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瓦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全镇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pdf
瓦塘镇人民政府文件 瓦政发〔2022〕72 号 瓦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2 年全镇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现将《2022 年全镇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2022 年 9 月 8 日 兴县瓦塘镇人民政府 2022 年瓦塘镇低保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我镇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 身利益,根据《吕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 知》(吕民发[2022]28 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兴县纪委 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县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领域违纪违 法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兴纪办发[2022]12 号)精 神,结合 2021 年山西省审计厅对我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反 馈结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 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践行“民政为民 民政爱民” 理念,针对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 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解决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 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 号),通过整治,对收入发生变 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动态调整低保标准,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城乡 低保对象,排查整改审计中反馈的类似问题,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 保工作。 三、整治时间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 四、整治内容 (一)开展收入财产复核 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保,重点 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所有的低保对象都要提请兴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 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 重要参考凭证并永久保存; 2.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 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 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在本县居 住1 年以上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给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低保对象工作单位发函,请求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将收入证明回执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及补差救助金额的重要 依据,同样,如收到在我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所在乡镇请求配合 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函,相关乡镇也要积极配合,尽快开展调查 并及时回函; (二)健全救助工作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明确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家庭经济状 况入户调查的具体责任人、时限等(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调查至少需要 两名以上乡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解决进村入户的实际困难, 以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高效精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将任何特定群体 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 享受低保的备案登记制度。 五、整治步骤及方式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 年 9 月 8 日-9 月 18 日) 利用辖区内公示栏、网络、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及各种平台公开 低保政策及申请条件,在辖区内社会救助公示栏公开低保对象姓名、 享受人数、保障金额,设立举报箱,在公示栏、网络等公布监督举报 电话。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 年 9 月 19 日-11 月 1 日) 按照文件要求,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工 作人员需逐人逐户开展摸底调查,重新核对认定,入户率要达到 100%。入户调查人员要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确认,对调查情况的 真实性负责。对不在本县居住 1 年以上的低保家庭,务必要给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低保对象工作单位发函,请求配合 调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 月 2 日至 11 月 20 日) 将整治情况报告、低保复核材料、近亲属备案等相关材料于 11 月 20 日前上报镇民政办公室,同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在系统完成 调整保障金额及停保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本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是我镇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的需要,更 是维护困难群体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各村委一定要 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镇政府成立低保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组,由党委书记为第一组长、镇长为组长、各片片长(指导员)为 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低保专项整治工 作的领导。下设低保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裴海哲。各村委 要积极配合,对全镇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数据比对工作提供支持 帮助。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村委为本次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规定 对现有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 象,进一步规范低保受理审核工作机制,明确低保申请受理、申请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具体工作人员,坚决杜绝乡镇工作人员不入户调 查,由村干部进行收入测算并决定低保对象的情形,坚决杜绝“人情 保”“关系保”。 (四)突出工作重点 本次低保专项整治,重点解决 2021 年山西省审计厅对我县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中指出我县社会救助制度措施的落实出现偏 差、动态管理不及时、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救助等情形,各村委要端 正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敢于啃硬骨头,不怕捅“马蜂窝”,强 化正风肃纪,确保我镇城市低保及各项救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阳光操作。 (五)强化经费保障 本次低保整治工作要求 100%进村入户实地调查,而低保对象大 多居住偏僻,镇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低保工作经费。 (六)加强督导检查 镇政府成立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由纪检书记为组长、分管 民政副职为副组长、民政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督导组。负责指导、 督查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始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搜集 研究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尽快向县民政局请示并及时将上级指导意见 传达给各村委,在对专项整治期间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村委将 通报表扬,对于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村委,要通报批评并 上报镇纪委,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1.2022 年瓦塘镇低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 2.2022 年瓦塘镇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名单 3.2022 年瓦塘镇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组名单 4.2022 年度农村低保复核资料模板 瓦塘镇低保专项复核整治工作领导组 第一组长:张敏(镇党委书记) 组 长:贺剑锋(镇长) 副 组 长:孙建和、孙文利、马志伟、孙美玲、 王平平、杨乃会、郭海平、裴海哲、 高永明、高春玲、裴文斌、白姗 成 员:各村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办公室主任:裴海哲 办公室成员:郭永新、杜旭、胡昕 瓦塘镇低保专项复核整治工作督导组 组 长:张利兵 (纪检书记) 副组长:高春玲 (党委委员) 成 员:孙睿、裴海哲、郭永新、杜旭、胡昕 瓦塘镇低保专项复核整治工作组 第一组 组 长:孙建和 (片长) 副 组 长:孙文利 (指导员)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第二组 组 长:马志伟 (片长) 副 组 长:孙美玲 (指导员)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第三组 组 长:王平平 (片长) 副 组 长:杨乃会 (指导员)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第四组 组 长:郭海平 (片长) 副 组 长:裴海哲 (指导员)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第五组 组 长:高永明 (片长) 副 组 长:高春玲 (指导员)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第六组 组 长:裴文斌 (片长) 副 组 长:白 姗 (指导员) 2 成 员:所在片包村镇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支部书记、 村委主任 3 瓦塘镇政府 2022 年 9 月 8 日印发 瓦塘镇 2022 年低保复核审批办理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低保作为保障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兜底政策(通俗 讲就是冻不死、饿不死)。济贫而不奖懒,是这项制度设计的本意。但 在现实总有少数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靠着政策生活,既不勤奋劳 作,也不愿学一门手艺技术,想法设法规避政策争当低保户。低保工作 稍有疏忽和不公就会严重损伤群众感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所以大家 务必要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消除村民对办理 低保后终身享受及高项补助的误解。 二、低保户的识别 1.参照各村评议初审低保公示人员内(1961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 60 周岁以上年人均收入不达 5508 元的贫困户。 2.办理了二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未办 理一二级残疾证且有先天性残疾、痴呆)可单独纳入申请低保的范围, 并附带残疾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3.患有大病(26 种重特大疾病患者)且医疗费用支出在各项报销之 后,自费金额达 1.5 万元以上的群体可单独纳入申请低保的范围,并附 4 带相关病历证明。 4.享受重点优抚补助的家庭困难户。 5.孤寡家庭成员内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特别困难户。 6.年度内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户。 符合上述六类范围的家庭困难户予以登记、核查、评议、办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无正当理由拒 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 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 义务的; 4.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 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6.因违法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其按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 数内,该户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因突发意外事件获得的所有补偿费,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各类费用外,剩余部分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 5 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享受财政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农户; 10.子女享受财政供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 3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之和的; 2.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 车辆)的; 3.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房屋的; 4.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五、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 地低保标准,不能享受低保 1.3 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 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它各项投资行为的承包者、股东; 3.子女自费择校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倍以上(含 5 倍)的。 六、分类施保 1.暂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无”对象,重大疾病患者,患慢性 6 疾病且需要长期治疗的人,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 30%给予分类施保金; 2.6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重点优抚对象, 丧偶单亲家庭子女,正在就读公立学校高中以上(含高中)的学生,按 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 20%给予分类施保金; 3.三级、四级残疾人,正在就读公立学校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学 生,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 10%给予分类施保金。 七、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实 1.进村入户核实时间为:9 月 8 日----30 日,填写低保家庭经济核 实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要求低保户户主提供一寸红底免冠照 片三张、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2.交表及审核时间为:10 月 1 日----31 日,并附带村委会议记录、 公示影像资料。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