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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征求对《增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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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增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 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 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集约化发 展,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 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若干措施等 3 份文件的通知》(穗 府办函〔2020〕46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穗农〔2018〕163 号)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 偿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 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 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 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申请享受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 - 0 - 规模流转财政补贴的项目,须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合同且通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规范交易 管理,合同流转期限 5 年以上,并完善合同备案、审核等管 理手续。严格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出 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方式。 第二章 第六条 资金补助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向农业经营主体累计流转土地经 营权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承包农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 符合条件且帮助承包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经营 权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社干部给予一 定的奖励。对发展农业产业、符合增城区规模流转条件的农 业经营主体(受让方,下同)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承包农户(承包方,下同)补助条件及标准。 1.承包农户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新型农民 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 用途。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连片经营 - 1 - 农村土地面积达到 200 亩(含 200 亩,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受 让同一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土地累计达 200 亩的,原则上也视 为连片经营)以上,并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2.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 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为确保承包农户合法权益和防范财 政资金使用风险,一是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凡我区新增的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贴申报项目, 所涉流转地块须通过镇 (街)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规范交易,并提供成交确认书和 合同等资料;二是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已审定纳入补助奖励的 项目,若无成交确认书,则合同需由镇(街)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确认真实性并盖章确认;三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 我区新增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补贴申报项目,需提供 乙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的所涉合同地块的红线 图,红线图需加盖村经联社、经济社公章,并由权属单位负 责人及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人签名确认。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在 5 年(含 5 年,剩余 期限可从申报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前一年的 7 月 21 日起算, 下同)以上。首次申请补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合 同剩余连续流转期限达 5 年以上。 4.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依照《广 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 范文本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5.补助金额。对符合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条件 - 2 - 的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 300 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 (二)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及村社干部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社干部奖励条件及标准。经联 社、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社干部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盖章备 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街)主管部门建立土地经营权 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 符合补助条件的承包农户年度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的资 金申报等工作。 奖励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承包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经 营权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流转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 区财政按村 30 元/亩、社 50 元/亩的标准分别每年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可用于土地测绘核实、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培训、资料购买印制和办公用品购置等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经费支出;对村社干部由区财政按 20 元/亩标准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 2.镇(街)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奖励条件及标准。 镇(街)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依托镇(街)农村集体资 产交易管理平台,引导承包农户委托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 权,积极为土地流出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 指引、工作流程制定等服务,及时做好年度土地经营权流转 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组织申报、资料核查、汇总报送、归档、 - 3 - 补助奖励资金核发等工作。 奖励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承包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经 营权的镇(街)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流转合同 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 20 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可用于流转土地测绘核实、土地经营权流转交 易、业务培训、资料购买印制和办公用品购置等工作经费支 出。 (三)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条件及标准。 1.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在 5 年以上。首次申请 补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合同剩余连续流转期限达 5 年以上。 2.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连片经营 农村土地面积达到 200 亩(含 200 亩,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受 让同一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土地累计达 200 亩的,原则上也视 为连片经营)以上,并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申报项目须通过镇(街)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 奖励金额。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区分 不同情形,由区财政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1)若当年正在履行的流转合同价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亩/年的,则当年按照 500 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2)若当年正在履行的流转合同价格低于 1000 元/亩/ 年的,则当年按照该流转价格 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对已成功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的农村土地 - 4 - 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 止、解除的,或者再次流转的,则对承包农户的财政补助及 对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村社干部和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奖励 相应停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请所 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奖励: (一)开展花卉、绿化苗木、草坪草皮种植,或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丢荒 6 个月以上的,丢荒当年计入连 续 5 年申请奖励的年限内; (三)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 3 年以内的,或因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改变土地 农业用途等受到规划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 年以内 的;上述所指的 3 年计入连续 5 年申请奖励的年限内。 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签订合同且符合原区补助奖励办法 (增农规〔2018〕1 号,下同)规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项目,无上述第一款(二)(三)所列情形的,按照原区 补助奖励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补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 批流程 (一)承包农户申报。每年 7 月 20 日前,承包农户凭户 - 5 - 口本(或身份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农户土地经 营权流转委托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 农户而未按时报送材料者,视作放弃当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补助。 (二)承包农户申请材料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 符合规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进行登记、核实,然后 以村为单位汇总填写《 镇街 村农户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登记表》(附件 3),连同《 村 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底册》(附件 2)。汇总 资料,并将符合财政补助的农户资料在村公开栏内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 5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 3 名以上的村监委会(或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镇(街)挂村干部签名并盖 公章确认。 (三)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年 8 月 20 日前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 材料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情况介绍、收款银行账户 确认书、公司或个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中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包农户的申报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 8 月 20 日前上报所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汇 总,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成《增城区 镇(街)农 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 4)和《增城 - 6 - 区 镇(街) 年农户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财政补 助汇总表》(附件 5)。当年 9 月 30 日前,由各镇(街)行 文并附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和附 件 4、附件 5 上报区农经办。 (五)区农经办对各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 总。在当年 11 月 20 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 定,后将审定结果批复反馈给镇(街)财政主管部门及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当年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的计算和拨付 依据,并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备案。 第十条 资金安排和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转移支付 给镇(街)的乡村振兴资金的“大专项+任务清单”中安排和 管理,按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拨付,镇(街)严 格按本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项 目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流程 (一)镇(街)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收集提供的农户个人账户信息,将应付农户的财政补 助资金,按照核实的底册数据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 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镇(街)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干部及 镇(街)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部门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其中,村社干部的奖励金由镇(街)通过一卡通(一折通) - 7 - 直接拨付至村社干部个人账户。 (三)镇(街)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镇(街)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提供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资金数据、银行账户等材 料,将奖励资金通过乡镇国库直接支付到农业经营主体的账 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和责任追究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引导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规定时限内组织承包农户实事求是申报年度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补助资金。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年度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奖励资金。 (二)组织协调好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 部门,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 同签订指引等服务,通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 台规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现 场核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及流转用途。 (四)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规范 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规范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登记、变更、备案,以村社集体为单位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 台账,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 报等。 - 8 - (五)负责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的 发放。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办)职责 (一)及时做好本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 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对各镇(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区农 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将审定结果送区财政部 门复核备案。 (三)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 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为镇(街)、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 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的监 管,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经办)按照《广州市 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口项目)资金使用指引》(增 委农办〔2018〕21 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 到各镇(街)财政主管部门。 (二)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经办)组织实施专项 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村、社在村务公开栏张 贴的公示材料,必须注明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奖 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农经办)和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 - 9 - 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 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助、奖励资金, 取消承包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 5 年内申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财政补助、奖励的资格,取消承包农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社干部、镇(街)当年应奖励的资金。 第十七条 负责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 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为的,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镇(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对经济合作社农 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底册、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表、镇(街)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经营情况统计表、镇(街) 农户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及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合同、银行回单(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妥善建档保存, 以作核查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 10 - 附则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办)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关于印发增城区推动 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增农规〔201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增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申 请流程图 2. 村 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配底册 3. 镇(街) 村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登记表 4.增城区 镇(街)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 经营情况统计表 5.增城区 镇(街) 年农户土地经营 权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 - 11 - 附件 1 广州市增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申请 流程图 承包农户携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 村经济联合社汇总材料并公示 申请人补充、 修改材料 告知应补充及 修改的材料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 人员初审审查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镇(街)审核并汇总 区农经办审核汇总 不批准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 区农业农村局批复镇街审定结果 区财政局复核备案 告知申请人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将土地流转补助奖励 资金拨付到镇(街)财政主管部门 - 12 - 镇(街)根据区农业农村局 镇(街)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批复结 批复结果将补助资金通过 果将奖励资金发给流转管理服务 “一卡通”发给农户 机构、村社干部、经营主体大户 附件 2 村 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底册 填报单位(社):(盖章) 序号 户主 其中 承包土地 姓名 面积(亩) 水田 旱地 年 分配土地 承包起 土名 止日期 月 户主确认 日 联系电话 合计 说明:1、此表由经济合作社填写并盖章。 2、本表一式三份,村、社各一份,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份。 填表人(签名): 经济合作社主任(签名): - 13 - 附件 3 镇(街) 序 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存折账号 村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表 流转土地 面积(亩) 其 水田 中 旱地 鱼塘 流转地 块土名 流转起 止日期 合计 说明:1、此表由村委会填写并盖章,村社公示 5 天。 2、本表一式三份,村留一份,报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份。 3、本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监委会成员三人以上以及镇(街)挂村干部签名 并盖公章确认。 填表人(签名): 村监委会签名(公章): 村委会主任(签名): 镇(街)挂村干部(签名): - 14 - 填报单位(村):(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增城区 镇(街)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经营情况 统计表 填报单位(镇街): 单位 或户 主 流转 项目 负责 人 经营单位: 连 片 经营 方原 联系电话 藉所 在地 经营 总面 积 (亩) 土 序 号 村、社 名 土名 流转面 积(亩) 经 营 情 经营 项目 是否 基本 农田 3 年以内 是否因破 坏耕地等 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 地 转 流 涉及流 转户数 (户) 情 签订流 转合同 (份) 况 流转 项目 经营 投资 期限、 总额 起止 (万元) 日期 每亩 年均 租金 (元) 备 注 况 流转方 流转期限 式(出租 (年) /入股) 流转 起止 日期 每亩年 均租金 (元) 合计 注:1、原流转合同经营期限从 20 年 月 日起计达 年以上,或 20 年 月 日后新签流转 合同经营期限达 年以上,且连片面积 亩以上;2、按开发项目申报;3、上报时附农户流转 合同(或入股协议)复印件、土地分配底册、流转登记表。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分管领导签名(盖 章): 年 月 日 - 15 - 附件 5 增城区 镇(街) 年农户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财 政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行政村 户主姓名 年 身份证号码 存折账号 月 流转土地 应补助 面积(亩) 金额 日 户主签名 合计 说明:此表由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填写,镇(街)留一份,报区财政局、区农 经办各一份。 制表人: - 16 -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任: 镇(街)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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