 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可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证 活动的,责令其在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有 建项目停止施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效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期 没收违法所得,并 指定专人负 满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责,及时组 未 元以下的罚款;逾 织调查取证, 办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与当事人有 理 续,继续从事建筑 直接利害关 延 施工活动的,依照 系的应当回 期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避。执法人 手 的规定处罚。 员不得少于 2-1《行政处 续, 两人,调查 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续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从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事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施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活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动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建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筑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施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工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企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业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政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罚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95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不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再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具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备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安 的,暂扣安全生产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全 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件 要负责人、项目负 指定专人负 的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责,及时组 建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织调查取证, 筑 产管理规定》第三 与当事人有 施 十条:建筑施工企 直接利害关 工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系的应当回 企 的,由县级以上人 避。执法人 业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员不得少于 的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行 期改正;逾期未改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正的,责令停业整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顿,并处 2 万元以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下的罚款;导致不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具备《安全生产许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可证条例》规定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安全生产条件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应当依法暂扣或者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证:(一)未按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理机构的;(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三)危险性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处罚种类和 程施工时未安排专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员现场监督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四)“安管人员”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核合格证书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建设工程勘察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部 设计管理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分 八条:建设工程勘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察、设计单位应当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96 政 处 罚 程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勘 的范围内承揽建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察 工程勘察、设计业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设 务。禁止建设工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计 勘察、设计单位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企 越其资质等级许可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业 的范围或者以其他 指定专人负 资 建设工程勘察、设 责,及时组 质 计单位的名义承揽 织调查取证, 情 建设工程勘察、设 与当事人有 况 计业务。禁止建设 直接利害关 的 工程勘察、设计单 系的应当回 行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避。执法人 政 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员不得少于 处 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罚 勘察、设计业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计管理条例》第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三十五条:违反本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费、设计费1倍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有违法所得的,予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以没收;可以责令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停业整顿,降低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质等级;情节严重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吊销资质证书。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揽工程的,予以取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缔,依照前款规定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处以罚款;有违法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所得的,予以没收。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吊销资质证书,依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处以罚款;有违法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所得的,予以没收。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3、《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三十八条:违反本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条例规定,发包方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将建设工程勘察、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设计业务发包给不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的建设工程勘察、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设计单位的,责令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改正,处50万元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以上100万元以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下的罚款。4、《建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理条例》第三十九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条:违反本条例规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定,建设工程勘察、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设计单位将所承揽 的建设工程勘察、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设计转包的,责令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改正,没收违法所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得,处合同约定的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勘察费、设计费2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5%以上50%以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下的罚款,可以责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令停业整顿,降低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资质等级;情节严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重的,吊销资质证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书。5、《建设工程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条例规定,勘察、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 当事人。 目批准文件,城乡 7.执行 规划及专业规划, 责任:依照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程勘察、设计深度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要求编制建设工程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文件的,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期不改正的,处 10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定应履行的 下的罚款;造成工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程质量事故或者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处罚决定之前, 的,责令停业整顿,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降低资质等级;情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节严重的,吊销资 容及事实、理由、 质证书;造成损失 依据,并告知当事 的,依法承担赔偿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责任。6、《建设工 申辩、要求听证等 程质量管理条例》 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 4-2《行政处 本条例规定,有下 罚法》第六十二条 列行为之一的,责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令改正,处 10 万元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罚款:(一)勘察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勘察的;(二)设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及事实、理由、依 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据,或者拒绝听取 设计的;(三)设 当事人的陈述、申 计单位指定建筑材 辩,不得作出行政 料、建筑构配件的 处罚决定;当事人 生产厂、供应商的;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四)设计单位未 申辩权利的除外。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5-1《行政处 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情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节严重的,吊销资 决定书。行政处罚 质证书;造成损失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的,依法承担赔偿 列事项:(一)当 责任。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97 行 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盗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用 例》 罚 或 十六条 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者 例规定,有下列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转 为之一的,由县级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供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城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市 限期改正,可并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公 3000 元以上 30000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共 元以下罚款;造成 指定专人负 供 经济损失的,应当 责,及时组 水,依法赔偿;情节严 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 在 重的, 除下列第 (二) 规 项行为外,经县级 直接利害关 定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系的应当回 的 可以在一定时间内 避。执法人 城 停止供水:(一) 员不得少于 市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公 公共供水的;(二)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共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供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水 设施的安全保护范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管 围内进行危害供水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道 设施安全活动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 (三)擅自将自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其 设施供水管网系统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附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属 网系统连接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设 (四)产生或者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施 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单位将其生产用水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安 管网系统与城市公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全 共供水管网系统直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保 接连接的;(五) 处罚种类和 护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范 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围 的;(六)擅自拆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内 除、改装或者迁移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进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行 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危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害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供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水 查)。 设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施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安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活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动,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擅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自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将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自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建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设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施 定的,制作 供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水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管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网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系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统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与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城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市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公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共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供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水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管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网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系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统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连 当事人。 接, 法机关。 7.执行 产 责任:依照 生 生效的行政 或 处罚决定, 者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使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用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有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毒 定应履行的 有 责任。 对情节复杂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害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物 政处罚决定之前, 质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单 容及事实、理由、 位 依据,并告知当事 将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其 申辩、要求听证等 生 权利。 产 4-2《行政处 用 罚法》第六十二条 水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管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网 罚决定之前,未依 系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统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与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城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市 及事实、理由、依 公 据,或者拒绝听取 共 当事人的陈述、申 供 辩,不得作出行政 水 处罚决定;当事人 管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网 申辩权利的除外。 系 5-1《行政处 统 罚法》第五十九条 直 行政机关依照 接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连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接,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在 决定书。行政处罚 城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市 列事项:(一)当 公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共 称、地址;(二) 供 违反法律、法规、 水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管 (三)行政处罚的 道 种类和依据;(四) 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直 式和期限;(五) 接 申请行政复议、提 装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泵 和期限;(六)作 抽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水,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擅 出决定的日期。行 自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拆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除、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改 印章。 装 5-2.《行政处 或 罚法》第四十五条 者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迁 述和申辩。行政机 移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城 事人的意见,对当 市 事人提出的事实、 公 理由和证据,应当 共 进行复核;当事人 供 提出的事实、理由 水 或者证据成立的, 设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施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的 事人陈述、申辩而 处 给予更重的处罚。 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注册建筑师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注 例》第二十九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98 政 处 罚 筑 格资格或者注册建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筑师证书的,由全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注 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册、委员会或者省、自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执 治区、直辖市注册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业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 取消考试合格资格 指定专人负 法 或者吊销注册建筑 责,及时组 行 师证书;对负有直 织调查取证, 为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与当事人有 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直接利害关 行 员,依法给予行政 系的应当回 政 处分。2、《注册建 避。执法人 处 筑师条例》第三十 员不得少于 罚 条:未经注册擅自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以注册建筑师名义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从事注册建筑师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务的,由县级以上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违法活动,没收违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并可以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以违法所得 5 倍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下的罚款;造成损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失的,应当承担赔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偿责任。3、《注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建筑师条例》第三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十一条:注册建筑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门责令停止违法活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动,没收违法所得,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情节严重的,可以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或者由全国注册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筑师管理委员会或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注册建筑师管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理委员会吊销注册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建筑师证书:(一)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册建筑师业务、收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取费用的;(二)同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时受聘于二个以上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筑设计单位执行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业务的;(三)在建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务中侵犯他人合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权益的;(四)准许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业务的;(五)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级注册建筑师以一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级注册建筑师的名 义执行业务或者超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越国家规定的执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范围执行业务的。 4、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注册建筑师条例》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第三十二条:因建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筑设计质量不合格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造成重大损失的,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对该建筑设计负有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直接责任的注册建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筑师,由县级以上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执行业务;情节严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重的,由全国注册 当事人。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7.执行 或者省、自治区、 责任:依照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管理委员会吊销注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册建筑师证书。5、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理条例》第七十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条:违反本条例规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注册建筑师、 定应履行的 注册结构工程师、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政处罚决定之前, 成质量事故的,责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令停止执业 1 年;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容及事实、理由、 的,吊销执业资格 依据,并告知当事 证书,5 年以内不予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注册;情节特别恶 申辩、要求听证等 劣的,终身不予注 权利。 册。6、《建设工程 4-2《行政处 质量管理条例》第 罚法》第六十二条 七十三条:依照本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条例规定,给予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位罚款处罚的,对 罚决定之前,未依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及事实、理由、依 罚款。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99 行 对 1、《建设工程勘察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注 设计管理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册 三十六条: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结 条例规定,未经注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构 册,擅自以注册建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工 设工程勘察、设计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程 人员的名义从事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师 设工程勘察、设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注 活动的,责令停止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册、违法行为,没收违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 法所得,处违法所 指定专人负 业 得2倍以上5倍以 责,及时组 违 下罚款;给他人造 织调查取证, 法 成损失的,依法承 与当事人有 行 担赔偿责任。2、 直接利害关 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 系的应当回 的 计管理条例》第三 避。执法人 行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员不得少于 政 规定,建设工程勘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处 察、设计注册执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术人员未受聘于一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个建设工程勘察、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设计单位或者同时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受聘于两个以上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工程勘察、设计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单位,从事建设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程勘察、设计活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责令停止违法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为,没收违法所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得,处违法所得2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倍以上5倍以下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款;情节严重的,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处罚种类和 证书;给他人造成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损失的,依法承担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赔偿责任。3、《建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例》第七十二条: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违反本条例规定,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注册建筑师、注册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结构工程师、监理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工程师等注册执业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人员因过错造成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止执业 1 年;造成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重大质量事故的,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5 年以内不予注册;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情节特别恶劣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终身不予注册。4、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设工程质量管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理条例》第七十三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条:依照本条例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定,给予单位罚款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处罚的,对单位直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 大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公民、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行 规定》第二十二条: 安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政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100 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处 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事 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故 的,暂扣安全生产 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指定专人负 建 筑 责,及时组 施 织调查取证, 工 与当事人有 企 直接利害关 业 系的应当回 的 避。执法人 行 员不得少于 政 两人,调查 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2-1《行政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01 行 对 《人民防空专用设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防 备生产安装管理暂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护 行办法》(国人防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设 〔2014〕438 号)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备 十三条:各级人民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生 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案。 产 认真履行组织领导、 安 宏观调控、质量监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装 管、政策法规和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质 准规范研定、创造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量 良好发展环境、提 指定专人负 不 供优质公共服务、 责,及时组 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织调查取证, 标 等职责,建立健全 与当事人有 行 联合治理力量体系 直接利害关 为 和工作协同机制, 系的应当回 的 加强对承担人防设 避。执法人 处 备相关职能任务的 员不得少于 罚 社会团体、社会中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介机构、专业技术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生产安装企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从业能力建设、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执(从)业行为的引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导与监督,每年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织一次以上检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现和解决有关矛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盾与问题,各军区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和各省、自治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直辖市人民防空主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管部门的检查情况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书面上报国家人民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防空主管部门。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管理办法》第二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七条房地产估价机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构及执行房地产估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02 政 处 罚 估 价业务的估价人员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价 与委托人或者估价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机 业务相对人有利害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构 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及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其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估 定,房地产估价机 指定专人负 价 构及其估价人员应 责,及时组 人 当回避未回避的, 织调查取证, 员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与当事人有 应 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直接利害关 当 部门给予警告,责 系的应当回 回 令限期改正,并可 避。执法人 避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员不得少于 未 款;给当事人造成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回 损失的,依法承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避 赔偿责任。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03 行 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房 管理办法》第二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地 条一级资质房地产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产 估价机构可以按照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估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价 的规定设立分支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机 构。二、三级资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违 得设立分支机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反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立该分支机构的房 指定专人负 定 地产估价机构的名 责,及时组 承 义出具估价报告, 织调查取证, 揽 并加盖该房地产估 与当事人有 业 价机构公章。第二 直接利害关 务、十六条房地产估价 系的应当回 擅 业务应当由房地产 避。执法人 自 估价机构统一接受 员不得少于 转 委托,统一收取费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让 用。第二十九条房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业 地产估价机构未经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务、委托人书面同意,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出 不得转让受托的估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具 价业务。经委托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估 书面同意,房地产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价 估价机构可以与其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报 他房地产估价机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告 合作完成估价业务,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以合作双方的名义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政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以个人名义承揽估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价业务,分支机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应当以设立该分支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机构的房地产估价 处罚种类和 机构名义承揽估价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业务。第三十二条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当由房地产估价机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构出具,加盖房地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产估价机构公章,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并有至少 2 名专职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签字。第五十条有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部门给予警告,责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令限期改正;逾期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未改正的,可处 5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下的罚款;给当事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人造成损失的,依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一)违反本办法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揽业务的;(二)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擅自转让受托的估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价业务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条第二款、第二十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九条第二款、第三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十二条规定出具估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价报告的。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管理办法》第二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条一级资质房地产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估价机构可以按照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04 政 处 罚 估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价 的规定设立分支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机 构。二、三级资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违 得设立分支机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反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立该分支机构的房 指定专人负 定 地产估价机构的名 责,及时组 设 义出具估价报告, 织调查取证, 立 并加盖该房地产估 与当事人有 分 价机构公章。第二 直接利害关 支 十一条分支机构应 系的应当回 机 当具备下列条件: 避。执法人 构 (一)名称采用“房 员不得少于 的 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行 +分支机构所在地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行政区划名+分公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司(分所)”的形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式;(二)分支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构负责人应当是注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册后从事房地产估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价工作 3 年以上并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无不良执业记录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价师;(三)在分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支机构所在地有 3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地产估价师;(四)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场所;(五)估价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质量管理、估价档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案管理、财务管理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等各项内部管理制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度健全。注册于分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支机构的专职注册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房地产估价师,不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计入设立分支机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的专职注册房地产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估价师人数。第二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十二条新设立的分 支机构,应当自领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取分支机构营业执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照之日起 30 日内,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到分支机构工商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册所在地的省、自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治区人民政府住房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管部门、直辖市人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部门应当在接受备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案后 10 日内,告知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 所在地的市、县人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部门,并报国务院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部门备案。第四十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九条有下列行为之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一的,由县级以上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告,责令限期改正,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当事人。 (二)违反本办法 7.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设 责任:依照 立分支机构的;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三)违反本办法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规定,新设立的分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支机构不备案的。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05 行 对 《房地产估价机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房 管理办法》第三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地 三条房地产估价机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产 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估 (一)涂改、倒卖、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价 出租、出借或者以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机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构 资质证书;(二)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违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规 范围承接房地产估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 价业务;(三)以 指定专人负 业 迎合高估或者低估 责,及时组 行 要求、给予回扣、 织调查取证, 为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 与当事人有 的 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直接利害关 行 (四)违反房地产 系的应当回 政 估价规范和标准; 避。执法人 处 (五)出具有虚假 员不得少于 罚 记载、误导性陈述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或者重大遗漏的估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价报告;(六)擅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自设立分支机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七)未经委托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书面同意,擅自转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法律、法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禁止的其他行为。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估价机构有本办法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第三十三条行为之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一的,由县级以上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告,责令限期改正,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处罚种类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的,依法承担赔偿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责任;构成犯罪的,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注册房地产估价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师管理办法》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06 政 处 罚 估 规定,未办理变更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价 注册仍执业的,由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未 政府建设(房地产)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办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理 改正;逾期不改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变 的,可处以 5000 元 指定专人负 更 注 以下的罚款。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册 与当事人有 仍 直接利害关 然 系的应当回 执 避。执法人 业 员不得少于 的 两人,调查 行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2-1《行政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07 行 对 1.《房地产开发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房 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地 (建设部令第 77 号)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产 第二十四条:“企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开 业不按照规定办理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变更手续的,由原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资质审批部门予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警告、责令限期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不 正,并可处以 5000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按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照 的罚款”。 指定专人负 规 责,及时组 定 织调查取证, 办 与当事人有 理 直接利害关 变 系的应当回 更 避。执法人 手 员不得少于 续 两人,调查 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政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城市房地产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国务院令第 248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号)第三十四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08 政 处 罚 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书或者超越资质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超 经营的,由县级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越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资 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指定专人负 质 限期改正,处 5 万 责,及时组 等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织调查取证, 级 的罚款;逾期不改 与当事人有 从 正的,由工商行政 直接利害关 事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系的应当回 房 执照”。2.《房地 避。执法人 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员不得少于 产 理规定》(建设部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开 令第 77 号)第二十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发 条:“企业超越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经 质等级从事房地产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营 开发经营的,由县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行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罚 元以下的罚款;逾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期不改正的,由原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资质审批部门吊销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资质证书,并提请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吊销营业执照”。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09 行 对 1.《房地产开发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房 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地 (建设部令第 77 号)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产 第二十一条:“企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开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的,由原资质审批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部门公告资质证书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作废,收回证书,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涂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改、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出 款:(二)涂改、 指定专人负 租、 出租、出借、转让、责,及时组 出 出卖资质证书的”。 织调查取证, 借、 与当事人有 转 直接利害关 让、 系的应当回 出 避。执法人 卖 员不得少于 资 两人,调查 质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证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书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城市房地产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国务院令第 248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号)第三十四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10 政 处 罚 开 “违反本条例规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书或者超越资质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未 经营的,由县级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取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得 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指定专人负 资 限期改正,处 5 万 责,及时组 质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织调查取证, 等 的罚款;逾期不改 与当事人有 级 正的,由工商行政 直接利害关 证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系的应当回 书 执照”。2.《房地 避。执法人 从 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员不得少于 事 理规定》(建设部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房 令第 77 号)第十九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地 条:“企业未取得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产 资质证书从事房地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开 产开发经营的,由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经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营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正,处 5 万元以上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政 逾期不改正的,由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罚 门提请工商行政管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照”。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11 行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房 节能条例》第五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地 三条 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产 规定,房地产开发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开 企业销售商品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售商品房的能耗指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标、节能措施和保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销 护要求、保温工程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售 保修期等信息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指定专人负 品 府建设或者房地产 责,及时组 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织调查取证, 未 改正;逾期未改正 与当事人有 向 的,处 3 万元以上 5 直接利害关 购 万元以下罚款;对 系的应当回 买 以上信息作虚假宣 避。执法人 人 传的,由县级以上 员不得少于 明 人民政府建设或者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示 房地产主管部门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所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售 以下罚款。第五十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商 四条 设计单位、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房 查机构、施工单位、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监理单位和房地产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能 开发企业违反本条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耗 例规定,情节严重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指 的,由本省颁发证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标、书的主管部门依法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节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能 吊销资质证书;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措 质证书由国家或者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施 其他省、自治区、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和 直辖市有关主管部 处罚种类和 保 门颁发的,由省人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护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要 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求、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保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温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工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程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保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修 查)。 期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等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信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息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的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罚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房地产开发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房 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地 (建设部令第 77 号)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第二十一条:“企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12 政 处 罚 开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的,由原资质审批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 部门公告资质证书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作废,收回证书,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隐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瞒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真 款:(一)隐瞒真 指定专人负 实 实情况、弄虚作假 责,及时组 情 骗取资质证书的”。 织调查取证, 况、 与当事人有 弄 直接利害关 虚 系的应当回 作 避。执法人 假 员不得少于 骗 两人,调查 取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质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证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书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罚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2-1《行政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13 行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负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责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造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价 十八条:“县级以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工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程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师 部门工作人员,在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理 理工作中,有下列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 情形之一的,依法 指定专人负 部 给予处分;构成犯 责,及时组 门 罪的,依法追究刑 织调查取证, 和 事责任:(一)对 与当事人有 其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直接利害关 他 申请人准予注册许 系的应当回 有 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避。执法人 关 权作出注册许可决 员不得少于 部 定的;(二)对符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门 合注册条件的申请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工 人不予注册许可或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作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人 作出注册许可决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员 的;(三)对符合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予受理或者未在法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 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处 的;(四)利用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罚 务之便,收取他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五)不依法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不予查处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国建筑法》第六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九条:“工程监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监 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14 政 处 罚 理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企 通,弄虚作假、降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业 低工程质量的,责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资 令改正,处以罚款,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质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专 违法所得的,予以 指定专人负 业 没收;造成损失的,责,及时组 乙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织调查取证, 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 与当事人有 及 追究刑事责任。工 直接利害关 以 程监理单位转让监 系的应当回 下、理业务的,责令改 避。执法人 事 正,没收违法所得,员不得少于 务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所)降低资质等级;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监 节严重的,吊销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理 质证书。”2.《中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活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动 法》第七十六条: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情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况 业整顿、降低资质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违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法 书的行政处罚,由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颁发资质证书的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为 关决定;其他行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处罚,由建设行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行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政 部门依照法律和国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处 务院规定的职权范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罚 围决定。3.《中华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第七十七条:违反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对不具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备相应资质等级条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件的单位颁发该等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级资质证书的,由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其上级机关责令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回所发的资质证书,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分;构成犯罪的,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4.《建设工程质量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管理条例》第五十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四条:违反本条例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规定,建设单位将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勘察、设计、施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的,责令改正,处 50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以下的罚款。5. 《建设工程质量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揽工程的,责令停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止违法行为,对勘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察、设计单位或者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同约定的勘察费、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金 1 倍以上 2 倍以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下的罚款;对施工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当事人。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7.执行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法机关。 降低资质等级;情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节严重的,吊销资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质证书;有违法所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揽工程的,予以取 定应履行的 缔,依照前款规定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处以罚款;有违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处罚决定之前,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吊销资质证书,依 容及事实、理由、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并告知当事 处以罚款;有违法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所得的, 予以没收。 6. 申辩、要求听证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 权利。 理条例》第六十一 4-2《行政处 条:违反本条例规 罚法》第六十二条 定,勘察、设计、施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工、工程监理单位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罚决定之前,未依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承揽工程的,责令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改正,没收违法所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得,对勘察、设计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及事实、理由、依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 据,或者拒绝听取 察费、设计费和监 当事人的陈述、申 理酬金 1 倍以上 2 辩,不得作出行政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处罚决定;当事人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 申辩权利的除外。 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5-1《行政处 款;可以责令停业 罚法》第五十九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 行政机关依照 级;情节严重的,吊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销资质证书。7.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理条例》第七十五 决定书。行政处罚 条:本条例规定的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责令停业整顿,降 列事项:(一)当 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资质证书的行政处 称、地址;(二) 罚,由颁发资质证 违反法律、法规、 书的机关决定;其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他行政处罚,由建 (三)行政处罚的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种类和依据;(四) 者有关部门依照法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定职权决定。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15 行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国建筑法》第六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九条:“工程监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监 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理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企 通,弄虚作假、降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业 低工程质量的,责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综 令改正,处以罚款,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合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资 吊销资质证书;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质、违法所得的,予以 指定专人负 甲 没收;造成损失的,责,及时组 级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织调查取证, 资 构成犯罪的,依法 与当事人有 质 追究刑事责任。工 直接利害关 监 程监理单位转让监 系的应当回 理 理业务的,责令改 避。执法人 活 正,没收违法所得,员不得少于 动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情 降低资质等级;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况 节严重的,吊销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质证书。”2.《中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 法》第七十六条: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处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业整顿、降低资质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书的行政处罚,由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颁发资质证书的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关决定;其他行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罚,由建设行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部门依照法律和国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务院规定的职权范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围决定。3.《中华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第七十七条:违反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对不具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备相应资质等级条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件的单位颁发该等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级资质证书的,由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其上级机关责令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回所发的资质证书,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分;构成犯罪的,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4.《建设工程质量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管理条例》第五十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四条:违反本条例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规定,建设单位将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勘察、设计、施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的,责令改正,处 50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以下的罚款。5. 《建设工程质量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揽工程的,责令停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止违法行为,对勘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察、设计单位或者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同约定的勘察费、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金 1 倍以上 2 倍以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下的罚款;对施工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当事人。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法机关。 7.执行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照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生效的行政 降低资质等级;情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节严重的,吊销资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质证书;有违法所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揽工程的,予以取 定应履行的 缔,依照前款规定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处以罚款;有违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处罚决定之前,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吊销资质证书,依 容及事实、理由、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并告知当事 处以罚款;有违法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所得的, 予以没收。 6. 申辩、要求听证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 权利。 理条例》第六十一 4-2《行政处 条:违反本条例规 罚法》第六十二条 定,勘察、设计、施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工、工程监理单位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罚决定之前,未依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承揽工程的,责令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改正,没收违法所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得,对勘察、设计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及事实、理由、依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 据,或者拒绝听取 察费、设计费和监 当事人的陈述、申 理酬金 1 倍以上 2 辩,不得作出行政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处罚决定;当事人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 申辩权利的除外。 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5-1《行政处 款;可以责令停业 罚法》第五十九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 行政机关依照 级;情节严重的,吊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销资质证书。7.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理条例》第七十五 决定书。行政处罚 条:本条例规定的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责令停业整顿,降 列事项:(一)当 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资质证书的行政处 称、地址;(二) 罚,由颁发资质证 违反法律、法规、 书的机关决定;其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他行政处罚,由建 (三)行政处罚的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种类和依据;(四) 者有关部门依照法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定职权决定。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业管理办法》(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 部令第 149 号)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16 政 处 罚 价 四十条:“有下列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咨 行为之一的,由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询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单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位 者有关专业部门给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予警告,责令限期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 改正;逾期未改正 指定专人负 规 的,可处以 5000 元 责,及时组 定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织调查取证, 设 罚款:(一)违反 与当事人有 立 《工程造价咨询企 直接利害关 分 业管理办法》第二 系的应当回 支 十三条规定,新设 避。执法人 机 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员不得少于 构 的;(二)违反《工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和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跨 理办法》第二十五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省 条规定,跨省、自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承 治区、直辖市承接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接 业务不备案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业 “第二十三条工程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务 造价咨询企业设立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分支机构的,应当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政 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处 内,持下列材料到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罚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所在地省、自治区、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一)分支机构营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业执照复印件;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二)工程造价咨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询企业资质证书复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印件;(三)拟在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分支机构执业的不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少于 3 名注册造价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复印件;(四)分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支机构固定办公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所的租赁合同或产 权证明。省、自治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区、直辖市人民政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当在接受备案之日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起 20 日内,报国务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案。”“第二十五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业跨省、自治区、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直辖市承接工程造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价咨询业务的,应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当自承接业务之日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程所在地省、自治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区、直辖市人民政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府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17 行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业管理办法》(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造 部令第 149 号)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价 三十八条:“未取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咨 得工程造价咨询企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询 业资质从事工程造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单 价咨询活动或者超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位 越资质等级承接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取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 指定专人负 得 果文件无效,由县 责,及时组 或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织调查取证, 超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与当事人有 越 者有关专业部门给 直接利害关 资 予警告,责令限期 系的应当回 质 改正,并处以 1 万 避。执法人 等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员不得少于 级 的罚款。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而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从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事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造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价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咨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询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务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业管理办法》(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 部令第 149 号)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18 政 处 罚 价 三十七条:“以欺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咨 骗、贿赂等不正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询 手段取得工程造价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单 咨询企业资质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以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不 门或者有关专业部 指定专人负 正 门给予警告,并处 责,及时组 当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织调查取证, 手 元以下的罚款,申 与当事人有 段 请人 3 年内不得再 直接利害关 取 次申请工程造价咨 系的应当回 得 询企业资质。” 避。执法人 企 员不得少于 业 两人,调查 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2-1《行政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19 行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业管理办法》(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造 部令第 149 号)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价 四十一条:“工程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咨 造价咨询企业有本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询 办法第二十七条行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企 为之一的,由县级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违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有关专业部门给予 指定专人负 承 警告,责令限期改 责,及时组 揽 正,并处以 1 万元 织调查取证, 业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与当事人有 务 罚款。”“第二十 直接利害关 的 七条工程造价咨询 系的应当回 行 企业不得有下列行 避。执法人 政 为:(一)涂改、 员不得少于 处 倒卖、出租、出借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罚 资质证书,或者以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资质证书;(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范围承接工程造价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咨询业务;(三)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投标人或两个以上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投标人对同一工程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项目的工程造价咨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询业务;(四)以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给予回扣、恶意压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低收费等方式进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不正当竞争;(五)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价咨询业务;(六)处罚种类和 法律、法规禁止的 幅度、当事 其他行为。”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20 政 处 罚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超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出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资 究刑事责任:(一)责,及时组 质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 织调查取证, 范 检测活动的。” 与当事人有 围 直接利害关 从 系的应当回 事 避。执法人 检 员不得少于 测 两人,调查 活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2-1《行政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21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档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案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资 究刑事责任:(七)责,及时组 料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织调查取证, 管 造成检测数据无法 与当事人有 理 追溯的。” 直接利害关 混 系的应当回 乱, 避。执法人 造 员不得少于 成 两人,调查 检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测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数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据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无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法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追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溯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程 质 行 122 政 处 罚 量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依照本办 法规定,给予检测 机构罚款处罚的,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罚款数 额 5%以上 10%以下 的罚款。”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人 与当事人有 和 直接利害关 其 系的应当回 他 避。执法人 直 员不得少于 接 两人,调查 责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任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人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员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2-1《行政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23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使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不 究刑事责任:(三)责,及时组 符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 织调查取证, 合 检测人员的。” 与当事人有 条 直接利害关 件 系的应当回 的 避。执法人 检 员不得少于 测 两人,调查 人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员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24 政 处 罚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涂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改、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倒 究刑事责任:(二)责,及时组 卖、 涂改、倒卖、出租、织调查取证, 出 出借、转让资质证 与当事人有 租、 书的。” 直接利害关 出 系的应当回 借、 避。执法人 转 员不得少于 让 两人,调查 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证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书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2-1《行政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25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条“检测机构伪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造检测数据,出具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虚假检测报告或者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鉴定结论的,县级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警告,并处 3 万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伪 罚款;给他人造成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造 损失的,依法承担 指定专人负 检 赔偿责任;构成犯 责,及时组 测 罪的,依法追究其 织调查取证, 数 刑事责任。” 与当事人有 据, 直接利害关 出 系的应当回 具 避。执法人 虚 员不得少于 假 两人,调查 检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测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报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告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者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鉴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结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政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26 政 处 罚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规 究刑事责任:(四)责,及时组 定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 织调查取证, 上 的违法违规行为和 与当事人有 报 检测不合格事项 直接利害关 发 的。” 系的应当回 现 避。执法人 的 员不得少于 违 两人,调查 法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违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测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不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合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格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事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项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政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处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27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规 究刑事责任:(五)责,及时组 定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 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 在 告上签字盖章的。” 检 直接利害关 测 系的应当回 报 避。执法人 告 员不得少于 上 两人,调查 签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字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盖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章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28 政 处 罚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照 究刑事责任:(六)责,及时组 国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 织调查取证, 家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与当事人有 有 进行检测的。” 直接利害关 关 系的应当回 工 避。执法人 程 员不得少于 建 两人,调查 设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强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制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性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标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准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检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测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政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29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六条“违反本办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法规定,未取得相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应的资质,擅自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担本办法规定的检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测业务的,其检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报告无效,由县级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取 改正,并处 1 万元 指定专人负 得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及时组 相 罚款。” 织调查取证, 应 与当事人有 的 直接利害关 资 系的应当回 质, 避。执法人 擅 员不得少于 自 两人,调查 承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担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本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办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检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测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务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行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政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 处罚种类和 罚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八条“以欺骗、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30 政 处 罚 量 取得资质证书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省、自治区、直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主管部门撤销其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质证书,3 年内不得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以 再次申请资质证书;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欺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指定专人负 骗、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责,及时组 贿 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织调查取证, 赂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当事人有 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 直接利害关 不 追究刑事责任。” 系的应当回 正 避。执法人 当 员不得少于 手 两人,调查 段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取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得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质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证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书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政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罚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2-1《行政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31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十七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资质的,省、自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区、直辖市人民政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府建设主管部门不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予受理或者不予行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隐 政许可,并给予警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瞒 告,1 年之内不得再 指定专人负 有 次申请资质。” 责,及时组 关 织调查取证, 情 与当事人有 况 直接利害关 或 系的应当回 者 避。执法人 提 员不得少于 供 两人,调查 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假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材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料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申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请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质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工 测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程 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违反本办法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32 政 处 罚 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机 门责令改正,可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转 元以下的罚款;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包 成犯罪的,依法追 指定专人负 检 究刑事责任:(八)责,及时组 测 转包检测业务的。” 织调查取证, 业 与当事人有 务 直接利害关 的 系的应当回 行 避。执法人 政 员不得少于 处 两人,调查 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2-1《行政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33 行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产管理条例》第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质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量 规定,工程质量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检 全检测机构未依法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测 取得资质或者超越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资质范围进行检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为 的,或者出具虚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的 检测报告的,责令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 限期改正,并处五 指定专人负 政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责,及时组 处 下罚款;造成损失 织调查取证, 罚 的,依法承担赔偿 与当事人有 责任;构成犯罪的,直接利害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供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水 例》 水 十五条 行 134 政 处 罚 公民、 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质 例规定,城市公共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不 供水单位和自建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符 施供水单位有下列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合 行为之一的,由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国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家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令改正,可并处 指定专人负 定 5000 元以上 30000 责,及时组 标 元以下的罚款;情 织调查取证, 准,节严重的,报经县 与当事人有 供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直接利害关 水 准,可以责令停业 系的应当回 水 整顿;给用水单位 避。执法人 压 和个人造成经济损 员不得少于 达 失的,应当依法赔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不 偿;对负有直接责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到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最 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低 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服 机关可以给予行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务 处分:(一)供水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水 水质不符合国家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压,定标准的;(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擅 供水水压达不到最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自 低服务水压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停 (三)擅自停止供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止 水或者未履行停水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供 通知义务的;(四)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水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或 水设施或者在供水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者 设施发生故障后未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未 及时抢修的。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履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停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水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通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知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义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务,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未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按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照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规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检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修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供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水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设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施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或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者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在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供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水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设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施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发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生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故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障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后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未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及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时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抢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修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的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罚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35 行 对 1、《建设工程勘察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工 设计管理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程 八条:建设工程勘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勘 察、设计单位应当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察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设 的范围内承揽建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计 工程勘察、设计业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企 务。禁止建设工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业 勘察、设计单位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资 越其资质等级许可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质 的范围或者以其他 指定专人负 情 建设工程勘察、设 责,及时组 况 计单位的名义承揽 织调查取证, 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 与当事人有 行 计业务。禁止建设 直接利害关 政 工程勘察、设计单 系的应当回 处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避。执法人 罚 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员不得少于 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勘察、设计业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计管理条例》第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三十五条:违反本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费、设计费1倍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有违法所得的,予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以没收;可以责令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停业整顿,降低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质等级;情节严重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吊销资质证书。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揽工程的,予以取 处罚种类和 缔,依照前款规定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处以罚款;有违法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所得的,予以没收。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吊销资质证书,依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处以罚款;有违法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所得的,予以没收。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3、《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三十八条:违反本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条例规定,发包方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将建设工程勘察、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设计业务发包给不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的建设工程勘察、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设计单位的,责令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改正,处50万元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以上100万元以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下的罚款。4、《建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理条例》第三十九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条:违反本条例规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定,建设工程勘察、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设计单位将所承揽 的建设工程勘察、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设计转包的,责令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改正,没收违法所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得,处合同约定的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勘察费、设计费2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5%以上50%以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下的罚款,可以责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令停业整顿,降低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资质等级;情节严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重的,吊销资质证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书。5、《建设工程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条例规定,勘察、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 当事人。 目批准文件,城乡 法机关。 7.执行 规划及专业规划, 责任:依照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 生效的行政 程勘察、设计深度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要求编制建设工程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文件的,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期不改正的,处 10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定应履行的 下的罚款;造成工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程质量事故或者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处罚决定之前, 的,责令停业整顿,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降低资质等级;情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节严重的,吊销资 容及事实、理由、 质证书;造成损失 依据,并告知当事 的,依法承担赔偿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责任。6、《建设工 申辩、要求听证等 程质量管理条例》 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 4-2《行政处 本条例规定,有下 罚法》第六十二条 列行为之一的,责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令改正,处 10 万元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罚款:(一)勘察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勘察的;(二)设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及事实、理由、依 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据,或者拒绝听取 设计的;(三)设 当事人的陈述、申 计单位指定建筑材 辩,不得作出行政 料、建筑构配件的 处罚决定;当事人 生产厂、供应商的;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四)设计单位未 申辩权利的除外。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5-1《行政处 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情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节严重的,吊销资 决定书。行政处罚 质证书;造成损失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的,依法承担赔偿 列事项:(一)当 责任。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民用建筑节能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监 例》第四十二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36 政 处 罚 位 列行为之一的,由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现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工 期未改正的,处 10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单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位 下的罚款;情节严 指定专人负 未 重的,由颁发资质 责,及时组 按 证书的部门责令停 织调查取证, 照 业整顿,降低资质 与当事人有 民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直接利害关 用 证书;造成损失的,系的应当回 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避。执法人 筑 (一)未按照民用 员不得少于 节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能 准实施监理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强 (二)墙体、屋面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制 的保温工程施工时,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性 未采取旁站、巡视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标 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准 实施监理的。对不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施 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工 保温材料、门窗、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图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设 明设备,按照符合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文 求签字的,依照《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件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要 例》第六十七条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求 规定处罚。《山西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进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行 例》第五十一条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不 单位未按照民用建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予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 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止 要求进行施工,不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或 予制止或者制止无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者 效未报告建设单位 制 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无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效 令限期改正;逾期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未 未改正的,处 10 万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报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告 罚款;造成损失的,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设 第五十四条 设计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单 单位、施工图设计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位 文件审查机构、施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和 工单位、监理单位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有 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关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主 情节严重的,由本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管 省颁发证书的主管 部 部门依法降低资质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的 证书;资质证书由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 国家或者其他省、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罚 自治区、直辖市有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主管部门建议其依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法处理。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37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监 理条例》第六十七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理 条规定:“工程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之一的,责令改正,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将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不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合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格 吊销资质证书;有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的 违法所得的,予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建 没收;造成损失的,指定专人负 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及时组 工 (二)将不合格的 织调查取证, 程、建设工程、建筑材 与当事人有 建 料、建筑构配件和 直接利害关 筑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系的应当回 材 的。” 避。执法人 料、 员不得少于 建 两人,调查 筑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配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件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设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按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照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合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格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签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字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政 处罚种类和 处 幅度、当事 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监 理条例》第六十八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理 条“违反本条例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定,工程监理单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38 政 处 罚 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与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被 筑材料、建筑构配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监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理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工 他利害关系承担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程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指定专人负 的 业务的,责令改正,责,及时组 施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织调查取证, 工 元以下的罚款,降 与当事人有 承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直接利害关 包 销资质证书;有违 系的应当回 单 法所得的,予以没 避。执法人 位 收。” 员不得少于 2-1《行政处 以 两人,调查 及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建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筑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材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料、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筑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配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件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设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备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供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应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单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位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有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隶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属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关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系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或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者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其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他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利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害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关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系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承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担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该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项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建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设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工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程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的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监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理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业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务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的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政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处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罚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39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监 理条例》第六十七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理 条规定:“工程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之一的,责令改正,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与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建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单 吊销资质证书;有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位 违法所得的,予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或 没收;造成损失的,指定专人负 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及时组 施 (一)与建设单位 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 工 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单 弄虚作假、降低工 直接利害关 位 程质量的。” 系的应当回 串 避。执法人 通, 员不得少于 弄 两人,调查 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作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假、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降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低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程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质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量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监 国建筑法》第十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理 条:“从事建筑活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40 政 处 罚 程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的执业资格证书,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考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试、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注 建筑活动。”第六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册、条:“国务院建设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指定专人负 业、国的建筑活动实施 责,及时组 继 统一监督管理。” 2.织调查取证, 续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与当事人有 教 管理规定》(建设 直接利害关 育 部令第 147 号)第 系的应当回 情 四条:国务院建设 避。执法人 况 主管部门对全国注 员不得少于 的 册监理工程师的注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行 册、执业活动实施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统一监督管理。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府主管部门对本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政区域内的注册监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理工程师的注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管理。第二十七条: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注册的,建设主管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不予受理或者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不予注册,并给予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警告,1 年之内不得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再次申请注册。第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二十八条:以欺骗、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取得注册证书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部门撤销其注册,3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注册,并由县级以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设主管部门处以罚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款,其中没有违法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所得的,处以 1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法所得的,处以违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法所得 3 倍以下且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款;构成犯罪的,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第二十九条:违反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本规定,未经注册,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擅自以注册监理工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程师的名义从事工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程监理及相关业务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活动的,由县级以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告,责令停止违法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行为,处以 3 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失的,依法承担赔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偿责任。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规定,未办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的,由县级以上地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管部门给予警告,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责令限期改正;逾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期不改的,可处以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第三十一条:注册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之一的,由县级以 当事人。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7.执行 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责任:依照 告,责令其改正,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款,有违法所得的,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以下且不超过 3 万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元的罚款;造成损 定应履行的 失的,依法承担赔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偿责任;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的,依法追究刑事 政处罚决定之前, 责任:(一)以个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二)涂改、倒卖、 容及事实、理由、 出租、出借或者以 依据,并告知当事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 申辩、要求听证等 印章的;(三)泄 权利。 露执业中应当保守 4-2《行政处 的秘密并造成严重 罚法》第六十二条 后果的;(四)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出规定执业范围或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者聘用单位业务范 罚决定之前,未依 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五)弄虚作假提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六)同时受聘于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及事实、理由、依 的单位,从事执业 据,或者拒绝听取 活动的;(七)其 当事人的陈述、申 它违反法律、法规、 辩,不得作出行政 规章的行为。第三 处罚决定;当事人 十二条:有下列情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形之一的,国务院 申辩权利的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5-1《行政处 职权或者根据利害 罚法》第五十九条 关系人的请求,可 行政机关依照 以撤销监理工程师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注册:(一)工作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人员滥用职权、玩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忽职守颁发注册证 决定书。行政处罚 书和执业印章的;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二)超越法定职 列事项:(一)当 权颁发注册证书和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执业印章的;(三) 称、地址;(二)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 违反法律、法规、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章的;(四)对不 (三)行政处罚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种类和依据;(四) 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和执业印章的; 式和期限;(五) (五)依法可以撤 申请行政复议、提 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县级 和期限;(六)作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员,在注册监理工 出决定的日期。行 程师管理工作中,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处分;构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 印章。 究刑事责任:(一) 5-2.《行政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罚法》第四十五条 的申请人颁发注册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述和申辩。行政机 (二)对符合法定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事人的意见,对当 颁发注册证书和执 事人提出的事实、 业印章的;(三) 理由和证据,应当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进行复核;当事人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 提出的事实、理由 限内颁发注册证书 或者证据成立的, 和执业印章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对符合法定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事人陈述、申辩而 理或者未在法定期 给予更重的处罚。 限内初审完毕的; 6-1.《行政处罚法》 (五)利用职务上 第六十一条 行政 的便利,收受他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的;(六)不依法 事人;当事人不在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场的,行政机关应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41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建设单位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违 责令改正,处 20 万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法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的罚款:(三)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为 示或暗示设计单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的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指定专人负 政 准,降低工程质量 责,及时组 处 的;(四)施工图 织调查取证, 罚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与当事人有 或者审查不合格, 直接利害关 擅自施工的。” 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建 节能条例》第四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设 六条 公民、 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规定,建设单位对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42 政 处 罚 位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对 能强制性标准的民 案。 不 用建筑项目出具竣 符 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民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 令改正,处民用建 指定专人负 建 筑项目合同价款 2% 责,及时组 筑 以上 4%以下罚款; 织调查取证, 节 造成损失的,依法 与当事人有 能 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利害关 强 系的应当回 制 避。执法人 性 员不得少于 标 两人,调查 准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民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用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目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具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竣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工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收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合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格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报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告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罚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43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八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建设单位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对 责令改正,处工程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不 合同价款 2%以上 4%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合 以下的罚款;造成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格 损失的,依法承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的 赔偿责任:(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建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 指定专人负 设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责,及时组 工 收的。” 织调查取证, 程 与当事人有 按 直接利害关 照 系的应当回 合 避。执法人 格 员不得少于 工 两人,调查 程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收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建 《建设工程质量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设 理条例》第五十六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条规定:“违反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44 政 处 罚 位 条例规定,建设单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建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设 的,责令改正,处 20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项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目 下的罚款:(五)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必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须 工程监理而未实行 指定专人负 实 工程监理的。” 责,及时组 行 织调查取证, 工 与当事人有 程 直接利害关 监 系的应当回 理 避。执法人 而 员不得少于 未 两人,调查 实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工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程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监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理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政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2-1《行政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45 行 对 《历史文化名城名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镇名村保护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第二十八条:在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史文化街区、名镇、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进 内,不得进行新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 扩建活动。但是,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新建、扩建必要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政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处 务设施除外。在历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罚 史文化街区、名镇、指定专人负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责,及时组 内,新建、扩建必 织调查取证, 要的基础设施和公 与当事人有 共服务设施的,城 直接利害关 市、县人民政府城 系的应当回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避。执法人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员不得少于 可证、乡村建设规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划许可证前,应当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征求同级文物主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部门的意见。在历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史文化街区、名镇、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内,拆除历史建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外的建筑物、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应当经城市、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准。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文物保护法》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 处罚种类和 文物的实际需要,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经省、自治区、直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可以在文物保护单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位的周围划出一定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的建设控制地带,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并予以公布。在文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设工程,不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史风貌;工程设计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方案应当根据文物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保护单位的级别,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部门同意后,报城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乡建设规划部门批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准。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历史文化名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例》第三十四条: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建设工程选址,应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当尽可能避开历史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建筑;因特殊情况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不能避开的,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尽可能实施原址保 护。对历史建筑实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施原址保护的,建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设单位应当事先确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保护措施,报城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市、县人民政府城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乡规划主管部门会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同同级文物主管部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门批准。因公共利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益需要进行建设活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动,对历史建筑无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法实施原址保护、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必须迁移异地保护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或者拆除的,应当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由城市、县人民政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当事人。 门会同同级文物主 法机关。 7.执行 管部门,报省、自 责任:依照 治区、直辖市人民 生效的行政 政府确定的保护主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管部门会同同级文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物主管部门批准。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筑原址保护、迁移、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拆除所需费用,由 定应履行的 建设单位列入建设 工程预算。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设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条例规定,建设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46 政 处 罚 位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明 的,责令改正,处 2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示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或 下的罚款:(三)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者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暗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示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指定专人负 设 性标准,降低工程 责,及时组 计 质量的。” 织调查取证, 单 与当事人有 位 直接利害关 或 系的应当回 者 避。执法人 施 员不得少于 工 两人,调查 单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位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违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反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工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程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设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制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性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标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准,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降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低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工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程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质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量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行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政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处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罚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47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条例规定,建设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明 的,责令改正,处 2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示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或 下的罚款:“(七)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者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暗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示 建筑材料、建筑构 指定专人负 施 配件和设备的。” 责,及时组 工 织调查取证, 单 与当事人有 位 直接利害关 使 系的应当回 用 避。执法人 不 员不得少于 合 两人,调查 格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建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筑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材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料、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筑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配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件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设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备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行 处罚种类和 政 幅度、当事 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罚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 设 单 行 148 政 处 罚 位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五十六 条规定:“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 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经 与当事人有 审 直接利害关 查 系的应当回 或 避。执法人 者 员不得少于 审 两人,调查 查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不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合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格,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擅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自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施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2-1《行政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49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条例规定,建设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的,责令改正,处 2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照 下的罚款:“(六)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国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家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续的。” 指定专人负 定 责,及时组 办 织调查取证, 理 与当事人有 工 直接利害关 程 系的应当回 质 避。执法人 量 员不得少于 监 两人,调查 督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手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续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设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条例规定,建设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50 政 处 罚 位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的,责令改正,处 2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照 下的罚款:“(八)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国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家 竣工验收报告、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规 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指定专人负 定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 责,及时组 将 案的。” 织调查取证, 竣 与当事人有 工 直接利害关 验 系的应当回 收 避。执法人 报 员不得少于 告、 两人,调查 有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关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认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可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文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件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者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准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许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用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文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件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报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送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备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案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行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政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罚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51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理条例》第五十八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建设单位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责令改正,处工程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组 合同价款 2%以上 4%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织 以下的罚款;造成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竣 损失的,依法承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工 赔偿责任:(一)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验 未组织竣工验收, 指定专人负 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及时组 擅 织调查取证, 自 与当事人有 交 直接利害关 付 系的应当回 使 避。执法人 用 员不得少于 的 两人,调查 行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2-1《行政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 设 单 行 152 政 处 罚 位 验 收 不 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损失的,依法承担 格,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赔偿责任:(二) 指定专人负 擅 验收不合格,擅自 责,及时组 自 交付使用的。” 交 织调查取证, 付 与当事人有 使 直接利害关 用 系的应当回 的 避。执法人 行 员不得少于 政 两人,调查 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2-1《行政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53 行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节能条例》第四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五条 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建设单位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求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设 令改正,处 20 万元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计、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施 款: (一)要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工 求设计、施工单位 指定专人负 单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 责,及时组 位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织调查取证, 违 计、施工的; 与当事人有 反 (二)要求施工单 直接利害关 民 位使用不符合施工 系的应当回 用 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避。执法人 建 墙体材料、保温材 员不得少于 筑 料、门窗、采暖制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节 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能 的; (三)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强 用列入禁止使用目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制 录的技术、工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性 材料、设备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准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进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设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计、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施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工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要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求 处罚种类和 施 幅度、当事 工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单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位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使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用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符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合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施 查)。 工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图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设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计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文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件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要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求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墙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体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材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料、 定的,制作 保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温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材 书》。 料、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门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窗、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采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暖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制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冷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统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和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照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明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设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备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的; 当事人。 使 7.执行 用 责任:依照 列 生效的行政 入 处罚决定, 禁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止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使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用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目 定应履行的 录 责任。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技 政处罚决定之前, 术、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艺、 容及事实、理由、 材 依据,并告知当事 料、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设 申辩、要求听证等 备 权利。 的 4-2《行政处 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建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设 例》 工 十七条 行 154 政 处 罚 公民、 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施工危害城市公共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施 供水设施的,由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工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危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害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城 造成经济损失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指定专人负 公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责,及时组 共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织调查取证, 供 接责任人员,由其 与当事人有 水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直接利害关 设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系的应当回 施 避。执法人 的 员不得少于 处 两人,调查 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2-1《行政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55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测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十一条“违反本办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法规定,委托方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量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检 门责令改正,处 1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测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委 下的罚款:(二)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托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 指定专人负 方 构出具虚假检测报 责,及时组 明 告,篡改或伪造检 织调查取证, 示 测报告的。” 与当事人有 或 直接利害关 暗 系的应当回 示 避。执法人 检 员不得少于 测 两人,调查 机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出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具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测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报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告,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篡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改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或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伪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造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检 处罚种类和 测 幅度、当事 报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告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行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政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处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罚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 设 工 行 156 政 处 罚 程 质 量 检 测 委 托 方 弄 《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委托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三)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虚 与当事人有 作 直接利害关 假 系的应当回 送 避。执法人 检 员不得少于 试 两人,调查 样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政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罚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行政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57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建 测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设 十一条“违反本办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法规定,委托方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量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检 门责令改正,处 1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测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委 下的罚款:(一)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托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 指定专人负 方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责,及时组 委 检测的。” 织调查取证, 托 与当事人有 未 直接利害关 取 系的应当回 得 避。执法人 相 员不得少于 应 两人,调查 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检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测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进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检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测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政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罚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勘 理条例》第六十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察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 规定,有下列行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58 政 处 罚 计 之一的,责令改正,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单 处 10 万元以上 30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位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未 (一)勘察单位未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按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照 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工 (二)设计单位未 指定专人负 程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 责,及时组 建 进行工程设计的; 织调查取证, 设 (三)设计单位指 与当事人有 强 定建筑材料、建筑 直接利害关 制 构配件的生产厂、 系的应当回 性 供应商的;(四) 避。执法人 标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员不得少于 准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等 进行设计的。有前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款所列行为,造成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为 工程质量事故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低资质等级;情节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政 严重的,吊销资质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证书;造成损失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59 行 对 《建设工程勘察设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勘 计管理条例》第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察 十条:“违反本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设 例规定,勘察、设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计 计单位未依据项目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单 批准文件,城乡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位 划及专业规划,国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未 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依 勘察、设计深度要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据 求编制建设工程勘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项 察、设计文件的, 指定专人负 目 责令限期改正;逾 责,及时组 批 期不改正的,处 10 织调查取证, 准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与当事人有 文 下的罚款;造成工 直接利害关 件 程质量事故或者环 系的应当回 和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避。执法人 深 的,责令停业整顿,员不得少于 度 降低资质等级;情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要 节严重的,吊销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求 质证书;造成损失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等 的,依法承担赔偿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为 责任。”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罚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勘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察 产管理条例》第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 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60 政 处 罚 计 规定,设计单位因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文 设计不合理导致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件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不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合 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理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专人负 行 造成损失的,依法 责,及时组 政 承担赔偿责任;情 织调查取证, 处 节严重的,责令停 与当事人有 罚 业整顿,降低资质 直接利害关 等级,直至吊销资 系的应当回 质证书;构成犯罪 避。执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事 员不得少于 责任。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61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冒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用 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安 第二款:冒用安全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全 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生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产 许可证的,依照本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许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可 规定处罚。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证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或 指定专人负 者 责,及时组 使 织调查取证, 用 与当事人有 伪 直接利害关 造 系的应当回 的 避。执法人 安 员不得少于 全 两人,调查 生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产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可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证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筑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工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业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行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政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 处罚种类和 罚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市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破 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坏 施办法》 城 行 162 政 处 罚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市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市 为之一者,城市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容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环 部门除责令其纠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境 采取补救措施外,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卫 还可根据情节处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生 5 元以上 100 元以 指定专人负 行 下的罚款:(一) 责,及时组 为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 织调查取证, 的 痰、便溺、乱扔果 与当事人有 处 皮、纸屑、烟蒂的;直接利害关 罚 (二)在城市建筑 系的应当回 物、设施及树木上 避。执法人 涂写、刻画、或者 员不得少于 未经批准贴挂、设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置宣传品的;(三)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堆放、吊挂有碍市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容物品的;(四)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养家畜家禽的,或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虽经批准饲养信鸽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但未设置保洁防护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设施的;(五)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培、整修树木花草,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未及时清理枝叶、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渣土的;(六)造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成自来水、污水、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粪便外溢或者清理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下水、污水淤泥未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清运的;(七)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各种经营性摊点,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不及时清理垃圾的;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八)不履行卫生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责任区清扫保洁义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务,不按规定的时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间、地点、方式倾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倒垃圾、粪便或者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不按规定清运垃圾、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粪便的。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63 行 对 《历史文化名城名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镇名村保护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经 第三十五条:对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批 史建筑进行外部修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准 缮装饰、添加设施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将 以及改变历史建筑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历 的结构或者使用性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史 质的,应当经城市、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建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筑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进 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指定专人负 行 准,并依照有关法 责,及时组 外 律、法规的规定办 织调查取证, 部 理相关手续。 与当事人有 修 直接利害关 缮 系的应当回 装 避。执法人 饰、 员不得少于 添 两人,调查 加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设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施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以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及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改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变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历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史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筑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结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或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者 处罚种类和 使 幅度、当事 用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性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质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企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业、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个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建 查)。 设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单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位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进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行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行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政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处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罚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城市桥梁检测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擅 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自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桥 者个人擅自在城市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64 政 处 罚 梁 桥梁上架设各类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上 线、设置广告等辅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架 助物的,由城市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设 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各 施行政主管部门责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类 令限期改正,并可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指定专人负 政 款;造成损失的, 责,及时组 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织调查取证, 线 与当事人有 的 直接利害关 行 系的应当回 政 避。执法人 处 员不得少于 罚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65 行 对 《城镇燃气管理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例》(国务院令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取 583 号)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燃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气 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 活动的,由燃气管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营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许 法行为,处 5 万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可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证 款;有违法所得的,指定专人负 从 没收违法所得;构 责,及时组 事 成犯罪的,依法追 织调查取证, 燃 究刑事责任。违反 与当事人有 气 本条例规定,燃气 直接利害关 经 经营者不按照燃气 系的应当回 营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避。执法人 活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员不得少于 动 的,由燃气管理部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的 门责令限期改正,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政 元以下罚款;有违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处 法所得的,没收违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罚 法所得;情节严重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吊销燃气经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证;构成犯罪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城镇燃气管理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例》(国务院令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583 号)第五十一条: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 违反本条例规定,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66 政 处 罚 营 侵占、毁损、擅自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拆除、移动燃气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擅 施或者擅自改动市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自 政燃气设施的,由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改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动 限期改正,恢复原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指定专人负 政 救措施,对单位处 责,及时组 燃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织调查取证, 气 以下罚款,对个人 与当事人有 设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 直接利害关 施 元以下罚款;造成 系的应当回 的 损失的,依法承担 避。执法人 行 赔偿责任;构成犯 员不得少于 政 罪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查 处 罚 事责任。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67 行 对 《山西省燃气管理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燃 条例》 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气 四十条 违反本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经 例规定,有下列行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营 为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以上人民政府燃气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法 违法行为,并可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行 据情节处以 5 万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为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 款:(一)未取得燃 指定专人负 处 气企业经营许可从 责,及时组 罚 事燃气生产和销售 织调查取证, 活动的;(二)燃气 与当事人有 生产、销售企业的 直接利害关 合并、分立、歇业 系的应当回 未办理燃气企业经 避。执法人 营许可变更登记或 员不得少于 注销登记的;(三)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燃气供气站点未取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得供气许可证供气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四)向无供气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许可证的单位和个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人提供用于销售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燃气的;(五)未按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期限对用户燃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前款第(三)、(四)、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五)项行为,情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严重的,由县级以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上人民政府燃气管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理部门吊销其经营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许可证书。第四十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二条 违反本条例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规定,擅自中断供 处罚种类和 气或降低燃气压力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的,由县级以上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民政府燃气管理部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门责令改正,并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元以下罚款,给用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户造成损失的,应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任;供用气双方有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合同约定的,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理。第四十四条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有违反本条例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擅自变更燃气用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途)规定行为之一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的,由县级以上人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民政府燃气管理部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门责令改正,逾期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不改正的,对单位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罚款,对个人可以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涉及违反《中华人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处罚法》的,依照 该条例的有关规定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罪的,依法追究刑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事责任。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燃气管理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条例》 气 四十一条 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燃气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 产、销售企业违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68 政 处 罚 营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行为之一的,由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未 级以上人民政府燃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履 气管理部门责令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行 正,并可根据情节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有 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关 万元以下罚款;情 指定专人负 燃 节严重的,吊销其 责,及时组 气 经营许可证书:(一)织调查取证, 设 未建立燃气设施巡 与当事人有 保 查制度和制定燃气 直接利害关 护 事故的应急处理方 系的应当回 和 案的;(二)未在燃 避。执法人 燃 气调压站、气化站、员不得少于 气 汽车加气站、液化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安 石油气瓶库等重要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全 设施的建筑物上设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事 置安全识别标志的;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故 (三)限定用户购买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预 本企业或者其指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防 的相关产品以及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义 定安装单位为用户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务 安装燃气器具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69 行 对 《国家人防办<关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人 于印发工程设计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防 政许可资质管理办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法>的通知》(国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防〔2013〕417 号)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设 第二十条:《国家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计 人防办<关于印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超 通知》(国人防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越 〔2013〕417 号)第 指定专人负 本 二十条:人防部门 责,及时组 单 对违法违规从事人 织调查取证, 位 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与当事人有 资 防护设施设计活动 直接利害关 质 的许可资质单位, 系的应当回 等 责令其限期改正, 避。执法人 级 逾期不改的,由发 员不得少于 承 证机关撤回其许可 两人,调查 揽 资质。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工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程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罚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国家人防办<关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人 于印发工程设计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防 政许可资质管理办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法>的通知》(国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70 政 处 罚 程 防〔2013〕417 号)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设 第二十条:人防部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计 门对违法违规从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单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位 防防护设施设计活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动的许可资质单位,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根 责令其限期改正, 指定专人负 据 逾期不改的,由发 责,及时组 勘 证机关撤回其许可 织调查取证, 察 资质。 与当事人有 成 直接利害关 果 系的应当回 文 避。执法人 件 员不得少于 进 两人,调查 行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设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指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筑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材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2-1《行政处 料、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筑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配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件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生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产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厂、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供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应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商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或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者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未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按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照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工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程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建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设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强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制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性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标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准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进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行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设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计 定的,制作 等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的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处 书》。 罚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71 行 对 《山西省城市绿化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擅 实施办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自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伐、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移 的,由建设行政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植、 管部门依据《条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修 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剪 并处以每株 500 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城 以上 1000 元以下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罚款,造成损失的,指定专人负 规 应当负赔偿责任。 责,及时组 划 织调查取证, 区 与当事人有 内 直接利害关 的 系的应当回 树 避。执法人 木 员不得少于 的 两人,调查 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2-1《行政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市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擅 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自 施办法》 设 行 172 政 处 罚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大 行为之一者,城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型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户 管部门除责令限期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外 清理、拆除或者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广 取其他补救措施外,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告,可根据情节,对公 指定专人负 擅 民处以 500 元以下 责,及时组 自 罚款、对法人和其 织调查取证, 搭 他组织处以 1000 元 与当事人有 建 以下罚款:(一) 直接利害关 临 未经批准,擅自设 系的应当回 时 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避。执法人 建 (二)未经批准, 员不得少于 筑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物、公共场地搭建临时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构 建筑物、构筑物或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筑 其他设施的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物 (三)运输流浆体、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和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其 包扎、苫盖,造成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 泄漏、 抛洒的;(四)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设 临街施工不设护栏、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施,不作遮挡,或者竣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运 工后不清理现场的;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输 (五)建筑垃圾、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浆 渣土、生活垃圾等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体 未按规定任意倾倒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散 的;(六)未经批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装 准私占便道及乱占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物 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料 的。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造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成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漏、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抛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洒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等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的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处 查)。 罚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73 行 对 《山西省城市绿化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擅 实施办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自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在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城 市公共绿地内开设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市 商业、服务网点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公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共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绿 位依据《条例》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地 定责令限期迁出或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内 者拆除。并对个体 指定专人负 开 经营者处 500 元以 责,及时组 设 上 1000 元以下罚 织调查取证, 商 款,对单位处以 与当事人有 业、2000 元以上 5000 直接利害关 服 元以下罚款;造成 系的应当回 务 损失的,应当负赔 避。执法人 网 点 偿责任。 员不得少于 对不服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的 从公共绿地管理单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处 位管理的商业、服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罚 务摊点,由建设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授权的单位给予警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告,可处以 500 元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 1000 元以下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款。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绿化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擅 自 实施办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占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74 政 处 罚 用 第二款和第十三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城 规定擅自占用城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市 绿化用地的。由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绿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化 据《条例》规定责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用 令限期退还绿化用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地 地,恢复原状,可 指定专人负 的 处以 10000 元以上 责,及时组 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织调查取证, 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 与当事人有 负赔偿责任。 直接利害关 第十九 系的应当回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避。执法人 二条规定的,由建 员不得少于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者其授权的单位依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据《条例》规定责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令停止侵害,并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以 2000 元以上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5000 元以下罚款,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造成损失的,应当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负赔偿责任。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75 行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设 节能条例》第四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计 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定,设计单位未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照民用建筑节能强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 或者使用列入禁止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照 使用目录的技术、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民 工艺、材料、设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用 的,由县级以上人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建 民政府建设或者规 指定专人负 筑 划主管部门责令改 责,及时组 节 正,处 10 万元以上 织调查取证, 能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与当事人有 强 造成损失的,依法 直接利害关 制 承担赔偿责任。 第 系的应当回 性 五十四条 设计单位、 避。执法人 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员不得少于 准 查机构、施工单位、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进 监理单位和房地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开发企业违反本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 例规定,情节严重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计,的,由本省颁发证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或 书的主管部门依法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者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 吊销资质证书;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用 质证书由国家或者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列 其他省、自治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入 直辖市有关主管部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禁 门颁发的,由省人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止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使 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用 第五十四条 设计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目 单位、施工图设计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录 文件审查机构、施 处罚种类和 的 工单位、监理单位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技 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术、违反本条例规定,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工 情节严重的,由本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艺、省颁发证书的主管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材 部门依法降低资质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料、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设 证书;资质证书由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备 国家或者其他省、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的 自治区、直辖市有 处 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罚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主管部门建议其依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法处理。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工 产管理条例》第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76 政 处 罚 位 规定,施工单位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安 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全 责令限期改正;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违 期未改正的,处十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法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行 以下罚款;造成损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为 失的,依法承担赔 指定专人负 的 偿责任;情节严重 责,及时组 行 的,责令停业整顿,织调查取证, 政 降低资质等级: 与当事人有 处 (一)未按照工程 直接利害关 罚 技术标准规范、程 系的应当回 序对涉及结构安全 避。执法人 的隐蔽工程、分项 员不得少于 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的;(二)未按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计及合同约定进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检测的;(三)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委托未取得检测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质的单位检测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77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施 理条例》第六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工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施工单位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履行保修义务或者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不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履 的,责令改正,处 10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保 下的罚款,并对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修 保修期内因质量缺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义 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指定专人负 务 赔偿责任。” 责,及时组 或 织调查取证, 者 与当事人有 拖 直接利害关 延 系的应当回 履 避。执法人 行 员不得少于 保 两人,调查 修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义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建筑工程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工 产管理条例》第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78 政 处 罚 位 规定,施工单位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工 下列行为之一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程 责令限期改正;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质 期未改正的,处十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量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违 以下罚款;造成损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 失的,依法承担赔 指定专人负 行 偿责任;情节严重 责,及时组 为 的,责令停业整顿,织调查取证, 的 降低资质等级: 与当事人有 行 (一)未按照工程 直接利害关 政 技术标准规范、程 系的应当回 处 序对涉及结构安全 避。执法人 罚 的隐蔽工程、分项 员不得少于 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的;(二)未按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计及合同约定进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检测的;(三)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委托未取得检测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质的单位检测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79 行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施 节能条例》第五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工条 违反本条例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定,施工单位有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列行为之一的,由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用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列 限期改正,处 10 万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入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禁 罚款: (一)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止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 指定专人负 使 目录的技术、工艺、责,及时组 用 材料、设备的; 织调查取证, 目 (二)使用不符合 与当事人有 录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直接利害关 的 求的墙体材料、保 系的应当回 技 温材料、门窗、采 避。执法人 术、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员不得少于 工 设备的。第五十四 两人,调查 艺、条 2-1《行政处 设计单位、施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材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料、机构、施工单位、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设 监理单位和房地产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备 开发企业违反本条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例规定,情节严重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 的,由本省颁发证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用 书的主管部门依法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不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符 吊销资质证书;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合 质证书由国家或者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施 其他省、自治区、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工 直辖市有关主管部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图 门颁发的,由省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设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计 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文 幅度、当事 件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要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求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墙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体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材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料、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保 查)。 温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材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料、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窗、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采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暖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制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冷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系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统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和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照 定的,制作 明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设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备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的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处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罚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节能条例》 工 十九条 第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施工单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80 政 处 罚 位 能强制性标准和施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按 进行施工的,由县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照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民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用 期改正,处 10 万元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建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指定专人负 筑 款。第五十四条 责,及时组 节 设计单位、施工图 织调查取证, 能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与当事人有 强 施工单位、监理单 直接利害关 制 位和房地产开发企 系的应当回 性 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避。执法人 标 情节严重的,由本 员不得少于 准 省颁发证书的主管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和 部门依法降低资质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施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工 证书;资质证书由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图 国家或者其他省、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设 自治区、直辖市有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计 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文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件 主管部门建议其依 要 法处理。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进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施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工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罚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81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施 理条例》第六十五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工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规定,施工单位未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对建筑材料、建筑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构配件、设备和商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对 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责令改正,处 10 万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筑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材 的罚款;情节严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料、 的,责令停业整顿,指定专人负 建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责,及时组 筑 吊销资质证书;造 织调查取证, 构 成损害的,依法承 与当事人有 配 担赔偿责任。” 直接利害关 件、 系的应当回 设 避。执法人 备 员不得少于 和 两人,调查 商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品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混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凝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土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进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检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理条例》第六十五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工 条:“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规定,施工单位未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82 政 处 罚 位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未 试块、试件以及有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对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涉 责令改正,处 10 万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及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结 的罚款;情节严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构 的,责令停业整顿,指定专人负 安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责,及时组 全 吊销资质证书;造 织调查取证, 的 成损失的,依法承 与当事人有 试 担赔偿责任。” 直接利害关 块、 系的应当回 试 避。执法人 件 员不得少于 以 两人,调查 及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关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材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料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取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样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检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测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2-1《行政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83 行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施 理条例》第六十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工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单 条例规定,施工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位 位有不按照工程设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有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不 术标准施工的其他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按 行为的,责令改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照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工 以上 4%以下的罚款;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程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指定专人负 设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责,及时组 计 标准的,负责返工、织调查取证, 图 修理,并赔偿因此 与当事人有 纸 造成的损失;情节 直接利害关 或 严重的,责令停业 系的应当回 者 整顿,降低资质等 避。执法人 施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员不得少于 工 书。”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技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术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标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准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施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其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他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为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政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罚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质量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理条例》第六十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工 条规定:“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条例规定,施工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84 政 处 罚 位 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在 料的,使用不合格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施 的建筑材料、建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工 构配件和设备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中 责令改正,处工程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偷 合同价款 2%以上 4%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工 以下的罚款;造成 指定专人负 减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责,及时组 料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织调查取证, 的,的,负责返工、修 与当事人有 使 理,并赔偿因此造 直接利害关 用 成的损失;情节严 系的应当回 不 重的,责令停业整 避。执法人 合 顿,降低资质等级 员不得少于 格 或者吊销资质证 两人,调查 的 书。”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建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筑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材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料、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筑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配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件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设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备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政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处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85 行 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施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图 理办法》(住房城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设 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计 第二十四条规定: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文 “审查机构违反本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件 办法规定,有下列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审 行为之一的,由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机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指定专人负 构 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及时组 违 处 3 万元罚款,并 织调查取证, 法 记入信用档案;情 与当事人有 行 节严重的,省、自 直接利害关 为 治区、直辖市人民 系的应当回 的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避。执法人 行 主管部门不再将其 员不得少于 政 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处 (一)超出范围从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事施工图审查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二)使用不符合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条件审查人员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三)未按规定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内容进行审查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未按规定上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报审查过程中发现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五)未按规定填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六)未按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定在审查合格书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七)已出具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审查合格书的施工 处罚种类和 图,仍有违反法律、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制性标准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施 节能条例》第四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工 八条 公民、 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图 规定,施工图设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86 政 处 罚 设 文件审查机构对不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计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文 强制性标准和可再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件 生能源利用要求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出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查 具审查合格书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指定专人负 构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责,及时组 对 令限期改正,处 1 织调查取证, 不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与当事人有 符 下罚款。第五十四 直接利害关 合条 设计单位、施 系的应当回 民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避。执法人 用 机构、施工单位、 员不得少于 建 监理单位和房地产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筑 开发企业违反本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节 例规定,情节严重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能 的,由本省颁发证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强 书的主管部门依法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制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性 吊销资质证书;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标 质证书由国家或者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准 其他省、自治区、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和 直辖市有关主管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可 门颁发的,由省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再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生 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能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源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利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用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要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求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施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工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图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设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计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文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出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具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审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查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合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格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书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的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罚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87 行 对 《山西省城市市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损 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坏 施办法》 罚 城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市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市 行为之一者,城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容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环 管部门除责令限期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境 清理、拆除或者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卫 取其他补救措施外,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生 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指定专人负 设 处罚:(一)未经 责,及时组 施 批准,擅自拆除环 织调查取证, 的 境卫生设施或未按 与当事人有 处 批准的拆迁方案进 直接利害关 罚 行拆迁的,可根据 系的应当回 情节对公民处以 避。执法人 500 元以下罚款、对 员不得少于 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二)损坏环境卫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生设施及其他附属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设施的,可根据情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节对公民处以 500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元以下罚款、对法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1000 元以下罚款。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聘 《注册房地产估价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用 师管理办法》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 十四条聘用单位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88 政 处 罚 位 申请人提供虚假注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为 册材料的,由省、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注 自治区、直辖市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册 民政府建设(房地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房 产)主管部门给予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地 警告,并可处以 1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产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指定专人负 估 价 下的罚款。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师 与当事人有 申 直接利害关 请 系的应当回 人 避。执法人 提 员不得少于 供 两人,调查 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假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注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材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料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政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2-1《行政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89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涂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改、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倒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卖、产管理规定》第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出 十八条:“安管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租、员”涂改、倒卖、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出 出租、出借或者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借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或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者 证书的,由县级以 指定专人负 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责,及时组 其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织调查取证, 他 门给予警告,并处 与当事人有 形 1000 元以上 5000 直接利害关 式 元以下的罚款。 系的应当回 非 避。执法人 法 员不得少于 转 两人,调查 让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安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全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生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产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考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核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合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格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证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书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筑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施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工 处罚种类和 企 幅度、当事 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主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要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负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责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人、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项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目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负 查)。 责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专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职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安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全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生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产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管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理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人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员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的 定的,制作 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政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处 书》。 罚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人民防空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违 工程建设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反 十一条:《山西省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90 政 处 罚 定 条例》第十一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不 在城市、县人民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修 府所在地的镇以及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开发区、工业园区、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防 教育园区和重要经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空 济目标区新建民用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地 建筑的,建设单位 指定专人负 下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责,及时组 室 同步修建防空地下 织调查取证, 的 室:(一)新建 10 层 与当事人有 处 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直接利害关 罚 3 米以上的民用建 系的应当回 筑,按照不少于地 避。执法人 面首层建筑面积修 员不得少于 建防护级别为 6 级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二)新建除第一项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和居民住宅以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地面建筑面积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2%至 5%修建防护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级别为 6 级以上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防空地下室;(三)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在开发区、工业园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区、教育园区和重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要经济目标区新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除第一项规定和居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民住宅以外的民用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建筑,按照一次性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规划地面总建筑面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积的 2%至 5%集中修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建防护级别为 6 级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以上的防空地下室;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四)新建除第一项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规定以外的人民防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空重点城市的居民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住宅楼,按照不少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于地面首层建筑面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积修建防护级别为 6B 级的防空地下室;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五)人民防空重点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城市危房拆除重建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住宅项目,按照不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少于重建住宅地面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防护级别为 6B 级的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防空地下室。第二、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三项规定的幅度具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体划分:一类人民 的陈述、申 作笔录。 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5%修建;二类人民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4%修建;三类人民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3%修建;其他城市 和县人民政府所在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地的镇按照 2%修建。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除城市、县人民政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府所在地的镇外,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其他乡(镇)应当根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据当地经济发展的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情况,逐步规划和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91 行 对 《人防工程监理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违 政许可资质管理办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反 法》(国人防 〔201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人 227 号)第二十六条: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民 涂改、倒卖、出租、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防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空 式非法转让人防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计许可资质证书,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设 一经发现,取消许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相 可资质;构成犯罪,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第二十九条:军队 责,及时组 律、设计单位申请人防 织调查取证, 法 工程和其他人防防 与当事人有 规、护设施设计许可资 直接利害关 规 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系的应当回 章、 避。执法人 工 员不得少于 程 两人,调查 建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设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强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制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性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准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监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理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为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人防工程设计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违 政许可资质管理办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反 法》(国人防 〔201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 417 号)第十八条: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92 政 处 罚 民 《人防工程设计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防 政许可资质管理办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空 法》(国人防 〔2013〕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417 号)第十八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设 防主管部门履行监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相 督检查职责时,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关 权采取下列措施: 指定专人负 法 (一)要求被检查 责,及时组 律、单位提供人防工程 织调查取证, 法 和其他人防防护设 与当事人有 规、施设计许可资质证 直接利害关 规 书、注册执业人员 系的应当回 章、的注册执业证书, 避。执法人 工 有关工程设计业务 员不得少于 程 的文档,有关质量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建 管理、安全生产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设 理、档案管理、财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强 务管理等单位内部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制 管理制度的文件;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性 (二)进入被检查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标 单位进行检查,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准 阅相关资料; 的 (三)纠正违反有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设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计 法及有关标准规范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的行为。 人防主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为 管部门依法对设计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单位从事的设计活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应当将监督检查情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况和处理结果予以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记录,由监督检查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员签字后归档。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93 行 对 《地震安全性评价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违 管理条例》(2019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规 年修正版)第十七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开 条:“违反本条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展 的规定,地震安全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地 性评价单位有下列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震 行为之一的,由国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安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全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性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评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指定专人负 估 门或者机构依据职 责,及时组 的 权,责令改正,没 织调查取证, 单 收违法所得,并处 与当事人有 位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直接利害关 的 以下的罚款:(一)系的应当回 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 避。执法人 政 评价单位的名义承 员不得少于 处 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罚 业务的;(二)允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许其他单位以本单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位名义承揽地震安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全性评价业务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94 政 处 罚 定 产管理规定》第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办 十一条:“安管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理 员”未按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证 证书变更的,由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书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变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更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指定专人负 的 正,并处 1000 元以 责,及时组 建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织调查取证, 筑 款。 与当事人有 施 直接利害关 工 系的应当回 企 避。执法人 业 员不得少于 主 两人,调查 要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负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责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项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目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负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责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2-1《行政处 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专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安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全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生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产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管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理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员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行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政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处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罚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95 行 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理规定》第三十二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规 条:施工单位未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定 照本规定编制并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编 核危大工程专项施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 工方案的,依照《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并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审 理条例》对单位进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核 行处罚,并暂扣安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危 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责,及时组 工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织调查取证, 程 任人员处 1000 元以 与当事人有 专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直接利害关 项 款。 系的应当回 施 避。执法人 工 员不得少于 方 两人,调查 案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建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筑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施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96 政 处 罚 定 产管理规定》第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开 十九条:建筑施工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展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 “安管人员”安全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安 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管 或者未按规定如实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人 将考核情况记入安 指定专人负 员”全生产教育培训档 责,及时组 安 案的,由县级以上 织调查取证, 全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与当事人有 生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接利害关 产 责令限期改正,并 系的应当回 教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避。执法人 育 款。 员不得少于 2-1《行政处 培 两人,调查 训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考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核,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或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者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未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实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将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考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核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情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况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记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入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安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全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生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产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教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育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培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训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档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案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的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建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筑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施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工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企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业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行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政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处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罚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97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规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定 产管理规定》第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履 十二条:主要负责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 人、项目负责人未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安 按规定履行安全生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全 产管理职责的,由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指定专人负 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及时组 理 逾期未改正的,责 织调查取证, 职 令建筑施工企业停 与当事人有 责 业整顿;造成生产 直接利害关 的 安全事故或者其他 系的应当回 建 严重后果的,按照 避。执法人 筑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员不得少于 施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工 的有关规定,依法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企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主 构成犯罪的,依法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要 追究刑事责任。主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负 要负责人、项目负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 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人、为,尚不够刑事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项 罚的,处 2 万元以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目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负 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责 限给予撤职处分;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者受处分之日起,5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行 年内不得担任建筑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政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 处罚种类和 处 责人、项目负责人。幅度、当事 罚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198 政 处 罚 定 产管理规定》第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履 十三条:专职安全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安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全 管理职责的,由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生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产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指定专人负 管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责,及时组 理 正,并处 1000 元以 织调查取证, 职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与当事人有 责 款;造成生产安全 直接利害关 的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系的应当回 建 后果的,按照《生 避。执法人 筑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员不得少于 施 调查处理条例》的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工 有关规定,依法暂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企 扣或者吊销安全生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 产考核合格证书;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专 构成犯罪的,依法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职 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安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生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产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管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人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员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政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处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罚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99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规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定 产管理规定》第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设 十条:建筑施工企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立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安 的,由县级以上人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全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生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产 期改正;逾期未改 指定专人负 管 正的,责令停业整 责,及时组 理 顿,并处 2 万元以 织调查取证, 机 下的罚款;导致不 与当事人有 构、具备《安全生产许 直接利害关 未 可证条例》规定的 系的应当回 按 安全生产条件的, 避。执法人 规 应当依法暂扣或者 员不得少于 定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配 证:(一)未按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备 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专 理机构的;(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职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全 的;(三)危险性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生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产 程施工时未安排专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管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理 员现场监督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人 (四)“安管人员”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危 核合格证书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险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性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较 处罚种类和 大 幅度、当事 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分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部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分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项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工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程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施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工 查)。 时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未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安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排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专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职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安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全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生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产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管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理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人 定的,制作 员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现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场 书》。 监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督、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安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管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员”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未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取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得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全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产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考 当事人。 核 7.执行 合 责任:依照 格 生效的行政 证 处罚决定, 书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的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建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筑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施 定应履行的 工 责任。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业 政处罚决定之前, 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行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政 容及事实、理由、 处 依据,并告知当事 罚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产管理条例》第五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十九条:违反本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照 例的规定,为建设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00 政 处 罚 安 工程提供机械设备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全 和配件的单位,未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施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工 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要 设施和装置的,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求 令限期改正,处合 指定专人负 配 同价款 1 倍以上 3 责,及时组 备 倍以下的罚款;造 织调查取证, 齐 成损失的,依法承 与当事人有 全 担赔偿责任。 直接利害关 有 系的应当回 效 避。执法人 的 员不得少于 保 两人,调查 险、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限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位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等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安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全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施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装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置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设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工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程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提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供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机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械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设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备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和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配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的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单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位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的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行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政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处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罚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01 行 对 《建设工程抗震设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防要求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中国地震局令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照 7 号)第十七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地 “建设单位违反本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震 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动 定,由国务院地震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参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复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核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指定专人负 或 构,责令改正,并 责,及时组 者 处 5000 元以上 织调查取证, 地 30000 元以下的罚 与当事人有 震 款。” 直接利害关 小 系的应当回 区 避。执法人 划 员不得少于 结 两人,调查 果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确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定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抗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防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要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进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抗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震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设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防 处罚种类和 行 幅度、当事 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行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政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罚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第二十八条:违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照 本规定,出租单位、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02 政 处 罚 规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的使用单位,有下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办 列行为之一的,由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备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案、责令限期改正,予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未 以警告,并处以 指定专人负 按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责,及时组 照 以下罚款:(一) 织调查取证, 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 与当事人有 定 案的;(二)未按 直接利害关 办 照规定办理注销手 系的应当回 理 续的;(三)未按 避。执法人 注 照规定建立建筑起 员不得少于 销 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两人,调查 手 案的。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续、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未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按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照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建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立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筑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起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重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械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安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全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技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术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档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案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出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租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单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位、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自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购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建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筑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起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重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机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械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使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用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单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位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的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行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政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处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03 行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第二十九条:违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照 本规定,安装单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履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门责令限期改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相 予以警告,并处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关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安 以下罚款:(一) 指定专人负 全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责,及时组 职 (二)、(四)、 织调查取证, 责、(五)项安全职责 与当事人有 未 的;(二)未按照 直接利害关 按 规定建立建筑起重 系的应当回 照 机械安装、拆卸工 避。执法人 规 程档案的;(三) 员不得少于 定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建 械安装、拆卸工程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立 专项施工方案及安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建 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筑 装、拆卸作业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起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重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械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安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装、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卸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工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程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档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案、 处罚种类和 未 幅度、当事 按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照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建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筑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起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重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械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安 查)。 装、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拆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卸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工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程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专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项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施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工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方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案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及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安 定的,制作 全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操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作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规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程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组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织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安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装、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拆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卸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作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业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的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单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位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行 当事人。 政 7.执行 处 责任:依照 罚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第三十条: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照 规定,使用单位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04 政 处 罚 规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履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门责令限期改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相 予以警告,并处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关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安 以下罚款:(一) 指定专人负 全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责,及时组 职 (一)、(二)、 织调查取证, 责、(四)、(六)项 与当事人有 未 安全职责的;(二)直接利害关 指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 系的应当回 定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避。执法人 专 督检查的;(三) 员不得少于 职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设 械上安装非原制造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备 厂制造的标准节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管 附着装置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理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员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现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监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督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检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擅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自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在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建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筑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起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重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机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械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上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安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装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非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原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制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造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厂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制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造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的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标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准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节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和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附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着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装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置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的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使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用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单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的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行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政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处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罚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05 行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第三十二条:违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照 本规定,监理单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规 未履行第二十二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第(一)、(二)、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履 (四)、(五)项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安全职责的,由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相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关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安 令限期改正,予以 指定专人负 全 警告,并处以 5000 责,及时组 职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织调查取证, 责 罚款。 与当事人有 的 直接利害关 监 系的应当回 理 避。执法人 单 员不得少于 位 两人,调查 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政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按 第三十一条:违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照 本规定,施工总承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06 政 处 罚 规 包单位未履行第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十一条第(一)、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履 (三)、(四)、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五)、(七)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相 安全职责的,由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关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安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指定专人负 全 令限期改正,予以 责,及时组 职 警告,并处以 5000 织调查取证, 责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与当事人有 的 罚款。 直接利害关 施 系的应当回 工 避。执法人 总 员不得少于 承 两人,调查 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单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位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2-1《行政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07 行 对 《建筑起重机械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按 第三十三条:违反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照 本规定,建设单位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协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调 门责令限期改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组 予以警告,并处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织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制 以下罚款;逾期未 指定专人负 定 改的,责令停止施 责,及时组 防 工:(一)未按照 织调查取证, 止 规定协调组织制定 与当事人有 多 防止多台塔式起重 直接利害关 台 机相互碰撞的安全 系的应当回 塔 措施的;(二)接 避。执法人 式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员不得少于 起 未责令安装单位、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重 使用单位立即停工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机 整改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相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互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碰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撞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安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措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施;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接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到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监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单 处罚种类和 位 幅度、当事 报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告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后,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未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责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令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安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装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单 查)。 位、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使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用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单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位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立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即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停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工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整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改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建 定的,制作 设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单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位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的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行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政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罚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对 理规定》第三十四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超 条:施工单位有下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08 政 处 罚 过 列行为之一的,责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一 令限期改正,处 1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定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规 下的罚款,并暂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模 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的 日;对直接负责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危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指定专人负 大 接责任人员处 1000 责,及时组 工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织调查取证, 程 的罚款:(一)未 与当事人有 专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 直接利害关 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系的应当回 施 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避。执法人 工 的;(二)未根据 员不得少于 方 专家论证报告对超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案 过一定规模的危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进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行 进行修改,或者未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专 按照本规定重新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家 织专家论证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论 (三)未严格按照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证;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未 施工,或者擅自修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根 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据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专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证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报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告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对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超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过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一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定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模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的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危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大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工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程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专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项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施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工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方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案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进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行 的陈述、申 作笔录。 修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改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或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者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未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按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照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本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规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新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组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织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专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家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论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证;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严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格 当事人。 按 7.执行 照 责任:依照 专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项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施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工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方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案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组 定应履行的 织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施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工, 政处罚决定之前, 或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者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擅 容及事实、理由、 自 依据,并告知当事 修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改 申辩、要求听证等 专 权利。 项 4-2《行政处 施 罚法》第六十二条 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方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案 罚决定之前,未依 的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建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筑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施 及事实、理由、依 工 据,或者拒绝听取 企 当事人的陈述、申 业 辩,不得作出行政 的 处罚决定;当事人 行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政 申辩权利的除外。 处 5-1《行政处 罚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09 行 对 1.《山西省城市房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经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竣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工 款规定,未办理核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验 准手续擅自现售商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收 品房的,由商品房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或 所在地市、县(市)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不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合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格 止违法行为,没收 指定专人负 的 违法所得,可以并 责,及时组 商 处已收取的房价款 织调查取证, 品 1%以下的罚款。 与当事人有 房 直接利害关 交 系的应当回 付 避。执法人 使 员不得少于 用 两人,调查 等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情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形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城市市容和环境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卫生管理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经 三十六条:“有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批 列行为之一者,由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10 政 处 罚 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擅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自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拆 单位责令其停止违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除 法行为,限期清理、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环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境 补救措施,并可处 指定专人负 卫 以罚款:(一)未 责,及时组 生 经城市人民政府市 织调查取证, 设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与当事人有 施 管部门同意,擅自 直接利害关 或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系的应当回 者 影响市容的;(二)避。执法人 未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 员不得少于 按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批 主管部门批准,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准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共场地堆放物料,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拆 搭建建筑物、构筑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迁 物或者其他设施,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方 影响市容的;(三)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进 环境卫生设施或者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拆 案进行拆迁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行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政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罚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11 行 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经 例》 罚 审 十九条 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核 例规定,有下列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同 为之一的,由县级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意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用 其限期改正,并可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城 限制或者核减其供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水量;逾期不改正 指定专人负 规 的,可停止其供水:责,及时组 划 (一)未经审核同 织调查取证, 区 意取用城市规划区 与当事人有 内 内地下水的;(二)直接利害关 地 违反规定擅自供水 系的应当回 下 的;(三)擅自转 避。执法人 水, 让用水计划指标的;员不得少于 违 (四)未经批准擅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反 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规 (五)应当进行水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定 平衡测试而未进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擅 自 测试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供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水,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擅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自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转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让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用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水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计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划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指 处罚种类和 标, 幅度、当事 未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经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批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准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擅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自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改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变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用 查)。 水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性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质,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应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当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进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行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水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平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衡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测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试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而 定的,制作 未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进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行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测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试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的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罚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师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经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 规定,未经注册,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12 政 处 罚 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擅 估价师名义从事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自 地产估价活动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以 所签署的估价报告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注 无效,由县级以上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册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房 (房地产)主管部 指定专人负 地 门给予警告,责令 责,及时组 产 停止违法活动,并 织调查取证, 估 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与当事人有 价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利害关 师 造成损失的,依法 系的应当回 名 承担赔偿责任。 避。执法人 义 员不得少于 从 两人,调查 事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地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产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估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价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活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动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行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政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2-1《行政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13 行 对 1.《城市商品房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售管理办法》第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取 三条开发企业未取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得 得《商品房预售许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 可证》预售商品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商 的,依照《城市房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品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房 条例》第三十九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预 的规定处罚。(经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许 务院令第 698 号调 指定专人负 可 整,《城市房地产 责,及时组 证》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织调查取证, 预 第三十九条现已修 与当事人有 售 改为第三十六条。) 直接利害关 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 系的应当回 品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 避。执法人 房、房预售款项的,由 员不得少于 不 房地产管理部门责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正 令限期纠正,并可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当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手 以下但不超过 3 万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段 元的罚款。第十五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取 条开发企业隐瞒有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得 关情况、提供虚假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 材料,或者采用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品 骗、贿赂等不正当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房 手段取得商品房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预 售许可的,由房地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售 产管理部门责令停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许 止预售,撤销商品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可 房预售许可,并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等 3 万元罚款。《城市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情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形 理条例》第三十六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的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行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政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处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罚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行为,没收违法所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得,可以并处已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取的预付款 1%以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下的罚款。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取 规定》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得 违反本规定,建筑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14 政 处 罚 安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全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生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产 的,责令其在建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许 目停止施工,没收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可 违法所得,并处 10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证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指定专人负 擅 下的罚款;造成重 责,及时组 自 大安全事故或者其 织调查取证, 从 他严重后果,构成 与当事人有 事 犯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利害关 建 刑事责任。 系的应当回 筑 避。执法人 施 员不得少于 工 两人,调查 活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筑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施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企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2-1《行政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15 行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未 防震减灾法》第八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依 十七条:“未依法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法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进 价,或者未按照地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行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地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震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安 的,由国务院地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全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指定专人负 评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责,及时组 估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织调查取证, 或 构责令限期改正; 与当事人有 未 逾期不改正的,处 直接利害关 按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系的应当回 照 元以下的罚款。” 避。执法人 地 员不得少于 震 两人,调查 安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性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估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告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结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果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进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抗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震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设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防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的 处罚种类和 行 幅度、当事 政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罚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新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建、例》 改 十八条 行 216 政 处 罚 公民、 第三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建、改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建 建和扩建的工程项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和 目未按照规定配套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扩 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或者节约用水设施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的 经验收不合格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程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指定专人负 项 门限制其用水量, 责,及时组 目 并责令其限期完善 织调查取证, 未 节约用水设施,可 与当事人有 按 并处 5000 元以上 直接利害关 照 30000 元以下罚款。系的应当回 规 避。执法人 定 员不得少于 配 两人,调查 套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建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节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约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用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水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设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或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者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节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约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用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水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设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施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经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验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收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不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合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格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的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处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罚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17 行 对 1、《建设工程勘察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勘 设计管理条例》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察 三十六条:违反本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设 条例规定,未经注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计 册,擅自以注册建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注 设工程勘察、设计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册 人员的名义从事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工 设工程勘察、设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程 活动的,责令停止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师 违法行为,没收违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注 法所得,处违法所 指定专人负 册、得2倍以上5倍以 责,及时组 执 下罚款;给他人造 织调查取证, 业 成损失的,依法承 与当事人有 情 担赔偿责任。2、 直接利害关 况 《建设工程勘察设 系的应当回 违 计管理条例》第三 避。执法人 法 十七条:违反本条 员不得少于 行 例规定,建设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为 勘察、设计注册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业人员和其他专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行 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政 一个建设工程勘察、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处 设计单位或者同时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罚 受聘于两个以上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工程勘察、设计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单位,从事建设工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程勘察、设计活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责令停止违法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为,没收违法所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得,处违法所得2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倍以上5倍以下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款;情节严重的,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处罚种类和 证书;给他人造成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损失的,依法承担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赔偿责任。3、《建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例》第七十二条: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违反本条例规定,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注册建筑师、注册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结构工程师、监理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工程师等注册执业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人员因过错造成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止执业 1 年;造成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重大质量事故的,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5 年以内不予注册;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情节特别恶劣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终身不予注册。4、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建设工程质量管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理条例》第七十三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条:依照本条例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定,给予单位罚款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处罚的,对单位直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城市道路管理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例》第四十二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经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批 七条规定,或者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18 政 处 罚 准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依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附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于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城 正,可以处以 2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市 元以下的罚款;造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道 成损失的,应当依 指定专人负 路 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及时组 建 (四)依附于城市 织调查取证, 设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与当事人有 各 杆线等设施,不按 直接利害关 种 照规定办理批准手 系的应当回 管 续的; 避。执法人 线、 员不得少于 杆 两人,调查 线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行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政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罚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行政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19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以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欺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骗、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贿 产管理规定》第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赂 十七条第二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等 “安管人员”以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不 骗、贿赂等不正当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正 手段取得安全生产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当 考核合格证书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手 由原考核机关撤销 指定专人负 段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责,及时组 取 证书;“安管人员” 3 织调查取证, 得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与当事人有 安 考核。 直接利害关 全 系的应当回 生 避。执法人 产 员不得少于 考 两人,调查 核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合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格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证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书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筑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工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业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主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要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负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责 处罚种类和 人、 幅度、当事 项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目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负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责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人、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专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职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安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全 查)。 生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产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管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理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人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员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的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行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政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罚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以 欺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第二十七条 骗、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第二款:建筑施工 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行 企业以欺骗、贿赂 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政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220 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处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不 罚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正 证,3 年内不得再次 当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指定专人负 手 证;构成犯罪的, 责,及时组 段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 织调查取证, 得 与当事人有 安 直接利害关 全 系的应当回 生 避。执法人 产 员不得少于 许 两人,调查 可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证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筑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施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企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业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2-1《行政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21 行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以 师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欺 十五条以欺骗、贿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骗、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贿 得注册证书的,由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赂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等 设主管部门撤销其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不 注册,3 年内不得再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正 次申请注册,并由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手 政府建设(房地产)指定专人负 段 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责,及时组 取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 织调查取证, 得 的,处以 1 万元以 与当事人有 注 下罚款,有违法所 直接利害关 册 得的,处以违法所 系的应当回 证 得 3 倍以下且不超 避。执法人 书 过 3 万元的罚款; 员不得少于 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房 追究刑事责任。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地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产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估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价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师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政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主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隐 要负责人、项目负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瞒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22 政 处 罚 关 产管理规定》第二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情 十七条第一款: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况 “安管人员”隐瞒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或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者 虚假材料申请安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提 生产考核的,考核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供 机关不予考核,并 指定专人负 虚 给予警告;“安管 责,及时组 假 人员”1 年内不得再 织调查取证, 材 次申请考核。 与当事人有 料 直接利害关 申 系的应当回 请 避。执法人 安 员不得少于 全 两人,调查 生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产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考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核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筑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施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工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企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主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要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负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责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人、 处罚种类和 2-1《行政处 及时立案。 项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目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负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责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人、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专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职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安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全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生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管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理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人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员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行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政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罚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23 行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隐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瞒 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有 第一款:违反本规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关 定,建筑施工企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情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案。 况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或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者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提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供 证,并给予警告,1 指定专人负 虚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 责,及时组 假 生产许可证。 织调查取证, 材 与当事人有 料 直接利害关 申 系的应当回 请 避。执法人 安 员不得少于 全 两人,调查 生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产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可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证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筑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工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业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行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政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 处罚种类和 罚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隐 瞒 有 行 224 政 处 罚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房地产估价 师注册的,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并予以警 告,在 1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房地产估 价师注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 材 与当事人有 料 直接利害关 申 系的应当回 请 避。执法人 房 员不得少于 地 两人,调查 产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估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价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师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注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政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2-1《行政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25 行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十二条:“聘用单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位为申请人提供虚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聘 假注册材料的,由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单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位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提 给予警告,并可处 指定专人负 供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责,及时组 虚 元以下的罚款。” 织调查取证, 假 与当事人有 注 直接利害关 册 系的应当回 材 避。执法人 料 员不得少于 的 两人,调查 行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2-1《行政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26 政 处 罚 程 十七条:“违反《注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聘 办法》规定,注册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用 造价工程师或者其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单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位 求提供造价工程师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未 信用档案信息的, 指定专人负 按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责,及时组 要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织调查取证, 求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与当事人有 提 门责令限期改正; 直接利害关 供 逾期未改正的,可 系的应当回 信 处以 1000 元以上 1 避。执法人 用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不得少于 2-1《行政处 档 两人,调查 案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息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27 行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十五条:“违反本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办法规定,未办理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未 变更注册而继续执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及 业的,由县级以上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时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办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定专人负 变 逾期不改的,可处 责,及时组 更 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织调查取证, 注 款。” 与当事人有 册 直接利害关 的 系的应当回 行 避。执法人 政 员不得少于 处 两人,调查 罚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2-1《行政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28 政 处 罚 程 十四条:“违反本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办法规定,未经注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未 册而以注册造价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经 程师的名义从事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注 程造价活动的,所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册 签署的工程造价成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而 果文件无效,由县 指定专人负 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责,及时组 注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织调查取证, 册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与当事人有 名 予警告,责令停止 直接利害关 义 违法活动,并可处 系的应当回 从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避。执法人 事 元以下的罚款。” 员不得少于 2-1《行政处 造 两人,调查 价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活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动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29 行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十三条:“以欺骗、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以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不 册的,由注册机关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正 撤销其注册,3 年内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当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手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指定专人负 段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责,及时组 取 部门处以罚款。其 织调查取证, 得 中,没有违法所得 与当事人有 注 的,处以 1 万元以 直接利害关 册 下罚款;有违法所 系的应当回 的 得的,处以违法所 避。执法人 行 得 3 倍以下且不超 员不得少于 政 过 3 万元的罚款。”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罚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30 政 处 罚 程 十一条:“隐瞒有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隐 假材料申请造价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瞒 程师注册的,不予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有 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关 并给予警告,申请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情 人在 1 年内不得再 指定专人负 况 次申请造价工程师 责,及时组 或 注册。” 织调查取证, 者 与当事人有 提 直接利害关 供 系的应当回 虚 避。执法人 假 员不得少于 材 两人,调查 料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申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请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注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罚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2-1《行政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31 行 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造 管理办法》(中华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价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工 令第 150 号)第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十六条:“注册造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师 价工程师有本办法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 第二十条规定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业 之一的,由县级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过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程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 指定专人负 违 告,责令改正,没 责,及时组 规 有违法所得的,处 织调查取证, 的 以 1 万元以下罚款,与当事人有 行 有违法所得的,处 直接利害关 政 以违法所得 3 倍以 系的应当回 处 下且不超过 3 万元 避。执法人 罚 的罚款。”“第二 员不得少于 十条注册造价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师不得有下列行为: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一)不履行注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义务;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二)在执业过程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中,索贿、受贿或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者谋取合同约定费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用外的其他利益;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三)在执业过程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中实施商业贿赂;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四)签署有虚假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记载、误导性陈述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件;(五)以个人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名义承接工程造价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业务;(六)允许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他人以自己名义从 处罚种类和 事工程造价业务;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七)同时在两个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执业;(八)涂改、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倒卖、出租、出借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法转让注册证书或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者执业印章;(九)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法律、法规、规章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禁止的其他行为。”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城市道路管理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未 例》第四十二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经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批 七条规定,或者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32 政 处 罚 准 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占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用、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挖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掘 正,可以处以 2 万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城 元以下的罚款;造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市 成损失的,应当依 指定专人负 道 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及时组 路 (三)占用城市道 织调查取证, 的 路期满或者挖掘城 与当事人有 行 市道路后,不及时 直接利害关 政 清理现场的;(四)系的应当回 处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避。执法人 罚 设各种管线、杆线 员不得少于 等设施,不按照规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五)紧急抢修埋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管线,不按照规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补办批准手续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六)未按照批准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位置、面积、期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限占用或者挖掘城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市道路,或者需要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移动位置、扩大面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积、延长时间,未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手续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33 行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注 师管理办法》第三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册 十二条注册房地产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房 估价师及其聘用单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地 位应当按照要求,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产 向注册机关提供真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估 实、准确、完整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师、信用档案信息。注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聘 册房地产估价师信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 用档案应当包括注 指定专人负 单 册房地产估价师的 责,及时组 位 基本情况、业绩、 织调查取证, 未 良好行为、不良行 与当事人有 按 为等内容。违法违 直接利害关 要 规行为、被投诉举 系的应当回 求 报处理、行政处罚 避。执法人 提 等情况应当作为注 员不得少于 供 册房地产估价师的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房 不良行为记入其信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地 用档案。注册房地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产 产估价师信用档案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估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价 向社会公示。第三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师 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 规定,注册房地产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用 估价师或者其聘用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档 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 供房地产估价师信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信 用档案信息的,由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 政府建设(房地产)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行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政 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 的,可处以 1000 元 处罚种类和 罚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幅度、当事 罚款。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注 师管理办法》第二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册 十六条注册房地产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 估价师不得有下列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34 政 处 罚 地 行为:(一)不履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产 行注册房地产估价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估 师义务;(二)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价 执业过程中,索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师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执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业 利益;(三)在执 指定专人负 行 业过程中实施商业 责,及时组 为 贿赂;(四)签署 织调查取证, 的 有虚假记载、误导 与当事人有 行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直接利害关 政 漏的估价报告; 系的应当回 处 (五)在估价报告 避。执法人 罚 中隐瞒或者歪曲事 员不得少于 实;(六)允许他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人以自己的名义从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七)同时在 2 个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或者 2 个以上房地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产估价机构执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八)以个人名义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揽房地产估价业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务;(九)涂改、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出租、出借或者以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注册证书;(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范围从事房地产估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价活动;(十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名誉的行为;(十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二)法律、法规禁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止的其他行为。第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三十八条注册房地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产估价师有本办法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第二十六条行为之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一的,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房地产)主管部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门给予警告,责令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其改正,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 1 万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元以下罚款,有违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法所得的,处以违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法所得 3 倍以下且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款;造成损失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追究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35 行 对 《山西省民用建筑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注 节能条例》第五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册 五条 违反本条例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执 规定,注册执业人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业 员未执行民用建筑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人 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员 由县级以上建设主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未 管部门依法责令停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执 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行 1 年以下;情节严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民 的,由本省颁发证 指定专人负 用 书的主管部门依法 责,及时组 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织调查取证, 筑 5 年内不予注册。执 与当事人有 节 业资格证书由国家 直接利害关 能 或者其他省、自治 系的应当回 强 区、直辖市有关主 避。执法人 制 管部门颁发的,由 员不得少于 性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标 管部门建议其依法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准 处理。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罚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转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让 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 第一款:违反本规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36 政 处 罚 接 定,建筑施工企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受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转 证的,没收违法所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让 得,处 10 万元以上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安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 并吊销安全生产许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生 可证;构成犯罪的,指定专人负 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及时组 许 接受转让的,依照 织调查取证, 可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与当事人有 证 的规定处罚。 直接利害关 的 系的应当回 建 避。执法人 筑 员不得少于 施 两人,调查 工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企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2-1《行政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37 行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总 国建筑法》第六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承 五条:发包单位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包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特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级、包单位的,或者违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 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级、工程肢解发包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铁 责任改正,处以罚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路 款。超越本单位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二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及时组 及 处以罚款,可以责 织调查取证, 部 令停业整顿,降低 与当事人有 分 资质等级;情节严 直接利害关 专 重的,吊销资质证 系的应当回 业 书;有违法所得的,避。执法人 一 予以没收。未取得 员不得少于 级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除 的,予以取缔,并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外 处罚款;有违法所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的 得的,予以没收。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建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筑 质证书的,吊销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业 质证书,处以罚款;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 构成犯罪的,依法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业 追究刑事责任。2、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质 建筑法》第六十六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条:建筑施工企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转让、出借资质证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政 书或者以其他方式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改正,没收违 处罚种类和 法所得,并处罚款,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情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节严重的,吊销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质证书。3、《中华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七十六条:本法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规定的责令停业整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顿、降低资质等级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由颁发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资质证书的机关决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定;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门或者有关部门依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照法律和国务院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4、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建筑法》第七十七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条:违反本法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定,对不具备相应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资质等级条件的单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位颁发该等级资质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证书的,由其上级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机关责令收回所发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的资质证书,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建设工程质量管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理条例》第五十四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条:违反本条例规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定,建设单位将建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勘察、设计、施工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当事人。 责令改正,处 50 万 法机关。 7.执行 元以上 100 万元以 责任:依照 下的罚款。6、《建 生效的行政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例》第六十条:违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反本条例规定,勘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察、设计、施工、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定应履行的 揽工程的,责令停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止违法行为,对勘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察、设计单位或者 政处罚决定之前, 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同约定的勘察费、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容及事实、理由、 金 1 倍以上 2 倍以 依据,并告知当事 下的罚款;对施工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申辩、要求听证等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权利。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4-2《行政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罚法》第六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节严重的,吊销资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质证书;有违法所 罚决定之前,未依 得的,予以没收。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揽工程的,予以取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缔,依照前款规定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有违法 及事实、理由、依 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或者拒绝听取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当事人的陈述、申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辩,不得作出行政 吊销资质证书,依 处罚决定;当事人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处以罚款;有违法 申辩权利的除外。 所得的,予以没收。 5-1《行政处 7、《建设工程质量 罚法》第五十九条 管理条例》第六十 行政机关依照 一条:违反本条例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勘察、设计、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施工、工程监理单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决定书。行政处罚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义承揽工程的,责 列事项:(一)当 令改正,没收违法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所得,对勘察、设 称、地址;(二)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违反法律、法规、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勘察费、设计费和 (三)行政处罚的 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种类和依据;(四) 2 倍以下的罚款;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式和期限;(五)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申请行政复议、提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罚款;可以责令停 和期限;(六)作 业整顿,降低资质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级;情节严重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吊销资质证书。8、 出决定的日期。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理条例》第七十五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条:本条例规定的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 印章。 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5-2.《行政处 资质证书的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罚,由颁发资质证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书的机关决定;其 述和申辩。行政机 他行政处罚,由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事人的意见,对当 者有关部门依照法 事人提出的事实、 定职权决定。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总 国建筑法》第六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承 五条:发包单位将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38 政 处 罚 特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级、包单位的,或者违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 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级、工程肢解发包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铁 责任改正,处以罚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路 款。超越本单位资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指定专人负 二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及时组 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及 处以罚款,可以责 织调查取证, 部 令停业整顿,降低 与当事人有 分 资质等级;情节严 直接利害关 专 重的,吊销资质证 系的应当回 业 书;有违法所得的,避。执法人 一 予以没收。未取得 员不得少于 级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建 的,予以取缔,并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筑 处罚款;有违法所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 得的,予以没收。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企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业 质证书的,吊销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资 质证书,处以罚款;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质 构成犯罪的,依法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情 追究刑事责任。2、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的 建筑法》第六十六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行 条:建筑施工企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政 转让、出借资质证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处 书或者以其他方式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罚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改正,没收违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法所得,并处罚款,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情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节严重的,吊销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质证书。3、《中华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七十六条:本法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规定的责令停业整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顿、降低资质等级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由颁发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资质证书的机关决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定;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门或者有关部门依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照法律和国务院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4、《中华人民共和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国建筑法》第七十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七条:违反本法规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定,对不具备相应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资质等级条件的单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位颁发该等级资质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证书的,由其上级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机关责令收回所发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的资质证书,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建设工程质量管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理条例》第五十四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条:违反本条例规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定,建设单位将建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勘察、设计、施工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当事人。 责令改正,处 50 万 7.执行 元以上 100 万元以 责任:依照 下的罚款。6、《建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例》第六十条:违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反本条例规定,勘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察、设计、施工、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定应履行的 揽工程的,责令停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止违法行为,对勘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察、设计单位或者 政处罚决定之前, 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同约定的勘察费、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容及事实、理由、 金 1 倍以上 2 倍以 依据,并告知当事 下的罚款;对施工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申辩、要求听证等 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权利。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4-2《行政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罚法》第六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节严重的,吊销资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质证书;有违法所 罚决定之前,未依 得的,予以没收。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揽工程的,予以取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缔,依照前款规定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有违法 及事实、理由、依 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或者拒绝听取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当事人的陈述、申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辩,不得作出行政 吊销资质证书,依 处罚决定;当事人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处以罚款;有违法 申辩权利的除外。 所得的,予以没收。 5-1《行政处 7、《建设工程质量 罚法》第五十九条 管理条例》第六十 行政机关依照 一条:违反本条例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勘察、设计、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施工、工程监理单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决定书。行政处罚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义承揽工程的,责 列事项:(一)当 令改正,没收违法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所得,对勘察、设 称、地址;(二)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违反法律、法规、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勘察费、设计费和 (三)行政处罚的 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种类和依据;(四) 2 倍以下的罚款;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式和期限;(五)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申请行政复议、提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罚款;可以责令停 和期限;(六)作 业整顿,降低资质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级;情节严重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吊销资质证书。8、 出决定的日期。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理条例》第七十五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条:本条例规定的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 印章。 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5-2.《行政处 资质证书的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罚,由颁发资质证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书的机关决定;其 述和申辩。行政机 他行政处罚,由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事人的意见,对当 者有关部门依照法 事人提出的事实、 定职权决定。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39 行 对 《公共租赁住房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申 理办法》第三十五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请 条申请人隐瞒有关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人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隐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瞒 住房的,市、县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有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关 管部门不予受理,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情 给予警告,并计入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或 档案。以欺骗等不 指定专人负 者 正当手段,登记为 责,及时组 提 轮候对象或承租公 织调查取证, 供 共租赁住房的,由 与当事人有 虚 市、县级人民政府 直接利害关 假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系的应当回 材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 避。执法人 料 款,记入公共租赁 员不得少于 申 住房管理档案;登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请 记为轮候对象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公 取消其登记;已承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共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租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赁 租公共租赁住房,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住 并按市场价格补交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 租金,逾期不退回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的,可以依法申请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政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处 租赁住房之日起五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罚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公共租赁住房。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公共租赁住房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违 理办法》第三十六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法 条承租人有下列行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 为之一的,由市、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40 政 处 罚 用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公 保障主管部门责令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租 按市场价格补缴从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房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的 起的租金,记入公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行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政 案,处以 1000 元以 指定专人负 处 下罚款;有违法所 责,及时组 罚 得的,处以违法所 织调查取证, 得 3 倍以下但不超 与当事人有 过 3 万元的罚款: 直接利害关 (一)转借、转租 系的应当回 或者擅自调换所承 避。执法人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不得少于 (二)改变所承租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三)破坏或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者擅自装修所承租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拒不回复原状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四)在公共租赁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房内从事违法活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动的;(五)无正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以上闲置公共租赁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住房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41 行 对 《公共租赁住房管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公 理办法》第三十四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共 条公共租赁住房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租 所有权人及其委托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赁 的运营单位违反本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住 办法,有下列行为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房 之一的,由市、县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的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所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有 整改,并处以 3 万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权 元以下罚款:(一)指定专人负 人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 责,及时组 及 象出租公共租赁住 织调查取证, 其 房的;(二)未履 与当事人有 委 行公共租赁住房及 直接利害关 托 其配套设施维修养 系的应当回 的 护义务的;(三) 避。执法人 运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 员不得少于 营 的保障性住房性质、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单 用途,以及配套设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位 施的规划用途的。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违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法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政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消 消防法修正案》第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防 七十条:消防产品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 质量认证、消防设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42 政 处 罚 品 施检测等消防技术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质 服务机构出具虚假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量 文件的,由市场监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认 督管理部门、消防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证、救援机构、住房和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消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防 依照职权,责令改 指定专人负 设 正,处五万元以上 责,及时组 施 十万元以下罚款, 织调查取证, 检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与当事人有 测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直接利害关 等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系的应当回 消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避。执法人 防 款;有违法所得的,员不得少于 技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术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服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务 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机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构 停止执业或者吊销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相应资质、资格。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政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罚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43 行 对 1.《国务院对确需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违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规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处 决定》(2004 年 6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置 月 29 日国务院令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城 412 号。2009 年 1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市 月 29 日予以修改)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建 第 101 项,审批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筑 项名称“城市建筑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垃 垃圾处置核准”;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圾 实施机关“城市人 指定专人负 的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责,及时组 行 生行政主管部门”。 织调查取证, 政 2.《城市建筑垃圾 与当事人有 处 管理规定》(建设 直接利害关 罚 部令 139 号)第七 系的应当回 条:“处置建筑垃 避。执法人 圾的单位,应当向 员不得少于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提出申请,获得城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准后,方可处置”。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第二十五条:“违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反本规定,有下列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形之一的,由城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门责令限期改正,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给予警告,对施工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单位处 1 万以上 10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万元以下罚款,对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建设单位、运输建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筑垃圾的单位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处罚种类和 以下罚款:(一)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垃圾的;(二)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的建筑垃圾的。”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部门规章】《住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装 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修 理办法》(2002 年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 建设部令第 110 号)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44 政 处 罚 将 第三十八条 住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没 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有 动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防 的,由城市房地产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要 改正,并处罚款: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求 指定专人负 的 (一)将没有 责,及时组 房 防水要求的房间或 织调查取证, 间 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与当事人有 或 厨房间的,或者拆 直接利害关 者 除连接阳台的砖、 系的应当回 阳 混凝土墙体的,对 避。执法人 台 装修人处 5 百元以 员不得少于 改 上 1 千元以下的罚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为 款,对装饰装修企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卫 业处 1 千元以上 1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生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间、 (三)擅自拆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厨 改供暖、燃气管道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房 和设施的,对装修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 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四)未经原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者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拆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除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连 案,擅自超过设计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接 标准或者规范增加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阳 楼面荷载的,对装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台 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砖、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混 1 千元以上 1 万元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凝 以下的罚款。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土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墙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体;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擅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自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拆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改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供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暖、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燃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气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管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道 调查或者检查,不 送达当事人, 和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设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施;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在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装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修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过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程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中,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未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经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原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设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计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单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位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或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者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具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相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应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资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质 当事人。 等 7.执行 级 责任:依照 的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设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计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单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位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提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出 定应履行的 设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方 政处罚决定之前, 案,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擅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自 容及事实、理由、 超 依据,并告知当事 过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设 申辩、要求听证等 计 权利。 标 4-2《行政处 准 罚法》第六十二条 或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者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规 罚决定之前,未依 范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增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加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楼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面 及事实、理由、依 荷 据,或者拒绝听取 载 当事人的陈述、申 行 辩,不得作出行政 为 处罚决定;当事人 的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处 申辩权利的除外。 罚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245 行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政 燃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处 气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 经 号)第四十五条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营 二款 违反本条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例规定,燃气经营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不 者不按照燃气经营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按 许可证的规定从事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照 燃气经营活动的,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燃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气 令限期改正,处 3 指定专人负 经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责,及时组 营 下罚款;有违法所 织调查取证, 许 得的,没收违法所 与当事人有 可 得;情节严重的, 直接利害关 证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系的应当回 的 证;构成犯罪的, 避。执法人 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不得少于 定 两人,调查 从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事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燃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气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经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2-1《行政处 营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活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动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行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为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罚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 号)第四十六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 246 政 处 罚 营 违反本条例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定,燃气经营者有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拒 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绝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向 令限期改正,处 1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市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政 下罚款;有违法所 指定专人负 燃 得的,没收违法所 责,及时组 气 得;情节严重的, 织调查取证, 管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与当事人有 网 证;造成损失的, 直接利害关 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系的应当回 盖 构成犯罪的,依法 避。执法人 范 追究刑事责任: 员不得少于 围 内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一)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符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合 网覆盖范围内符合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用 用气条件的单位或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气 者个人供气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条 (二)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件 倒卖、抵押、出租、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出借、转让、涂改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单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位 (三)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或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者 务擅自停止供气、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个 调整供气量,或者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人 未经审批擅自停业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供 气 或者歇业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四) 处罚种类和 及时立案。 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 幅度、当事 2-2《行政处 倒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抵 押、 的燃气的;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出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租、 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出 (六)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借、要求燃气用户购买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转 其指定的产品或者 查)。 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让、 涂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七) 改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燃 气用户持续、稳定、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气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经 质量标准的燃气,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营 或者未对燃气用户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许 的燃气设施定期进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可 行安全检查。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证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的;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未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履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必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要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告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知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义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务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擅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自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停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止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供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气、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调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整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供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气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量, 当事人。 或 7.执行 者 责任:依照 未 生效的行政 法机关。 经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审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批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擅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自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停 定应履行的 业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或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者 政处罚决定之前, 歇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的; 容及事实、理由、 向 依据,并告知当事 未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取 申辩、要求听证等 得 权利。 燃 4-2《行政处 气 罚法》第六十二条 经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营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许 罚决定之前,未依 可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证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的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单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位 及事实、理由、依 或 据,或者拒绝听取 者 当事人的陈述、申 个 辩,不得作出行政 人 处罚决定;当事人 提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供 申辩权利的除外。 用 5-1《行政处 于 罚法》第五十九条 经 行政机关依照 营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燃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气 决定书。行政处罚 的;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在 列事项:(一)当 不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具 称、地址;(二) 备 违反法律、法规、 安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全 (三)行政处罚的 条 种类和依据;(四) 件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的 式和期限;(五) 场 申请行政复议、提 所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储 和期限;(六)作 存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燃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气 出决定的日期。行 的;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要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求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燃 印章。 气 5-2.《行政处 用 罚法》第四十五条 户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购 述和申辩。行政机 买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其 事人的意见,对当 指 事人提出的事实、 定 理由和证据,应当 的 进行复核;当事人 产 提出的事实、理由 品 或者证据成立的, 或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者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接 事人陈述、申辩而 受 给予更重的处罚。 其 6-1.《行政处罚法》 提 第六十一条 行政 供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的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服 事人;当事人不在 务; 场的,行政机关应 燃 当在七日内依照 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 民事诉讼法》的有 营 关规定,将行政处 者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未 人。 向 7-1.《行政处 燃 罚法》第六十六条 气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用 作出后,当事人应 户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持 书载明的期限内, 续、 予以履行。当事人 稳 确有经济困难,需 定、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安 纳罚款的,经当事 全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供 批准,可以暂缓或 应 者分期缴纳 符 7-2.《行政处 合 罚法》第七十二条 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家 行政处罚决定的, 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量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标 取下列措施:(一) 准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燃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气,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或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者 (二)根据法律规 未 定,将查封、扣押 对 的财物拍卖、依法 燃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气 存款、汇款划拨抵 用 缴罚款;(三)根 户 据法律规定,采取 的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燃 方式;(四)依照 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 行政强制法》的规 施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定 制执行。行政机关 期 批准延期、分期缴 进 纳罚款的,申请人 行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安 期限,自暂缓或者 全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检 结束之日起计算。 查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地方性法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山西省燃气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条例》第四十条 违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生 反本条例规定,有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产、下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47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售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企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政 业 为,并可根据情节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处 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罚 合 30000 元以下罚款: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 并、 分 (二) 织调查取证, 立、燃气生产、销售企 与当事人有 歇 业的合并、分立、 直接利害关 业 歇业未办理燃气企 系的应当回 未 业资质变更登记或 避。执法人 办 注销登记的; 员不得少于 理 (三)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燃 燃气供气站点未取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气 得供气许可证供气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企 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四)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业 资 向无供气许可证的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质 单位和个人提供用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变 于销售的燃气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五) 更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登 未按规定期限对用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记 户燃气设施进行检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或 修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前款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注 销 第(三)、(四)、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登 (五)项行为,情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记 节严重的,由县级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的;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处罚种类和 行政主管部门吊销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其资质经营许可证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燃 书。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气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供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气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站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点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未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取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得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供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气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许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可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证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供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气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向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无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供 定的,制作 气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许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可 书》。 证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的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单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位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和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个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人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提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供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用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于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销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售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燃 当事人。 气 7.执行 的; 责任:依照 法机关。 生效的行政 未 处罚决定, 按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规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定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期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 限 定应履行的 对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户 政处罚决定之前, 燃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气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设 容及事实、理由、 施 依据,并告知当事 进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行 申辩、要求听证等 检 权利。 修 4-2《行政处 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为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的 罚决定之前,未依 处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罚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行 248 政 处 罚 销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售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充 号)第四十七条第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装 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单 定,销售充装单位 位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擅 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自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为 令改正,可以处 1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非 万元以下罚款。 指定专人负 自 责,及时组 有 织调查取证, 气 与当事人有 瓶 直接利害关 充 系的应当回 装 避。执法人 的 员不得少于 瓶 两人,调查 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燃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气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行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为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罚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2-1《行政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 号)第四十八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营 违反本条例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者 定,燃气经营者未 249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未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按 建设标准和安全生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政 照 产管理的规定,设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处 国 置燃气设施防腐、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罚 家 绝缘、防雷、降压、指定专人负 有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 责,及时组 关 安全警示标志的, 织调查取证, 工 或者未定期进行巡 与当事人有 程 查、检测、维修和 直接利害关 建 维护的,或者未采 系的应当回 设 取措施及时消除燃 避。执法人 标 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员不得少于 准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和 令限期改正,处 1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安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全 下罚款。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生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产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管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定,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设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置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燃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气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设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施 处罚种类和 防 幅度、当事 腐、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绝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缘、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防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雷、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降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压、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隔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离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等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保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护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置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和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安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全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警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示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标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志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的, 定的,制作 或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者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未 书》。 定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期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进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巡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查、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检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测、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维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修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和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维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护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或 当事人。 者 7.执行 未 责任:依照 采 生效的行政 取 处罚决定, 措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施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及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时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消 定应履行的 除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气 政处罚决定之前, 安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全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事 容及事实、理由、 故 依据,并告知当事 隐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患 申辩、要求听证等 行 权利。 为 4-2《行政处 的 罚法》第六十二条 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罚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地方性法规】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行 250 政 处 罚 燃 《山西省燃气管理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生 燃气生产、销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产、售企业违反本条例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销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售 一的,由县级以上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企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未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建 1000 元以上 10000 指定专人负 立 元以下罚款;情节 责,及时组 燃 严重的,吊销其燃 织调查取证, 气 气经营许可证书: 与当事人有 设 直接利害关 施 (一) 系的应当回 巡 未建立燃气设施巡 避。执法人 查 查制度和制定燃气 员不得少于 制 事故的应急处理方 两人,调查 度 和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案的; (二)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制 未在燃气调压站、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定 气化站、汽车加气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燃 站、液化石油气 瓶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气 库等重要设施的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 筑物上设置安全识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故 的 别标志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三) 应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急 业或者其指定的相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处 关产品以及指定安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理 装单位为用户安装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方 燃气器具的。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案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的; 处罚种类和 未 幅度、当事 在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燃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气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调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压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站、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气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化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站、 查)。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汽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车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加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气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站、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液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化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石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油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气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瓶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库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等 定的,制作 重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要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设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施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的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建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筑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物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上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设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置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安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全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识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别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标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志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的; 当事人。 限 7.执行 定 责任:依照 用 生效的行政 户 处罚决定, 购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买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本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企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业 定应履行的 或 责任。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者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其 政处罚决定之前, 指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的 容及事实、理由、 相 依据,并告知当事 关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产 申辩、要求听证等 品 权利。 以 4-2《行政处 及 罚法》第六十二条 指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定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安 罚决定之前,未依 装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位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为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用 及事实、理由、依 户 据,或者拒绝听取 安 当事人的陈述、申 装 辩,不得作出行政 燃 处罚决定;当事人 气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器 申辩权利的除外。 具 5-1《行政处 行 罚法》第五十九条 为 行政机关依照 的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燃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气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用 号)第四十九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户 违反本条例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及 定,燃气用户及相 251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行 关 列行为之一的,由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政 单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处 位 限期改正;逾期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罚 和 改正的,对单位可 指定专人负 个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 责,及时组 人 款,对个人可以处 织调查取证, 擅 1000 元以下罚款; 与当事人有 自 造成损失的,依法 直接利害关 操 承担赔偿责任;构 系的应当回 作 成犯罪的,依法追 避。执法人 公 究刑事责任: 员不得少于 用 燃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一)擅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气 自操作公用燃气阀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阀 门 门的;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二)将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的;燃气管道作为负重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将 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燃 气 的; (三)安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管 装、使用不符合气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道 源要求的燃气燃烧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作 为 器具的;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四)擅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负 自安装、改装、拆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重 除户内燃气设施和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支 燃气计量装置的;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架 (五)在 处罚种类和 或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者 场所使用、储存燃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接 地 气的;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六)改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引 变燃气用途或者转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线 的; 供燃气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七)未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安 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装、或者未配备经考核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使 合格的燃气燃烧器 用 具安装、维修人员 不 符 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八)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合 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气 维修不符合国家有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源 要 关标准的。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盗用燃气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求 的,依照有关治安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的 管理处罚的法律规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燃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气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燃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烧 定的,制作 器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具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的; 书》。 擅 定进行处罚。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自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安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装、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改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装、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拆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除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户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内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燃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气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设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施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和 当事人。 燃 7.执行 气 责任:依照 计 生效的行政 量 处罚决定, 装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置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的;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在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不 定应履行的 具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安 政处罚决定之前, 全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件 容及事实、理由、 的 依据,并告知当事 场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所 申辩、要求听证等 使 权利。 用、 4-2《行政处 储 罚法》第六十二条 存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燃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气 罚决定之前,未依 的;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变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燃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气 及事实、理由、依 用 据,或者拒绝听取 途 当事人的陈述、申 或 辩,不得作出行政 者 处罚决定;当事人 转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供 申辩权利的除外。 燃 5-1《行政处 气 罚法》第五十九条 的; 行政机关依照 未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设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立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售 决定书。行政处罚 后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服 列事项:(一)当 务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站 称、地址;(二) 点 违反法律、法规、 或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者 (三)行政处罚的 未 种类和依据;(四) 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备 式和期限;(五) 经 申请行政复议、提 考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核 和期限;(六)作 合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格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的 出决定的日期。行 燃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气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燃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烧 印章。 器 5-2.《行政处 具 罚法》第四十五条 安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装、 述和申辩。行政机 维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修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人 事人提出的事实、 员 理由和证据,应当 的; 进行复核;当事人 燃 提出的事实、理由 气 或者证据成立的, 燃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烧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器 事人陈述、申辩而 具 给予更重的处罚。 的 6-1.《行政处罚法》 安 第六十一条 行政 装、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维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修 事人;当事人不在 不 场的,行政机关应 符 当在七日内依照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家 关规定,将行政处 有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关 人。 标 7-1.《行政处 准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为 作出后,当事人应 的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处 书载明的期限内, 罚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行 252 政 处 罚 在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燃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气 号)第五十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 保 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护 之一的,由燃气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范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围 法行为,限期恢复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内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指定专人负 从 补救措施,对单位 责,及时组 事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织调查取证, 进 元以下罚款,对个 与当事人有 行 人处 5000 元以上 5 直接利害关 爆 万元以下罚款;造 系的应当回 破、成损失的,依法承 避。执法人 取 担赔偿责任;构成 员不得少于 土 犯罪的,依法追究 两人,调查 等 刑事责任: 2-1《行政处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作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业 (一)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或 进行爆破、取土等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者 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动 用 的;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明 倾倒、排放腐蚀性 火 的; 物质的;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三) 倾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倒、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排 的; 放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四) 腐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蚀 同制定燃气设施保 处罚种类和 性 护方案,采取相应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物 的安全保护措施,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质 从事敷设管道、打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的;桩、顶进、挖掘、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放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置 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违反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易 燃 本条例规定,在燃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易 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爆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 物 管线的建筑物、构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品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或 的,依照有关城乡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者 规划的法律、行政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种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植 罚。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深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根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植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物 的陈述、申 作笔录。 的;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未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与 定的,制作 燃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气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经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营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者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共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同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制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定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燃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气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设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施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保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护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方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案,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采 当事人。 取 7.执行 相 责任:依照 应 生效的行政 的 处罚决定, 安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全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保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护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措 定应履行的 施, 责任。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从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事 政处罚决定之前, 敷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设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管 容及事实、理由、 道、 依据,并告知当事 打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桩、 申辩、要求听证等 顶 权利。 进、 4-2《行政处 挖 罚法》第六十二条 掘、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钻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探 罚决定之前,未依 等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可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能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影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响 及事实、理由、依 燃 据,或者拒绝听取 气 当事人的陈述、申 设 辩,不得作出行政 施 处罚决定;当事人 安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全 申辩权利的除外。 活 5-1《行政处 动 罚法》第五十九条 的 行政机关依照 行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为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处 决定书。行政处罚 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毁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损、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法规】《城 覆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镇燃气管理条例》 盖、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国务院令第 583 涂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号)第五十一条第 改、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二款 违反本条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行 擅 例规定,毁损、覆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政 自 253 盖、涂改、擅自拆 处 拆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 指定专人负 罚 除 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及时组 或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 者 织调查取证, 令限期改正,恢复 与当事人有 移 原状,可以处 5000 动 直接利害关 元以下罚款。 燃 系的应当回 气 避。执法人 设 员不得少于 施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安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全 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警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示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标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志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为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的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处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查)。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的陈述、申 作笔录。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定的,制作 调查终结,行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书》。 查,根据不同情况,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当事人。 法机关。 7.执行 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 【行政法规】《城 1.立案责任: 1-1《行政处罚法》 行 254 政 处 罚 建 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现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 设 (国务院令第 583 违法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 号)第五十二条 予以审查,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程 违反本条例规 决定是否立 的行为,依法应当 施 定,建设工程施工 工 范围内有地下燃气 案。 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范 管线等重要燃气设 2.调查 事实;违法事实不 围 施,建设单位未会 责任:对立 清的、证据不足的, 内 同施工单位与管道 案的案件,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有 燃气经营者共同制 指定专人负 地 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责,及时组 下 案,或者建设单位、织调查取证, 燃 施工单位未采取相 与当事人有 气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直接利害关 管 的,由燃气管理部 系的应当回 线 门责令改正,处 1 避。执法人 等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员不得少于 重 下罚款;造成损失 两人,调查 2-1《行政处 要 的,依法承担赔偿 时应出示执 罚法》第五十四条 燃 责任;构成犯罪的,法证件,允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 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当事人辩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 设 解陈述。执 出的行政处罚外, 施, 法人员廉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建 奉公保守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 关秘密。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 单 3.审查 政处罚的行为的, 位 责任:审查 必须全面、客观、 未 案件调查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 会 告,对案件 有关证据;必要时, 同 违法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的 施 证据、调查 规定,可以进行检 工 取证程序、 查。符合立案标准 单 法律适用、 的,行政机关应当 位 处罚种类和 与 幅度、当事 管 人陈述和申 罚法》第五十五条 道 辩理由等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 燃 面进行审查, 者进行检查时,应 气 提出处理意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经 见(主要证 关人员出示证件。 营 据不足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者 以适当的方 员有权要求执法人 共 式补充调 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 查)。 及时立案。 2-2《行政处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制 4.告知 法证件的,当事人 定 责任:作出 过着有关人员有权 燃 行政处罚决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气 定前,应制 检查。当事人或者 设 作《行政处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施 罚告知书》 回答询问,并协助 保 送达当事人, 调查或者检查,不 护 告知违法事 得拒绝或阻挠。询 方 实及其享有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 案, 的陈述、申 作笔录。 或 辩等权利。 3-1《行政处 者 符合听证规 罚法》第五十七条 建 定的,制作 设 《行政处罚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单 听证告知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位、 书》。 调查终结,行 查,根据不同情况, 施 5.决定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工 责任:制作 (一)确有应受行 单 行政处罚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位 定书,载明 的,根据情节轻重 未 行政处罚告 及具体情况,作出 采 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 取 陈述申辩或 (二)违法行为轻 相 者听证情况 微,依法可以不予 应 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不予 的 6.送达 行政处罚;(三) 安 责任:行政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全 处罚决定书 的,不予行政处罚; 保 按法律规定 (四)违法行为涉 护 的方式送达 嫌犯罪的,移送司 措 当事人。 施 7.执行 行 责任:依照 为 生效的行政 的 处罚决定, 处 进行处罚。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罚 8.其他 给予行政处罚,行 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责任:法律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法规规章规 集体讨论决定。 定应履行的 责任。 4-1《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 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4-2《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未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 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 申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 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五) 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行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 盖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 5-2.《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 6-1.《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1.《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当事人 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 批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 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汇款划拨抵 缴罚款;(三)根 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结束之日起计算。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 人 防 《山西省人民防空 工 工程建设条例》第 程 二十二条 人民防 质 空工程应当按照国 量 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依法应当提 交的材料并 告知需要补 正的材料; 查验申请人 《山西省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条例》第 二十二条 人民防 空工程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其 提交的材料, 监 和质量标准修建。 和质量标准修建。 他 依法做出受 255 督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权 理或不受理 及 后,建设单位应当 后,建设单位应当 力 竣 及时报请出具人民 及时报请出具人民 2.审查 工 防空工程建设审查 防空工程建设审查 责任:依法 专 批准书的人民防空 批准书的人民防空 审核材料, 项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需要实地查 验 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 勘的到实地 收 查勘。 3.决定 责任:做出 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是否 通过确认的 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 4.办结 责任:在规 定的工作日 内办结申请 事项。 5.事后 监管责任: 对办理事项 从申请到办 结进行全过 程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责 令更正。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对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 依法应当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的材料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修正案》第 告知需要补 消防法修正案》第 七十一条第 1 款: 正的材料; 七十一条第 1 款: 被责令停止施工、 查验申请人 被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 提交的材料, 停止使用、停产停 其 的, 业的,应当在整改 依法做出受 业的,应当在整改 他 整 256 后向住房和城乡建 理或不受理 后向住房和城乡建 权 改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力 后 2.审查 他有关部门、消防 他有关部门、消防 是 救援机构报告,经 责任:依法 救援机构报告,经 否 检查合格,方可恢 审核材料, 检查合格,方可恢 合 复施工、使用、生 需要实地查 复施工、使用、生 格 产、经营。 产、经营。 勘的到实地 的 查勘。 确 3.决定 认 责任:做出 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是否 通过确认的 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 4.办结 责任:在规 定的工作日 内办结申请 事项。 5.事后 监管责任: 对办理事项 从申请到办 结进行全过 程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责 令更正。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法律】 1.受理责任: 【法律】 一次性告知 新 建 商 品 房 其 257 他 权 力 买 卖 合 同 网 签 备 《中华人民共 依法应当提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交的材料并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五条:告知需要补 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 正的材料;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 交价格申报制度。 查验申请人 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 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权利人 转让房地产,应当 依法做出受 转让房地产,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理或不受理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如实申报成交价, 2.审查 如实申报成交价, 不得瞒报或者作不 责任:依法 不得瞒报或者作不 实的申报。第四十 审核材料。 实的申报。第四十 3.决定 五条:商品房预售, 五条:商品房预售, 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责任:做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撤 (一)已交付 申请人提交 (一)已交付 销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的材料是否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取得土地使 通过确认的 让金,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书; 决定,不符 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 合要求的, (二)持有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书面通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 知申请人。 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三)按提供 4.办结 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责任:在规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 定的工作日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 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内办结申请 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并已经确 定施工进度和竣工 交付日期; 事项。 五以上,并已经确 5.事后 定施工进度和竣工 监管责任: (四)向县级 对办理事项 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从申请到办 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预售 结进行全过 管理部门办理预售 登记,取得商品房 程监督检查, 登记,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 发现问题责 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 令更正。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商品房预售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6.其他: 规定将预售合同报 法律法规规 规定将预售合同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章规定应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 行的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 地管理部门登记备 地管理部门登记备 案。 案。 商品房预售所 商品房预售所 得款项,必须用于 得款项,必须用于 有关的工程建设。 有关的工程建设。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商品 第二十七条:商品 房销售,当事人双 房销售,当事人双 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载明 同。合同应当载明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和使用面积、价格、 和使用面积、价格、 交付日期、质量要 交付日期、质量要 求、物业管理方式 求、物业管理方式 以及双方的违约责 以及双方的违约责 任。 任。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 《山西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房 例》第十五条:房 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商品房,应当向市、 商品房,应当向市、 县(市)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 办理预售登记,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领取商品房预 证。领取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应当符 售许可证,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 (一)已交付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取得土地使 让金,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 用权证; (二)有建设 (二)有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证; (三)完成建 (三)完成建 筑物主体工程三分 筑物主体工程三分 之一以上,并已经 之一以上,并已经 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工交付日期。 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 商品房预售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预售合同 规定,将预售合同 报商品房所在地市、 报商品房所在地市、 县(市)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城市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第 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条:商品房预售, 十条: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 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售合同。开发企业 售合同。开发企业 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产 30 日内,向房地产 管理部门和市、县 管理部门和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 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续。 续。 房地产管理部 房地产管理部 门应当积极应用网 门应当积极应用网 络信息技术,逐步 络信息技术,逐步 推行商品房预售合 推行商品房预售合 同网上登记备案。 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 商品房预售合 同登记备案手续可 同登记备案手续可 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国办发 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 〔2010〕4 号) 《房屋交易与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建办房〔2015〕45 号) 号) 《住建部办公 《住建部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 厅《关于加快推进 全国房地产库存和 全国房地产库存和 交易监测平台建设 交易监测平台建设 其 258 他 权 力 存 的通知》(建房办 的通知》(建房办 函〔2016〕582 号) 函〔2016〕582 号) 山西省化解房 山西省化解房 地产库存工作领导 地产库存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 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山西省推进 印发<山西省推进 新建商品房、存量 新建商品房、存量 房网签系统建设的 房网签系统建设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化房办字 (晋化房办字 〔2016〕1 号) 〔2016〕1 号) 《住房城乡建 《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见》 (建房 〔2018〕 128 见》 (建房 〔2018〕 128 号) 号) 【法律】 1.受理责任: 量 一次性告知 房 《中华人民共 依法应当提 【法律】 《中华人民共 买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交的材料并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卖 理法》第三十五条:告知需要补 理法》第三十五条: 合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 正的材料;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 同 交价格申报制度。 查验申请人 交价格申报制度。 网 房地产权利人 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权利人 签 转让房地产,应当 依法做出受 转让房地产,应当 备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理或不受理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案、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撤 如实申报成交价, 2.审查 如实申报成交价, 销 不得瞒报或者作不 责任:依法 不得瞒报或者作不 实的申报。 审核材料。 【部门规章】 实的申报。 3.决定 【部门规章】 《房地产经纪 责任:做出 《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住房 申请人提交 管理办法》(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 的材料是否 和城乡建设部 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过确认的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决定,不符 会 人力资源和社 障部令第 8 号)合要求的, 会保 应当书面通 【规范性文件】 障部令第 8 号) 《房屋交易与 知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4.办结 《房屋交易与 (建办房[2015]45 责任:在规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号) 定的工作日 (建办房[2015]45 《国务院办公 内办结申请 号)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事项。 《国务院办公 5.事后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国办发 监管责任: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0]4 号) 对办理事项 的通知》(国办发 《关于加强房 从申请到办 地产中介管理促进 结进行全过 [2010]4 号) 《关于加强房 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程监督检查, 地产中介管理促进 见》(建房 发现问题责 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2016]168 号) 《住建部办公 令更正。 见》(建房 6.其他: [2016]168 号) 厅《关于加快推进 法律法规规 《住建部办公 全国房地产库存和 章规定应履 厅《关于加快推进 交易监测平台建设 行的责任。 全国房地产库存和 的通知》(建房办 交易监测平台建设 函 的通知》(建房办 [2016]582 号) 函 山西省化解房 [2016]582 号) 地产库存工作领导 山西省化解房 小组办公室《关于 地产库存工作领导 印发<山西省推进 小组办公室《关于 新建商品房、存量 印发<山西省推进 房网 新建商品房、存量 签系统建设的 房网 签系统建设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化房办字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 号) (晋化房办字 [2016]1 号) 《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住房城乡建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见》 (建房 〔2018〕 128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号) 见》 (建房 〔2018〕 128 号) 房 其 259 他 权 力 【法律】 1.受理责任: 屋 一次性告知 租 《中华人民共 依法应当提 【法律】 《中华人民共 赁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交的材料并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合 理法》第五十四条:告知需要补 理法》第五十四条: 同 房屋租赁,出租人 正的材料; 房屋租赁,出租人 网 和承租人应当签订 查验申请人 和承租人应当签订 签 书面租赁合同,约 提交的材料, 书面租赁合同,约 备 定租赁期限、租赁 依法做出受 定租赁期限、租赁 案、用途、租赁价格、 理或不受理 用途、租赁价格、 撤 修缮责任等条款, 修缮责任等条款, 销 以及双方的其他权 2.审查 以及双方的其他权 利和义务,并向房 责任:依法 利和义务,并向房 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审核材料。 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案。 3.决定 案。 责任:做出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申请人提交 《房屋交易与 的材料是否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 通过确认的 (建办房〔2015〕45 号)第六章 6.2 条 决定,不符 号)第六章 6.2 条 《住房城乡建 合要求的, 《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应当书面通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知申请人。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4.办结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见》 (建房 〔2018〕 128 责任:在规 见》 (建房 〔2018〕 128 号) 定的工作日 号) 第四条 内办结申请 第四条 事项。 5.事后 监管责任: 对办理事项 从申请到办 结进行全过 程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责 令更正。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 房 屋 抵 押 其 合 260 他 同 权 网 力 签 备 1.受理责任: 【部门规章】 一次性告知 《城市房地产 依法应当提 《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 交的材料并 抵押管理办法》 (1997 年 5 月 9 日 告知需要补 (1997 年 5 月 9 日 建设部令第 56 号发 正的材料; 建设部令第 56 号 布,2001 年 8 月 15 查验申请人 发布,2001 年 8 月 日修正)第三十条:提交的材料, 15 日修正)第三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 依法做出受 条:房地产抵押合 理或不受理 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抵押当事人应当到 日内,抵押当事人 案、 房地产所在地的房 2.审查 应当到房地产所在 撤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责任:依法 地的房地产管理部 销 房地产抵押登记。 审核材料。 门办理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 3.决定 登记。第三十五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者 责任:做出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 抵押关系终止时, 申请人提交 或者抵押关系终止 抵押当事人应当在 的材料是否 时,抵押当事人应 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通过确认的 当在变更或者终止 起 15 日内,到原登 决定,不符 之日起 15 日内,到 记机关办理变更或 合要求的, 原登记机关办理变 者注销抵押登记。 应当书面通 更或者注销抵押登 因依法处分抵 知申请人。 押房地产而取得土 4.办结 记。 因依法处分抵 地使用权和土地建 责任:在规 押房地产而取得土 筑物、其他附着物 定的工作日 地使用权和土地建 所有权的,抵押当 内办结申请 筑物、其他附着物 事人应当自处分行 为生效之日起 30 日 事项。 所有权的,抵押当 5.事后 事人应当自处分行 内,到县级以上地 监管责任: 为生效之日起 30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对办理事项 日内,到县级以上 管理部门申请房屋 从申请到办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所有权转移登记, 结进行全过 产管理部门申请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 程监督检查, 所有权证书向同级 发现问题责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令更正。 所有权证书向同级 部门申请土地使用 6.其他: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权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规 部门申请土地使用 章规定应履 权变更登记。 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规范性文件】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 (建办房〔2015〕45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号) (建办房〔2015〕45 《关于规范购 号) 房融资和加强反洗 《关于规范购 钱工作的通知》 房融资和加强反洗 (建房[2017]215 钱工作的通知》 号) (建房[2017]215 《住房城乡建 号)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住房城乡建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范和加强房屋网签 见》 (建房 〔2018〕 128 备案工作的指导意 号) 见》 (建房 〔2018〕 128 号) 【法律】 1.受理责任: 【法律】 一次性告知 《中华人民共 依法应当提 《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第一 交的材料并 和国档案法》第一 条第四条第八条第 告知需要补 条第四条第八条第 房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正的材料;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 查验申请人 屋 《中华人民共 交 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提交的材料, 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其 261 他 权 力 易 法》第十条第十九 依法做出受 法》第十条第十九 与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理或不受理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产 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权 【部门规章】 2.审查 【部门规章】 档 《房屋权属登 责任:依法 《房屋权属登 案 记信息查询暂行办 审核材料。 记信息查询暂行办 查 法》 (建住房 3.决定 法》 (建住房 询 [2006]244 号)第十 责任:做出 [2006]244 号)第 一条 申请人提交 《城市房地产 的材料是否 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 通过确认的 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决定,不符 (建设部令 101 号)第四条第二 合要求的, 101 号)第四条第 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应当书面通 二十四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 知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 4.办结 《房屋交易与 责任:在规 条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定的工作日 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 [2015]45 号)第 8.6 条第 8.7 条 内办结申请 事项。 (建办房 [2015]45 号)第 5.法律 8.6 条第 8.7 条 《关于做好房 法规规章规 《关于做好房 屋交易和产权管理 定应履行的 屋交易和产权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责任。 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管 1.起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办法》第四条: 公告征收的 理办法》第四条: 公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对象、方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其 262 他 权 力 租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范围等应当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房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公示的内容,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 租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并予以解释。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收 政府城乡建设(住 2.审核 政府城乡建设(住 缴 房保障)主管部门 责任:对有 房保障)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关材料进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公共租赁住房管 审核,并提 的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工作。第七条: 出审核意见。 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决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以下条 责任:在规 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具体条件 定期限内作 件:……具体条件 由直辖市和市、县 出征收决定。 由直辖市和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4.事后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根据本 监管责任: 障主管部门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建立实施监 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督检查的运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行机制和管 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公布。第八条:申 理制度,加 公布。第八条:申 请人应当根据市、 强监管。 请人应当根据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5.法律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法规规章文 保障主管部门的规 定,提交申请材料,件规定应履 定,提交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行的其他责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申 任。 实性负责。……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的,市、县 料齐全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受 障主管部门应当受 理,并向申请人出 理,并向申请人出 具书面凭证;……。 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 第九条: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对申请 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第 进行审核。……第 十条:对登记为轮 十条:对登记为轮 候对象的申请人, 候对象的申请人,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 应当在轮候期内安 排公共租赁住 排公共租赁住 房……第十一条: 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确定后,市、县级 确定后,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配租方案并向社会 配租方案并向社会 公布……第十三条: 公布……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 对象,市、县级人 对象,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可以采取综 管部门可以采取综 行 263 政 许 可 合评分、随机摇号 合评分、随机摇号 等方式,确定配租 等方式,确定配租 对象与配租排序。 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配租对 第十四条:配租对 象与配租排序确定 象与配租排序确定 后应当予以公 后应当予以公 示……第十六条: 示……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 租赁住房后,公共 租赁住房后,公共 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或者其委托的运营 或者其委托的运营 单位与配租对象应 单位与配租对象应 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同。第十九条:公 同。第十九条: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并定期调整。 村 《村庄和集镇规划 庄 建设管理条例》第 和 二十六条、乡(镇) 集 村企业、乡(镇)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 建 事业等建设,在开 设 工前,建设单位和 项 个人应当向县级以 目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开 管部门提出开工申 工 请,经县级以上人 许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可 管部门对设计、施 工条件予以审查批 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 建设开工的审批程 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