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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办〔2021〕87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 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 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2021 年第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 2 公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扶持鼓励我市住宿、餐 饮行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特制定如下措施: 1.强化对住宿、餐饮行业税收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确 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 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 任单位:市税务局〕 2.鼓励金融机构对住宿、餐饮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对发展 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住宿、餐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 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落实 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支持单位: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3.鼓励金融机构为住宿、餐饮行业提供针对性、匹配性的 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住宿、餐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托“金服云”平台, 积极向住宿、餐饮行业推介“商贸贷”“创业担保贷”等低成 本的信贷产品。鼓励市属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地方金 融组织降低住宿、餐饮行业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 — 2 — 监管局、市金控集团、各驻榕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行福州 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4.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稳定用工队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对2020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关 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 〔2021〕88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可返还3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住宿、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就业的,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住宿、餐饮企业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加社会保险的,按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65%的标准, 予以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 (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共享用工。住宿、餐饮 企业有暂时歇业员工,可组织到其他有需求的企业,稳定就业 1个月以上的,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 输出员工的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奖补。〔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对纳入《2020年福州市符合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初 步名单》中的住宿、餐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按每人 — 3 — 每月500元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 月。补贴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对我市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 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 不断气、不断电、不断水,最长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 任单位:市建设局、福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10.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 营用房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因疫情防控需 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造成停业的,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免收停业期的房租,最长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市国 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属国 有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1.引导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限 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 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 自营网站(平台),每季度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 上餐饮企业,每季度按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累计最 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鼓励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 做大做强品牌。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属品牌住宿、 餐饮连锁(管理)公司〔直营店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 — 4 — 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年度营业额 达到1000万元的,除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 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相关规定给予补 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以上奖励、补助中,第11项、第12项按照现行的财政 体制,五城区由市、区各承担50%,长乐区、各县(市)和高 新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以上措施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明确实施期 限外,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会同各 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本措拖的申报程序、申报 材料等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另行制定。 — 5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门,福州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福州市委员会。 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