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文化局文艺表演团体服务指南.doc
文艺表演团体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 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 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 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 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 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 A4 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 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 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 2 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 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 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 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 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 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效期2年。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 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 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延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 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