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河北省商务厅文件 冀商规字〔2022〕3 号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 经营资格行政审批部门,河北自贸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 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管委会: 现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维护成品油零售 市场良好经营秩序,保障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国家 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 营资格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及其他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 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以下简称“站”)、农村加 油网点(以下简称“点”)、水上加油船(以下简称“船”)等从事 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农村加油网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 油的零售网点;水上加油船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 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企业。 加油站(点)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点)所有人(出租方) — 2 — 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点)设施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 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点)实行自主经营 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点)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点)经 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 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 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 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改建是指在加油站(点)原址对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 区设施主体进行改造、更新等行为;扩建是指在加油站(点)原 址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点升 站是指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为加油站的行为。 第三条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河北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在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 雄安新区管委会,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市 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 作。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负责新建、迁建加油站(点)的规划确认;负责组织开展成品油 零售经营者年度审查、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3 — 第二章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区域城乡发展总体规 划,统筹存量与增量关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收入和人口增长、城镇化发展水平、汽车保有量和过境量等变化 趋势,既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者生产生活需要, 又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二)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符合 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三)坚持安全为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支持加油站 (点)开展汽车维修、保养、洗车以及零售、餐饮等非油品业务, 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有条件的加油站(点)进行改扩建, 向加油、加气、加氢、充电等综合服务站转型发展。 第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编制完成 30 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等形式对社会公开发 布,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 规划。加油站分为城区站和非城区站。城区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 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非城区站是指在城 市建成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 — 4 — 第八条 加油站布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站设置需满足站与站、站与点(含已规划确认、 已预核准站)之间同侧(直行和右转,下同)车行距离均不低于 1.8 公里。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和省级以上园区内按照城区站布 点。 (二)非城区站的设置,国、省道同一条道路上站与站、站 与点(含已规划确认、已预核准站、点,下同)之间同侧车行距 离均不低于 10 公里[相邻县(市、区)同侧车行距离均不低于 5 公里],与相互联通道路同侧车行距离不低于 2 公里;县、乡 道同一条道路上站与站、站与点之间同侧车行距离不低于 4 公里 [相邻县(市、区)同侧车行距离均不低于 2 公里] ,与相互联通 道路同侧车行距离不低于 1 公里。 (三)城区站(点)与非城区站(点)之间(含相互联通道 路)同侧车行距离均不低于 1.8 公里。 (四)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 法有效的加油站(点),在选择新址重建时,站与站、站与点之 间车行距离可缩短 30%。 第九条 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农村加油网点,不受间距限 制,可按程序升级为加油站,并申领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证书》,原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条 农村加油网点布点要求。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 加油网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网 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等要求。 — 5 —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应符合当地成品油零 售体系发展规划,在取得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 认文件(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加油站除外)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 手续后,方可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 2 年。 第十二条 办理加油站(点)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请表》(附件 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在线核验) ; (三)当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对拟建站(点) 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 (附件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四)属于城区的,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 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属于河北自贸试验区 片区或省级以上园区的,需提供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省级以上 园区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迁建的需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原件。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还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 有关拆迁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选址位置进行 现场核查并绘制平面布局图,对符合规划确认要求的,出具加油 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要求 的,出具不予确认文件,并说明理由。 — 6 —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资格管理 点升站前应向所在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点升站申请表》(附件 3) ;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 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点升站要求的,出具同意其原址点升站批复文件(有 效期 2 年)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 予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加油站(点、船)及点升站建设竣工 后,应向所在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有效期一般为 5 年)。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及点升站申领《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 (附件 4); — 7 —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原件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点升站批复文件原件; (三)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下或 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除外)复印件; (六)《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 (十)地下油罐使用双层油罐或修建防渗池并配套安装油气 回收装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领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竣工报告表》(附件 5); (二)《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件 6); (三)负责管辖船舶水域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 审核意见书》(附件 7) ;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 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登记表及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 — 8 — 复印件; (六)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准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与 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 (附件 4); (二)省级发展和改革及以上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登记 信息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 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其中,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租赁 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 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 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二条 所属权未发生变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涉及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定 代表(或负责人)同时变更(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因行 — 9 — 政区划调整或规范地址名称(非迁址)等变更事项,申请人应在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资料变 更后,向所在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市级行政审批 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涉及以上情形 需同时变更的,可合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 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 船舶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可在线核验); (四)加油站(点)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规范地址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 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 船舶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可在线核验); (四)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复印件或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出具 的地址更名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或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 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 — 10 — 船舶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可在线核验); (四)加油站(点)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加油站(点)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等法律文件;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需提供经公证的 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件;聘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经公证的聘用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应向市级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 9); (二)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三)如副本遗失,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企业上一年 度年度审查情况材料。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 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的经营企业应重新申 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原经营企业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和 新的经营企业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在同一年度,且原 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度审查,否则不予办理。办理注销和 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可向市级审批部门同时合并提交,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附件 10);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 11 —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其注销的书面决议复 印件; (四)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 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 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经营 资格申请表》(附件 11); (二)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或其它法律文 件; (三)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国有土地使用拍卖成交确认书;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取得 加油站资产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 资产的,提供有效的资产收购文件。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级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市 级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无故不 参加上一年度审查的,不予换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按新申领办 理) ,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申请表》(附件 12) ; — 12 —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因原址改扩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换证申请的,还应 提交《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报告表》 (附件 13)及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送达回证》 (附件 16)。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 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 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 油批发企业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相关产业部门批准的炼 油企业购进成品油。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月建 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帐,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 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 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消费者 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符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名称,油品种类、标 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加油站(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 名称应与经营资格证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 — 13 — 站罩棚显著位置标注“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动工前,应办理相 关部门批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报告表》 (附件 13);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 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加油站(点)原址改、 扩建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原址改扩建的,出具同 意其原址改、扩建文件(有效期 1 年)并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对不属于原址改扩建或不需报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期间不得进行经营 活动。原址改、扩建完成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予 以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歇)业,无法 正常营业的,应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停(歇)业申请,办理 停(歇)业手续。停(歇)业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对因自然 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市 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市级商务 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后,可在应急、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 — 14 — 特定领域、特定时段、特定地点,在一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设置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的正规加油 装置临时性供应成品油,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 第五章 第四十条 监督管理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有关要求,组织 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年度审查工作,对年度审查合格的成品油 零售经营者名单在市级商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同时将年度审查 情况报省商务厅。 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当地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 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 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 依法依规利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实时对接采集相关信息系统数据; (四)依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以及在年度审查、 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由县 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零售经营者限期整改通知书》 — 15 — (附件 15),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整改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 1 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许可决定或出具相关文件的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或相关文件: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品 油零售经营资格自动失效: (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期满未延续且未办 理原址改扩建或点升站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依法终止的; (四)营业执照、安全监管等批准证书(件)已被吊销、注 销或经营范围已不包含成品油零售的;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被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受理、已取得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或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含增加经营品 — 16 — 种)批复的,其申请延期、申领或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时,可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八条 2020 年 1 月 13 日印发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 市场管理规定》(冀商规字〔2020〕1 号)自本《管理办法》实 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1.河北省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请表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 的预审意见表 3.河北省点升站申请表 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 5.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竣工报告表 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7.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8.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9.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10.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1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 经营资格申请表 12.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发申请表 — 17 — 13.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报告表 1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登记表 15.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16.送达回证 — 18 — 附件 1 河北省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请表 名 申 请 人 单 位 公 民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拟建加油站(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拟建加油站(点) 有 关 情 况 投资金额(万元) 占地面积(平方米) 预计年经销量(吨) 从业人员人数及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19 — 附件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新建、迁建 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名 申 请 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称 单 法定代表人 位 (负责人) 公 民 联系电话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拟建加油站(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拟建加油站(点) 有 关 情 况 投资金额(万元) 占地面积(平方米) 预计年经销量(吨) 从业人员人数及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盖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对拟建加油站(点) 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 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 方面预审意见 (公章) 年 — 20 — 月 日 附件 3 河北省点升站申请表 农村加油网点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证书登记地址 说明点升站原因、主要内容及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 年 经办人意见 月 签字: 年 行政 审批 科(室) 部门 负责人意见 意见 主管领导 意见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签字: 年 签字: 年 — 21 — 附件 4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表 加油站(点)名称 联系电话 营业室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 罩棚面积(平方米) 仓储能力 汽油罐(个) 总容积(立方米) 柴油罐(个) 总容积(立方米) 加油机数量(台) 加油枪数量(把) 是否使用双层油罐 或修建防渗池 是否安装油气 回收装置 建设内容及竣工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 字: 经办人意见 年 行政 审批 部门 意见 科(室) 负责人意见 月 日 签 字: 年 月 日 签 字: 主管领导意见 年 — 22 — 月 日 附件 5 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竣工报告表 单 申 位 请 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 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公 姓 名 民 工作单位 经营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自有自营 □租赁经营 □特许加盟 □委托管理 出租方及特许 方企业名称 租赁及特许 合同期限 注册资金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从业人数 其中专业 技术人员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加 油 船 及 配 套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加油船 名 称 总 吨 载重吨 柴油仓 个 数 总仓容(立方米) 燃料油仓 个 数 总仓容(立方米) 进油渠道 — 23 — 企业申报 说 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经办人意见 行 政 审 批 部 科(室) 负责人意见 签 月 字: 年 月 日 字: 年 月 日 签 字: 年 月 日 签 日 门 意 见 主管领导 意 见 注:专业技术人员指相关部门认可的石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计量、储运等 专业技术人员。 — 24 — 附件 6 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水上加油船名称 船舶所有人 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加油水域 所在行政区域 市 县(市、区) 经济类型 □中石化 □中石油 □社会 □外资 经营品种 船舶法定证书号码 发证单位 船员人数 零售证书发放日期 年 总 水上加油船状况 加油设施 名 称 吨 月 日 零售证书编号 净 吨 载 重 吨 型号规格(匹)数量(台)总储油能力(立方米) 以上有关内容与原确认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另附说明)。 实地核实审核人: 负 责 人: (公章) 年 月 日 — 25 — 附件 7 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水上加油船名称 船舶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 船舶经营人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总 吨 净 吨 载重吨 油品种类 船舶法定证书、船员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安全与防污染 操作规程与措施等 情况 船舶水域管辖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26 —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河北省成品油经营零售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项 目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登记地址 原证情况 变 更 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变更理由 年 经办人意见 部门意见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主管领导意见 日 签字: 年 行政审批 月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签字: 年 签字: 年 — 27 — 附件 9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申请表 加油站(点)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证书编号 原证书有效期 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载明的 地址 报刊名称及 登报时间 申请主要内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月 日 经办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 28 — 附件 10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及 详细地址 证书有效期 联系人 注销原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经办人 意 见 行政 审批 科(室) 部门 负责人意见 意见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签字: 年 签字: 年 签字: 主管领导 意见 年 — 29 — 附件 11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经营资格申请表 项 目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原证情况 重新申办情况 重新申办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经办人意见 月 签字: 年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主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签字: 年 签字: 年 — 30 — 日 附件 12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申请表 项 目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证书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登记地址 原证情况 相关情况 说 明 经办人意见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 签字: 科(室) 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1 — 附件 13 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报告表 加油站(点)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书登记地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证书》证书编号 原址改、扩建主要内容及承诺 《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商务主 管部门 意见 科(室) 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 32 — 附件 14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加油站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证书编号 登记地址 注销原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非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的,需提 交授权委托书) 盖章 年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 科(室)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注:企业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于停业后 1 个月内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资 格注销手续,填报本表。 — 33 — 附件 15 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商务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1. 2. 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问题涉嫌违反 位对上述第 项问题立即整改;对第 规定,现责令你单 项问题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 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被检查人或单位(签名) :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34 — 月 日 附件 16 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名称(盖章) : 送达文书名称及数量 送达文书文号 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拒收事由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 35 — 河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