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docx
附件 6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审批局赋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局赋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设区的市、县气象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对象 法人和自然人 办件类型 备案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 15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设区的市、县气象局 是否需要中介 服务 否 是否进驻 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 理 是 是否一窗 办理 是 是否设置审批 情形 是 是否就近 办 否 是否一次办 是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 数 0 次/1 次 咨询电话 各市、县审批局受理窗口电话; 各市、县气象局电话 政务中心投诉 电话 12345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建设工 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结果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意见书(样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类型: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 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受理时间 按照各市、县审批局规定 交通指引 各市、县审批局交通路线 受理窗口 各市、县审批局窗口 表); 易燃易爆等特定 场所雷电防护装 置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表(样表) 设立依据 序号 1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第 378 项 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 412 号) 2 《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 3 《国务院关于优 化建设工程防雷 许可的决定》(国 发〔2016〕39 号) 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 第三款 条款内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 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 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 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 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 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 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 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 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 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 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 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 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 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 4 《中国气象局 关于修改<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 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5 《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令第 37 号) 第四条、 第五条 6 《山西省企业 投资项目承诺 制规定》 第九条 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 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 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 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 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 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 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 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 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 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 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 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 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 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 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 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 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 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 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 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企业按照省人民政 府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 计事项;…前款所列第六、七、八项, 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 成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 应当组织验收并复核企业是否兑现承 诺。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 组织完成验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的事项,由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政 务服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投入运 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14 年 9 月底,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 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 下放;将凡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县三级 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 放。” 《山西省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 晋 政 办 发 〔2014〕34 号) 7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报材料 类型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 易燃易爆 联合验收申请表》 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 《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检测报 程类 告》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 表单 材料 样本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 气象部门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或 竣工图纸等技术 资料、防雷产品出 厂合格证和安装 记录)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 《易燃易爆等特 定场所雷电防护 装置竣工验收备 案申请表》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 房屋建筑 《雷电防护装置 和市政工 竣工验收检测报 程以外的 告》 类型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 竣工图纸等技术 资料、防雷产品出 厂合格证和安装 记录 必要 原件 1 份 申请人 签字、盖章 空表 下载 样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