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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珠海高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场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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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珠海高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场规则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 知》(粤人社发〔2013〕21 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场规则。 一、自备黑(蓝)墨水笔(签字笔)、2B 铅笔、2B 铅笔专用橡皮擦、铅 笔刨等文具参加笔试(考试期间不允许考生互借文具) 。 二、须提前 45 分钟(8:45)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试室,签到后到指定 座位就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摆放在桌面上,以方便工作人员核对。请勿 将贵重物品及平板、笔记本电脑、电子书等电子数码用品带进考场(招聘组 织单位不承担保管、赔偿责任)。 三、进入试室后,须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手机及电子数码用品、书刊、 资料、纸张等)放在试室的指定位置上(手机须确认闹钟功能已取消、已关 机或已设置为静音状态) 。 上述物品如随身携带或摆放在座位上即视作违规。 四、领到答题卡(纸)、试题后,先用黑(蓝)墨水笔(签字笔、原子 笔)填写姓名等信息,然后用 2B 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开始答题”的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五、考场统一发出考试信号。发出时间及指令如下: 第一次 09:15:发放草稿纸、答题卡(纸) 第二次 09:25:发放试题 第三次 09:30:开始答题 第四次 11:15:提醒距交卷时间还有 15 分钟 第五次 11:30:答题时间结束,交卷 (试室内挂钟显示的时间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次考试的有效时间。 ) 六、考生不得要求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答题卡(纸)发放错 误,以及页码序号有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纸)破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并要求更换。 七、客观题的答案必须在答题卡(纸)上填涂,主观题的答案必须写在 答题卡(纸)的指定位置上。须保持答题卡(纸)的整洁,不得出现与答题 内容无关的标记、符号。 八、开始考试 30 分钟(即 10:00)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试室。开始 考试 60 分钟(即 10:30)后,方可提前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须举手向工作 人员示意,经工作人员清点答题卡(纸)、试题、草稿纸并确认无误后,方 可离开试室。考生离开后不得再进入试室。 九、开考后 60 分钟(即 10:30)后才允许考生上卫生间。考生上卫生间 须先举手向工作人员报告,获准后方可离开座位。考生上卫生间期间,不得 私下与外界联络,不得与其他考生交谈。 十、终止笔试的信号一经发出,考生须停止答题,起立并整理试卷资料 (按以下次序叠好放在桌面上:①答题卡(纸),②试卷,③草稿纸),然后 到试室外等候(手机须恢复至正常通话状态,以方便工作人员联系)。结束考 试的 15 分钟内,如无收到考场工作人员的电话,考生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考场的秩序及试室的安静,接 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 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 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②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 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③经提醒仍不按规定 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④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 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⑤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⑥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 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⑦在阅 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⑧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 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①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②互相 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③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④使 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⑤本人离开考场后, 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⑥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 违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 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①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②代替他人或 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③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 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 秩序的;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③威胁、侮辱、诽谤、诬 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④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以上纪律及要求,请考生知晓并遵守。 珠海(国家)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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