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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乌米(消)公告字〔2022〕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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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乌米(消)公告字〔2022〕001 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对下列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告: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单位组织 序号 个人/单 机构代码 位名称 或个人身 失信行为 认定部门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 份证号码 机构代 码: 1 乌鲁木齐 91650109 市米东区 MA791BGL 娃哈哈儿 7R6224( 童欢乐谷 经营者身 (经营者: 份证号: 张芮) 62232319 8803**** 公众聚集 场所在投 入使用、 营业前未 经消防安 全检查合 格 《新疆维 吾尔自治 区消防安 乌鲁木齐 全领域信 市米东区 2022 年 1 2024 年 1 用管理办 消防救援 月 13 日 月 13 日 法》第十 大队 二条第 (二)款 **) 上述单位/个人自信息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有权 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 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 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 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2022 年 3 月 3 日 附件 1 失信行为认定依据、退出信息、惩戒措施:《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归集、公开: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一年内被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 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 (三)社会单位(场所)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的, 经核查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 诺失实行为,或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 行为,或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 (七)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经相 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 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归集、公开,并纳入消防严重失信“黑 名单”: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 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 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 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 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 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 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 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 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 定执业的; (九)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 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 的; (十一)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 应执勤能力的; (十二)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 灾现场的; (十四)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 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 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 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主 体,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信用信息源部门实施下列 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书面、短信、微信或 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告知失信行为的期限及修复信用 的方式; (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警示约谈,宣传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 自律、诚信守法; (三)行业通报。将失信行为书面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 门,对失信单位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 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限制性或惩戒措施: (一)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其办理的消防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绿色通 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从严进行审查; (三)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 门,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 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视情况给予警示约谈, 可实行行业退出或永久禁入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 行为名单前,信用信息源部门应通过书面、短信、网站、微 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 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信用信息源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 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 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 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 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对公开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 可向信用信息源部门提交书面核实申请,提供有关证据材 料,对公示信息进行申诉。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同一 失信行为信息在公示期限内异议申诉不能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动修复。 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 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信 用信息源部门申请主动修复。 信用信息的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 容。 附件 2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申诉申请书 : 我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因 被公 告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XXX 公告字〔X〕XXX 号)。 我单位/本人认为公告内容内容与我单位/本人实际情况 不一致: 1、 2、 3、 现提出申请对 等公告内容进行申 诉,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 1、 2、 3、 年 月 日 附件 3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修复申请书 : 我单位/本人于 年 月 日因 被公 告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XXX 公告字〔X〕XXX 号)。 该失信行为的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已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我单位/本人现提出修复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 1、 2、 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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