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土地管理法》.pdf

Despedida (告别)2 页 95.134 KB下载文档
《土地管理法》.pdf《土地管理法》.pdf
当前文档共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土地管理法》.pdf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 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 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 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 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 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 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 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 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 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 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 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 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 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 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