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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57生态环境分局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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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 衡环办发〔2019〕57 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我市生态环境分局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分局: 根据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衡水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衡办发〔2017〕4 号)精神,为维护国有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 我市生态环境分局国有资产划转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资产划转原则 按照衡水市财政局、原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衡水 市县级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和资产划转配置工 作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17〕19 号)要求,按照资产随 — 1 — 机构走的原则,改革涉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有固定资产一 次性上划到市,债权债务由原属地政府负责承担。 二、资产划转程序 1.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县市区生 态环境分局在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对于需要报废、淘汰、盘 亏、非正常损失及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照当 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再进行划转。 2.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 2018 年度完成的、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情况,结合资产增加及资产处 置情况,按照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衡财资〔2016〕82 号)要求, 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 划转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审批表》 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四份,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国有资产划转手续并将正式文件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扫 描版发送邮箱 hshbjjck@163.com。 3.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形成的资产,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及 县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于 2020 年 1 季度前报送衡水市生态 环境局备案,今后每年报送一次。 三、完成时限 资产划转工作是我市环保系统 2019 年度重点工作,列入 2019 年度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也是市级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 2 — 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务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严格按照 相关要求和流程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确保 7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资产管理划转工作。 市局将于今年 8 月-10 月开展全市环保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 作,此项工作纳入重点审计内容。 四、联系人及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财审科:李淑荷 电话:2126596 附件:1.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资料及审批表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15 日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15 日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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