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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乌海市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49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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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乌海市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49 项) 序 号 证明事项名 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 级(法 律、法 规等 出具 单位 部门规 自然资 章 源局 事项类 型(行政 取消 许可、行 方式 政给付、 确认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 经营场所、生产 1. 用地权属证明材 8 料以及生产用地 的用途证明材料 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 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 经营许可核发事项 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 时出具相关材料 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 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 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部门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 产的,应当提供 生产地点无检疫 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 果实等有性繁殖 2. 材料生产的,还 9 应当提供具有安 全隔离条件的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核发事项 时出具相关材料 明材料、县级以 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部门规 自然资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 章 源局 部门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 证明以及照片。 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确定的 采种林分证明以 及照片 3. 4. 办理社会团体成 1 立登记事项时验 1 资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 办理基金会成立 1 登记事项时验资 2 报告 办理基金会成立登 登记事项时出具相 关材料 记事项时出具相关 材料 由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 行政法 会计师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规 事务所 行政许可 行凭 证代 替 由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 行政法 会计师 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规 事务所 行政许可 行凭 证代 替 5. 6. 办理民办非企业 1 单位成立登记验 3 资报告 1完全民事行为能 4 7. 8. 力证明 1 无犯罪记录证明 5 1 6 信用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 位成立登记事项时 出具相关材料 由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法 会计师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规 事务所 行政许可 行凭 证代 替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审批事项时出具相 教政法函〔2019〕12 号,(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 关材料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审批事项时出具相 教政法函〔2019〕12 号,(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 关材料 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审批事项时出具相 教政法函〔2019〕12 号,(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 关材料 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部门规 章 部门规 章 部门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部门 公安局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部门规 人民法 章 院 国务院 爆破作 法规 业单位 部门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 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 9. 1 7 首次培训证明 办理《爆破 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爆破作业。a)身份证明复印件 b)首次培训证明 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 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 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 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 人员等不能提供 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 部门 行政许可 内部 核查 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2〕11 号 )第七十条 10. 1与工亡职工关系 8 证明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 用于工伤保险参保 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 人员因工死亡后其 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 供养亲属申领抚恤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 金 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 国家级 规范性 社区 行政给付 社区 行政给付 公安局 行政许可 文件 部门 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 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2〕11 号 )第七十条 孤儿、孤寡老人 11. 1 提供民政部门相 9 关证明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 用于工伤保险参保 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 人员因工死亡后其 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 供养亲属申领抚恤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 金 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 国家级 规范性 文件 部门 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 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办理麻醉药品和第 12.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0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许可事项时出具相 关材料 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 无 取消 13. 2相关媒体批准文 1 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五 部门 相关媒 记”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章 体 办理“广告发布登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五 部门 广告业 记”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章 务机构 办理“广告发布登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五 部门 广告业 记”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章 务机构 16. 2 场所使用证明 4 办理“广告发布登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五 部门 场所使 记”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章 用机构 17. 2检验报告或者鉴 5 定证明 办理“防伪技术产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7 号) 部门 检验检 品使用备案” 第十九条第四项 规章 定机构 广告业务机构证 14. 2 明及其负责人任 2 命文件 广告从业人员和 15. 2 广告审查人员证 3 明文件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企业法人登记机 关出具的分支机 18. 2 构核转函或者撤 6 销分支机构核转 办理“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开业或者 注销登记”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 证合一”登记制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 部门规 范性文 件 市场监 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函 19. 2食品安全抽样检 7 验报告 用于申请“食品安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 全监督抽检复检” 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 号) 20. 2食品安全抽样检 8 验单 用于申请“食品安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 全监督抽检复检” 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 号) 21. 2食品安全抽样检 9 验报告 用于申请“食品安 全监督抽检异议处 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 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 号) 部门规 范性文 件 部门规 范性文 件 部门规 范性文 件 检验机 构 市场监 管部门 检验机 构 22. 3食品安全抽样检 0 验抽样单 23. 3原登记主管机关 1 的通知函 有关项目建议书 24. 3 或可行性报告的 2 批准文件 用于申请“食品安 全监督抽检异议处 理” (非公司)外商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 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 号) 部门规 范性文 件 市场监 管部门 部门规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章 申请“外商投资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 1 号)第三十 部门规 项目批 业法人登记” 条第一款第三项 章 准机关 (外国合伙人用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7 部门规 登记机 从中国境内依法获 号)第十四条 章 关 分支机构” 取消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原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 1 号)第三十 资企业申请“设立 行政确认 主管机 关 申请“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设立登记 25. 3资本项目外汇业 3 务核准件 得的人民币出资 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 26. 3 业变更事项批准 4 证明 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时,其变更事项属 于法定须经批准的 事项的,需提交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 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批准文 部门规 件出具 章 单位或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部门 关批准文件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7. 3外商投资企业变 5更事项批准证明 的外商投资企业申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47 号第四十 请变更登记股东、 一条“(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 部门规 原审批 注册资本、经营范 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 章 机关 围、经营期限时, 准文件” 需提交原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 行政机关责令关 闭、外商投资合 28. 3 伙企业依法被吊 6 销营业执照或者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 十三条“(二)……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作出处 部门规 罚决定 章 的行政 机关 被撤销的证明 有权证 29. 3 投资人身份证明 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投资 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投资人的委托书 30. 3和代理人的身份 8证明或者资格证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部门规 登记 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章 明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 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或特定 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 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 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行政法 规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 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申请人的委托书 明 行政确认 有权证 明 33. 4和代理人的身份 1证明或者资格证 关单位 对象 投资人的委托书 32. 4和代理人的身份 0证明或者资格证 明的相 有权证 投资人委派分支 31. 3机构负责人的委 9托书及其身份证 有权证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 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34.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 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身份 证明”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或特定 对象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 企业原主管部门 (出资人)的上 管部门(出资人) 变动备案时,需提 交企业原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1 号)第四 级机关同意其转 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 (出资人)的上级 35. 4 让以及变动后主 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 3 机关同意其转让的 管部门(出资人) 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 批准文件、变动后 的上级机关同意 主管机关备案。” 主管部门(出资人) 其受让的证明 的上级机关同意其 有权证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受让的批准文件 有权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 36. 4 业分支机构注销 4 登记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 章 明的相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37. 4计量认证证书及 5 附件复印件 申请“ 防伪检测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机构确认”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38. 4实 验 室 认 可 6 证书复印件 申请“ 防伪检测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机构确认”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对象 有权证 39. 4防伪性能检测报 7 告 申请“防伪技术评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审”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40. 4防伪技术权属证 8 明 申请“防伪技术评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审”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41. 4防伪技术评审证 9 书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 伪技术产品申请 “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防伪检测机构出 42. 5 具的产品检测检 0 验报告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 伪技术产品申请 “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对象 有权证 43. 5境外企业开业合 1 法证书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 伪技术产品申请 “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有权证 44. 5 资本信用证明书 2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 伪技术产品申请 “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 〔2003〕246 号) 部门规 明的相 范性文 关单位 件 或特定 对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 从事食品销售的,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45. 5自动售货设备的 3 产品合格证明 自动售 需提交自动售货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17 号)第十二条第 据市场监管总局 二款“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 部门规 生产企 《关于取消部分部 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章 业或第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件等设定的证明事 项的公告》,此证 明事项停止实施。 货设备 三方机 构 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明 1.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 企业住所或生产 46. 5 地址名称变更的 4 证明 用于企业办理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住 所或生产地址名称 变更 告 2011 年第 11 号)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 当地公 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 部门规 安部门 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范性文 或有关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件 政府部 102 号)第十一条第五款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 行政确认 取消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许可 取消 行政确认 取消 门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47. 5关于准予广告发 5布登记的通知书 48.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 广告发布登记 政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法律 项 食品经营许可(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 法律 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广告业 务机构 市场监 管部门 有权证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 49. 5 《计量授权证书》 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7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 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明的相 法律 关单位 或特定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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