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医保局权责清单.docx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类 一 行政许可 二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3 别 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责任事 原行使 项 数 主 体 共0项 主项共9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9项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法进行违规投 资运营等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 疗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 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 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 定和迟延缴纳的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 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 罚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主项共3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3项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 行封存 4 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三 行政强制 1 行政强制 2 行政强制 3 行政强制 四 行政征收 对企业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 金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五 行政裁决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对企业划拨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共0项 六 1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主项共2项 (含子项共 0 项) 医疗救助审批 2 行政确认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七 1 2 八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1 行政奖励 九 行政检查 主项共2项 (含子项共 0 项)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生育保险津贴和医疗待遇支付 主项共1项 (含子项共 0 项) 对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 报人的奖励 主项共10项 (含子项共 0 项) 1 行政检查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 3 行政检查 4 行政检查 5 共2项 共2项 共1项 共10项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 监督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和行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处罚 6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7 行政检查 8 行政检查 9 行政检查 10 行政检查 十 行政征用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 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十一 其他行政职权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1 年检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2 备案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3 其他审批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4 审核转报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5 行政调解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6 其他类 主项共0项 (含子项共 0 项) 共0项 沁县医疗保障局 权责清单备案说明书 经梳理,本部门现有行政职权27项,其中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 3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检查10项,行 政职权运行流程图27张,廉政风险防控图27张,已规范编制完成权责 清单,现提请备案。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 沁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沁县医疗保障局 委托 市地方性法 职权名称 号 类 综合执 规定的行政 法情况 职权事项 职 序 权 规政府规章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型 主项 行 前 职 实 责任事项 子 事项 项 名称 责任事 使 置 权 施 项依据 情 条 权 对 况 件 限 象 依据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构 行 1 政 4900-G-00100 基本医疗保险 给 付 -140430 待遇的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中华人 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民共和国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社会保险 常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法》第二 用 由)。 十六条、 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 二十九条 算。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参保 无 市 级 职工 和定 点机 构 机构 行使 情况 限 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其他 受 委 托 机 构 部门 间权 责边 界 共 委 同 权 托 行 责 权 使 划 限 主 分 体 备 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行 2 政 4900-G-00200 给 -140430 付 社会保险经办 查,提出审查意见。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 3.决定责任:按时足额 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中华人 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共和国 生育保险津贴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 和医疗待遇支 和生育津贴。 法》第八 付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 条、五十 津贴: 四条、第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五十六条 参保 常 用 无 市 级 职工 和定 点机 构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 行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 政 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 省行政执 监 4900-J-00100 督 检 查 -140430 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 生育保险工作 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的监督检查 险费。 展检查。 《山西 参保 法条例》 常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 第二十 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条~第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 十三条 用 无 市 级 人员 和用 人单 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政 监 4900-J-00200 督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行 4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140430 检 对定点医疗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 构、定点药店 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的监督检查 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 常 用 无 市 级 定点 医药 机构 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 查 定点资格。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 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 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行 社会保险法律 政 5 监 4900-J-00300 督 -140430 检 法规执行情况 和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 的监督检查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参保 情况的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 常 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 用 无 市 级 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 人员 和用 人单 位 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 工作。 6 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 4900-F-00100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 确 认 -140430 医疗救助 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符合 《社会救 助暂行办 常 法》第三 用 十条 无 市 级 医疗 救助 条件 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由)。 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 遇支付等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查,提出审查意见。 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 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行 7 参保单位参加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 政 4900-F-00200 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 社会保险 常 确 及缴费基数核 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 法》第八 用 定 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 条、五十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 七条 认 -140430 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 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 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 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 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 六条的规定处理。 参保 民共和国 无 市 级 人员 和用 人单 位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 检举、控告。 行 8 政 4900-H-00100 奖 励 -1404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材料进行受理。 2、《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 对医疗保险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金违法违规行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 为提供主要事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实和证据的举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 报人的奖励 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 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 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 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社会保 险基金监 督举报工 作管理办 法》第三 符合 条、《欺 常 市 奖励 无 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诈骗取医 用 级 条件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 疗保障基 人员 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 金行为举 行奖励。 报奖励暂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行办法》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行 9 政 4900-C-00100 强 制 -140430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九条:社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 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准;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 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件; 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 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医疗保障行政 定点 《中华人 医疗 民共和国 机 对可能被转移、 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隐匿或者灭失 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 径; 的医疗保险基 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金相关资料进 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 述和申辩; 行封存 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七)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 他措施。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门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 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二)采取记录、录音、录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三)从相关信息 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四)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五)聘请符合 章;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六) (十)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 常 法》第十 用 无 市 构、 级 医疗 六~二十 保险 一条 经办 机构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 行 10 对企业划拨欠 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 政 4900-C-00200 缴的医疗保险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 强 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140430 制 费、生育保险 费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 延期缴费协议。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 《社会保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险法》第 件; 六十三条 常 用 无 市 用人 级 单位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对企业未足额 行 11 政 4900-C-00300 强 制 -140430 缴纳职工医疗 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加收滞 纳金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 常 市 用人 险法》第 无 用 级 单位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八十六条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中华人 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民共和国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社会保险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行 12 侵占、挪用社 政 4900-B-00100 会保险基金或 处 罚 -140430 违法进行违规 投资运营等行 为的处罚 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 隐匿、转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 决定是否立案。 法》第二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 十三~二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十五,第 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 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八十四条, 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 第八十七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条,第八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 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 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十八条,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第九十一 避。 条、《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 会保险费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征缴暂行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条例》 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第二十四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 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条 常 用 参保 人员 无 市 和定 级 点医 药机 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参保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人员 政 4900-B-00200 证明材料或者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常 处 其他手段骗取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用 医疗保险待遇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药机 径等内容。 构 对单位和个人 行 13 罚 以欺诈、伪造 -140430 行为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 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无 市 和定 级 点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 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 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对社会保险经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 办机构以及医 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疗机构、药品 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经营单位等社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会保险服务机 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避。 政 4900-B-00300 构以欺诈、伪 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 常 处 造证明材料或 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用 者其他手段骗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取医疗保险、 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生育保险基金 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 支出的行为的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处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行 1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 罚 -140430 无 市 用人 级 单位 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 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执行。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 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行 15 政 4900-B-00400 处 罚 -140430 对缴费单位未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按照规定办理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险和生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育保险登记、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 变更登记或者 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注销登记,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者未按照规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申报应缴纳的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城镇职工医疗 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费数额的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 处罚 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 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 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常 用 无 市 用人 级 单位 对缴费单位违 反有关财务、 会计、统计的 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伪造、 行 16 政 4900-B-00500 处 -140430 罚 变造、故意毁 灭有关账册、 材料,或者不 设账册,致使 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费缴费基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 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常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 用 无 市 用人 级 单位 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数无法确定和 迟延缴纳的处 罚 对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以及医 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等医 行 17 政 4900-B-00600 处 罚 -140430 疗保险服务机 构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骗 取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 支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 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 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 医疗 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保险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经办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机构 《社会保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以及 险法》第 决定是否立案。 医疗 八十七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 机 《基本医 常 市 无 构、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疗卫生与 用 级 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药品 健康促进 经营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 法》第一 单位 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百零四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等医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疗保 避。 险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 务机 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构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对以欺诈、伪 行 18 造证明材料或 政 4900-B-00700 者其他手段骗 处 罚 -140430 取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 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社会保 险法》第 自然 八十八条 《基本医 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 法》 第 一百零四 条 人、 常 用 无 市 法 级 人、 其他 组织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 对采取虚报、 行 19 政 4900-B-00800 处 -140430 罚 隐瞒、伪造等 手段,骗取医 疗救助资金的 处罚 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自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社会救 人、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助暂行办 常 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规定执行。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 法》第三 用 无 市 法 级 人、 十条 其他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行政 组织 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公立医疗机 行 20 政 4900-J-00400 常 材集中采购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 为合规性的监 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 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 督检查 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展检查。 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 民共和国 政 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 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价格法》 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 第三十三 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条、第三 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十五条 检 -140430 查 检 查 21 构高值医用耗 和 行 政 处 罚 对纳入医疗保 4900-J-00500 障范围的价格 -140430 违法违规行为 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用 无 市 级 公立 医疗 机构 《中华人 定点 常 用 无 市 级 医药 机构 及其 人员 行 22 对公立医疗机 政 4900-J-00600 构药品集中采 常 检 用 -140430 查 购行为合规性 无 市 级 的监督检查 公立 医疗 机构 自然 23 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社会救 政 4900-J-00700 对医疗救助的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 助暂行办 常 检 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法》第三 用 -140430 监督检查 查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行 24 政 4900-J-00800 检 -140430 查 对用人单位和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个人遵守社会 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 保险法律、法 查。 规情况进行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 督检查 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5 疗保险基金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 政 4900-J-00900 付范围的医疗 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 检 服务行为和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 疗费用加强监 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查 -140430 督管理 无 市 法 级 人、 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 其他 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 组织 展检查。 自然 人、 《社会保 常 市 法 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险法》第 无 用 级 人、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 七十七条 其他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 组织 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对纳入基本医 行 人、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本医 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 法》第八 十七条 定点 常 用 无 市 级 医疗 机构 及其 人员 建立医疗卫生 机构、人员等 行 26 政 4900-B-00900 处 -140430 罚 信用记录制度, 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国家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 联合惩戒。 医疗 《基本医 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 法》第九 卫生 常 用 无 市 机 级 构、 人员 十三条 等 实施联合惩戒 药品 上市 对药品上市许 许可 可持有人、药 持有 品生产企业、 行 27 政 4900-J-01000 检 查 人、 药品经营企业 -140430 和医疗机构向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管 药品价格主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 理法》第 部门提供其药 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八十六条 品的实际购销 价格和购销数 量等资料的监 督检查 药品 常 用 无 市 生产 级 企 业、 经营 企业 和医 疗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